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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及设施、燃气金属管道及附件、电力系统及安全报警系统的防雷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和施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GB50028-2006,定义2.0.1】

3.2低压储气罐low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GB50028-2006,定义2.0.20】

3.3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GB50028-2006,定义2.0.21】

3.4调压装置regulator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GB50028-2006,定义2.0.22】

3.5调压站regulator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GB50028-2006,定义2.0.23】

3.6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bo*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成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GB50028-2006,定义2.0.24】

3.7引入管service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GB50028-2006,定义2.0.48】

3.8管道暗埋piping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GB50028-2006,定义2.0.49】

3.9管道暗封piping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GB50028-2006,定义2.0.49】

3.10防雷区Lightningprotectionzone,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GB50057-94(2000年版),附录八】

4基本规定

4.1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城镇燃气特点等的基础上进行,按工程整体要求,进行全面规划,做到预防为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新建城镇燃气系统场站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预评估中雷电时空分布特征、雷电流散流情况、雷电灾害易损性分析和大气雷电环境状况等内容,选择合适的地址及合理地进行功能分区布局。

4.3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4防雷技术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进行评价,并及时提出评价意见,以供该工程设计参考。

4.5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并应根据施工进度,适时进行防雷隐蔽工程分段验收,确保防雷工程质量。

4.6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设计及技术评价意见、安装、隐蔽工程图纸、检测测试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4.7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防雷安全评估情况,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4.8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装置应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测。

4.9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查、维护与维修。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后,应及时向防雷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5燃气场站及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剂量室等处于燃烧爆炸危险环境的生产用房,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生产管理、后勤服务及生活用建筑物,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5.1.2门站和储配站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以及管道分支处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的化工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的规定。

5.1.3站区内储气罐、罐区、露天工艺装置及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5.2储罐区

5.2.1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

5.2.2当储罐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以用顶板作为接闪器;若储罐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则须装设防直击雷装置。但在雷击区,即使储罐顶板厚度大于4mm时,仍需装设防直击雷装置。

5.2.3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直接在罐体上安装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mm2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的不锈钢钢丝绳。

5.2.4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5.2.5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储罐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2.6罐区内储罐顶法兰盘等金属构件应与罐体可靠电气连接,放散塔顶的金属构件亦应与放散塔可靠电气连接。

5.2.7当液化石油气罐的阴极防腐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再单独设置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液化石油气罐采用牺牲阳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牺牲阳极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阳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液化石油气罐采用强制电流法进行阴极防腐时,接地电极必须用锌棒或镁锌复合棒,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电极与储罐的铜芯连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

5.3调压计量区

5.3.1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5.3.2当调压站内、外燃气金属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5.4其他

5.4.1站区内所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物体,均应就近接地,且接地的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头,接地端头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振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5.4.2进出站区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站区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如存在远端至站区的金属管道、轨道等长金属物,则应在进入站区前端每隔25米接地一次,以防止雷电感应电流沿输气管道进入配气站。

5.4.3电绝缘装置应埋地设置于站场防雷防静电接地区域外,使配管区(设备撬)及进出站管道能够置于同一防雷防静电接地网中。

5.4.4站区内处于燃烧爆炸危险环境的生产用房应采用40×4镀锌扁钢或同等规格的其他金属材料构成避雷网格,并敷设明式避雷带。其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5.4.5除独立防直击雷装置外,该项目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等可共用同一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宜小于1Ω。如各类接地不共用,则各类接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6燃气金属管道及附件

6.1一般规定

6.1.1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燃气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6.1.2架空或埋地敷设的燃气金属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接地点应设置在固定管墩(架)处。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1.3燃气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6.2屋面燃气金属管道

6.2.1屋面燃气金属管道、放散管、排烟管、锅炉等燃气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范围之内。应尽量远离建筑物的屋角、檐角、女儿墙的上方、屋脊等雷击率较高的部位。

6.2.2屋面工业燃气金属管道在最高处应设放散管和放散阀。屋面燃气金属管道末端和放散管应分别与楼顶防雷网相连接,并应在放散管或排烟管处加装阻火器或燃气金属管道防雷绝缘接头,对燃气金属管道防雷绝缘接头两端的金属管道做好接地处理。

6.2.3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或埋地燃气金属管道与防雷接地装置)至少应有两处采用金属线跨接,且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当屋面燃气金属管道与避雷网(带)(或埋地燃气金属管道与防雷接地装置)的水平、垂直净距小于100mm时,也应跨接。

6.2.4屋面燃气管与避雷网之间的金属跨接线可采用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应优先选用圆钢。

篇2: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技术规范

一、技术要求

1、钻孔布置技术要求

(1)在进行正常超前探测时,采用洛阳风动工具厂生产的KHYD40dIA型岩石钻机,开孔直径42mm,在巷道窝头处,总共布置4个钻孔,第一个孔,在巷道铅直中心线距底板1m,垂直角度为与实际的煤层底板平行,钻孔方位角与巷道方位角一致(如图);第二个孔与第三个孔分别在距底板1.5m,距中心垂线左右各1m,垂直角度为与实际的煤层底板平行,钻孔方位角与巷道方位角成20-25°夹角(如图);第四个钻孔,在第一个钻孔正上方1.5m,钻孔参数与第一个钻孔一致(如图)。

(2)在探放老空水或其它情况打钻时,根据井下采掘情况需改变打钻位置及参数时,由地测科根据井下采掘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打钻位置及参数。

2、钻机安装规范

(1)在地面将钻机、钻杆、开关以及配件仔细检查,确认完好合格,调试运行正常,方可运行。

(2)固定钻机时,要确保钻机固定牢固,并严格按照地测科要求的参数施钻,以确保钻孔的质量。

二、安全技术规范:

1、下山掘进时,打钻前,窝头要铺设排水管路和排水泵,以保证打钻时,窝头积水及时抽排。

2、打钻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先敲帮问顶,仔细检查作业范围内的帮顶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先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打钻作业,固定钻机时,必须将钻机固定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同时将钻机固定牢固平稳,确保打钻安全及参数的准确性。

3、作业现场钻机支架的正上方,距顶板300mm内悬挂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瓦斯浓度超过1%时,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打钻作业;瓦斯浓度超过1.5%时,要停电撤人。并向通风值班人员及调度室汇报有关情况,按指示执行。

4、作业前,要提前清理好现场,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地点附近进行洒水灭尘,煤帮、顶、底冲洗后,方可进行打钻作业,施工钻孔时的回水必须及时排干。

5、队组在打钻时,打钻人员要严格按照打钻措施要求执行。

6、钻探人员打钻发现有异常,要及时汇报地测科。

7、地测科超前物探组技术人员根据三维勘探资料和已知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前对掘进巷道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分析,对存在突水因素的区域要先通过物探手段对其控制,确实存在突水危险时要制定专门防水措施,安排专业队组进行打钻放水工作,防止突水事故发生。

三、检查

1、地测科要不定期对探放水队组打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队组现场打钻情况和打钻记录。对掘进队组所报进尺进行核查,防止队组虚报进尺。

2、探放水队打钻过完成后,必须通知安全员、瓦检员,安全员、瓦检员要认真统计核对打钻米数,并检查牌板填写情况,确定后在管理牌板和打钻记录上签字认可。

篇3:天然气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1.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内的所有机械设备与生产区建筑物必须保持整体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绝缘部位。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两次,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检修。

2.天然气生产运行部重要生产部位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接零。

3.对电器设备的接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及暖气系统水管做地线。

4.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在生产运行部内严禁用铁器互相撞击、碰撞。

5.雷雨天气条件下禁止对天然气进行装卸作业。

6.运输天然气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静电接地链必须接地,如有磨损及时更换。

7.运输天然气车辆装卸时,应将车的静电接地设施与装卸台的地线网接牢。

8.天然气生产运行部现场应经常检查测量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当达到警戒浓度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篇4: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术语和定义

?4管理职责

4.1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基本要求

5.1.1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圆钢直径的6倍;

c)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防雷接地要求

5.4.1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3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相关文件

7记录

7.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

篇5:化工企业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

一、了解防雷

1、了解防雷装置所处的环境、位置,建筑物使用性质,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确定各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

2、查阅设计图纸,了解隐蔽工程施工情况。

二、防直击雷

1、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物、工艺装置内塔类应有防直击雷装置。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罐壁厚度≥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3、可燃气(液)体的钢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钢罐,当罐壁厚度≥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

(3)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4)浮顶金属罐可不装设防直击雷装置,但必须有两根截面积妻25mm2的软铜绞线将浮顶与罐体作电气连接,连接点不少于两处。

(5)压力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三、防静电

1、金属罐、设备、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

2、可燃气(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3、可燃气(液)体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的连接处,应有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盘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盘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4、装卸场地应有防静电接地。

四、防雷电感应

1、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

2、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埋地,电缆外皮和钢管应接地,宜安装电涌保护器。

五、接地装置

参考设计图纸,向施工员、甲方代表了解接地装置情况,记录下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材料、规格、数量、布局,并作详细记录。

1、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0.7m,人行通道附近不小于1.0m,垂直接地体长度为1.5-2.5m,间距为5.0m。当垂直接地体敷设有困难时,可设多根环形水平接地体并互相连通。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表4.10接地体材料规格

2、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10mm、扁钢≥40×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6mm、扁钢≥12×4mm。

六、接地电阻的检测

按第二章第二节和本章第二节第四条规定测量。

1、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2、除第一类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小于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七、计算保护范围

计算可在室内进行,用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八、数据的处理

各项检测读数、计算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防雷装置材料型号规格除外),按GB817-87要求修约。

上述检测工作结束后,校核人全面核对原始记录、仪器、装置性能状况等各项结果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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