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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库区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火工品库区建设必须按照民用爆破存放新的规定执行。

2、库区必须设监控设施,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是正式职工三人以上看管库房,负责收发登记及值班。

3、库区必须封闭式管理,库区内必须养不少于3只犬以上管理规定。

4、库区内消防设施齐全,包括消防水池等,避雷设施应经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库门前并设有防静电设施。

5、库区内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火等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的警示等。

篇2:火工品仓库管理制度范本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管员必须身体素质符合规定的要求,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杜绝擅自离岗等现象发生。

3、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做好交接班记录,记录必须清楚本班所发生的任何情况并签字认可。

4、仓库保管员严禁在库区内汹酒,严禁乱拉关系,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随意留外来人员在禁区内逗留,严禁擅自留外来人员在库区内过夜住宿。

5、库管员必须随时做好收发记录,做好帐物相符,严禁于地方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各种交易,违者经查明,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3: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爆炸物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持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并派专车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分库储存;

3.领取爆破器材,必须专人领取,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爆破器材用料申请》,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4.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完善的炸药、雷管保管、领用制度。施工现场的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5.爆破作业前要划定安全区边界,专人指挥并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设立旗语标志;

6.爆破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起爆前,爆破人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域内的安全情况,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发令起爆;

7.爆破后,爆破人员检查爆破现场,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警戒;若产生哑炮,爆破人员必须及时拔掉主线方可查找,对哑炮采取引爆等方式处理,禁止采用挖掏等方法;

8.对当天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及时返还库房,重新登记入库;

9.严禁私藏炸药、雷管。在运输、使用、储藏中,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从重处罚,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由于单位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

2、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

3、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6、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7、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8、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9、爆破器材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须;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三、火工品领取清退管理制度

1、施工前,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由爆破员或爆炸作业班组长到爆破器材临时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

2、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登记、签字;

3、领取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雷管要放在专用雷管箱内,运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安全地带备用;

4、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仔细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篇4: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2、爆破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3、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4、发放爆破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发认真检查、清点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爆破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保持库内、库区安全设施的齐备、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7、库区内外严禁烟火。

篇5:火工品管理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15.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16.掘进工作面撤人警戒距离,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00m,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得小于70m,拐弯后不小于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点。

17.放炮员严格执行火药的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工作地点或移交给下一班使用。

18.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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