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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厂吊装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引用标准

GB5082-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

5.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角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1999的规定。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2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6.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篇2: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1、规范安全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安全票证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监督检查分厂《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执行情况。

3.2分厂设备处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3分厂安环处负责并对各单位的票证进行监督、检查的。

3.4各分厂设备处每月发放并回收各种票证。

3.5国家或行业有以上作业部门标准时,执行新标准。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4.1.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4.1.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4.1.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4.2.1、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4.2.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4.2.3三级吊装作业为1般吊装作业。

4.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3.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23014的规定。

4.3.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3.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4.3.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分厂设备处负责管理。

4.4.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分厂设备处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1并报设备处负责人批准。

4.4.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篇3: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规范厂区吊装作业,保证作业安全2适用范围本公司区域吊装作业3作业证管理要求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3.2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程1.6.5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械能源部门负责人批准。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附录:(标准的附录)4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地点起重设备名称及牌号起重人员吊装现场(负责人)作业时间起重设备使用证编号吊装内容起吊物单件最大重量(吨)起吊高度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车间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安全员:(签字)车间安全员:(签字)设备部门审批(会签)意见: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篇4:钢管圆钢吊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杜绝吊装(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1)本制度规定了钢管(圆钢)吊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规范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行车吊装(卸)作业。

三、吊装作业的分类等级

第三条:公司行车吊装额定质量均小于等于10吨,级别为三级吊装作业;类别为一般吊装作业。

四、吊装(卸)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行车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五条: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行车操作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进行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六条:吊装(卸)钢管(圆钢)总质量大于40吨时应制定吊装(卸)施工方案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吊装(卸)钢管(圆钢)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或技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40吨以下(含40吨)由钢管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报公司安全和技术部门备案。

第七条:吊装(卸)人员基本组成:一名指挥长,两名司索工,一名行车操作工,四人组成,可根据任务量的大小调节人力。

五、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要进行吊装(卸)作业前的安全动员教育,讲清此次吊装(卸)任务的时间、地点、位置、重量,码垛形式、钢材型号,及装(卸)车牌号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检查人员仪容仪表是否符合规定,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穿劳保鞋等劳动保护措施,指挥要佩带响亮的口哨。

第十条:各种吊装(卸)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卸)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一条:安全部门和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从事指挥和行车操作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吊装(卸)人员、吊装钢管(圆钢)所在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行车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经计算选择使用,并进行无负荷运行试验,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十四条:吊装(卸)作业人员对吊装区域内的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气象条件等)。

六、作业中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的标志,戴安全帽。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按信号要求进行指挥,行车工和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信号联络可采用无线对讲机进行联络,达到口令清楚,描述准确易懂。

第十七条:开始吊装(卸)钢管时,司索工在行车吊起钢管一端高度约30厘米呈倾斜状态,从下面穿司索时,严禁直接用手穿越吊起圆钢的正下方,应采取硬物绑定穿越,或者利用软索进行引穿。

第十八条:确定好司索放置在钢管(圆钢)平?中点后,司索作业人员要离开钢管(圆钢)安全距离2米以上,行车操作人员确认安全后行吊才能下放落地,作业人员摘下司索,行车吊钩位移至钢管(圆钢)平?点处;待观察停放安全无误后,司索工再向前拉起司索挂在吊钩上,此工序需要二人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吊装(卸)前必须试吊,试吊时高度20至30厘米,试吊时检查机具和司索受力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平稳起吊运送;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中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昼(夜)间室外遇到暴雨、雷电、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或者室内有烟、尘等影响视线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现场不准动用明火,作业现场的吊司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行车吊装钢管(圆钢)时,其所承受的栽荷不得大于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四条:行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起吊运行过程中指挥人员和行吊作业人员要严密监督吊钩下面的人员情况。

七、作业人员操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车作业人员要按照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六条:司索工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七条:行车工当起重吊钩或者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者有其他物体时不得进行起吊操作。起吊运行时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米。

第二十八条: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冰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九条: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三十条: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所吊圆钢的质量达到额定值80%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三十一条:圆钢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者斜拉时不得进行起吊。吊有棱角的钢与司索之间必须有衬垫物。

第三十二条:不准用不同种类或者不同规格的司索混在一同使用吊钢管和圆钢。

第三十三条:钢管(圆钢)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圆钢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四条:行车工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司索工离开安全距离,无法看清吊钢情况,无法看清指挥人员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和落吊。

第三十五条:停工后和休息时,不得将吊钢、吊具、和司索吊在空中,行车工有责任清理吊钩上挂具(件)。

第三十六条:行车工作时,不得对行车进行检查维修;在有负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七条:行车吊钢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八、作业完毕整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吊装作业结束后,行车操作工将行车(停在安全梯处)、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切断电源。

第三十九条: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吊钩上不准挂其他索具和吊具,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

第四十条:对接替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十一条:对行车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九:罚则

第四十二条:不听指挥人员指挥,冒险作业的,给予负激励100元。

第四十三条:行车带故障隐患运行的,给予责任人负激励100元。

第四十四条:行车超负荷起吊运行的,给予负激励200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其他作业要求的,给予负激励50元。

第四十六条:出现伤害事故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负责人负激励200元以上。

第四十七条:“三违”(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视情给予负激励100至500元。

十、审核、偏离、培训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厂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部门、分厂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山东威兰德精密特钢制品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

篇5: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及《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安环科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4.2起重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环境恶劣危险大的作业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办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起重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6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距离电气线路要有一定距离。

4.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设备、容器等做起重吊装锚点和拴吊绳或缆风绳。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4.10起重吊装前必须先试吊,离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11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吊装重物或起重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点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性机械的操作规程。

4.14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装(十不吊):

4.16.1信号不明;

4.16.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16.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16.9重物越人头;

4.16.10安全装置失灵。

4.17必须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8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9车间负责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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