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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制定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3.2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各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5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6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7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4.1.7.1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4.1.7.2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4.1.8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9生产车间/部门、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0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1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2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3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4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5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6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8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4.1.19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0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1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生产、使用、贮运、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在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废液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厂内的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安全环保科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消防设施,并进行维护和更换。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程序

5.1防护与治理

5.1.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5.1.2在存在粉尘、毒性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库房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尘、防毒设施。

5.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有毒作业场所的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1.4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1.5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对空气污染,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与全部通风),加强个人防护措施,缩短接触时间及提供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具等。

5.1.6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1.7物料粉碎车间产生的粉尘应采用密闭、通风、除尘系统,各车间/部门必须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员工配置适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在生产中正确使用;生产过程产生噪声,振动的车间/部门应采用消声设施或为员工配置防护耳机。

5.1.8生产过程中的毒物产生于设备、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工人,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应从设备、环境、人三个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应尽量做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5.1.9员工在正式上岗前必须经培训,使员工认识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

5.1.10有毒物品必须具有标签、标识、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其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相关资料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存档。

4.2.3安全环保科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各单位防尘、防毒管理情况;并建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台帐。

5.2组织与抢救

5.2.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担任副组长。

5.2.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5.2.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6.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制定、修改、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加强维护安全防护装置,保持所有设备设施上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有效、灵敏可靠。

1.2确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人身和设备设施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2.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压力、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带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灭火装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避雷

防护装置等。

2.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可靠。

3责任部门

3.1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定期检测、正确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3.2各使用部门负责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

3.3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装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管理分工

4.1.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各种继电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装置等),均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4.1.2凡属厂级的安全保护装置(如:灭火装置(消防器材),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避雷防护装置等),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管理。

4.1.3凡属工艺过程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各制造部负责管理。

4.1.4凡生产区域中的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管理。

4.1.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管理。

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除专门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4.2.2各种安全装置由生产管理部建立档案,其维护保养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中,定期检修。

4.2.3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检验,并将检查、检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由车间(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4.2.5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过实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后,方可使用。

5相关记录

AQBZH018-01《电网、避雷接地点台帐》

AQBZH018-02《各类安全装置检测记录》

AQBZH018-03《接地装置及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AQBHZ018-04《漏电保护器试跳记录》

AQBZH018-05《防静电、避雷设施检查记录》

AQBZH018-06《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检查记录》

篇3: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9)

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九)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防尘与防毒工作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三、内容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控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标准。

5.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处理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6.有粉尘或有毒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二)组织与抢救

1.公司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

2.生产车间和仓库成立兼职抢救组。

3.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三)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相关记录文件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AQ-BZH20

《重点部位季节性安全检查表》AQ-BZH22

《日常安全检查表》AQ-BZH2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AQ-BZH-12

《职业卫生档案》

篇4:矿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篇5: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措施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防尘、防毒、防噪声不扰民,特制定本措施。

?1、加强防尘管治、严禁从楼层向地面抛投建筑垃圾,引起尘土飞扬,应装入袋中,用斗车运下,架填到低凹地方。

?2、禁止在居民区内熬制沥青,焚烧有毒物质,避免污染空气,保护环境,冬季施工要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3、现场要加强对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误食中毒。

?4、噪声危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为此,施工现场浇捣混凝土的时间为6:30-20:00。

?5、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投,以免影响周边环境。

?湖北省冶金建设公司三峡游客中心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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