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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归口主管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侦查备案。

第四条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器材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

5.私自挪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

6.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损坏、丢失;

7.个人借用物资设备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8.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者,可不赔偿经济损失: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居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4.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八条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损失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材料费、人工劳务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丢失或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损失时可酌减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暂定如下:

折旧费=(入帐价或现行市场价)

规定使用年限: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5年

机械设备:20年

一般仪器设备:10年

低值工具:5―8年

规定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年限均从物资设备投入实际使用的日期算起,对开机率不高的设备,应酌减实际使用年限。损坏丢失的在用设备,无论其使用年限多长,计算损失价值时不能低于原值的5%;

5.损失丢失两用物资,如手提电脑、摄影器材、照相机、收录机等,要从严计算损失价值;

6.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损失,要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用。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九条事故报批程序

1.损坏、丢失设备器材总额在800元以下的,各单位于每学期结束前汇总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一式四份),逐级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损失总额超过800元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并在两周之内填报报告单。如属重大事故,应妥善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科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3.损失仪器设备原值单价在5000元以下,损失器材和其他物品总金额一次在20000元以下,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处理;损失仪器设备原值单价超过5000元,或损失器材及其他物品总金额一次超过20000元的,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每年定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4.经学院批准的赔偿决定,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第十条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经学院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应在每年结束前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未交清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未交清赔偿费的教职工,不能办理调动或离退休手续,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经学院一段时间的考查,赔偿人对事故的态度端正,工作积极,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有良好表现者,可酌减赔偿金额。

第十三条因赔偿金额过大,或赔偿人经济困难,经学院批准的,可以分期偿还赔偿费。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口回收,按规定入帐,作为设备、器材更新改造费。损失物资若属独立承包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回收经费可拨还该单位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损坏、丢失事故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中学)实验器材借用损坏赔偿报损制度

中学(学校)实验器材的借用、损坏赔偿、报损制度

一、借用制度

(一)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借用实验室物品,但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二)本校职工借用实验室仪器、用品,需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取用。凡贵重物品需经主管主任签字才能借出。

(三)凡外单位人员借用仪器、用品,需持单位介绍信、个人证件,经校长签字同意后,办理外借手续。

(四)凡实验室稀少的贵重物品一般不借外单位。

二、损坏赔偿制度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损坏的仪器,应及时登记,并查明原因。如属非正常损坏,除报损外,还需酌情赔偿。

(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登记。凡不按正规操作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坏者,要加倍赔偿。

(三)学生丢失实验器械、用品,照价赔偿。

三、报损制度

(一)崇尚节约,爱护公物。如确属正常损耗,要及时报损。

(二)任课教师或学生在教学中损耗的仪器,经实验教师察验,区分情况,向上级领导报损。

(三)如为正常耗材,视情况及时报损,以便及时添置。

(四)如属被盗等特殊原因,要及时报损,以便学校及时处置。

篇3: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集体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集体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办法

一.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系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间(含5000元)的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间(含10000元)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系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

三.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五.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着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资产主管部门或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六.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办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交学院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㈠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㈢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㈣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损坏后质量显着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处理办法

㈠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㈡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院(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执行。

㈢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㈣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㈤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着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㈥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5:矿灯损坏赔偿规定

为了加强矿灯的管理,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禁矿灯连班使用,用灯人员上井、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如果交灯不及时、私用或送他人使用者,按每小时1元处罚。

二、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卸、敲击、损坏矿灯配件,如灯损坏罚15元,灯头、灯线坏罚10元,灯箱内板坏、正负板断落、有裂缝罚款20元。

三、发现灯房内矿灯、灯锁、灯头、灯线及充电指示器不完好,应及时修复,如不修,谁管理的灯或架按每盏每处罚2元。

四、灯房值班人员,严格按规定加酸、加水,如发现漏加一盏罚款50元。

五、保证发出的灯不漏液。

六、灯房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如矿灯考勤、交接班统计表、红灯记录等,如不填写发现一次罚款5元。

七、用灯人员,矿灯掉牌,罚款20元,重新补红牌、蓝牌,挂失后,灯房值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矿灯冒领罚值班人员30元。

八、矿灯丢失,罚款50元,包括用灯人员和灯房值班人员。

九、灯房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回的矿灯闭锁是否完好。

十、用灯人员反映灯不亮,灯房值班人员不修复、不记录,用灯人员有权向车间或机电科反映,每发现一次罚灯房值班人员5元。

以上规定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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