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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一、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展开,形成“综合治理、标本兼职、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工商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市文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

三、主要职责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制,负责督查、指导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等工作,推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2.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乡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乡镇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筹下,按照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管理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场所包干到户等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部门

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制定解释和答复,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县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范围,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日常监督检查关,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度审验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在日常工商行政检查中,将消防安全列入检查内容;对己投入使用但消防安全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其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把公众聚集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属地管理制度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区,做好与其它部门沟通,全面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形成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日常巡查与终端监控、执法检查与技术监管、业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摸式。

(二)绩效考评制度

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并将不定时抽查各县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县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市政府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到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可参照此方式对村乡镇一级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三)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各镇(街)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任务落实到专门部门。

(四)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要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五)资金保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纳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乡镇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六)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挂牌督促整改制度

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应督促其法人代表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凡连续两次在月份检查中不合格且未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各县区印制“消防隐患场所”牌匾并悬挂于该场所显要位置,直至整改完毕。

(八)监督联动制度

健全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乡镇一级管理,加强对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监督,规范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五、组织实施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县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各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和动态,每季度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

(四)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县区镇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物质精神奖励;对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差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整改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火灾损失的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篇2: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集团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消防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消防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正常地进行生产(施工);实行逐级安全消防监督检查;最终全集团实现安全生产。因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类型

1.1定期监督检查。集团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监督检查,由集团主管领导组织带队;公司(厂)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由经理(厂长)组织带队;车间(相同级别的单位)每周检查一次,由主任带队;班组每日按班次检查,由班组长主持。

1.2经常性监督检查。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新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1.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检查。由各公司(厂)根据季节、节假日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1.4专业(项)监督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消防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检查。

对危险性较大的车辆、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性监督检查。专业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潜在的问题,研究整改对策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消除隐患。

1.5综合性监督检查。是由集团、公司(厂)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进行的全面综合性监督检查。或对生产安全消防等工作进行的安全性系统评价。

1.6推广企业民主管理的理念,组织员工代表对安全消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视监督检查。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筑起坚不可摧的安全生产基础堡垒。

1.7自行检查。是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对自身(岗位)所处的作业环境、作业过程和作业后进行的安全消防检查,以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2.1各公司(厂)、部门、车间的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及贯彻落实。

2.2各公司(厂)、部门、岗位(个人)的安全消防责任制,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2.3各级安全消防保障体系的运作实施及改进。

2.4车间、班组的安全消防活动开展情况。

2.5现场的安全用电、防火设施器材、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安全操作、安全(个人)防护、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消防措施到位等情况。

3、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3.1检查表法。是一种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对安全消防管理情况进行初步的诊断和控制。

3.2一般检查法。主要是通过“看、听、嗅、问、查、测、验、析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

3.2.1看:就是看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实际操作,看记录和资料等;通过看来发现不安全因素。

3.2.2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应、听意见或批评、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声响或承重物发出的微弱声音等,通过听来判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2.3嗅:通过嗅来发现有无不安全因素或影响作业人员健康的因素。

3.2.4问:详细询问不安全问题,寻根究底。

3.2.5查:安全隐患问题,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3.2.6测:对影响安全的有关因素、问题,进行必要的测量、测试、监测等。

3.2.7验:对影响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必要的试验或化验。

3.2.8析:分析资料、试验结果等,查清原因,清除安全隐患。

3.3安全消防系统评价法

运用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系统的达标督促性评价。通过系统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够有计划地进行落实整改措施;使之尽快达到标准要求,进入国家标准化企业行列。

4、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处理

4.1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分门别类的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以便对生产安全消防进行动态管理。

4.2查清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要进行细致分析,并对各个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纵、横向的比较,找出“通病”和“个例”,发现“顽症”;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分清原因、制定对策,尽快解决。

4.3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止作业,待消除危险后方可作业。

4.4进行责任处理。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要进行处理,特别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必须批评指正并纳入考核范围。

4.5整改复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进行销案。

5、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逐步实现“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广泛推行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手段;不断提高集团的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篇3:消防监督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

第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工程应当于三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筑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五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

篇4: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8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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