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消防一般性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现场消防一般性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现场,经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在登记备案后,放在现场指定地点,派专人负责。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经消防保卫部门检查批准,办理用火证手续,并有专人负责。

4、物资仓库、木工棚、工具房及易燃物品对方处,机械修理处、油库区、油漆料房等部位严禁烟火。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作业。

5、职工宿舍、办公室,各类仓库,木工棚、工具房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做饭、烧水、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宿舍休息室内禁止在床上吸烟。

6、施工现场禁止搭易燃临建和防晒棚,严禁冬季用明火保温。

7、不得阻塞消防道路,消火栓周围3m不得堆放材料和其他物品,严禁随意动用或操作各种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各种消防设施,标志牌等。

8、现场消防立管必须使用高压泵、专用电线。

9、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材料,要分类堆放整齐,在安全可靠处存放,油棉纱和维修用由需要妥善保管。

10、施工和生活区冬季取暖,保温火炉必须有专人看管,火炉的安装要求按有关冬施防火规定执行。

篇2:现场消防保卫具体规定

一、木工棚防火规定:

1.木工棚的搭设需要使用防火、隔音降燥材料。

2.木工棚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加工棚内严禁使用电炉,暖火炉。

3.木工棚的刨花、木屑、碎料、锯末等应每天及时清理,集中到指定地点,做到工完场清。

4.棚内禁止存放大量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及时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

5.使用的油漆、汽油、稀料等易燃物品,随用量而取,剩余材料必须专柜存放、专人管理;油棉丝、由抹布严禁随地乱扔乱放,落实专人负责。

6.电闸设备必须保持干燥清洁,电闸安装在铁皮箱内加锁,加工场地严禁安装砂轮机。

7.棚内必须设专人负责,离场前进行详细检查,无问题时,断电、关窗、锁门方可离开。

二、动用火管理规定

1.凡属工地生活区、材料库区范围内的动用明火或焊接作业,必须履行报告审批手续,由施工生产负责人向操作者进行全面安全交底,配备看火人员和消防器材,经消防保卫检查同意后,办理用火证后才可动火作业。-

2.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临时用明火,用火证当日有效,固定部位不超过3天,用火证用后交还。

3.凡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危险部位的周围明火或电气焊作业的,事前写出报告,报消防保卫部审批,由施工生产负责人想操作者进行全面安全交底,配齐消防器材后方可作业。

4.严禁在已竣工工程、工棚、仓库、宿舍和施工工程内进行明火烘、烤、烧等作业。严禁违反制度作业。

三、吸烟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在施工和未交工的建筑物内禁止吸烟。

2.吸烟者必须到允许吸烟的办公室或指定的吸烟室吸烟,允许吸烟办公室要设置烟灰缸。吸烟室要设置存放烟头、烟灰和火柴棍的用具。

3.在宿舍或休息室内不准在床上吸烟、烟灰、火柴不得随地乱扔,严禁在木料堆放地、木工棚、材料库、电气焊存放处、油漆库等部位吸烟。

四、防火作业管理规定

1.防水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有工程部提供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报经消防保卫部门认可后,方可进场,进场材料需要放在消防保卫部门指定的安全场地,配备专人看护,并配置专用消防器材。

2.使用新型建筑防水材料进行施工前,应有书面防水安全交底,较大面积施工时,要制定防水方案或措施,报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3.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了解掌握防火材料性能、特点及防火、灭火常识,做到“三落实”,即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4.施工时划定警戒区,悬挂明显防火标志,确定看守人员值班,明确职责范围,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不准配料,不准存放使用数量以外的易燃材料。

5.在室内作业时,要设置防爆、排风设备和照明设备,电源线不得裸露,不用铁器工具并避免撞倒,防止产生火花。

6.施工时采取防静电设施,施工人员应穿防静电电服装,作业后警戒区有保证易燃气体蒸发安全时期,防止静电产生火花。

五、冬施防火规定

1.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室取暖电暖气,经主管领导和消防保卫部门检查合格,持《用火合格证》方准安装使用,并设专人负责,制定必要的防火措施。

2.严禁在生火部位进行易燃液体或气体排放,无人居住的部位要做到人走火灭。

3.木工棚、材料库、油漆配料室、工具房等部位不准生火和使用电炉取暖周围15m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

4.在施工现场,一律不准设暂住用房,不准用炉火和电炉、碘钨灯取暖。如因生产需要用火,消防保卫部制定消防技术措施,使用日期列入冬施方案,并经消防保卫主管领导同意后,放能用火。

5.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材料,要控制使用,由专人管理,不准积压。现场堆放的易燃物品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工程拆下的木方要清理,需放在安全地方。

6.保温需用岩棉被等耐燃材料,禁止使用非阻燃草帘、草袋、棉毡保温。

篇3: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全公司应急救援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应急救援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保养,确保突发事件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到控制和消灭,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主要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消防管道、消防箱、消防带、水枪、扳手、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锨、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通道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等。

三、管理职责

1、后勤科负责全公司消火栓的供水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全厂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2、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及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4、总经办安检员负责消防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

四、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与配备要求。

1、新、改、扩建项目在设计、安装生产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安装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设计、安装方案必须报总经办安检员备案,由安检员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方案的可行性和消防设施的验收,并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安装施工。

2、消防设施需要变更(如位置、数量、规格等)的车间、部门须提出申请,总经办安检员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变更,后勤科保留设施变更记录。

3、消防设施安装标准:

(1)消防设施应按照标准定置安装和摆放。

(2)生产区厂内消火栓间距不超过100米,消火栓地上部分距离地面垂直高度标准为640MM,地面以上部分露出红漆。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边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

(3)消火栓的放水口应使用卵石渗水层,卵石粒径20~30mm,铺设半径500mm,铺设深度自地面下200mm至槽底,铺设卵石时,注意保护好放水弯头,以免碰坏,绝不能堵塞放水出口。

(4)室外地下消火栓应砌筑消火栓井,室外地上消火栓应砌筑消火栓阀门井,消火栓与开闭阀门之间两者距离不超过2.5米。

(5)消火栓的各处开关是否灵活、严密、吻合,所配带的附属设备配件应齐。

4、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采购消防器材时应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产品。

5、各部门应该根据本区域范围需要补充和配备适用齐全的消防器材,按照程序填写《消防设施器材申报单》总经办安检员进行审核。

五、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1、各车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卫生区域内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将消防设施的安全状况纳入每日现场设施安全管理。

2、维护保养标准:

(1)保持消防箱箱内、外无杂物,无灰尘,箱体除锈刷漆整洁,红色颜色。

(2)各部门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该进行晾干处理后放回消防箱,确保干燥。

(3)消火栓、水带、喷枪、扳手等齐全完好,消火栓阀杆顶部保持润滑。

(4)灭火器定位摆放,保持外部整洁,不得随便挪用,失效灭火器及时更换并撤出作业现场。

(5)重点部位消防水带、喷枪直接连接消火栓。

(6)各消火栓外围2米以内禁止堆放物品,并保持通道畅通。

3、各种消防设施应符合5S管理,表面无油污、无污物、无灰尘,清洁光亮。

六、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

1、后勤科兼职消防队在做到日常管理的同时,每月定期对全厂消防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问题部门整改,并将每月消防设施检查情况进行纪录;总经办安检员在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消防设施安全隐患和问题随时通知后勤科进行整改。

2、消防泵停用管理。

生产科消防泵必须24小时正常运转,确保全厂消防供水系统满足应急使用,不得随意停泵,如因消防管线、阀门等局部检修或其他改造情况确实需要停水停泵的,需求部门必须到总经办安检员办理停用申请。程序如下:

(1)?需求单位向总经办安检员提出《消防设施停用申请》。

(2)?生产科确定停消防泵或区域关闭阀门及停用时间方案。

(3)?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后勤科)签字认可。

(4)?由全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批,总经办安检员登记备案。

(5)?生产科根据《消防设施停用通知单》实施停用泵方案。

(6)?如果因未能到期修复或其他不符合条件不能开消防泵的,必须由需求单位重新办理延期申请。

(7)?修复完毕符合开泵条件的,生产科启用消防设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应急情况不得动用消防器材,如培训演练使用必须经后勤科同意并办理审核《消防器材使用许可证》手续,事故应急使用除外。

4、消防设施重点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灭火器

(1)灭火器是否放于固定且便于取用的明显场所。

(2)安全插销有无脱落或损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3)喷嘴和导粉管有无变形、损伤、老化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4)压力指针指示值是否在有效范围内。

(5)有无其他影响灭火器使用的堆放杂物等。

(6)灭火器的规格类别是否符合现场灭火使用。

消火栓

(1)消防水带、扳手、喷枪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水带老化损伤情况。

(2)消火栓及管线有无漏水。

(3)消火栓附近2米内有无堆放杂物。

(4)消防水带箱体是否完好正常。

消防泵及消防管道

(1)消防泵是否正常开启,泵的进出口压力是否正常(4.5MPA以上).

(2)检查泵电机及泵体温度、声音是否正常。

(3)消防泵润滑油是否变质。

(4)泵的阀门阀杆是否灵活。

(5)消防管线(地上或地下)、法兰是否锈蚀、漏水,各消防管道连接阀门是否开启灵活。

消防应急器材

(1)各车间、仓库、宿舍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是否齐全。

(2)各车间、仓库、宿舍应急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应急照明灯是否正常。

七、消防设施档案管理

1、后勤科-兼职消防队安排专人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1)建立全厂消防(地上消火栓、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档案,消火栓布置图。

2、消防设施档案应报总经办安检员备案。

八、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否则出现以下情况的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加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非应急情况动用消防灭火器、消防栓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不完好有效的。

3、消防设施、器材失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4、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消防隐患经下整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篇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目的与试用范围

1.1为规范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管理,保障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公司消防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管理职责:

2.1生产单位和智能管理单位;

2.1.1车间各生产单位建立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管理台账。办公楼内职能管理单位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建立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台账;

2.1.2各单位确定本单位消防责任区域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实行目视化管理;

2.1.3定期对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点检,以及组织对自动消防设备的检测维保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2.1.4对发生故障的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无法排除的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

2.1.5人力资源部对到期或者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告进行维修充装或更换。

2.2人力资源部:

2.2.1建立公司消防设备设施的总台帐;

2.2.2统一制定公司消防器材管理标识;

2.2.3组织并做好对平台、中心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测维保工作;

2.2.4统一做好对各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维修充装工作;

2.2.5对各单位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设施监管。

管理要求:

3.1严禁挪用、损坏各类消防设备设施。

3.2消防器材应配置合理外观整洁,完好有效。

3.3自动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应按照标准进行管理维护。

3.4消防设备设施应外观整洁,运行正常。

新建的消防设备设施:

内部承建单位应保证其质量的可靠性和完好性,并做好与业务单位的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应包含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资料。

管理措施:

5.1各单位应将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列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5.2人力资源部和制造部安全员对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应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将予以曝光,并列入安全绩效指标的稽核。

5.3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投入使用,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消防事故的,将追究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篇5: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