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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2: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油田公司直线领导的行为安全审核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管理HSE事务的技能,引领广大员工的HSE理念进一步转变,改善现场操作人员的行为安全表现,确保公司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直线领导是:各级部门、各级单位的领导及车间、站队的领导。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直属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开展直线领导的行为安全审核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油田公司行为安全审核分委会:

1、负责起草和修订油田公司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制度,报塔里木油田HSE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负责该制度的解释;

2、指导各级行为安全审核分委会的建立和运作;

3、监督各单位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向塔里木油田HSE管理委员会定期通报。

第五条各单位行为安全审核分委会:

1、根据油田公司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制度,负责起草和修订本单位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相关制度,报同级HSE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负责该制度的解释;

2、指导本单位各级领导的行为安全审核;

3、监督所属各级直线领导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向同级HSE管理委员会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级直线领导:

1、确保下属单位或部门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行为安全审核计划及按计划实施;

2、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审核中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3、亲自参加计划中的行为安全审核,不得指派下属代替,审核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4、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并不断提高审核的质量。

第七条各级HSE部门:

1、负责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计划的整合和统筹,协助制订审核计划并分发到所有的参加者;

2、收集、统计和分析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信息和数据,及时通报同级HSE管理委员会,并报上级HSE部门。

第三章审核要求

第八条各级直线领导必须提前编制自己的一个半年或年度的行为安全审核计划,可包含在《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中,并督促其直接下属领导审核计划的制订。油田公司各级直线领导审核的基本要求参见附表1,各级直线领导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工作安排增加审核的频次。

第九条各级直线领导必须参加油田公司组织的直线领导审核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审核技巧,监督、指导下属领导的审核行为。

第十条直线领导在生产现场的审核卡见附表2,各级部门在办公区域的审核表见附表3。直线领导在审核时应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有安全生产联系点的各级领导,应同时执行油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如有承包商进行的检维修等施工,作业单位应增加直线领导的行为安全审核次数,以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管。

第十三条不应以直线领导的行为安全审核代替油田公司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直线领导在审核前应了解要审核区域的工作状态、潜在的危害性、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要求,以及其他任何有关HSE方面的信息。

第十五条直线领导必须正确佩戴符合要审核区域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遵守该区域的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HSE标准,尤其是可能造成员工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和现象,审核人必须会同区域负责人予以立即纠正,并探究其根本原因,采取后续措施以防再度发生。

第十七条作业区/基层站队的HSE部门应每月统计各级直线领导审核卡上的发现,并分类、分区域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问题的现状和变化趋势,每月在作业区/基层站队HSE委员会上进行通报,分析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油田公司直属单位和油田公司HSE主管部门每季度对管辖范围内各单位的审核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向HSE管理委员会提出改进HSE管理的政策、措施或制修订制度的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塔里木油田行为安全审核分委员会负责归口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二00七年四月十日起实施。

篇3:燃气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执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哈中庆燃企〔2009〕25号)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油库、集气站、大型油罐以及油气井井口等地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具体指油气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紧急动火、加气站内油罐非放空动火、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在DN≥200毫米燃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主要是单油罐8立方米以下的油箱、单井站的油气容器、管线以及油气区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均为二级动火范围。具体指在管径50毫米-200毫米之间的输气管道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脱硫工艺区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采气井站站内动火、配气站站内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九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运行部、安全保卫部审核,中庆公司主管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实施。日后报送中庆公司运行、安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三)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

(四)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五)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六)《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中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中庆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和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阀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五条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进入燃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一)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三)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未作动火分析或分析可燃物质不符合要求,容器、管道内含氧量超过1%者,禁止动火。

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和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进入设备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严禁放在油气管道和电线的下方,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距其他易燃物应1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使用电焊时,电焊机接地线不得乱接,避免因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道、容器起火爆炸,应采取措施防止焊接中的火花四处飞溅。

第二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在有可燃物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与生产系统用盲板彻底隔离,有条件者,必须拆下一节管道,避免任何可燃气体的串漏,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二十六条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通知中庆公司运行、安全主管部门领导到场、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应由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按照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凡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罐、管道、设备、容器等动火前,必须用惰性气体,蒸汽进行置换,彻底清洗,直至符合动火的允许浓度,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在运行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十四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职责要求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对外委托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第三十七条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中庆公司主管运行、安全的副总经理,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主管运行、安全的副经理。

(二)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中庆公司运行、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主管领导复审审批。

(三)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中庆公司运行、工程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四)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CNG加气站进出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鉴于CNG加气站是易燃易爆的生产服务场地,为加强进出站管理,确保生产运营与服务的安全和有序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将CNG加气站按性质属性划分为售气服务区、办公区、生产设备区三部分。

第三条CNG加气站应设专人对进出站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对证件和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登记,符合要求的才准许放行。

第四条应在入口显著位置张贴“进站须知”,具体内容为:

(一)凡进站加气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站内人员指挥,遵守站内安全制度;

(二)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站内,严禁在站内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或活动;

(三)非本站人员或指定人员严禁靠近生产设备区;

(四)严禁敲击加气站设备或铁器;

(五)严禁在加气站内穿脱或拍打化纤衣物;

(六)严禁在加气站区内检修车辆;

(七)严禁在站内吸烟和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八)严禁非工作人员动用加气设施;

第五条有CNG加气许可的车辆可准许进入售气服务区停靠,加气结束后应该立即离开售气服务区。

公司办公车辆和外来办公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六条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到加气站检查工作,要在确认身份和事由并做好登记后,在站长引领下进入站内。

第七条凡到CNG加气站进行参观、学习、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先到公司进行登记,办理《准入证》后,在指定的时间内进入加气站内。

第八条进入CNG加气站进行参观、学习、施工的人员,必须首先经过站内安全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交出打火机、手机等物品,在离开时交还;上述人员在站内不得进行准许事项以外的活动,违者将被请出加气站,或受到处罚。

第九条加气站人员不得擅自将无证人员或宠物带入站内,凡是私自将无关人员或宠物带入加气站,或造成事故后果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运行部、综合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见附件1。

第三条公司高处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高处作业分级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八条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六)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安全绳、生命线)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

第九条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业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作业方案方案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二)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件2。

第十条坠落预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经过脚手架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并悬挂目视化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脚手架技术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梯子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发生坠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力焊接等有任何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专用绝缘梯,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十一条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应系挂全身式双钩安全带。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件4。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以下作业类型为特殊高处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实行升级管理。

(一)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米/s)以上;

(三)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确需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六)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应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70-2011)。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2.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3.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4.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附件1

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4.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1)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分别为

当2米≤h≤5米时,R为3米;

当5米

当15米

当h为>30米时,R为6米;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简称作业高度。

(1)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确定基础高度h

第二步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第三步确定作业高度H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作业人员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15.自动收缩式救生索: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16.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附件2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方案。

坠落预防方案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方案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坠落预防方案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坠落预防方案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项目:单位_________;作业项目__________,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它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D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急救和救援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告知所有的作业人员。

6.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件3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1.锚固点

1.1.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1.2.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2268kg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设施是否具有至少2.0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1.3.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1.4.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1.5.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1.6.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2.垂直吊绳

2.1.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2.2.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2.3.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2.4.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2.5.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3.水平吊绳

3.1.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3.2.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3.3.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3.4.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3.5.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3.6.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4.抓绳器

4.1.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4.2.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3.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4.4.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4.5.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4.6.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5.安全绳

5.1.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1.8米?

5.2.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5.3.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5.4.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6.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1.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2.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6.3.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7.弹簧钩

7.1.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7.2.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D形环、吊环螺栓或其它五金件上

7.3.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7.4.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8.全身式安全带

8.1.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8.2.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的缝合

8.3.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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