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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1.动火管理的范围

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动火的审批

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3.1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动火前应备好灭火器材。

3.3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3动火现场5m之内应达到无易燃物,动火器具设施应摆放规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4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5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佩戴安全带。

3.6动火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

3.7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3.8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3.9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指定代理人。

篇2: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市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要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市场事务所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市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市场事务所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事务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需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会同物业管理员、消防保卫负责人、电工等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市场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市场防火总负责人批准,消防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篇3: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

1.凡在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危险性场所动火、动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规定。

2.动火、动焊前必须经过单位申请,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批准。

3.动火、动焊作业必须措施完善有效,手续齐全,经过批准。

4.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证书者,不得上岗动火、动焊。

5.在容器内工作没有规定电压的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动火、动焊。

6.未经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人员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动火、动焊。

7.动火、动焊前应彻底清理被焊接的设备或管路,对有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化学处理。如无法确认是否处理彻底时,应进行预烧处理,预烧时,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8.对接触危险品的设备及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须使用电焊时,应经过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9.在氧气管路上动火时,必须绝对切断氧气;在煤气管上动火,确认煤气后方可动火。

10.动火、动焊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检查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收货部制度

篇4:煤气工段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及氧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气工段区域内的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使用、回收、输配、设备的施工、运行、维修等。

3管理内容

3.1凡有煤气设备的场所,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工段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气设备的焊接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担任。

3.3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程序、步骤作出具体的安排,并标出动火部位示意图。

3.4煤气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严格按照申请票内容认真填写,安全科、动火申请人、动火监护人、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安全生产部、主管副总经理等签字,化验完毕,化验人签字,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5《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一式三份:安全生产部、安全科、动火申请单位各一份。

3.6煤气防护站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对煤气进行监测、化验、分析,对监测数据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救护负责。

3.7在动火作业现场要挪走5米以内的易燃物品。要根据情况准备必要的灭火工具。

4动火作业

4.1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由段长担任,申请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全责,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具体责任。

4.2在办理了动火作业申请票后,实际动火作业的部位与申请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项目有变动,申请票作废,停止动火作业,继续动火作业属违章动火。

4.3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票或手续不齐全的属违章动火。

4.4动火作业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属违章动火。

4.5动火作业时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必须打开吹扫段人孔、放散,对设备进行吹扫,吹扫介质为蒸汽或氮气。

4.6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合格标准为:

4.6.1用氮气吹扫,高炉、转炉煤气中CO含量为0。在氧气管道内动火,氧气含量不能大于23%。

4.7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用于电焊焊补),煤气中氧含量不得大于0.8%;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严禁在负压情况下动火。

4.8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作业中断后,恢复作业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篇5: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中停送气、降压、工业动火作业管理,保证作业安全进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停送气、降压、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条停气管理

(一)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供气单位应制定停气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二)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三)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四)燃气设施的停气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并在事前24h通知用户,紧急事故的抢险除外。

第三条停送气作业

(一)居民楼单元停送气

1、应关闭整个单元的入户阀门,可靠切断气源。

2、阀门关闭后应用检漏液检测阀体及连接处是否严密,不严密应及时进行处理。

3、阀门关闭后的内部严密性检查,应在停气用户中的使用开关上进行,每个阀门后选取1个用户的表后阀门,用胶管连接到户外处进行放散后,用U型压力计测试,直至压力计读数为零,此时阀门关闭为合格。

4、确认气源切断后,应在关闭的阀门上安装警示标识,严禁私自开启。

5、停气作业完成后,填写记录,按程序上报,恢复供气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6、恢复供气前检查作业完成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单元的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道的运行压力,直至无压力降为合格。

7、打压合格后开启入户阀门,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不宜在夜间进行。

(二)调压箱(柜)、调压站的停送气作业

1、调压箱(柜)的停气作业

(1)关闭调压箱(柜)的进、出口阀门。

(2)安全排放调压箱(柜)出口管线或设备内的燃气。

(3)打开调压箱(柜)放散阀用U型压力计测试,直至压力计读数为零,确定调压箱(柜)关闭合格。

2、调压站的停气作业

(1)关闭调压器入口阀门。

(2)关闭调压站出口阀门,打开其前面的放散阀,当从压力表观测压力为零时,关闭该放散阀。关闭调压器上所有旁通阀门。

(3)进一步观测调压进出口阀门之间的压力,压力仍为零则停气工作结束;如果压力缓慢升高,说明阀门关闭不严,应进行检修。

(4)停气作业完成后,填写记录,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

3、调压箱(柜)的恢复供气

(1)调压箱(柜)恢复供气前应,进行低压管道的稳压试验,用运行压力稳压,当无压力降时为合格。

(2)低压管道稳压合格后,按照单元恢复供气的工作程序进行供气。

4、调压站的恢复供气

(1)检查核实调压站所带燃气用户的入户阀门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后,可启动调压器。部分单元的入户阀门不能关闭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告知用户。

(2)检查调压器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安全关闭状态。

(3)放松指挥器弹簧,使弹簧处于松弛状态。

(4)打开一组调压器的入口阀门,调整调压器进出口关闭压力在规定范围内;打开另一组调压器进行以上调试。

(5)慢慢调整指挥器的弹簧,使调压器出口压力略高于给定值。

(6)慢慢调整调压器的出口阀门,根据管网要求的压力,调整指挥器弹簧,并观察出口压力,使其稳定。当调压系统负荷变化时,出口压力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波动。

(7)调压器主切断阀前的旁通阀门运行时处于关闭状态。

(8)调压站室外地下管网的燃气压力达到管网要求的压力时,经稳压无压降为合格。按照单元恢复供气的工作程序进行开阀供气。如有明显的压力变化,要立即进行放散。

(9)在进行单元开阀供气过程中,要派专人监视调压站的出口压力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10)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后,要重点监视调压站启动后的高峰和低峰供气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地下阀井停、送气作业

1、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面具、系好安全带,严禁单独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并在阀井周围设立警戒区。

2、严禁在地下阀井内抛接工具。

3、关闭阀门要缓慢操作。

4、确定放散点进行放散工作,然后在放散点进行压力测试,确保阀门关闭合格。

5、在所关闭阀门下端,调压器进口端设专人监测压力。

6、管道封堵停气作业应制定封堵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7、停气作业完成后,核准停气范围、户数,填写记录。

8、启闭阀门,应按指令操作。

第四条降压管理

(一)燃气设施的降压作业,由所在单位制定降压方案,由公司审批,作业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

(二)燃气设施的降压作业,必须设专人现场指挥,并设安全员。

(三)燃气设施的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道内产生负压。

(四)燃气设施的降压作业时间应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宜在23:30——凌晨4:00时,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降压作业

(一)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坚决避免瞬间停气现象的发生。

(二)降压作业对调压站出口的压力应控制在300-800Pa之间。

(三)利用调压站进行降压工作时,严格按照调压站工作操作规程进行,并派专人记录压力变化情况。

(四)检查备用调压器处于良好状态。

(五)慢慢调整指挥器弹簧,观察出口压力变化情况,当出口压力达到降压的压力要求,停止调整指挥器弹簧。

(六)降压作业完成后,慢慢调整指挥器弹簧,使调压站出口压力达到正常运行压力。

(七)如降压过程中,压力变化情况出现低压小于300Pa的现象时,则立即停止降压工作,启动备用调压器进行工作,特殊降压作业可制定方案,经审批后停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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