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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作业区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为了保证冬季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及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油作业区各部门、各基层班组。

3.定义

本办法所指冬季的时间段是自每年的十月份至次年的四月份。

4.职责

4.1.安全部门负责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过程监督;

4.2.材料及设备部门负责采暖设施物资准备及维护;

4.3.地面、工程人员负责冬季安全生产措施的编制;

4.4.各班组负责本班冬季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5.管理要求:

5.1为有组织、有计划的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采油作业区成立冬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组长:吴城

副组长:仇卫东张锋施华军刘俊张兴发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基层班组班长

5.2宣传发动:各班组要利用黑板报、会议等形式进行冬季安全生产宣传发动工作,使职工认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生产实际教育职工积极参与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各岗位应急预案学习培训,应对冬季各类突发事件。

5.3防寒、防冻、防滑、防坠物

5.3.1.各班组对本区域内露天生产设备的防寒、防冻、防滑工作负责,露天的平台、通道、扶梯等人员必经之处,定期进行检查和管理,采取防滑防护措施。

5.3.2.室外的各种管道、容器、阀门要作为防冻工作的重点;班组要做好漏天及室外设备保温、防冻工作;落实保温防冻措施,保证设备、管道及其辅助配件的正常使用。

5.3.3.房屋的门窗及室内采暖设施,各班组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匮修缮;每年9月底-10月初,各班组要做好采暖设备的试运、检查工作,保证及时投用供暖;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到作业区,作业区组织力量提前对各采暖区域、采暖设施进行检查修理。

5.3.4.下雪后,各班组对本班生产、生活区域,及时组织清扫,不得出现有积雪、积水现象。化雪后各计量房、生活房上会结成冰坠。要注意及时清理,防止冰坠掉下伤害行人。

5.3.5.冬季昼短夜长,照明设备使用时间长,要注意对职工活动区域的照明设施及时检查维修,确保照明设施完好无损,防止因照明不好而发生安全事故。

5.3.6.各班组一定要注意天气预报和上级的紧急通知,落实应急准备措施,做好防备恶劣天气及意外情况的准备工作。

5.3.7.材料供应人员应满足作业区人员的冬季劳保用品的及时发放,以免人员冻伤。

5.4.防火

5.4.1.每年10月,各班组要对消防器材、工具及有关防火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计量房、电缆沟、室内可燃物品按区域分工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消除火险隐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5.4.2.各班组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和巡检制度,不断强化职工防火意识,及时消除各类火险隐患。

5.4.3.安全部门对作业区消防栓、消防带进行检查,做好消防栓的防冻防护工作。

5.4.4.各班组要加强冬季采暖燃气炉的管理,特别是重点防火岗位等场所要做好对电气设备(电暖气、饮水机、微波炉、电壶)的防火防范;电工班对各班组冬季采暖电器设备、线路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用电安全的线路设备及时予以更换。

5.5.小车班、特车班要做好车辆的防冻及雨雪天的防滑措施,确保车辆及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安全。

5.6.后勤部门每年入冬前组织对作业区建筑物及办公楼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建筑对积雪承载能力进行评价,保证各类建筑物安全。对区域内采暖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冬季采暖。

6.检查与考核

6.1.各班组要根据冬季安全生产要求,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冬季安全意识,消除松懈麻痹思想。

6.2.各班组要认真组织落实冬季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对因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而产生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各种冬季安全生产专项使用物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违反者严格进行考核。

采油作业区

2009-11-1

篇2: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简?介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超前预防、动态控制,实现交通安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二是机动车辆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管理的缺陷;四是交通道路环境的不良因素。交通事故预防、控制的难点在于驾驶员、机动车辆、道路环境的动态变化。为此,我们在总结多年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输市场变化规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重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蹲点,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管理以人为本”,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针对公司各单位车队服务的运输市场、驾驶员队伍的政治、技术素质、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行使道路环境,提出了以车队为管理对象,以驾驶员管理为重点,运用企业管理ABC重点管理、行为学、心理学、控制论、安全系统工程安全检查表等理论,采取分类分析的方法,对车队、驾驶员、机动车辆实行ABC动态管理。

推行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可以实现交通安全管理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从被动的事故善后处理抓安全向主动超前预防抓监控转变;二是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时兴时断、时紧时松向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转变;三是从车队安全管理标准各异、繁忙杂乱向标准统一、工作主次清楚、工作环节清晰、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综合安全转变;四是从不易检查控制的定性安全管理向有指标、有考核标准的定量安全管理转变。

通过四个转变,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理顺安全管理程序,进一步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企业信誉、安全与占有市场份额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经济增长点、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各项工作的保证的观念,树立生产全过程抓安全、管理出安全、从严治队、强化落实的观念。

第二章内?容

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内容:一是车队ABC动态管理;二是驾驶员ABC动态管理;三是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内容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承包;

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兑现;

安全教育、驾驶员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及违章、隐患整改;

驾驶员ABC管理;

安全管理各种法规、政策、规定、制度、文件等执行;

月度安全生产形势预测分析、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车辆放行前“三交待”;

节、假日“三交一封”管理制度的执行;

交通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消防器材管理及现场管理。

(二)驾驶员ABC动态管理内容

驾驶年龄;

驾驶车辆行驶里程;

法纪观念、交通安全意识;

驾驶技能、职业道德;

政治素质、组织纪律、思想作风;

性格、气质、嗜好;

家庭及社会环境;

有无违章、违纪、交通事故等。

(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内容

车辆行驶年限;

车辆行驶里程;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情况;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执行;

车辆归厂检查、进出厂检查;

车辆完好率;

车辆出厂合格率;

特种车辆、工程机具、吊车的安全装置。

第三章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见表一

(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见表二

(三)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见表三

表一:车队ABC动态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标准

细?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队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查车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立及安全员的配备

60

2

安全承包管理责任制明确

查承包管理责任制内容的实施

100

3

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规划、措施落实

查书面材料

60

4

驾驶员培训教育及安全宣传制度执行落在实处

查基础资料

100

5

交通安全检查及车辆归厂检查坚持如一

查记录,查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归厂检车率达到100%

100

6

放行车辆实行“三交待”

查原始记录

60

7

驾驶员ABC管理措施落实

查原始记录,对BA类司机的控制措施,帮教对象的考核办法、升级时间

100

8

节假日车辆管理

查“三交一封”制度的落实

60

9

月度交通安全措施落实

查阅四本记录、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事故登记分析记录

100

10

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查阅基础记录

100

11

车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查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安全文件等

100

12

车队安全检查、考核及奖罚措施、预测、分析及日讲话、周小结落实

查原始记录

60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表二:驾驶员ABC动态分类标准

驾驶员

类别

标准

A

1、实习驾驶员、复员转业和新调入的驾驶员;

2、单独驾驶车辆不满3年的驾驶员;

3、安全行驶里程不足10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差的驾驶员;

5、组织纪律松懈、作风散漫、安全意识差的驾驶员;

6、车辆列行保养差、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7、严重违章的驾驶员;酒后开车、强超强会、超速行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不服从交警指挥、无理取闹;

8、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小事故三个月;一般事故4--6个月;

较大事故6--12个月[吊销驾驶证的除外];

9、有其它原因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驾驶员。

B

1、驾驶时间不足4年的驾驶员;

2、安全行驶里程10万车公里以上不足15万车公里的驾驶员;

3、年龄较大(45岁以上)或身体素质差的驾驶员;

4、经技术、安全部门严格考核驾驶技能一般的驾驶员;

5、家庭有困难、思想情绪不稳定的驾驶员;

6、当月有一般事故的驾驶员。

C

1、安全行驶里程15万车公里以上的驾驶员;

2、没有任何责任事故的驾驶员;

3、经安全、技术部门考核,责任心、事业心强,职业道德好,技术过硬,优质服务的驾驶员;

4、无任何违章、违纪、违规行为的驾驶员。

表三:车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管理标准和考核细则

序号

管理标准

考核细则

标准分

扣分

1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1、一级完好车、二级基本完好车占车队总数的90%;

2、车辆使用年限符合车辆报废标准。

100

1、每低1%扣5分;

2、每超驶1年扣5分。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标准的执行

运行车辆全部符合GB7258—2004标准规定

300

一项不符合标准扣10分

3

车辆维护保养作业范围

车辆例行保养,一、二级定向保养、项修符合保养标准定额和作业范围;对号率大于80%,强制保养100%,车辆完好率符合公司规定标准。

3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4

车辆安全检查

车辆出厂合格率100%;车辆归厂检查率100%、合格率大于90%。

200

三率每低1%扣10分

5

特种车辆安全装置

大型平板车辆、施工机具、吊车等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100

一项不合格扣10分

说明:950分以上为优良,900分为合格。

第四章车队安全生产ABC动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和实施

车队安全生产ABC态管理办法的管理运行程序是运用全面质量管理PDCA循环的工作程序,把车队ABC动态管理、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机动车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个程序科学地、有序地、有机地衔接,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步骤和方法。PDCA四个阶段互相循环、互相作用、互相衔接、周而复始、逐级向上,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发现,不断解决,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PDCA循环运行的阶段

PDCA循环运行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P阶段(计划阶段)

主要是分析交通安全现状,针对车队管理、驾驶员现状、车辆技术状况,认真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阶段的目标、计划和措施。

第二阶段:D阶段(实施阶段)

主要是按P阶段所制定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实施。

第三阶段:C阶段(检查阶段)

对照检查P、D阶段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计划、措施的实现。

第四阶段:A阶段(处理阶段)

主要是总结成绩,找准问题,升降处理,奖罚兑现,并将查找出的问题转入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PDCA运行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PDCA循环运行程序是把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内采取不同的方法去落实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各项内容。它的特点是一环扣一环,环环紧相连。PDCA不断的循环,就不断地前进,也就不断地提高,充分体现了动态管理的特色。PDCA的不断循环,是保证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正常运转的关键。要求每个阶段的内容、方法都要落实到执行者,时间、措施要保证,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PDCA循环的四个阶段,是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只有坚持不懈地、灵活地、创造性地把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列入PDCA四个阶段进行周而复始的循环运行,才能不断地分析、总结管理经验,巩固管理成果,不断地提高现代化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PDCA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

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对车队的管理和考核。实施中将车队按标准划分为ABC三类管理考核,奖惩兑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安全管理部门和车队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和考核。驾驶员ABC动态管理方法使用于车队对驾驶员队伍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一)P阶段(计划阶段)

时间:月末

参加人:车队干部、包队干部

内容:

(1)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形势和ABC动态管理方法的运行情况。

(2)制定本月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及监控措施。

(3)按驾驶员ABC分类标准进行全面、认真、细致、正确地分析,特别是对AB两类驾驶员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动态分析方法是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的基础,是PDCA循环运行的首要环节,是制定目标、计划、任务、监控措施的主要依据。所以,动态分析必须认真细致,人人平等,情况全面,成绩找够,问题找准,措施得当。会议详细情况记录在“车队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本”上。

(二)D阶段(实施阶段)

时间:全月

内容:根据P阶段制定的目标、措施进行实施运行。

(1)车队长全面负责车队安全管理工作,按月初制定的目标、标准、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2)车队长负责对驾驶员实施监控措施的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车队调度、安全员负责对实施监控的驾驶员根据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具体情况,随时制定预防措施加以监控,要因地治宜、因人施法。

(4)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任到人、措施兑现、记录齐全。D阶段是整个PDCA循环实施的最重要阶段,是ABC动态管理的重中之重,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否则,好的计划、目标、措施等于零。

(三)C阶段(检查阶段)

时间:每月下旬

内容:

(1)车队长负责检查验收D阶段的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工作有无效果,整体运行是否脱节,及时发现和纠正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对各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签字,奖罚兑现。

(3)车队干部、安全员对本月路检夜查、归厂车辆检查、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汇总。

(4)车队干部和管理人员及时走访用户,听取用户反映,了解驾驶员服务情况和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要求:认真检查,严格要求,奖罚兑现,督促提高。

C阶段是把落实计划和监控措施的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结果与先期预测制定的目标相对照,纠正偏差,保证计划和监控措施的执行,达到预期效果。并将车队安全检查、路检夜查、车辆技术检查等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四)A阶段(处理阶段)

时间:月末

内容:

(1)按照事故处理“四不防过”的原则,对本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刻、细致、全面的分析,吸取教训,拟定下一阶段的预防、监控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对本单位生产、安全好的驾驶员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章违纪的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对A、B、C三类驾驶员进行本月的升降处理,升降结果与驾驶员本人的经济效益挂钩,并公布升降结果。

(4)对本月度没有解决的安全管理的隐患和漏洞,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责任,确定下月的落实措施,转入下一阶段(P阶段)进行第二轮循环。

要求:认真总结,奖优罚劣,采取措施,推广经验。

A阶段是PDCA循环的关键。交通安全ABC动态管理方法要充分发挥管理效益,必须要有明确的奖罚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要强制执行,严格落实。

第五章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车队ABC动态管理PDCA循环,车队一月一循环,各单位一季度一循环,公司每半年一循环。

(二)PDCA循环工作的记录全公司统一标准,只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活动记录、车队安全检查记录、车队事故分析处理记录。驾驶员、车辆技术状况ABC动态分析内容记录在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上,对AB二类驾驶员的监控措施和负责实施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详细记录在车队安全活动记录上,车队上路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车辆归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安全检查记录上,车队事故或其他车队事故分析处理等工作内容记录在车队事故分析记录上。

(三)各单位按照车队ABC动态管理方法的实施内容,制定具体详细的考核办法,奖惩兑现。考核办法要把车队安全评比挂牌、车辆红旗车评比和运输服务质量反馈等结合起来,综合评比考核奖惩。

(四)车队ABC动态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后,原车队安全管理“二十法”中的有关安全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引用,要保持和发扬传统安全管理的精华,有效地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五)非生产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实施运行。各单位要严格非生产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篇3: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篇4: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和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具体内容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管理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责,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接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协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管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改变开挖方法的必须停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管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风险管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复杂、高风险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接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新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2.营业线施工及新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管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复杂、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十一)施工单位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应规范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积极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如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注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按照程序、标准作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

(十五)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结构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管理,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新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规范运抢组织管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

第六章?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项目部,按合同约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配备适合铁路建设项目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执行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情况。(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情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

(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督促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立即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及结构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咨询意见。施工图审核、咨询单位对审核质量、咨询结果负责。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危险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生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培训演练情况等。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及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服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第三十九条?对铁路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第四十一条?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

篇5: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根据警示内容及时进行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具体实施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痕迹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管理办法,并督促上述单位、部门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种类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知:

1、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安全生产“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继续生产经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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