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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篇2:某橡胶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厂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特制定本企业管理办法。

一、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各项措施。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科室、车间、班组、项目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各车间、科室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消防安全重点工种、部位,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防火教育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保卫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车间、科室对防火责任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班组、有关科室每天班前班后,应对防火责任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保卫科应严格值班检查巡视制度,落实监督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汇报,认真整改。

五、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禁止堆放工件,仓库内应建立自动报警设施、灭火设施,配备消防器材。配、发、变电室内,各部门的档案室和油料存放室,严禁存放各种油料及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六、电源线路、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规定,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要完整,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严禁乱拉、乱安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对线路老化、裸露、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各车间、科室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及家用电器。

七、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严格管理生产用火(焊接例外),车间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向保卫科和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同时保卫科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置相应灭火器具。

八、保卫科应按国家消防法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置和配置消防器材,各种消防器材要分布合理,摆放要便于使用,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消防器材的维修、更换、添置要列入保卫科的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换。

九、各车间、科室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车间、科室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车间、科室、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厂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当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不得评比为先进单位。

十一、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长的变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

第七条?仓库警卫、消防及保管人员,要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要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禁止聘用年老体弱人员值班、值宿。外来临时人员在库区工作,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仓库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仓库、科室(班组)以及岗位责任人逐级负责制。

(一)仓库防火负责人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消防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器材的养护情况;

3.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岗位防火责任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解决有困难的,应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2.负责本责任区内的安全,下班时做到关闭门窗、拉闸断电、消除火种、废纸、包装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4.发现着火时,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警;

5.值班门卫人员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登记和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条?商业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火源要严加管理。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职工、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入库,必须收留火种,禁止带入库区。进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险品等库区及其他火险危险性大的库区、货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仓库区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库区如确需临时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要认真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第十一条?仓库生活区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备有消防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火源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准靠近火源烘烤衣物。从炉内取出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三条?商品入库应认真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特别对草包、纸包、棉包、布包类商品更要严格检查或隔离观察,如发现可疑应在安全地点开包检验。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十四条?仓库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修。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作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五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工作完毕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每年定期对电线进行绝缘测试,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新、维修。架空电线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各种电器设备、避雷装置要按时检测维修。对各种机械、机具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

第十七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储存粮食、食糖、烟草、中药材等商品的库房,因工作、生产确需使用去湿机、干燥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当使用日光灯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库内铺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灰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要做到人离电断。

第五章?仓库和库存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仓库生产区必须和生活区分开,对“大杂院”仓库和未能分开的老式仓库,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计划,逐步调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统一安全组织,统一安排消防设施,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商品、物资应根据不同性质按库、区、类分别存放。库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少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少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2米。每栋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库房其储存商品的垛距、墙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宽度可以适当降低,但要保持畅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易自燃商品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不准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员不准私自收存商品、物资。

第二十二条?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禁止在库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进入库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装卸机具、消防车(泵)必备用油,应放在确保安全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闲人进入库房。库内不准违章搭建货棚,若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六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竣工时,其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商业仓库应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商品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和《商业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要求,安装消防报警、灭火、监控、通讯、避雷等设备,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条?仓库要建立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修、换药,严禁挪用。对怕冻设备,在寒冬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仓库必须实行分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仓库每月、班组每周、岗位每日检查一次并建立档案。检查重点是电源、火源、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仓库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逐条研究,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九条?仓库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和昼夜防火安全巡逻检查制度。班(组)长、保管、警卫、值班人员要按照职责,严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八章?事故处理及奖惩

第三十条?仓库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职工奋力扑救,同时迅速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报告上级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即“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商业仓库,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为企业经营管理、劳动竞赛和评奖的重要内容。对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中奋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违反有关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地商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仓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4: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

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

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

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检查官员、船旗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

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实解决。

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

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显。

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能熟练操作。

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外储备燃油至少可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

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须知》。

4火灾预防

4.1日常防火

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实际相符。

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的容器中。

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

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

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用)。

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4.2.8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4.3明火作业

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

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

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仪器及其使用说明。

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

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员进行培训。

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

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

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

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

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

6记录

6.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7附录

7.1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

篇5:电务段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监管,强化规范,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令(第61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二)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通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三)各科室、车间、工区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发生紧急情况时,统一指挥,方案科学合理,避免因扑救不当,造成的触电事故或扩大火灾范围、加重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二、消防应急组织

电务段成立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车间、工区成立消防应急小组,实行三级管理。

(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段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

组员:安全科、技术科、人劳室、办公室、物资室、财务科科长(主任)。

(二)车间消防应急小组

安全责任人:车间主任

安全管理人:车间副主任

消防队成员:车间安技员

(三)工区(现场)消防应急小组

安全责任人:工区工长

安全管理人:工区副工长

消防队成员:工区员工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车间、工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工区(现场)消防应急小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段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段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公司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四)具体落实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由通信、信号安技科牵头组织起草。

通信、信号工区消防安全管理生活区由工长、副工长负责组织实施,料库由物资管理员负责。

三、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段、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针对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题研讨会,通报上半年消防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布置下半年消防工作。此会亦可与安委会会议同时举行。

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消防工作,包括设备及驻地消防工作。

(二)段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段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段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实施计划;

3、为组织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应急小组的安全职责:

1、应确定火灾重点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2、执行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3、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保障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成立并管理义务消防队;

7、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值班;

5、建立消防设备台账,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影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通信信号机械室(通信楼)加强防火检查,实行严格管理;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严格执行操作程序,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触电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三)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或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修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六)当发生火灾时,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如119、120等)应急资源,沿线火警电话等。

五、防火检查

(一)工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如下: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2)防火巡查应做好记录(填写在值班日志或职守日志的记事栏中)。

(3)至少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情况;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将整改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期限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同时上报段主管部门。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八、光电缆的防火、防爆措施

一旦电缆起火爆炸,将会引起严重火灾和停电事故,此外,电缆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和毒气,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为了防止电缆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电缆转弯应保证最小的曲率半径,以防过度弯曲而损坏电缆绝缘;电缆接头是电缆中绝缘最薄弱的地方,接头处容易发生电缆短路故障,加强巡视管理对防止电缆火灾起重要作用。

2、定期巡视检查。对光电缆应定期巡视检查,定期测

量电缆沟中的空气温度和电缆温度,特别是应做好大容量电力电缆和电缆接头盒的温度记录。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缺陷。

3、严密封闭电缆孔、洞和设置防火门及隔墙。为了防止电缆火灾,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竖井、电缆沟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仪表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进行严密封闭(封闭严密、平整、美观、电缆勿受损伤)。对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防火隔离墙及隔火门。在正常情况下,电缆沟或洞上的门应关闭,这样,电缆一旦起火,可以隔离或限制燃烧范围,防止火势蔓延。

4、有直埋电缆的所亭、必须剥去非直埋电缆外表黄麻外护层。直埋电缆外表有一层浸沥青之类的黄麻保护层,对直埋地中的电缆有保护作用,当直埋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中时,其外表浸沥青之类的黄麻保护层应剥去,以减小火灾扩大的危险。同时,电缆沟或洞上面的盖板应盖好,且盖板完整、坚固,减少发生电缆火灾的可能性。

5、保持光电缆在隧道的清洁和适当通风。电缆沟内应保持清洁,不许堆放垃圾和杂物,电缆沟内的积水和积油应及时清除;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电缆沟应有适当通风。

6、保持电缆沟内有良好照明,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7、防止火种进入电缆沟内。在电缆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火种进入沟内。

10、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按规程规定及电缆运行实际情况,对电缆应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以便及时处理缺陷和发现潜伏故障,保证电缆安全运行。当进入电缆沟内进行检修、试验工作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九、电气设备灭火扑救办法

电气设备火灾的扑救办法,一般分为断电灭火和带电灭火两种。

(一)断电灭火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或引燃附近可燃物时,首先要切断电源。电力线路或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如果没有及时切断电源,扑救人员身体或所持器械可能触及、接近带电部分而造成触电事故。因此发生火灾后,应该沉着果断,设法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在没有切断电源时千万不能用水冲浇,而要用砂子或能快速灭火降温、渗透力强、抗绝缘可靠的灭火器灭火。只有在切断电源后才可用水灭火。在切断电源时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切断电源,如果要切断整个建筑物的电源时,可断开变电所(亭)的主开关。在空气开关或油断路器等主开关没有断开前,不能随便拉隔离开关,以免产生电弧发生危险。

2、火灾发生后,用闸刀开关切断电源时,由于受潮或烟熏,开关设备绝缘强度降低,因此切断电源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操作。

3、有配电室的部门,可先断开主断路器;无配电室的部门,先断开负载断路器,后拉开隔离开关。

4、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择恰当,尽量减少停电范围,防止切断电源后影响火灾的扑救。

5、如需剪断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的线路时,可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用断电剪将电线剪断。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选择适当,剪断的位置应在来电方向的支持物附近,防止导线剪断后掉落在地上造成接地短路或触电伤人。对三相线路的非同相电线应在不同部位剪断。在剪断扭缠在一起的合股线时,要防止两股以上合剪,避免造成短路事故。

6、当用各种电气开关切断电源已经比较困难,或者已经不可能时,可以从上一级变配电所切断电源。

7、杆上变电台上的小型变压器的高压侧,多用跌开式熔断器保护。如果需要切断变压器的电源时,可以用专用的绝缘杆捅落跌落开关,熔丝管就会跌落下来,达到断电的目的。有时需要采取剪断电气线路的方法来切断电源。

8、如果线路上带有负载时,应先切除负载,再切断灭火现场电源。

9、电容器和电缆在切断电源后,仍可能有残余电压,因此,即使可以确定电容器或电缆已经切断电源,但是为了安全起见,仍不能直接接触或搬动电缆和电容器,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10、电源切断后,扑救方法与一般火灾扑救相同。

(二)带电灭火

有时在危急的情况下,如等待切断电源后再进行扑救,就会错失扑救良机,有使火势蔓延扩大的危险,或者断电后会严重影响生产。这时为了争取时间,防止火灾扩大蔓延,来不及切断电源;或因生产需要及其它原因无法断电,则需要带电灭火,赢得扑救的主动权;带电灭火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用适当的灭火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应指出的是,泡沫灭火机的灭火剂(水溶液)有一定的导电性,而且对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有影响,不应用于带电灭火。

2、在使用干粉等灭火器灭火时,由于其射程较近,故人体、灭火器的机体及喷嘴与带电体应有一定的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禁止用水进行带电灭火,因水能导电,用于带电灭火时可能危害人体。

4、对架空线路等空中设备灭火时,人体位置与带电体之间仰角不应超过45°,以免导线断落伤人。

5、如遇带电导线断落地面,应划出警戒区,防止跨步电压触电,扑救人员需要进入灭火时,必须穿上绝缘靴。

6、没有穿戴保护用具的人员,不应接近燃烧区,防止地面水渍导电引起触电事故。

7、火灾扑灭后,如设备仍有电压时,任何人员不得接近带电设备和水渍地区。

8、有油的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油开关着火时,也可用干燥的黄砂盖住火焰,使火熄灭。

十、几种电气设备火灾扑救方法

(一)发电机和电动机的火灾扑救方法

发电机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都属于旋转电机类,这类设备的特点是绝缘材料比较少,这是和其他电气设备比较而言的,而且有比较坚固的外壳,如果附近没有其他可燃易燃物质,且扑救及时,就可防止火灾扩大蔓延。由于可燃物质数量比较少,就可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大型旋转电机燃烧猛烈时,可用水蒸汽和喷雾水扑救。实践证明,用喷雾水扑救的效果更好。对于旋转电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要用砂土扑救,以防硬性杂质落入电机内,使电机的绝缘和轴承等受到损坏而造成严重后果。

(二)变压器和油断路器火灾扑救方法

变压器和油断路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发生燃烧时,切断电源后的扑救方法与扑救可燃液体火灾相同。如果油箱没有破损,可以用干粉灭火器等进行扑救。如果油箱已经破裂,大量变压器的油燃烧,火势凶猛时,切断电源后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扑救。流散的油火,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扑救。流散的油量不多时,也可用砂土压埋。

(三)变、配电设备火灾扑救方法

变、配电设备,有许多瓷质绝缘套管,这些套管在高温状态遇急冷或不均匀冷却时,容易爆裂而损坏设备,可能造成一些不应有的使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所以遇这种情况最好用喷雾水灭火,并注意均匀冷却设备。

(四)电缆火灾的扑救方法

电缆一旦着火,应采用下列方法扑救:

1、切断起火电缆电源。电缆着火燃烧,无论任何原因引起,都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根据电缆所经过的路径和特征,认真检查,找出电缆的故障点,同时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电缆沟内起火时,非故障电缆电源的切断。当电缆沟中的电缆起火时,如果与其同沟并排敷设的电缆有明显的着火可能性,则应将这些电缆的电源切断。电缆若是分层排列,则首先将起火电缆上面的受热电缆电源切断,然后将与起火电缆并排的电缆电源切断,最后将起火电缆下面的电缆电源切断。

3、堵死电缆沟两端。当电缆沟内的电缆起火时,为了避免空气流通,以利迅速灭火,应将电缆沟的两端堵死,同时将盖板的缝隙用沙土掩埋,采用窒息的方法灭火。

4、做好扑灭电缆火灾时的人身防护。由于电缆起火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浓烟和毒气,扑灭电缆火灾时,扑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为防止扑救过程中的人身触电,扑救人员还应该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靴,若发现高压电缆一相接地,扑救人员应遵守:室内不得进入距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进入距故障点8m以内,以免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伤人。救护受伤人员不在此限,但应采取防护措施。

5、扑灭电缆火灾采用的灭火器材。扑灭电缆火灾应采用灭火器灭火,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也可使用干沙或黄土覆盖;如果用水灭火,最好使用喷雾水枪;若火势猛烈,又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扑救,待电源切断后,可向电缆沟内灌水,用水将故障封住灭火。

6、扑救电缆火灾时,禁止用手直接触摸电缆钢铠和移动电源。

十一、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根据不同物质燃烧的特点在火灾防范工作中将火分为以下几类:

A类:指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

B类:指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燃烧的火;

C类:指可燃气体燃烧的火;

D类:指轻金属燃烧的火。

(二)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距离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但喷射时不能倒置,拔去保险销(卡),压下压把(或拉起提环)。喷射干粉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及远,向前平推,左右横扫防止火焰回窜。扑救液体火焰时,不要使粉冲击液面,以防止飞溅和造成灭火困难。如果使用有间歇装置的灭火器,灭火后要松开压把,停止喷粉遇有零星小火,扑救一处,间歇一次。

(三)水系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先卸下铅针,拔提保险卡(保险针)在灭火器有效喷射距离内,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启动压把后密封开启,灭火剂喷出,将灭火剂均匀的覆盖在整个火区,灭火后再持续喷射片刻,以免复燃。

(四)灭火器使用注意点:

1、警告:一经开启,已不再密封,必须重新装灌。

2、使用方法:(1)拔出保险销;(2)喷嘴对准火源按下手把;(3)向前平推左右摆动扫射。

3、注意事项:

(1)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无腐蚀气体的场所,不得火烤、爆晒和碰撞;

(2)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发现压力表指针低于绿区,应补充驱动气体;

4、水系灭火器特别提示:

(1)不得在超过1000V的供电线路中使用;

(2)带电灭火时与带电物体喷射距离应大于1米;

(3)灭火后必须停电清理现场,未停电时身体任何部位不得接触灭火剂泡沫液。

(五)固定式气溶胶灭火装置的操作方法

1、气溶胶灭火系统操作方法

(1)气溶胶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以保证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2)系统正常监控下,气溶胶灭火控制器的各种按键严禁随意按动,气溶胶灭火装置严禁剧烈振动、移动、拆卸。(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应处于“手动”状态)

(3)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故障报警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按下“消音”键消除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警声;或按“复位(测试)”键使系统复位。

(4)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预火警时,火警灯(或火警一、二)常亮,检查相应防护区是否有火情。若有火情,按第五条启动程序操作。若无火情,按“复位(测试)”键复位。

(5)气溶胶灭火控制器报警时,火警灯闪亮(或火警一、二指示灯常亮),立即按相应防护区“停止”键将气溶胶灭火控制器转换至“手动”状态(或“停止”状态),检查相应防护区现场是否有火情。若无火情,按第四第操作并做好记录。若有火情,按下列程序操作:

A、立即关闭防护门、窗及通风、空调等设施,现场人员撤离;

B、按气溶胶灭火控制器上相应防护区“急启”键,可延时启动气溶胶灭火装置。或在防护区门口击碎手动控制盒上的玻璃,操作紧急启动按钮(锁),可延时启动气溶胶灭火装置;

C、在火警延时时间内,按下响应防护区“停止”按钮可停止执行灭火程序,此时气溶胶灭火器上“手动”(或“停止”)指示灯亮;

D、例行维护或维修时,必须关闭气溶胶灭火控制器主、备用电源,断开气溶胶灭火装置负载(电磁阀)。

E、气溶胶灭火控制器出现不能复位性故障或原因不明报警时,应关闭主、备电源,通知设备厂家或工程公司处理。

(6)其他事项请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2、灭火装置启动后的应急处理

(1)因火灾或非火灾启动灭火装置,应在最短时间内向厂家通报。

(2)火灾情况下启动灭火装置,按火灾处理程序执行。

(3)非火灾情况下灭火装置被启动,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A、严格将防护区内的相对湿度控制在70%范围内(可采用除湿机)。

B、应尽快采取排风装置,排除防护区内的废气。

C、启动后对设备的清理。先用吹风机或吸尘器进行除尘,再用适合于电子设备的清洗剂进行清洗。

(六)干粉灭火器出厂满5年(水系灭火器满3年)时限,必须由维修厂进行水压试验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材,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购置和维修灭火器材,必须到准入的消防器材维修厂或消防器材经销部购买和维修,否则,主管领导不准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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