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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整改火灾隐患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第一条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分为四级管理责任制。分别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负责完成。

第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条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的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

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

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

11、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条单位员工上班前、下班后按照以下内容进行防火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值班人员(班、组长)报告,由值班人员(班、组长)填写有关记录: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消防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并督促整改。

救助站制度

篇2: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实行防火安全逐级检查制度。

二、每天下班前,由各部门防火安全员负责检查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

三、每月由各部门和保卫部门分别负责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有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的火灾隐患各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并形成整改意见,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四、重大节假日前和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的防火安全大检查。

五、凡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各部门必须认真整改。

六、对立案的火灾隐患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所属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

篇3:生化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于检查要求当场整改的就要立即整改。

下列行为应当场改正: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由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开具整改通知,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并由被检查部门责任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限期,并负责落实整改。

四、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函告消防管理归口部门,提出复查。由安全检查人员复查合格后并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单位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向学校保卫处消防科整改情况,申请复查。

生化系

2010.1022

篇4: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救助站制度

篇5:农贸市场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规范火灾隐患的报告和整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改”。

第二条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火灾隐患通知书》后,由管理处提交主管领导签字,研究整改方案,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二)、本单位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管理处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整改部门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管理处,由管理处检查验收。

第三条各部门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部门落实人员及时整改;对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书面报管理处,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条整改部门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保障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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