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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进场车辆安全检查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目的

为加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使项目各项施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内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的检查。

3.职责

3.1.安全部是项目建设期车辆检查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对各种机动车辆(含特种作业机械)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及每季度的定期检查和临时车辆进场的检查。

3.2.安全部和HSE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各种车辆、设备编制颜色代码并建立最低的检查标准。

3.3.施工单位负责对车辆/设备进场前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存档备查。并上报项目部安全部备案。

3.4.施工单位应于入场前7天向项目部安全部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车辆技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项目部安全部审核完,上报业主HSE管理人员审批:

保险证明书

年检合格证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5.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负责本单位各种车辆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要有记录资料。

4.车辆检查的一般规定

4.1.凡申请进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4.1.1.机动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4.1.2.施工单位租赁的大巴、中巴等车辆均应在车辆明显的位置显示施工单位名称。

4.1.3.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4.1.4.工程机械(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等设备均应在其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保持端正清晰。

4.1.5.货运机动车辆(翻斗车/自卸车)不准人货混载,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及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4.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3.机动车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机动车辆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

4.5.特种机械车辆须提供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6.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须提供主管部门的检验报告。

4.7.凡出入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机动车辆,必须持填写HSE登记号的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方可发放车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车辆通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4.9.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标志(规格见附件1),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左侧前门或后门玻璃窗上。

4.10.当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遗失后,应停止使用,经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和HSE部核查后,签发新的车辆/设备检验合格证,方可继续使用。

4.11.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车辆检查规定,接受每个月定期及季度检查。

5.颜色代码

5.1.详细的车辆/设备检查的结果应存档并且用颜色代码表示已通过检查,颜色代码的标记可通过用不干胶标签来完成。

5.2.1.每季度的颜色代码检查应以下表为准(颜色代码式样见附件2):

01月01日--03月30日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黄色

10月01日--12月30日绿色

5.2.2.颜色代码应张贴在现场公告栏并放置HSE手册。

5.2.3.季检标记(见附件2)应足够大,人员在6米外也能清楚辩认。

5.2.4.在指定的颜色代码更换日期的前后7天应更换所有车辆/设备的颜色代

篇2: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

1、车辆安全检查形式包括全面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节日检查、道路行驶过程抽查及车辆回场检查等,公司车辆安全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要进行交接检查,如有车辆安全隐患存在尚未排除的上一班驾驶员要对下一班驾驶员交待清楚,接班驾驶员必须排除后方可上路;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驾驶员在行驶中发现车辆异常和隐患时必须停车进行检查,待消除后方可继续行驶;

驾驶员进入工地应对道路、架空线、坑洞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碍于车辆安全的隐患,有权提出消除隐患,在隐患没有消除前有权拒绝驶入。

2、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安全生产教育、车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设备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事故隐患及事故处理等。

3、对涉及运输的重点部位、重点驾驶员、重点运输车辆进行重点检查。

4、对于危及人身、财产车辆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

5、限于客观条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能确保车辆安全的,应制定明确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如无法保证车辆安全的,应停运或停止使用。

6、事故隐患整改实行跟踪制度,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了解事故隐患整改的进程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发现整改中的问题应及时补充完善整改措施。

篇3: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司机每天务必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工作,以确保行车安全。

(一)出车前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检查燃油箱的贮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轴箱内的机油量,必要时应添加。

(2)喇叭、灯光、乱水器、后视镜、牌照等是否齐全有效。(3)各紧固螺栓、螺母(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是否有松脱现象。

(4)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5)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

(6)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

(二)车辆行驶中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

(2)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

(3)注意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

(4)利用途中停车时间、检查制动敲有无过热现象;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轮胎气压,检查钢板弹簧是否有折断;检查转向机构各部连接情况;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三)车辆返回后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清洁全车内、外部及底盘。

(2)检查和补充润滑油、燃料。

(3)发动机熄火后,察看电流表、有无漏电现象(指针指向“一”号)。

(4)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弹簧吊身,骑马螺检栓是否松脱。

(5)检查轮胎与钢圈。

(6)检查制动系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种情况则不能出车:

(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不出车;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不出车;

(3)安全设备不齐不出车;

(4)司机身体状况不好不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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