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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部安全防火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学习《**省消防防火条例》杜绝火灾的发生。

(二)一切防火设备严禁乱动,对损坏防火设备的事件和个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三)办公室及施工现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四)安全员坚持班前后检查,下班临走前要消除易燃物品。

(五)办公室、施工现场、场院内严禁吸烟,违者重罚。

(六)大力宣传防火知识,张贴安全防火标识,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篇2: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规定

1根据本公司生产特点,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实际防火规范》(GBJ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实际规范》(BG50058-19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版)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顶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炸性反应,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和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流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槽等,应装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篇3:其他防火防爆规定范文

1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

2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3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5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6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7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8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9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10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11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2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13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安环质监部批准。

14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5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篇4:修理厂房防火规定范本

汽车(设备)在修保过程中,一般作业区较为狭窄,作业面经常出现清洗零件、带油污的棉纱及清洗油料等易燃物品。电、气焊配合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电、气焊岗位作业应遵守《电焊工岗位作业指导书》、《气焊工岗位作业指导书》,厂房内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厂房内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及灭火设施,如灭火器、防火钩、防火砂等。并有明显防火警示标牌。

2、电、气焊在配合修理作业前,首先清除作业区内带油污的棉纱和盛有汽油的油盆等易燃物,若作业地面有油污应用防火砂覆盖或清理干净,配合作业时作业区内必须准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有专人监护。

3、电、气焊配合作业完毕,监护人对现场应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没有火种存在方可收工具离开。

4、发动机在试运转时,应清理排气管附近的易燃物。

5、厂房内应通风良好,禁止在厂房内吸烟、丢弃烟头等杂物。

篇5:大京发电厂电缆防火封堵动态管理规定

一、电缆防火封堵工作由厂安全防火工作委员会领导,安监部归口管理,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协调配合。

二、电缆防火封堵所需费用在所属的工程项目中列支;按照上级及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从大修或技改费用中列支。

三、电缆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

四、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的检测,并提供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和质保书。

五、电缆防火封堵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图纸、电缆封堵材料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工程预(决)算书。工程结束验收时应提供竣工资料。

六、电缆防火封堵施工队伍,安监部必须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缆防火封堵作业;进入生产场所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培训并考试合格。经营部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缆防火封堵项目在初设及设计图纸交底时,必须征求安监部意见。

八、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应严格按照使用有效期进行维护和改造,以确保封堵效果。

九、电缆防火封堵工程施工结束,必须经设备部、安监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十、设备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电缆防火封堵实施计划,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备部必须对电缆防火封堵工作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各类资料,落实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一、在设备运行场所进行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护并做好现场施工的质量检查。

十二、因设备改造等原因,需破坏原有封堵状况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设备部办理审核恢复手续,工程结束后,有能力恢复原貌的,可自行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委托设备部安排他人予以恢复,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能解决的,可由设备部向厂部申请解决。防火封堵全部恢复后由设备部、安监部认可并签字备案。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安监部许可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电缆防火封堵。

十四、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电缆防火封堵不符合国家标准,将对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与奖惩挂钩;造成火灾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安监部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厂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撤除现场。

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积极整改隐患,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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