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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1目的

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确保初期火灾的及时扑救。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移动式灭火器材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处负责灭火器材的监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灭火器材的申报、配置和日常管理。

4定义

5工作程序

5.1各单位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灭火器材的配置执行“三同时”原则。

5.2灭火器材应固定摆放,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室外手提式灭火器统一放入器材箱;器材箱内整洁、无杂物。

5.3灭火器材管理责任到人,落实日巡查与月检查,每月检查情况在《消防器材检查表》上标明,检查人签名确认。

5.4各单位不得挪用、拆卸、损坏、丢失灭火器材;不同种类的灭火器材不得混放。

5.5新购置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正常使用期为5年;到期灭火器必须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放空药剂。

5.6各单位灭火器材到期更换,需报安全环保处备案。购买灭火器材应向有专业资质的灭火器材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购买。使用灭火器材,需向安全环保处书面说明使用原因,然后进行购买补充。

5.7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8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6相关文件

6.1《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达标规定》

6.2《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

6.3《消防管理考核规定》

7相关记录

《防火档案》

8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篇2: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

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

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

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

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

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

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

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

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CO2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CO2灭火器---12年。

篇3: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篇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疏散设施、防火门等。

二、室内消火栓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

1、消火栓内配备的水枪水带及其阀门、启泵按钮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准锈死、损坏、缺少,不因灭火需要严禁动用。

2、装修或摆放物品时,不准遮挡、阻碍。

3、发现故障或破损时,应及时报告消防设备维修人员立即修复。

三、防火门及其闭门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指定人员管理。做到:

1、通道和出口,不得摆放物品,堵塞通行。

2、不准在防火通道堆放物品,妨碍人行。

3、不准遮挡、人为破损。

4、上述设施发现破损或丢失,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及时修复、更新。

四、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的灭火器材应由设置部位的所在部门管理、存放。灭火器的维修和更换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负责。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厂家维修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

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篇5:公司日常消防灭火器材维护细则

公司消防灭火器材日常维护细则

(一)总则

1.为确保消防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确保公司财产和与员工人身安全,强化公司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定本细则。

2.引用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干粉灭火器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参考灭火器筒体铭牌相关要求)的地点。

6.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干粉灭火器达到年限――10年的,必须报废。

7.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7.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7.2筒体严重变形的;

7.3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7.4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5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7.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7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三)消火栓

1.消火栓、阀门、裸露的消防用水管道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2.消火栓配置及附件齐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室外消火栓的接口盖和顶盖等相关附件,消防水带的接头必须有固定卡簧、接口垫圈。

3.消防水带的折叠应符合快速打开的要求,水带应对折盘好,两个接口必须折叠在外围。

4.地上式消火栓应确保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5.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障碍物或堆放杂物。

(四)消防安全标志

1.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3.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4.设有地下消火栓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等标志。

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异常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五)故障处理

1.消防设备、器材应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进行保养和更换,对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2.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3.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故障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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