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操作规程(二)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操作规程(二)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操作规程(2)

执行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81-85

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所采取的试验机量程应能使试件的预期破坏值不小于全量程的20%,也不大于全量程的80%。

试件如为标准养护,从养护地点取出后,应尽快进行试验,以免试件内部的温湿度发生变化。

试验前先将试件擦试干净,测量尺寸,并检查其外观。试件尺寸测量精确至1mm,并根据此计算试件的承压面积。如实测尺寸与公称尺寸之差不超过1mm,可按公称尺寸进行计算。

试件要求:试验前检查试件承压面平整度,承压面与相邻面的不垂直度,及是否有缺棱掉角情况,如有,则应在试验记录中加以注明。

将试件安放在试验机的下压板上,试件的承压面应与成型时的顶面垂直。试件的中心与试验机下压板中心对准。开动试验机,当上压板与试件接近,调整球座,使接触均衡。

试验应连续而均匀地加荷,加荷速度应为: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取每秒钟0.3~0.5Mpa(对于标准试件,即6.75~11.25N/s);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或等于C30,取每秒钟0.5~0.8Mpa(对于标准试件,即11.25~18N/s)。及时清理试验机下压板上残留的试验碎屑。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1Mpa):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Mpa)

P――破坏荷载(N)

A――试件承压面积(mm2)

以三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三个测值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如果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时,则把最大及最小值一并舍除,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如有两个测值与中间值均超过中间值的15%,则该组试件的试验结果无效。

取150×150×150mm试件的抗压强度为标准值,其它尺寸试件测得的强度值均应乘以尺寸换算系数,其值对200×200×200mm试件为1.05;对100×100×100mm试件为0.95。

抗折强度试验

混凝土抗折强度试验应采用150×150×600(或550)mm小梁作为标准试件。制作标准试件所用混凝土中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40mm。

必要时可以采用100×100×400mm试件,此时混凝土中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0mm。

试件如标准养护,从养护地点取出后应及时进行试验。试验前,试件应保持与原养护地点相似的干湿状态。

先将试件擦干净,测量尺寸,试件尺寸测量精确至1mm,并据此进行强度计算。在试件承压区及支承区标明接触线(跨距取试件截面高度的3倍)。

试件要求:试件不得有明显缺陷。在跨中1/3梁的受拉区内,不得有表面直径超过7mm并深度超过2mm的孔洞。试件承压区及支承区接触线的不平度应为每100mm不超过0.05mm。否则应在试验记录中加以注明。

按要求调整支承架及压头的位置,跨距取试件截面高度的3倍,所有间距尺寸偏差不应大于±1mm。将试件在试验机的支座上放稳对中,承压面应选择试件成型时的侧面。开动试验机,当加压头与试件快接近时,调整加压头及支座,使接触均衡。

试件的试验应连续而均匀地加荷,加荷速度应为: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取每秒种0.02~0.5Mpa(即0.15~0.375kN/s);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或等于C30,取每秒种0.05~0.08Mpa(即0.375~0.6kN/s)。记录破坏荷载和破坏位置。

试件破坏时如折断面位于两个集中荷载之间时,抗折强度应按下式计算(精确至0.01MPa):

混凝土抗折强度(Mpa)

P破坏荷载(N)

L支座间距即跨度(mm)

b试件截面宽度(mm)

h试件截面高度(mm)

以三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精确至0.1MPa)。三个测值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如果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时,则把最大及最小值一并舍除,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如有两个测值与中间值均超过中间值的15%,则该组试件的试验结果无效。

三个试件中如有一个其折断面位于两个集中荷载之外时(以受拉区为准),则该试件的试验结果应予舍弃,混凝土抗折强度按另两个试件的试验结果计算。如有两个试件的折断面均超出两个集中荷载之外,则该组试验无效。

采用100×100×400mm非标准试件时,取抗折强度乘以尺寸换算系数0.85。

篇2:酒店消防设施试验工作程序(二)

酒店消防设施试验程序(二)

为确保酒店防火安全,所有消防设施均应定期进行试验,通常每年应进行一次。

(1)按酒店计划时间,定期进行一次消防试验。

(2)按消防分区,每年选择不同的消防分区,选择烟感器、喷淋头、手动报警装置,进行人为的引动,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工作良好。

(3)选择消火栓水系统分区的高位消火栓,如酒店的顶层某处的消火栓,进行射水试验、检查,消火栓水泵是否有启动,水的射程和水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所有与消防联动的设备运行情况,如空调停运、电梯落至底层、疏散梯增压风扇开启。

篇3:新能源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

新能源公司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执行定期切换和切换制度。对设备实施定期切换和切换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第二条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是“两票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风厂应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

第二章设备定期切换运行及操作要求

第三条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切换运行,不但有利于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还能检验设备是否做到真正备用。

第四条建立设备定期切换台帐,并做好设备切换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批准人、监护人等;如不能进行设备切换应注明原因。

第五条根据运行规程及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设备切换项目,在规定时间实施设备切换工作。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前,值班长要与风厂专责工程师取得联系。并做好设备切换前运行参数记录工作。

第六条值班人员对设备实施切换操作时,必须有风厂专责工程师在现场检查指导。如执行设备切换操作存在较大风险性,应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相关人员到场监护。

第七条如设备进行定期切换运行时,需要进行倒闸操作还应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操作票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设备进行切换作业前,应先对即将投运备用进行绝缘测量,如果绝缘检测合格方可进行切换作业。否则应停止该设备切换作业,进行缺陷处理。

第九条在设备切换运行前,应先对即将切换的备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当确认无问题后,由执行操作人员与在设备就地检查人员通过对讲机取得联系方可实施设备切换操作。

第十条在设备切换过程中如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汇报值班长和相关领导,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备用设备启动后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停止运行。严禁将有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切换运行后,就地检查人员应对新投运的设备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只有当确认新投运设备已稳定运行后,方可停止原运行设备(联动设备除外)。

第十三条设备切换运行后,值班人员适当增加对该设备的巡视次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设备切换后的运行参数记录工作。第三章设备定期切换周期第十四条定期切换的设备包括:风冷变压器的冷却器等具有相互备用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切换周期:具有相互备用的附属设备每半个月切换一次。第四章设备定期试验

第十六条定期试验是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的必要条件,只有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工器具性能良好,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设备定期试验工作要按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试验。

第十八条绝缘工器具每年在春检期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工器具检验合格后,应粘贴检验合格标签,在标签中注明检验日期等,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单独存放或及时给予报废。

第十九条专用工具定期检查试验工作,液压力矩扳手、手动力矩扳手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液压力矩扳手每四年对使用的液压油进行一次更换。

第二十条试验工作由各风厂报安全监察保卫部,由安全监察保卫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应认真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和试验制度,公司相关部门将对本制度在风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试验工岗位安全职责

⑴试验性质不明的化学药品时要先小量预试,以免发生危险。

⑵混合化学药品时应按规定顺序操作。混合硫酸和水时,应将硫酸慢慢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严禁把水倒入硫酸中以免飞溅和爆炸。

配制-硝酸混合液时,应将硫酸倒入硝酸中。

⑶禁止嘴往移液管上吸取酸、碱或有毒溶液,应用橡皮球吸取。移注大瓶的浓酸、浓碱时必须用虹吸管或其它安全移注手段使酸碱从容器中流出。

⑷配制浓强碱溶液时,应把强碱放在烧杯中溶解,用玻璃棒搅拌,切不可放在塞紧的瓶中,以防溶液发热时瓶中压力太大引起爆炸。

⑸禁止将氨或浓强碱注入未经冷却或未用水稀释的热酸溶液中。

⑹浓强酸、浓强碱必须经稀释后才能中和。未经中和的浓强酸、浓强碱不得倒入下水道,以免腐蚀管道和毒害他人。

⑺真空蒸馏时容器容易爆裂,应在容器外面用金属罩加以防护。真空蒸馏后,必须等到容器冷却后方可放进空气。

⑻观察热的反应溶液时,应站在侧面,眼睛与烧瓶距离不得小于300厘米,防止溶液飞溅伤人。

⑼从热源上取下过热溶液时,不得立即摇动,以免溶液飞溅,发生汤伤。

⑽溶液必须经过充分搅拌后才能加热。否则密度不同可能发生溶液飞溅伤人。

⑾氨水及其它具有较高蒸汽压的液体(乙醚、乙醇、溴、硝酸、盐酸等)不得完全装满容器。也不得曝晒于日光下或贮存高温处。

⑿开启盛放有乙醚、乙醇、溴、硝酸、盐酸、过氧化氢及氢氟酸等溶液的瓶子时应在通风柜内进行,瓶口应蒙上洁净的抹布,并不得直对开启者。

⒀下列会产生有害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1)金属试样等溶于硝酸易产生氧化氢。

2)用氯酸钾等处理盐酸溶液易产生氯气。

3)氢氟酸和氢氟酸盐蒸发处理时氟的化合物。

4)酸与含砷的化合物作用时产生砷化氢。

5)用酸破坏亚铁氰化钾钠的溶液。

6)酸化含氰化物的溶液。

7)酸化含硫氰化物的溶液。

8)酸化可溶性硫化物的溶液。

9)酸化含溴盐的溶液。

10)蒸发硫化氢溶液。

11)使用硫化氢。

12)含汞、砷等化合物沉淀的灼烧等。

⒁使用酒精灯前应仔细检查周围有无易燃物品、喷嘴是否畅通、容器是否渗漏。如发现有堵塞或渗透的现象时严禁使用。

⒂酒精在使用过程中或未完全冷却时不得添加。熄灭酒精灯时应用盖盖灭,不得用嘴吹。

⒃不准把笨、酒精、乙醚、汽油、丙酮等易燃液体放在加热设备上或酒精灯旁。

⒄蒸馏或蒸发易燃物品或者加热易爆物品时应在水溶中进行,禁止直接放在炉上另热。

⒅下列物质混合时存在起火爆炸的危险必须严格注意:

1)活性碳与硝酸铵。

2)旧布、木料与浓硫酸。

3)氧和有机物。

4)黄磷与空气。

5)过氧化钠与酒精和其它可燃性液体接近同时有水存在时极易起火。

6)氯化钾溶液与有机物。

7)高锰酸钾与有机物、浓硫酸。

8)碘与氨水。

9)漂白粉与硫酸。

10)重铬酸钾与有机物。

11)苦味酸及其盐类与有机物。

12)钾、钠、氧化钙、电石、五氧化二磷等吸水时容易产生高热而起火。

13)过氧化钠、氯酸钾、高锰酸钾加入酸后会急刷发热。

14)硝酸铝、硝酸、亚硝酸与有机物混合容易爆炸。

15)过氯酸与酒精接触易爆炸。

16)银盐的氨溶液放置时可能发生爆炸。

⒆使用过氯酸时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1)浓度高于80%的过氯酸因能自我爆炸不可使用。浓度为66%~70%的过氯酸虽没有自我爆炸的危险,但仍不得与未稀释的热酸、热酸蒸气及有机物接触,因为接触后容易发生爆炸。

2)使用过氯酸时,若有氧化物存在,则必须在加过氯酸前,先用硝酸作预防措施。

3)过氯酸的挥发应在效率很高的通风柜内进行。

4)排除过氯酸的烟道,必须及时用水仔细冲洗干净,否则遇氨或硝酸烟是易爆炸。

5)过氯酸如已变质,应用大量水稀释后倒掉。

6)沾有过氯酸的抹布不得乱丢,应用大量水浸洗干净后丢弃。

⒇使用刷毒化学物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一砷、黄磷、四乙基铅等)必须在专门的通风柜中进行。其容器、量筒等都应是专用的。用后应加以消毒。含有剧毒物品的溶液未经消毒处理不得放入下水道。

(21)使用氰化物时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1)不准把氰化物与酸类共存一处。

2)氰化物溅落在地上时,可用5%硫酸亚铁冲洗。

3)工作完毕须用10%硫酸亚铁溶液洗手。然后现用肥皂洗净,以免中毒。

4)手、脸、皮肤带有伤痕时不得接触氰化物。

(22)使用水银时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1)不准将水银直接暴露于空气中,必要时可加水覆盖不能加水是则应交水银装入瓶内,盖紧盖子。

2)装有水银的仪器应放在浅盘中,工作时应尽可能不让水银洒出。

3)散落在桌上或地面上的水银必须立即全部收集起来。不易收集的水银必须撒上硫磺粉或20%三氯化铁加以清除。

(23)使用铅砷时应遵守下列安全事项:

1)工作后必须洗手。接触铅时最好先用硫化钠溶液,后用肥皂洗净。

2)工作后必须洗手。接触铅时最好先用硫化钠溶液,后用肥皂洗净。

3)凡是接触四乙基铅的操作,均应参照“汽油库安全规程”中的关规定进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5:装饰公司检验试验程序

1、总则

对外购、外协产品、过程产品和竣工工程项目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确保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2、职责

2.1技质部对各阶段的检验和试验的实施及其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2材料部对外购、外协产品、顾客提供产品交检工作负责。

2.3项目部对提出申请"紧急放行"、"例外转序"、"临时脱离工艺"的产品进行标识、记录,技质部负责审批,确保其质量的可追溯要求。

3、程序概要

3.1制定并实施Q/CS02-4.10-2000《检验和试验工作程序》确保进货,过程和最终竣工工程项目各阶段的检验和试验达到规定的要求。

3.2进货检验和试验

3.2.1对外购、外协产品、顾客提供产品进入施工工地后由材料部在验收前办理送检手续。

3.2.2对装饰材料实施检验的依据是:图纸、技术文件、质量标准、进货检验等规程等。

3.2.3检验人员实施进货产品检验,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手续或直接转序,不合格的产品按Q/CS02-4。13-2000《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规定通知材料部办理退货,对于顾客提供产品由经营部与顾客协商,按该程序规定进行不合格品的处置,确保不合格的外购、[[外协产品不进入施工工地。

3.2.4对办理了"紧急放行"审批手续的外购、外协产品,由库房对其进行标识,项目部负责保持好标识,技质部负责对其进行记录,以保证其质量的可追溯性。

3.过程检验和试验

3.1上道工序应由操作者自检后交质检员进行检验,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待不合格问题解决后,经再检合格后方能允许下道工序的施作,下道工序要对上道工序进行交接检。

3.2质检员根据工序的复杂程度,技术要求、操作者水平等因素,有针对性实施巡检。

3.4质检人员按照施工工艺和国家有关规范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合格后报顾客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方可实行下一道工序。

3.5经检验合格的方可转序,不合格的按Q/CS1301《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规定处置。

3.6例外转序,临时脱离工艺应有可靠的追回程序时,经技质部审批后才可例外放行。

3.4最终检验和试验

3.4.1质检部负责按检验规程对工程项目实施最终检验和试验。

3.4.2最终检验和试验应在所有规定的确良检验和试验均已完成,且全部达到规定要求后进行。

3.4.3最终检验和试验判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给用户,并按Q/CS1301《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规定处置。

3.5检验和试验记录

3.5.1检验和试验记录的建立、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储存、保管及处理等要求按Q/CS1601《质量记录的控制程序》规定执行。4.10.3.5.2检验和试验记录由质检部负责保存。

4.支持性程序文件Q/CS02-4.10-2000《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