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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火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认真执行电力安全操作要求,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不准随便乱拉电线。

2对电器设备和电线路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绝缘应符合电压要求,连接处不能发生过热,绝缘物上要保持清洁。

3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卫装置,保险装置要能保证及时切断电源的要求,保险丝绝对禁止用铜丝、铁丝等代替。

4对有爆炸和容易引起火灾危险的房间,电器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是防爆型开关,保险要装在室外,根据导线所处环境的潮湿、化学腐蚀、高温等应先用不同类型的导线。

5不准用铁丝牵引电线,同时也不准把电线安装在钉子上,要安装在磁柱上,电线尽量不要安放在闷顶内,电灯泡与可燃物要有一定的距离。

6每个电工都要对自己岗位的防火安全负责,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凡安装线路和电气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维修。

7修理电器设备,一般应切断电源,若需带电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时,应有安全措施并经领导批准。

8电气工人应懂得消防消防基本知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篇2:保卫部使用电气焊安全防火制度

1、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工作的安全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2、在饭店的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都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报销防中心领取动火证后方能作业。

3、使用电器焊时,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情况,清除10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质。

4、电气焊工在操作前要对焊割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遇冷冻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物敲打。

5、焊割作业及点火时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枪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仔细检查现场确保万无一失。

6、严禁在有可燃气体爆炸危险的场所焊割。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地点要设专人现场监视。

8、氧气瓶不得放在阳光下暴晒,也不能靠近电线、电灯,工作完毕后,应关紧氧气瓶的阀门,关闭电源。

9、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篇3:使用电气焊安全防火制度

1、电、气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工作的安全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方准独立操作。

2、在饭店的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都必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报销防中心领取动火证后方能作业。

3、使用电器焊时,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情况,清除10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质。

4、电气焊工在操作前要对焊割具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使用有毛病、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遇冷冻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或用金属物敲打。

5、焊割作业及点火时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枪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仔细检查现场确保万无一失。

6、严禁在有可燃气体爆炸危险的场所焊割。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地点要设专人现场监视。

8、氧气瓶不得放在阳光下暴晒,也不能靠近电线、电灯,工作完毕后,应关紧氧气瓶的阀门,关闭电源。

9、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篇4:电气焊工防火管理规定

一、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焊接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操作,非电焊工不准操作。

二、焊割前应经本单位同意,领取《动火证》后方可操作。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及设备安全情况,必须清除周围的易燃物,对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或用非燃材料遮挡,焊割时要设灭火器材,有专人看火防火。

四、在高空焊接时,不准放在焊接部位下面,并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和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烤、用金属物敲打,检查漏气时严禁用明火试漏。

五、气瓶要装压力表,搬运时禁止滚动、撞击,夏季不得曝晒。

六、电焊机和电源符合用电安全负荷,禁止使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及金属架上,必须设置专用地线,不得借路,地线要接牢,安装时注意正负极不要接错。

八、不准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电焊线不要与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要与气焊软管或气体导管搭接,氧气瓶管、乙炔导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门经过,油脂或粘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乙炔气瓶导管等接触。

九、焊割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前,必须切断气源、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在屋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操作完毕半小时内要复查,以防自燃情况发生。

十、焊接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十一、室外电气焊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施工现场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在一个部位焊割一次申报一次。

十三、禁止下列场所和设备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1).生产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场所部位和其它禁火场所。

(2).密封容器未开盖的、盛过或存放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处理的。

(3).场地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太多不能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又无人看火监视的。

篇5: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单位电气防火防爆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单位各单位的电气防火防爆管理。

2引用标准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管理职责

3.1各单位的动力主管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3.2电气专业部门在安装、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设施时,必须遵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

3.3规划开发部在委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设计中,必须明确对象的防爆等级、分区,并执行电气防爆有关规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类

4.1.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气体)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1.3在物料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4.1.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4.1.2.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现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4.1.2.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碳、煤、铁、锌、钛粉尘。

4.1.2.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木质、硫磺等粉尘。

4.1.2.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木纤维、人造纤维等。

4.1.3火灾危险物质

4.1.3.1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4.1.3.2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可燃物质。

4.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划分

4.1.4.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a)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b)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c)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1.4.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分区

a)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

b)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4.1.4.3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a)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4.1.4.4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4.2管理内容与要求

4.2.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4.2.1.1一般规定

4.2.1.1.1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2.1.1.2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电气设备的种类和使用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4.2.1.1.3在防爆区域内,不准在带电状态下分解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检查;

4.2.1.1.4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爆炸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4.2.1.2防爆电气类型

a)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b)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c)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4.2.1.3气体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本质安全型ia、ib;

b)隔爆型d;

c)增安型e;

d)正压型p;

e)充油型O;

f)充砂型Q;

g)无火花型n;

h)防爆特殊型S。

4.2.1.4粉尘防爆环境电气标志

a)防尘结构DP;

b)尘密结构DT。

4.2.1.5火灾环境电气标志

a)IP2*型;

b)IP5*型。

4.2.1.6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方法

4.2.1.6.1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

4.2.1.6.2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设备

a)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器;

b)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和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4.2.1.6.3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

4.3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4.3.1一般规定

4.3.1.1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集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不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3.1.2电缆线路除按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程度和防爆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电流选用电缆外,还应根据使用环境的情况,选用具有相应的耐热性能、绝缘性能和耐腐蚀性能的电缆。

4.3.1.3电缆和绝缘导线的芯截面积须较非防爆危险环境所用的留有适当的余量。

4.3.1.4有剧烈振动的地方所用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导线或多股电缆。

4.3.1.5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连接,必须采用防爆结线盒(分线盒)内连线和分路。

4.3.1.6钢管配线,在电机的接线口、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装设挠性连接管。

4.3.1.7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4.3.2配线要求

4.3.2.1危险场所必须采用钢管配线或选用阻燃电缆、金属铠装电缆;达不到耐火等级者,应按规定涂刷专用防火涂料。

4.3.2.2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采用软电缆。

4.3.2.3钢管之间、钢管与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采用丝扣连接。

4.3.2.4电缆线路在防火分区交界处的电缆沟、穿过墙和楼板的孔洞必须采用沙封、填阻火堵料等密封措施。在可能有易燃、可燃液体渗透处,或可能有可燃液体、蒸气渗透处必须采用防火堵料密封。

4.3.2.5导电部分的连接应采用螺丝固定、压接、钎焊。

4.4接地

4.4.1接地保护

4.4.1.1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4.4.1.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4.4.1.3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4.4.1.4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应取其中最低值。

4.4.1.5引入爆炸危险环境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

4.4.2接地电阻

a)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b)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

c)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d)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欧。

4.5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

4.5.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检修单位检修。

4.5.2防爆电气设备在大中修后,应同检修人员填写检修记录,并须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3防爆电气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各单位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检修周期、检修项目和检修标准。

4.6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降级和失效

4.6.1防爆电气设备因外力损伤、腐蚀、机械磨损、自然老化等原因导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时,应予以检修。经检修不能恢复原有等级防爆性能的,可根据设备的实际性能,按下列原则处理:

a)降低防爆等级使用;

b)降为非防爆电器使用。

4.6.2批准为防爆电气设备降级使用,须除去防爆等级标志,更换上相应的防爆等级标志,并从使用部位上拆除。

4.6.3批准降为非防爆的电气设备,应除去防爆标志。

4.6.4失效和降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将批准失效和降级使用的文件、防爆性能的试验记录等资料一并存入设备档案,并随设备转移。

4.7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

4.7.1火灾危险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在布置上应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日晒、防雨雪、防风砂等环境条件的要求。

4.7.2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

4.7.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严禁使用电热器。

4.7.4电压在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室,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上面或下面。若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压在1-10KV的变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走廊与套间的门应为带闭门器的防火门;

b)变配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电缆槽板及管道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堵;

c)变压器室的门、窗应朝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4.7.5易沉积可燃粉尘的地方不应露天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但密闭变压器及配电装置除外。

4.7.6露天安装的变压器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在10米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危险环境面向变压器一侧的墙应为防火墙;

b)变压器与火灾危险环境之间的墙,不应有门、窗或孔洞。

4.7.7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室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7.8单台容量40MW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固定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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