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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厂区作业场所防火防水防爆防雷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防火防爆管理

(1)、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甲醇厂装置区、甲醇厂槽区、甲醇厂装车区、焦化厂焦炉地下室、焦化厂煤气净化区域、焦化厂综合油库、焦油厂原料成品槽区、焦油厂生产装置区、各厂配电室和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当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头、泡沫液消防系统、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2)、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3)、进入煤化工单位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吸烟。因生产需要明火作业时要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待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监护下按章执行。

(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4)、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分厂的消防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③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④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⑤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⑧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⑨防火巡查情况。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落实厂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5)、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防火特点配备消防设施。

(6)、所属单位、各分厂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并进行挂牌编号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消防器材的维修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8)、各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9)、各单位责任本单位范围内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10)、所属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1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13)、?一般防火规定

1)禁止在厂区及生产场所吸烟;

2)禁止在厂区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须时应制定有效安全措施,经安健环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4)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

5)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6)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收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14)、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5)、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6)、煤仓和原煤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

烟。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17)、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将检尺或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用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18)、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1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20)、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着导电纤维服和导电鞋,或设置易于导出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2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2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必须安装有符合安全的阻火器(车上司机人员不准吸烟),四轮车、电瓶车进出易燃易爆岗位工房内,必须经批准,必要时熄火推行。

(23)、易燃易爆区域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要取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24)、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三十米外进行。

(25)、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6)、对沾有易燃、可燃物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

(27)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震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质。

(2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危险场所。

(29)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可燃物。

3防洪管理

(1)、各级单位应建立防洪防汛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管理,切实做好防洪防汛工作。汛期一旦出现险情各级人员均有参加防洪救灾的义务。

(2)、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每年雨季前、雨季中要组织对全公司的“雨季三防”设施、设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储量、种类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严格督促落实。

(3)、每年3月份开始,各单位应对辖区的防洪沟进行检查、清理及疏通,保证排洪沟排水畅通无阻。对辖区的车间房顶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房顶杂物,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认真检查辖区关键岗位潜水泵的良好状态,如有问题及时联系管理中心电气主管进行送修或购置。对本辖区防洪防汛工作检查中,对于不能排除的险情及时通知安全办,由安全办进行协调处理。

(4)、雨季中,房顶出现的漏水部位,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管理中心设备主管,由设备主管负责制定和实施补漏计划。

(5)、预报有暴雨时,实业部防洪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工段领导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布置、安排防洪防汛抢险工作。

(6)、建立防汛物资盘点制度,对防汛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7)、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2)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3)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4)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5)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6)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7)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8)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高大建筑物,在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五欧姆。

(10)、有火灾爆炸危险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尾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并可与电器设备的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五欧姆。

(11)、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性能良好。

篇2: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规定

1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标示:

各生产装置区的危险场所,应规划适当的等级及区域范围,由各车间明显易见处或出入口适当标示,并绘制成厂区防爆区分图备查。

2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修订:

各生产装置区的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的划分(包括图面等记录数据)完成后;若设备重新组装、增设或其它相关事项有所变动时,可能对原规划的防爆等级及区域范围有所影响,为确保安全,应重新评估并做必要的修正。

3工作安全许可:

在危险场所实施整备、保养作业时,原则上应将电气设备移至非危险场所实施为宜;但于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危险场所实施时,应做好防护措施,使用无火花工具,且电气计测器应使用防爆构造者,防止产生冲击火花。

4防爆构造之保养复原:

实施保养作业时,因电气设备、防爆构造之种类及配线方法不同,保养人员应对防爆构造原理及机能有所了解,于电气设备保养组装复原时,务必使其恢复原状,确保防爆性能;若遇维持其防爆性能有困难时,应更换该电气设备或线路配管,不可再使用于危险区域。

A.耐压防爆构造之保养复原:耐压防爆构造之电气设备应确保其耐压防爆性能,为维持耐压防爆特性,须针对容器之强度,接合面之间隙及容器表面温度之上升加以检点;对耐压防爆性能之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

a.容器接合处无损伤。

b.对接合面之间隙及深度,应确认保有防爆构造上必要之数值。

c.容器表面及透明板等均无损伤及龟裂。

d.安装用螺栓应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e.容器不使其生锈,且已作好充分之防蚀处理。

B.内压防爆构造给他保养复原:内压防爆构造的电气设备应确保其内压防爆性能,为维持其内压防爆特性,须针对保持内压有关的容器构造、保护气体的供应设备、内压检测保护装置及容器表面的温度上升加以检查,对内压防爆性能的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

a.垫圈类均安装在规定的处所,且无龟裂、变形及劣化。

b.压力下降检出器、通风管路、阀及阻风板等均符合规定。

c.安装用螺栓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d.保护气体供应设备能达其机能。

e.对内压检测保护装置实施动作试验,能达其机能。

C.增加安全防爆构造的保养复原:增加安全防爆构造的电气设备应确保增加安全防爆性能,为维持增加安全防爆特性,须针对其电气性、机械性、温度性的安全度,在正常运转情况下予以检查,对增加安全防爆性能的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

a.就各部的温度测定值与各别的规定值对照。

b.空间距离、沿面距离均在对应使用电压的规定值。

c.安装用螺栓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d.保护装置能在设定值正常动作。

D.本质安全防爆构造的保养复原:本质安全防爆构造的电气设备于保养之际,应充分了解电气回路、电气零件等安全保持额定、绝缘特性,并注意本安与非本安线路的混淆;对本质安全防爆的保养复原,应以下列各点为主确认:

a.本安设备及本安相关设备分别在规定之回路容许电压(记号为Vm)、回路容许电流(记号为Im)、回路容许电力(记号为Pm)规格范围内。?

b.本安设备及本安相关设备的绝缘性(能耐60Hz之正弦波交流电压2E(最小500伏特)者。(此处的E为该本安回路的实效电压))在规定的范围。

c.与本质安全设备及本质安全相关设备间的配线连接正常(为防止配线之误接,本安回路的配线,应在绝缘被覆使用浅蓝色或在其末端卷以浅蓝色的条带)。

保护装置的检查及调整:为保持电气设备及配线的防爆特性,应定期对过负载、短路、接地故障等保护装置的设定值及作动实施检查及调整。

设备修改或增设:为维持电气设备及配线的防爆特性,对电气设备实施整备或修理时,不得擅自更改其防爆构造或增设其它电气组件;若确有必要实施修改或增设,应联系专业厂商。

篇3:企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易燃易爆的管理,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强化消防与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车间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生产车间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车间动火和电气焊机使用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制度"。

4.1.20消防设施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车间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

4.1.21公司内所用员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如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相关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2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生产、贮运、运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3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公司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公司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除全公司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研发部、生产管理部

4、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如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生产过程中,如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如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如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如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生产管理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跟踪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并记录检测结果,上报分管部门。

篇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消防法》和原劳动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

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现造成爆炸事故的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范围:

(一)物资供应中心桶装汽油库、煤油(机油)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棉纱库;

(二)后勤服务中心管道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三)锯床厂喷漆间、非标班组电焊气焊生产场所;

(四)热加工中心的淬火油槽;

(五)各单位汽油清洗间以及其他使用易燃品或明火作业、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

二、易燃易爆场所的位置选择

易燃易爆场所应远离生活、办公区,与其他生产场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并留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场所的易燃、易爆品必须限量,不得作为库房存放易燃、易爆品。

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

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电气线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油库、汽油清洗间、喷漆间等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必须是防爆型。并保持设备设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做到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

四、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和防静电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聚集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等措施。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牌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

五、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实行防火责任制:易燃易爆单位各级行政正职负第一位和全面的责任,易燃易爆班组长和操作人员负直接的责任。

(二)严格管理,遵章操作:

1.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做到分类存放,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2.在存放易燃易爆的场所如油库、汽油清洗间以及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点,不得从事焊接等明火作业。

3.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不得设置办公室。

4.公司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针、静电导除设施进行检查,按规定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篇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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