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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报告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一、火灾统计报告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二、每月5日前公安派出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镇防火安全委员会。

三、统计范围为本镇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四、统计报告内容:伤亡人数、事故起数、责任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

五、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报告时间要求,一般火灾应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重特大火灾应在3小时内先用电话向镇和区公安局消防科报告,同时迅速书面逐级报告。

七、火灾报告内容

一是必须报告的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志,化学危险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灭火救援情况(接警时间、到场时间、调派力量等基本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二是尽可能报告的内容: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火灾现场相关情况(有无倒塌、爆炸危险,是否对周围建筑构成威胁等);起火单位详细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内部消防设施、建筑耐火等级,是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村、社和派出所负责人到场情况。

八、责任追究

各村、行政部门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要火灾信息迟报、漏报或误报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视清洁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隐情不报、故意瞒报、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篇2:火灾形势分析研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科学性、预测性和指导性。

第三条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按照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分析研判会议。

第四条会议应当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各相关部门、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骨干参加。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与会单位和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火灾形势和典型火灾案例,分析火灾特点、规律;

(二)传达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

(三)总结上一次会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四)查找本地区有可能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分析火灾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五)结合季节、天气、大型活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本地区火灾形势,明确火灾防控重点,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火灾防控工作的对策、措施,制定有关政策、工作制度。

(六)其他火灾形势分析研判重要事项。

第六条每次会议后应当形成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报告。

大队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在每月25日前经大队主官审定后上报支队及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支队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经支队主官审定后上报总队及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总队分析研判报告应当在本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经总队主官审定后上报省政府及公安厅。

第七条火灾形势分析研判的结果运用包括:

(一)定期向当地政府上报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报告,为政府掌握消防安全形势,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报请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报告向各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进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深入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三)全面、及时、准确把握不同地域、不同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中的火灾规律特点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重点难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提升火灾防控水平。

(四)针对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火灾规律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性的火灾防控措施;

(五)视情况将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有关信息在主流媒体公布,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鼓励公民广泛参与。

第八条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及应用结果纳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日常重点工作考核范围。

第九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台账,保证工作连续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州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四条下列举报、投诉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投诉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各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政地址、网站网址以及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全市及各县区统一设立火灾隐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119。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不低于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同一火灾隐患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投诉次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灾隐患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雅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积极配合落实。

第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要求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物资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各部门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5:X酒店火灾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消防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条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条对公安消防机关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关。

第六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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