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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工程建设时期的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内容与检查、考核办法。

二、火工材料及易燃易爆物品种类

1、火工材料指用于工程施工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器材等;

2、易燃易爆物品指用于工程施工施工的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绝缘油、氧气、乙炔、清漆、稀释剂、丙酮、环氧、固化剂、油漆、硫酸、盐酸、化学试剂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1、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应遵守有关管理条例,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做好防静电、燃烧、爆炸、隔热、隔潮等措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客货混装,要求专车运输。

2、派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要认真做好防范措施,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运输雷管炸药时应遵守有关技术要求,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手续,并派专人押运。

四、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1、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及火灾的预防方法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法。

2、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轻装、轻放,持别是装卸易爆、易碎危险品,对氧气、氮气、乙炔切忌可冲撞、曝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等,以防止引起爆炸和火警事故。

3、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有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4、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进行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渗漏时,不得入库。

6、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备(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等)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防爆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及照明线路开关防爆性能良好与否,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防止线路绝缘破裂而引起火警,危险品仓库内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灯头,人员离开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平坦不滑,撞墙时不应产生火花。

8、储存气瓶的仓库周围十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明火工作。

9、仓库内应设有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五。

10、装有氧气的气瓶严禁和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

五、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的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型的承窝木架内;如有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套以厚度不少于二十五毫米的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抛头撞击;

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押运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5、严禁将氧气瓶和乙炔瓶、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6、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7、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8、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允许运输。

9、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上白色,并用红颜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0、在接收氧气瓶、乙炔瓶时,应检查印在钢瓶上的钢瓶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否则应拒收。

11、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时,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空瓶应写明“空瓶”。

12、工作地点最多只允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3、油漆场所的油漆及溶剂贮存时,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及时加盖。

14、汽车库内不得存放桶装汽油、柴油。汽车载有桶装汽油、柴油时均不得进入汽车库停放。不准在车库内给汽车油箱加油或从油箱内吸取油品。

15、每个装有化学药品的瓶子上或容器上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

16、不准把氧化,还原剂及其它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17、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

18、材料部门保管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要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发放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部门、班组只能存放少量的清洗用的汽油、酒精,但要有专人专柜保管,用后剩余的要尽快收回,工作现场在没有作业时不允许存放易燃品(班组存放汽油不得超过5kg,酒精1.5kg),且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

19、油化验室要有防火措施,室内要保持清洁并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20、油务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不漏油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21、在对油进行烘热加温时,不得在烘热油时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下班前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岗位前应进行检查,关闭热源。

第五章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审批发放使用、回收

22、对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时间、数量、用途、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入,保管人员要验收、审核登记。

23、在生产现场使用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时,领料单必须由使用部门领导签字方可发放使用,汽油每次不得超过5kg(除大量使用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批准外),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措施。

24、发电机风洞内不允许使用汽油直接清洗设备,如工作确实需要,要经过使用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要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批准,并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25、使用后剩余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回收、保管,残废品应集中回收销毁。

六、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纳入项目部安全工作检查,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和《违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篇2: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施工生产安全,****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和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控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公路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指油漆、汽油、柴油、氧气瓶、乙炔瓶、其他化学溶剂等。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安全部、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凡在施工现场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第五条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8、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加强物品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料,应该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自燃爆炸。

10、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对遗留地上的化学性物料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氧、气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气焊、气割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3、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5、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6、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8、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篇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压缩气体的管理。

2.2?本规定所指的压缩气体是指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氧气、乙炔气、氮气、氩气。

三.相关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实施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年3月15日施行版

《记录管理程序》?CNF/MSMP-08

《装卸、贮存和运输管理程序》?CNF/MSMP-10

《物项验收、储存和发放管理办法》?CNF/MSRM

?QCS-004

《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办法》?CNF/MSRMQCS-002

《压缩气体安全管理规定》CNF/MSRMAQB-016

四.职责

4.1?器材分公司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和作业人员的培训。

4.2?器材分公司负责气瓶运输(包括装卸)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4.3?项目部和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黑体华文中宋4.4?储存、使用单位的领导职责

4.4.1?凡储存、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单位储存、使用的压缩气瓶妥善保管和防护工件负责,并指定专人保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性能合格的使用工具;

4.4.2?压缩气瓶储存、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抓好外部培训,使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4.4.3?要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封存或上交,严禁让职工操作和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进行更新;4.4.4?在工作中尽全力支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不符合项,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发生事故时不推脱责任,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黑体华文中宋4.5?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5.1?储存、使用压缩气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气瓶的储存、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应每周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作好记录(见附录1);

4.5.2?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并纠正违章现象,严重者要给予处罚;

4.5.3?在租用气体供应单位的钢瓶时,安全管理人员应验证所提供的钢瓶是否经过年检。

黑体华文中宋4.6?作业人员职责

4.6.1?操作时应按要求对易燃易爆压缩气瓶进行分开摆放,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两者距离应保持在5米以上,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若遇大风天气时两气瓶应放在上风头进行焊割作业,并远离易燃物品和热源;

4.6.2?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3-0.5(Mpa)的余压,以防止其它物质或空气窜入;

4.6.3?不在水泥地上滚动无护圈的氧气瓶或乙炔气瓶,装卸车时应避免摔、砸等剧烈碰撞;

4.6.4?气瓶在使用时应避开热源,可燃物品和强氧化剂,冬天当气瓶口发生冻结时,应用热水或用不含油脂的蒸气暖化,严禁用火烤或用其它工具敲击瓶体的任何部位。

黑体华文中宋五.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使用和托管一般安全管理

5.1?负责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定期对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5.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

华文中宋5.3.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

5.3.2任何时候移动气瓶时,阀门都应关闭。

5.3.3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无保护帽、防震圈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

5.3.4任何没有明显标识的气瓶不得进入现场。

5.3.5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严禁同车箱运输。

5.3.6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a)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b)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5.3.7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

六.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6.1?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安全管理

6.1.1易燃易爆压缩气瓶一定要分类储存,不同性质的易燃易爆压缩气瓶存放时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存放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1.2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单位和工程项目部、二级单位、气瓶托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九防?±措施进行管理。

1)防爆晒:夏季要搭棚遮阳,防止阳光直接照射到瓶体上;

2)防雨:存放点应设在高处,防雨淋和地面积水而导致瓶体锈;

3)防雷击:存放点应远离避雷针和高大建筑屋的避雷接地装置,应与其保持在10米以上的距离;

4)防油脂污染:存放点要与储油罐,桶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防静电:存放点应远离架空高压线和地下电缆,防止电缆在故障状态时而引发更大的事故;

6)防热源:存放点应远离暖气管、片,防止热源辐射;

7)防房室倒塌:存放点不能建在危房或临时房附近,更不能在危房内储存压缩气瓶;

8)防火灾:存放点应与可燃物存放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9)防腐蚀:压缩气瓶的存放点应远离具有强烈氧化和腐蚀性质的物质,并在存放点3-5米处设置消防器材。

以上九条必须由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

6.1.3储存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储存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防火的规定要求,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

6.1.4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储存点(仓库或临时仓库)应避开有放射性物质的场所,易燃易爆压缩气体存放点应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

6.1.5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6.1.6所有气瓶应关紧阀门,戴好瓶帽。

6.1.7气瓶放置应整齐,瓶帽佩戴齐全、完好。

a)立放时,要妥善固定。

b)横放时,头朝向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c)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2?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的使用管理

6.2.1工程项目部和二级单位在接收到气瓶时应对气瓶的外观(包括瓶帽、垫圈是否完好,瓶口有无损坏,有无油脂污染等)和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并由接收人在气瓶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

6.2.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用专用表测量瓶内压力是否能满足当天施工需要,测量时应用扳手拧紧,表接头于瓶口连接最少要保证4扣以上,防止气压过高时把氧气表射出伤人,开启时动作要缓慢,确定压力后,关紧瓶阀防止漏气。

黑体6.2.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放置地点,应远离电器回路和管道系统;不得放置在可能接触明火、高温金属或其他热源的地方。

6.2.4除吊装或移动外,气瓶均应牢固竖放。

6.2.5夏季施工时,气瓶应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6.2.6施工时,气瓶使用人员应把气瓶按规定分开摆放;氧气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小于5米二者距焊割点10米以上,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若有风时应将两气瓶放置在上风头,以防止火花顺风落到气瓶上,引起事故。

黑体6.2.7乙炔气瓶只能竖放不能卧放,以防止瓶内的丙酮流出。

6.2.8氧气瓶卧放时应支挡稳固,头高尾低,以防止瓶内的水分流出。

6.2.9氧气瓶、乙炔瓶的放置地点要避开上部的高压电线和地下电缆线。

6.2.10施工人员严禁坐在气瓶上吸烟,休息等违章行为。

6.2.11在用气瓶施工前,应检查气瓶的气管线是否老化、漏气,压力表的压力是否符合工作要求,乙炔气瓶的阻火器是否已安装并完好,焊枪是否漏气。

黑体6.2.12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6.2.13不得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

6.2.14当焊、割炬回火或连续产生爆鸣时,应及时切断气源。

6.2.15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6.2.16施工作业完毕后要卸下气管线、压力表及气割枪,关闭阀门,检查无漏气现象后方可离开。

黑体6.3易燃易爆压缩气体气瓶的返回

6.3.1施工负责人和气瓶使用人员要及时把气瓶返还临时存放点,并按照气瓶保管人员的要求,把气瓶摆放整齐,严禁乱摆乱放。

6.3.2各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使用和保管单位在使用完气瓶后应保证交回气瓶的瓶帽、防震圈齐全,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七.气瓶检验

7.1必须定期将气瓶交经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检验;

7.2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由检验机构做破坏性处理,不得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他人。黑体八.气瓶托管

8.1气瓶托管单位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8.2气体储存和使用单位负责气瓶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对气瓶托管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

气瓶托管单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必需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8.3气体采购单位必须与气瓶托管单位签定托管协议,气瓶托管协议要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九.文件和记录管理

本管理办法实施所形成的质量记录由器材分公司和事业部、工程研究院、专业化/区域分公司和项目部负责人指定专人按《记录管理程序》要求管理。

篇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易燃、易爆物品指:汽油、酒精、乙炔、煤气、液化气、氯气、烷气、氮气等。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储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使用气体钢瓶数量较大的单位要设立专用库房,餐饮场所应设专用液化气供气室,并做到安全管理制度齐全,要有专人负责。物品摆放整齐,不准超量,出入库、室手续齐全。助燃、易燃钢瓶不准存放在一起。

3、对库房、室内的防爆、排风等设备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有煤气设备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对管线、开关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人走关阀。

5、长期不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乱扔乱放,要统一处理。

6、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及灭火方法。

7、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1、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个人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使用人员应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助燃与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时要达到安全距离,禁止违章操作。

3、使用易燃、易爆液体物品,应用多少领多少。工作后有少量剩余时要加封存放,数量较多应及时入库或存放在安全地方,有专人负责。

4、使用的气体钢瓶要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没有合格证的钢瓶,严禁使用。

5、使用液化气罐时,气罐与炉具必须达到安全距离。气罐与炉具的连接管应符合安全标准,距离较远时,应用铁管连接,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每个气罐要有专人负责。

第四条:因违章、违规管理、使用造成后果的单位、个人,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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