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井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彷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篇2:化学品贮存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管制本公司之化学品(含有机溶剂、煤油、切消油等各种油类及化学用剂)之使用,避免造成周遭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冲击,特订定本管理办法加以管制。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使用之化学品均适用。

3职责

3.1事业单位:负责购买化学品及使用。

3.2工安课:负责化学品之贮存与分发管理,以及发生火灾爆炸异常时之紧急处理。

4作业内容

4.1采购单位向厂商购买化学品时,须要求厂商提供MSDS(物质安全资料表,且内容均为国际标准的十六项)及厂商合格资料。化学品购入后,应标示清楚并贮存在各事业处指定地点,不可随意乱放,并应注意不可有泄漏、溢散等情形。

4.2购入之化学品需判定其成分标示是否正确及使用期限是否逾期。

4.3化学品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化学品仓库须安装通风设备,消防设备、设施。

4.4化学品仓库需根据化学物品的安全特性并结合仓厍空间的大小制定每一种化学物品的安全库存量,且贮存地点应有化学品贮存区之标示。

4.5化学品的贮存方式分为“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工安课将以“隔离贮存”的方式进行贮存。

4.6化学品贮存地点应远离火源、高温,以免发生火灾、爆炸。

4.7化学品仓库管理人负责每日仓库内温湿度监测,并记录于温湿度日检表中,以避免仓库内温湿度不适宜而发生突发事件。

4.8化学品仓库管理人负责仓库内紧急冲淋设备每月之检查,并将结果记录于紧急冲淋设备月检表,以保证紧急冲淋设备的正常运行。

4.9化学品之领用由各单位化学品保管人员开取化学品领用申请单向工安课领取本单位所需的化学物品,领用量原则上是各生产单位一天的使用量,使用时分装应由各部门化学品管理进行人员分装作业,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4.10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备,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4.11化学品的贮存及发放应填写化学品入库登记表,化学品出库登记表应存档备查。

4.12化学品用尽之空桶,尽可能由原购买厂商或回收商回收再利用,详细作业由各事业单位订定规范并遵行。

4.13空桶内残留之化学品如不慎流至地面,用吸油棉布或卫生纸吸附或用清水稀释(需注意有些化学品不可直接碰触皮肤),并清理地面,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14如使用化学品不当,造成火灾或爆炸或其它紧急事件,立即按照『紧急事件处理程序』或『紧急防护作业办法』处理。

4.15擦拭过化学品的吸油棉布或卫生纸属于有害废弃物,需谨慎处理,原则上以垃圾袋包装放入固定容器,然后交付工安单位统一处理。

4.16必要时需经过适当训练后,方可使用化学品。培训人员、项目由各单位确认与化学品贮存、使用之相关人员并提出训练需求,依照『训练作业程序』规定执行。

4.17使用化学品之部门,应依规定制作化学品使用统计清单,并每年更新一次送至工安课汇整管理,以掌握公司内化学品种类和数量。

4.18各部门如有变动或停止使用化学品时,部门主管或代理人应即通知工安课并变更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及化学品使用统计清单以确保数据之正确性。

5参考文件

5.1紧急事件处理程序(DEO-ZZ08-01)

5.2训练作业程序(DEO-ZZ04-01)

6表单

6.1化学品入库登记表(DEO-002*)

6.2化学品领用申请单(DEO-006*)

6.3化学品出库登记表(DEO-007*)

6.4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DEO-068*)

6.5温湿度日检表(DEO-072*)

6.6紧急冲淋设备月检表(DEO-168*)

6.7化学品使用统计清单(DEO-169*)

篇3: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保管销毁制度

一、采购

1、采购危险化学品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对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控制库存数量,原则上用多少,买多少。

3、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有关负责人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安全数据清单,以便使用部门了解其特性、危害及应急措施,为采取防范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4、危险化学品应有清晰的标识和合理的包装。

二、运输、装卸

1、运输、装卸人员应了解和熟悉危险化学品的一般性能、名称及运输途中的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如果是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运输器具、物品包装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车辆应戴防火罩。

4、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认真操作,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或溢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三、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尽量避免阳光直射,防止高温,存放处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根据计划用量发放。爆炸物品的发放严格遵循用多少发多少的原则,用不完的及时退回。

3、在使用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是否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时用不完的危险化学品及时退回。

4、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容器应按照规定处置。

四、安全检查与紧急处理

1、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按照规定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2、公司在检查时,应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和使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与监督,并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3、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妥善处理。

篇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十条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篇5: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施工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各施工项目部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时的控制。

3.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规定并监督检查。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3.3施工项目部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

4.参考文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84年11月6日发布)?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年3月15日颁发施行)

5.规定内容

5.1总则

5.1.1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路桥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炸药、压缩氧气、乙炔气体、石油液化气体、酒精、柴油及其它油品、试验室用的有毒或腐蚀性化学品、国家规定的施工使用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5.1.2各项目部对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要进行辨识,列出清单,制定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进行演练。

5.1.3使用必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领取有关证件。严禁无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操作。

5.1.4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负责。

5.1.5分公司/项目部在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时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中,必须加强管理,认真按规定和要求作业,确保每个环节不出事故。

5.2运输

5.2.1工地必需的危险化学品一般要在办理正式手续后交机具危险化学品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禁止自行运输。

5.2.2小宗的试验用化学品、酒精和油品经项目部批准后可按要求自行组织运输。

5.3储存、使用、处置废弃

5.3.1危险化学品储存,按其物品的不同的特性采取分库存放,专人负责,不得杂存、乱存、混存。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报经有关责任人的批准同意后退回储存仓库,并核实数量,办好相关签认手续。危险化学品严禁私人保管存放,严禁存放于职工宿舍或办公室。

5.3.2危险化学品存放仓库,应设在距离办公、生活区50m以外的地方,仓库应通风良好,防火、防盗。在仓库周围应设防护网,设置明显的安全防火标志、标示及出入仓库安全规定要求。仓库应备有应急的防火设备和器材,通向仓库的道路畅通无阻、平整。

5.3.3危险化学品仓库设专人24小时值班看护。危险化学品发放人员、领用人员、看守人员不得身带火种入库,上述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衣裤,防止因静电而引发火灾事故。

5.3.4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电器电线也应具有防燃的性能,电线采用不着火的硬塑料管套穿,开关在库外操作,仓库内照明不得采用大瓦数灯泡和太阳灯。

5.3.5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识、标签及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在使用工作场所有应急救措施和配备应急器材。

5.3.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存放在通风荫凉处。

5.3.7可燃气体的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和乙炔等可燃气瓶运输、使用、保存时的间距要在5m以上,乙炔气瓶不能倒放。

5.3.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先需经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须取得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3.9需要储存和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应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富有经验的专(兼)职安全员。

5.3.10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坚持入库验收、登记造册、保管取用、使用监督、回收登记注销和日清日结的制度,确保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5.3.11危险化学品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等,一经查获,即向领导报告,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查处。

5.4检查监督

5.4.1公司每季度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检查。

5.4.2分公司(总承包)机材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项目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制度和预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4.3项目部机材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加强检查;安全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6.程序流程图

7.记录

记录按程序文件:(QP8.2-3)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2-5)环金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记录。

8.附录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