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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京发电厂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篇2:大京发电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定

第一节、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一、《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规程;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所有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节、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

一、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凡新进厂人员、参加生产实习人员,以及调换生产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实行三级(单位、部门、班组)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级教育: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防火区域的特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与操作。

二级教育: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必须遵守事项;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和典型消防事例。

三级教育: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从事工作岗位的火灾特点及扑救方法;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方法。

三、凡到重点防火部位工作的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监部、思政部和工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的“消防日”期间应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

五、每年的安规考试中必须有消防知识的内容。

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危险品采购、保管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八、安监部对全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进行记录保存。

第三节、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一、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安监部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二、各部门领导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制度。党、政、工、团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超前防火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三、各班组每周结合安全活动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各部门每季度开展职工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不少于一次,并有台帐记录。

四、各部门义务消防队每季度活动不少于一次,每年11月前对全厂义务消防队员进行集中轮训一次。职工防火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95%。

五、各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每年参加消防演习不少于一次。全厂开展消防演习或消防运动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每年度培训,考试一次。

七、每年全厂职工参加《电业安全规程》培训,考试一次。

八、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九、消防安全教育要做到“十坚持”:

1、新职工上岗,坚持教育;

2、工种调换后坚持教育;

3、外来施工人员坚持教育;

4、节假日坚持教育;

5、季节变化坚持教育;

6、上级有通报坚持教育;

7、发现违章坚持教育;

8、发现火警、火灾坚持教育;

9、人员多和人员少都要坚持教育;

10、上级来检查坚持教育。

篇3:大京发电厂消防安全考核规定

一、安监部是消防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奖惩提出考核意见。

二、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奖惩事项的审批。

三、对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据《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1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及时制止消防违章行为或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3积极维护消防设施安全,勇于同破坏消防安全设施行为作斗争的;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表现勇敢,成绩突出的;

5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有发明创造和其他对消防安全管理有突出贡献的。

五、处罚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影响企业声誉的责任者应予处罚。

1、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扣发奖金、下浮岗位工资;

(3)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对存在下列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1)部门内部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2)因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职责,造成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火险隐患的;

(3)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3、对下列行为应给经济处罚:

(1)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电器的;

(4)特殊工种人员无证操作或违章操作的;

(5)在防火重点部位违章用火的;

(6)存在消防违章行为,经指出后拒不整改的;

(7)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消防监督员等不履行管理职责,引发重大以下火灾事故的;

(8)因工作失职引发一般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9)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

4、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其事故责任人触犯国家刑律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违反消防法规,造成后果的,应按照本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集体和个人奖励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监部审核盖章后,由厂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

七、工作表彰与奖励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提高全厂职工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杜绝火灾的事故发生,确保电力安全主产,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制度。

八、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损,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3.在改善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4.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予表彰与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

4.积极参加火灾扑救,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勇于检举、揭发各种损坏、偷盗、破坏消防器材、设备装置行为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篇4:大京发电厂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仓库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经常对仓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管理教育;

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储存物资的性能,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和救护方法;

三、遇有火灾应及时报警和尽力扑救,遇有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敢于斗争,抓获作案人或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追查;

四、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定期检查,帐物相符;

五、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一律分类隔离存放,严禁混存;

六、剧毒物品要明确专人保管,涂明标记,双人双锁;

七、领用化学危险品、剧毒物品等须经厂办和安监部门批准;

八、加强重要材料仓库防护设施,做到门窗牢固,有防护栏杆,并装置报警器;

九、仓库周围严禁搭工棚,堆放杂物,四周杂草应清除干净,库内主要通道要保持畅通;

十、库区严禁烟火,库房与明火、烟囱、高压线等保持一定距离。仓库内不许生火,仓库电气设备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装,并定期检查,做到人员离开关门、关窗,并切断电源;

十一、非仓库工作人员和领送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工作需要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时,必须遵守仓库防火安全规定,主动交出发火器具等(仓库工作人员应认真查询),进入危险品库房,一律不得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子,开启危险品包装物时,应使用铜质或不发生火花的专用工具,以防发生火险;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转让、外借、处理危险物品,外单位调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市公安局和厂办、安监部的批准。领用、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的地区停留;

十三、采购剧毒化学危险品须经厂办、安监部等部门审核,厂部转签介绍信严格按计划进货。化学危险品采购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采购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

十四、仓库应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十五、仓库应安排人员值班看守,节假日应加强力量,由领导带班,确保安全,节假日申领危险品须经厂值班领导批准;

篇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规定

一、为加强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办理有关证件,做到手续、证件齐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四、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储存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日检查一次,在岗人员应坚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满足如下要求: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备,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七、保管员应加强出入库管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物相符。

八、仓库保管员每日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火、电源;

2、检查堆垛是否稳固;

3、检查有无使用电冰箱存放易燃液体等化学物品现象;

4、检查货物,主要是检查货物包装有无破损渗漏或膨胀变形,稳定剂是否充足,物品有无潮解、熔化或风化变质,重点物资应重点检查;

5、检查库内环境,主要是检查库房是否漏雨、积水,库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所存货物的危险特性要求;

6、检查消防设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作业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工作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相关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消防知识、专业知识培训,凭岗位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驾驶员、押运员对所运输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了解其化学和物理性质,掌握应急处理措施,操作时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4、出车时各种证件(驾驶证、准运证、行驶证及培训合格证等)应携带齐全;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须齐全、良好,车厢内应清扫干净、干燥,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残留物;同时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5、运输应对天气有所选择。

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规;

2、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对行车路线认真选择,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避开繁华闹市集镇;

3、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并严禁吸烟,且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运输过程中天气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经常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运输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劳驾驶,停车时随车人员要负责车辆和货物的看护;

7、车辆涉水时,应停车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况,通过后应轻踏刹车慢行一段路,以保证车辆制动系统良好;

8、通过铁路交叉路口及复杂路面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遇有视线不清,路面情况不明和无信号或无人管理的路口,应停车查明后方可通过;

9、途中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等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10、在雨、雪、风、雾视线较差的天气行车或通过泥泞、积雪、结冰、坡陡、狭窄等危险路段或遇有警告标志时,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km,并避免使用紧急刹车或急速转向,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

11、通过涵洞或桥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标志,对标志不清或有怀疑时,要停车查明,通过时要降低车速,与前车之间保持不小于20m的距离;

12、正常行驶途中,车辆不准脱档、熄火滑行,非紧急情况下不准紧急制动或急转弯;

13、运输过程中不准人为向汽车发动机直接供油;

14、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严禁明火照明作业;

15、车厢内携带备用燃料时,严禁使用塑料桶盛装,且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无抵触,并进行有效隔离;

16、液化石油气槽车、汽油罐车不准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当罐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罐外泼水降温等安全措施;

17、运输途中发生货物包装损坏影响安全、货物散失、泄露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18、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并负责保护现场,如实汇报事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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