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企业机损事故处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客运企业机损事故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客运公司机损事故处理办法

为防范机损事故的发生,规范机损事件的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损事故管辖范围

第一条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汽车、车辆维修设备,生产、后勤、办公设施等财产损害、人员伤亡,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安全运营部都具有管辖权。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机损事故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凡违章操作发生机损事故,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查处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以现场为依据,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按责处理。

三、机损事故处理权限

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轻微机损事故,由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在事发当天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必须按规定报安全运营部。

第四条直接经济损失在201元---1000元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配合,安全运营部在事发后3天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配合,根据机损事故责任的划分、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由安全运营部在事发当天对机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开出《机损事故处理待岗通知单》,事发后5天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审批。

四、机损事故损失确定

第六条机损事故发生后,根据处理权限的规定,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室、维修中心及当事人共同参与,进行损失的认定。所有事故的定损材料,安全运营部、责任单位都必须记录完整,存档备查。

五、机损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发生机损事故后,现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属地安全员或属地领导,在不破坏现场(设置标证,灰印等)的前提下尽可能抢救伤者。发生火灾事故,现场员工应马上拨打“119”报警,讲清具体地址、火灾性质,立即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现场条件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第八条发生经济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轻微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当天通过《安全日报》向总经理报告;2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根据事故的性质、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决定向总经理报告。

第九条凡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类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经理。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处理。首先检查有无伤情,了解伤者的基本情况,及时组织抢救,待有关人员到达后参与处理;同时测绘事故现场图,收集有关证据、证言、影像资料,旁证材料、事故经过等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运营部人员接到报案后,向报案人、安全管理人员简要了解情况,并将现场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现场堪查处理完成后,责任部室、维修中心与安全运营部共同制订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同意的设备施救、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有人员受伤住院治疗的,安全运营部、责任部室、维修中心要妥善安排好伤者的护理,主动与医护人员沟通,随时掌握伤情,及时办理转院、出院手续。

第十四条结案处理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轻微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在事发当天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由经理或安全经理助理主持,安全员及涉案人员参加进行事故分析,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作出处理决定,开出处罚通知单,并将事故处理结案材料在当月内报送安全运营部。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配合,安全运营部根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在事发后3--5天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由安全运营部主持,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安全管理人员及涉案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调查分析,作出责任认定,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公司在当月底发文处理。

(三)对机损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权限的部室申请复议。即对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安全运营部申请复议,对安全运营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公司安委会申请复议,凡是经复议处理的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四)经处理的机损事故及事故苗头,安全运营部必须将以下材料存档备查:1、肇事人手写的事故经过;2、现场影像资料;3、旁证资料;4、违规肇事情况调查表;5、责任认定书、结案书;6、直接经济损失有关的票据;7、肇事人的处理结论。

六、机损事故的处罚

第十五条机损事故处罚标准:

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机损事故

全责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20%

主责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15%

同等责任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10%

次责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5%

经济损失在10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

全责

行政处分:直接经济损失1001元至5000元,停岗停薪1个月;

5001元至10000元的停岗停薪1―3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10001元以上的解聘。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30%+(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15%或10%,

5001以上部分按10%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15%计算

主责

行政处分:直接经济损失1001元至5000元的,停岗停薪1个月;

5001元至10000元的停岗停薪1―2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10001元以上的停岗3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20%+(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15%或10%,

5001以上部分按10%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15%计算

同等责任

行政处分:

直接经济损失1001元至5000元的,视其情节停岗停薪1个月;

5001元至10000元,停薪1个月,

10001元以上的停薪停岗1--2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15%+(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7.5%或5%,,

5001以上部分按5%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7.5%计算

次责

行政处分:10001元以上的停岗停薪1个月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10%+(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5%或2%,,

5001以上部分按2%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5%计算

第十六条其它处罚

(一)对多次发生机损事故或多次发生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的责任人,视其情节加重处罚力度:

1、一月内发生2起200元以下的责任机损事故(包含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责任人,除按照机损事故、交通事故处罚标准相关条款处理外,并处停岗、停薪一个月;发生3起的解聘处理。一季度内发生4起,一年度内5起的解聘处理。

2、一月内发生200元以下1起、200元以上1起的责任机损事故(包含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责任人,除按照机损事故、交通事故处罚标准相关条款处理外,未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并处停岗、停薪2个月。已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加重停岗、停薪1个月的处理,停岗、停薪超过3个月的解聘处理。

3、一月内发生200元以上2起的责任机损事故(包含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责任人,除按照机损事故、交通事故处罚标准相关条款处理外,未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并处停岗、停薪2个月。已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加重停岗、停薪1个月的处理,停岗、停薪超过3个月的解聘处理。

(二)隐瞒事故、伪造现场的,一经查出,对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与停岗1―3个月或者解聘处分。对隐瞒事故不报的部室、维修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每隐瞒一起扣经理及助理当月奖金100元,月考核达3起的,取消当月奖金,年度达5起的,对责任单位班子年度考核实行否决。

(三)经公司同意安排的学徒工、试用工在工作中发生机损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学徒工、试用工擅自单独操作设备肇事的,负全部责任,视其情节、损失金额从重处理;

2、师傅擅自离岗让学徒工、试用工单独操作设备肇事的,师傅负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理;

3、其它非生产性的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操作设备发生机损事故的,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违章肇事的,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理,视其情节轻重,加重处罚直至解聘。

(一)酒后上岗操作;

(二)发现故障未排除,使设备、设施强行“带病”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甚至光着膀子工作的;

(四)在操作时,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的;

(五)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或携带火种的;

(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至使设备、设施失控损坏的;

(七)违章带电操作设备。

七、机损事故处罚款的扣除

第十八条违章操作造成机损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处理决定应当承担事故部分损失款,计划财务部有权从公司“事故处理文件”下发当月的事故责任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

八、事故费借支、审核、报帐

第十九条事故借款、报帐由安全运营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突发事故急需借款,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不在公司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电话请求财务总监、总经理后可直接到计划财务部借款。

(二)事故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必须齐全有效。无法开具有效的票据时,必须有领款人和两个经办人签字盖章,方可报帐。

(三)安全人员必须做到一起事故结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费用一次结清,不得占用安全经费,凡拖欠、占用安全经费,情节严重的,按挪用公款查处。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部设立安全专项帐目,每月对安全费用清算一次。

九、其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与此办法相悖的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南平医院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1.各类医疗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并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推诿扯皮,隐瞒不报。

2.在按规程操作的情况下,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

3.由于未按规程操作,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4.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研究后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5.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6.医疗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人员维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医疗设备原值折旧后赔偿。

篇3:酒店锅炉事故处理预案(7)

酒店锅炉事故处理预案(七)

为了保障酒店锅炉安全运行,确保酒店财产的安全,尽可能地杜绝人为出现的锅炉事故,保证蒸汽锅炉正常运转。特特制定锅炉事故处理预案:

一、组织领导

组长:zz

副组长:zz

成员:运行人员

二、责任分工

组长负责全面指挥,对突发的锅炉事故采取紧急的应救措施,对所需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统筹安排。

副组长及时进行通讯联络,如出现锅炉事故,保证技术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成员要保证锅炉应急抢修物品及时到位,做好充分准备,保证抢修工作顺利进行。

运行人员主要负责事故的技术处理,如锅炉重要部位出现事故不能自行解决的,可建议酒店与锅炉技术部门联系,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三、具体要求及应急措施

1、酒店制定锅炉工的职责及要求,使锅炉工在锅炉运行期间按酒店营业要求去完成其工作任务。

2、酒店所雇佣的锅炉工必须经过锅炉技术部门的培训,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司炉的操作过程。

3、对锅炉上的压力表、水位表及安全阀要按照要求进行年检、测量,保证其安全使用。

4、在锅炉停机期间,酒店的水电修理人员要对锅炉房的所有设备及其他整套附属设施进行检修,把可能出现的故障消灭在萌芽中。

5、在锅炉运行期间锅炉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所有成员的手机要昼夜开机,使其信息畅通,便于酒店主要领导与各方面人员的联系。

6、锅炉开机期间如果出现临时性的漏水、漏汽、锅炉断水和停电等事故,酒店及时组织有关修理人员进行抢修,防止事故的扩大。

7、锅炉开机期间如果出现突发锅炉爆管、排管堵塞、炉体某部位断裂等严重事故,首先要做好防范措施,保证司炉人员及酒店员工的人身安全,然后马上与有关的锅炉技术部门联系,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抢救与维修,保证锅炉运行的正常进行。

8、若锅炉发生火灾或爆炸等事故:①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内向酒店领导汇报,同时拨打119求助;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指挥抢险;③电工要在第一时间内切断电源;④若有人员受伤,抢救组应立即将其送往附近的卫生员抢救,若伤势过重,应立即向120求救。

篇4:工厂设备事故处理规定(7)

工厂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七)

加强设备管理,减少和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要使有关各方吸取教训。

一、事故范围的界定:设备和零部件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事故范围。

二、职责:

1.生产部负责将事故的报告以及事故当事人的事故报告送交设备部;

2.对设备出现损坏等事故,由设备部牵头会同生产部、综合部并召集事故操作工和所在班组长等,

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由设备部负责提交处理意见的报告;

3.设备部根据事故分析作出处理意见,由综合部在全公司进行通报,并以此教育全公司员工。

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1.设备事故性质的划分: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a)自然事故即为一般性意外事故,具有偶然因素,不可控制与预防;

b)技术性事故,即有偶然因素,也有必然因素;

c)责任性事故,即因操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设备重大损坏。也有维修工检修不到位,或检修不及时等造成损坏;

2.设备事故的处理

l设备事故发生后要用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性质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并通报全公司,教育全体员工引以为戒;

l按设备事故的性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a)自然事故,应对操作者和机修工进行教育,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视其情节一般不给予处罚,教育员工吸取教训;

b)技术性事故,应对操作者和维修者进行教育,对于责任人批评教育,加强责任心,提高维修质量,对相应承担的部分给予10―200元处罚;

c)责任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对责任人要求作出书面检查,直接责任人要按其价值的40%~100%赔偿经济损失,其工资下浮,性质恶劣的要开除出厂。

篇5: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一、各类医疗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并如实反应情况,不得退诿扯皮,隐瞒不报。

二、在按规程操作的情况下,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

三、由于未按规程操作,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四、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研究后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五、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六、医疗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人员维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医疗设备原值折旧后赔偿。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