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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例行检查

第五条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三章检验维护

第八条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第十条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一条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篇2:安全用火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第八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篇3:防止煤炭自燃消防器材设置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篇4:某电焊作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电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确保电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风焊、电焊作业的管理

3、内容

3.1风、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风、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无证不准独立作业。

3.2凡离开正常固定焊接作业位置进行焊接作业的,必须严格按临时动火管理规定执行。

3.3烧焊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易燃杂物,对附近固定的易燃结构设施,应用不燃板遮盖封闭,安放灭火器,确保防火安全。

3.4烧焊作业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四周是否遗留火种、焊接工件是否冷却,确无火险隐患才许离开;特别是高空烧焊作业时,更要彻底清除场地的易燃杂物,并派专人监督防止火星飞溅引燃其它物件。

3.5不准在有压力的容器、管道或带电设备上动火,不准在刚涂过油、漆的结构或设备上动火,凡在汽车(油箱有油)任何部位焊接,必须拆除油箱或放清油箱的汽油,并在油箱灌满水后才准许焊接。

3.3凡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液体、粉尘、花毛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准动火或烧焊。

3.7凡没有经过清洗、排气处理、清除危险的贮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它易燃物的容器不准烧焊。

3.8烧焊作业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应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并应安装回火器,各种气瓶应有护拦固定。

3.9电焊机的二次接线要良好,严禁在机台架及各种管道上搭接,有毛病及损坏的焊接工具、设备不准使用,必须立即报检。

3.10电焊机需拉接电源时,应由电工负责,其它人员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将裸导线直接插入插座。

3.11焊接作业现场,应合理配备灭火器材。

篇5: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8、准动用明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

3、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5、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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