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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防火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严禁在站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站。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人手续,在站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四、严禁穿带铁钉带鞋进入油气区。

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等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八、严禁在油罐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十、严禁损坏站内各类消防、防暴设施。

篇2:校园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二、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室、档案室、学生公寓楼、配电室、学生餐厅、幼儿园。

三、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原则:领导负责、制度健全、岗位落实、措施完善、教育到位。

四、各防火重点部位所在单位,在组织和管理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防火责任人。

2、针对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3、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按照消防法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6、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7、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同时应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在场人员,防止因秩序混乱造成人员拥挤、相互踩踏事故。

五、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管理

1、建立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做好应急处置消防安全措施。

2、建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等。

3、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埋压、圈占、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4、建立建筑物内部装修、防雷击(静电)等管理规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建筑结构、装修、装饰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必须使用阻燃、难燃装修材料,并配有良好的避雷、防雷电设施,

5、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疏散演练制度。各单位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师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使得师生掌握和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新教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6、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日、周、季三级防火巡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重大节假日应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建立重点防火部位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并根据单位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六、重点防火岗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1、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

2、配电室值班、工作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七、未被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的校内其它部位,也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主管单位必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八、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

2、在重点防火部位擅自动用明火、违章施工的;

3、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的,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损坏或破坏电气安全设施等;

4、挪用、偷盗、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致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对查出的消防隐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九、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相关部门或个人限期整改。

十、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篇3:某企业防火消防安全制度

1.保持各车间、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篇4:消防防火管理制度范本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施行目标管理。

2)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

3)各种电器设备或线路要经常检查,严禁超负荷使用。

4)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纸做遮光罩。

5)电气不准带病运行,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6)电气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7)营业场所和储存场所应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8)各种电气的安装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防火要求。

篇5: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强化部门、行业消防工作,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中,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六)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八)每年1月10前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或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

(九)完成区政府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区的消防工作。具体工作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组织制定消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研判全区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三)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六)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各成员单位除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将消防工作纳入科级干部任职考核内容,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协调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团区委: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的活动内容,积极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依托少年军校等单位,定期开展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主题的自护营、夏令营、消防团、消防教育示范评选等系列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区妇联: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区家庭教育工作中,纳入全区“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万家活动,全面提高妇女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区发改局: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督促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把消防安全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区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调查处理上述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区安监局: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负责监督检查工业矿山领域涉及易燃、易爆、火灾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调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区教育局: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全区国民教育计划;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提出消防工作对策和具体措施,当好政府参谋;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负责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区文广新局:负责本系统体育馆、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文化娱乐活动、文艺演出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消防工作各个重点时期和重大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区工商分局:督促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十二)区建设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负责指导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负责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区财政局:负责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消防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防经费,支持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区民政局:负责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督促落实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落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区卫生局:督促所辖医疗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区人劳社保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区质监分局: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把消防产品纳入质量监督计划,定期组织抽查,并把查处结果通报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施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八)区经贸局:对本区经贸直属工业、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柴油加油站(点)、各种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区交通局:协助市港航部门做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营运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市港航管理和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协助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汽车客运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莲都供电局: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的火灾现场扑救时,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停、送电工作和灭火救援的保供电工作;根据区政府的指示和部署,依法采取停、断电措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一)区风景旅游局:把消防安全纳入重点旅游景点区规划和开发建设;把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发展目标考核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旅游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审定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游企业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二)区民宗局:负责各类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三)区司法局:对本本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单位内拒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科室所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四)区农业局: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定期有效地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五)区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做好“森消合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防火、灭火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六)区科技局:对本区科学技术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七)区总工会: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参与致人伤亡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八)丽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工业园区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完好,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消防供水;负责园区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园区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行为规则;协助实施消防行业管理标准;协调处理园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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