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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金属设施刷漆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一、目的

为加强各物业室外金属设施装饰管理,确保公共设施的美观和正常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属各物业公司

三、职责

1、各物业公司维修部为室外金属设施刷漆养护的归口管理部门;

2、维修部主管负责对室外所有金属设施的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并作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性能良好;

2、物业公司经理对所有室外金属设施的养护情况,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维修部整改。

三、管理规定

(一)检查及刷漆范

1、所辖范围内所有室外金属设施设备、构筑物等;

2、刷漆时间(每年两次):3月15-4月15日;9月15-10月15日;

3、检查及质量要求:

①所有室外金属设施设备平时做到无破损变形、无污迹、无乱贴乱画、无起皮等现象,且颜色一致;

②颜色要求

A室外(小区内)金属设施均根据公司要求颜色统一涂刷;

B小区内井盖颜色:污水井:黑色雨水井:灰色消防井:红色供热井:黄色热力井:黄色供水井:天蓝色电力井:绿色

③刷漆工作程序:

A.准备除锈刷漆前,必须用废旧报纸等铺设地面,以防油漆污染;

B除锈用钢丝刷、纱布打磨金属设施表面,以达至物体本色及表面平整、干净;

C.刷防锈漆刷1遍,确保金属物体表面均匀,无色差(使用工具:油漆、刷子、稀料);

D.刷面漆刷2-3遍面漆,确保金属物体表面颜色均匀一致。

E.工程完毕认真检查工作现场,对因施工造成的垃圾和污迹要及时清理,确保地面洁净;

(二)峻工验收

工程完毕后,由各公司维修部联合监察室、物业总公司等相关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不合格部位限期整改,以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

四、检查与处罚

1、各物业公司办公室(或指定专人)对维修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自查,以便及时整改;

3、物业总公司品质管理部负责对所有室外金属设施的不定期抽查和质量验收,确保室外金属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对检查中不达标的公司及个人,将处以100-1000元处理。

五、说明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篇2:某炼铁厂氧气设施维护点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特制定氧气设施维护点检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炼铁厂范围内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3点检内容

3.1定期检查管道焊缝、法兰连接处有无氧气泄漏,每月一次。

3.2定期检查氧气专用截止阀的阀杆外露部分保护措施是否完好,是否有灰尘和油污等的污染,“禁油”标记是否醒目,氧气截止阀门开度指示是否醒目,手轮上“开—关”方向的字样及箭头是否醒目,每月一次。

3.3定期检查氧气调压阀组平台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棉纱,油污等易燃物品的存在,每周一次。

3.4定期清理管道调节阀前过滤器上的积尘和杂物,半年一次。

3.5定期检查阀门的端法兰连接导线是否有腐蚀、断裂现象,每月一次。

4点检结果处理

4.1每次的点检结果要及时、如实的填写在所属区域的《设备点检台账》上。

4.2在点检中,发现的可以自行处理的问题(如因螺栓上紧力不够引起的泄露),点检人员要及时处理,并按要求详细记录在小组的《设备点检台账》上。

4.3需要维修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工进行处理,并将问题和处理结果,填写在《设备点检台账》上,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列入周检计划,予以解决。

4.4对点检中发现的因管道泄露,压力、流量调整装置等故障造成的严重问题,必须休风处理的,要列入检修计划,并记录在小组《设备点检台账》和《设备隐患、故障和事故台账中》,按《氧气管道操作检修维护规程》进行检修。

4.5对点检中发现的因管道泄露,压力、流量调整装置等故障造成的必须立即休风处理的问题,马上通知维修单位、设备科、调度及相关人员,经确认后,要紧急处理,并填写在区域《设备点检台账》和厂《设备点检卡》上。

5考核

5.1《设备点检台账》和《设备点检卡》及《反馈表》要及时填写,不准回忆填写,否则处罚责任人30分。

5.2《设备点检台账》记录要齐全、完整、认真,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记录的,扣除责任人30分。

5.3因点检不到位,造成设备事故的,扣车间责任人40分。

篇3:炼铁厂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减少雷电灾害,在遭受雷电灾害时缩小事故范围,减少损失,以及在生产设备发生绝缘损坏时避免人员伤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炼铁厂生产及办公全部区域。人员包括炼铁厂全部职工、各驻炼铁厂单位、在炼铁厂范围内临时施工单位、在炼铁厂范围内活动的其它人员。设备包括炼铁厂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及在线生产设备、所有施工设备、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3.责任划分

3.1.设备科负责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上述设施的改造及年检协调工作。

3.2.各车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日常点检工作,并纳入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范围,车间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由车间主任指定各设施具体负责人。

3.3.驻炼铁厂维修单位负责炼铁厂范围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专业点检及维护维修工作,并要指定具体负责人。

3.4.驻炼铁厂其它单位及临时施工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日常点检工作,并要指定具体负责人。

4.细则

4.1.设计与施工

防雷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由上级指定的设计与施工部门进行,炼铁厂及驻厂维修单位给予设计施工便利,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减少。

4.2.点检与维修

4.2.1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点检与设备点检一并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每月至少一次,设备安全接地每周至少一次,并将点检情况记录于设备台账。

4.2.2在防雷设施5米范围内施工时,每周至少点检一次,在2米范围内施工时,每天至少点检一次,以防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防雷设施,并将点检情况记录于设备台账。

4.2.3点检标准以炼铁厂《电气管理技术规程》中相关条目为依据,发现有损坏现象的要在12小时内通知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在24小时内修复。

4.2.4施工单位损坏炼铁厂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否则,由炼铁厂结算的,在结算时扣除维修费用,不在炼铁厂结算的,炼铁厂通知施工管理部门,并有权中止其在炼铁厂范围内的施工,直至整改合格。

4.2.5施工过程中必须断开接地引线或改动接地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炼铁厂并上报施工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期间采取足够的临时措施,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4.2.6维修单位在检修过程中涉及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必须通知炼铁厂,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状并保证原技术指标。

4.2.7接地电阻每年雷雨季节开始前检测一次,发现不合格的及时采取措施在一周内修复,其中用于防漏电伤害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合格在24小时内处理,否则必须采取临时措施。

4.2.8建筑物、构筑物避雷针每年雷雨季节开始前检查一次,发现有断裂、腐蚀在24小时内修复。

4.2.9避雷器、过电压吸收器的检测、更换以相应产品规定执行,并且阀式避雷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氧化锌避雷器及过电压吸收器每两年至少检验一次,检验委托动力厂进行。

4.2.10避雷产品必须采用取得国家相关资质、符合国家入网标准的产品,并与装设部位所需电压等级、泄流容量相符。

4.2.11各金属管道要保证其可靠接地,特别是高于建筑物、构筑物顶面及空旷地带架空的管道和煤气、氧气、煤粉管道,但不得利用水管、蒸汽管、水泥结构上的金属栏杆等非永久性结构及煤气、氧气等有危险介质的管道和构架作为接地、接零线路。

4.2.12电气设备及安装金属平台、电缆铠装层、电缆屏蔽层、保护零线必须可靠接地,保护零线要重复接地,尽量采用三相五线制。

4.2.13不得在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附近放置易燃易暴物品。

4.2.14在防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外,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面安装各类天线,以及其它引入室内、地面、与易燃易爆物品和人员活动范围安全距离不足的金属物。

4.3其它相关规定

4.3.1.雷雨天气停止在高炉、热风炉、除尘器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顶层的工作,特别是处于防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防遭受雷击。

4.3.2.雷雨天气停止在接地设施上的工作,停止线路拆接、测量工作,以防止高电位侵入造成伤害。

4.3.3.雷雨天气停止在未经确认可靠接地的金属管道上的工作,以防止高电位侵入造成伤害。

4.3.4.雷雨天气要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闪电伤害。

4.3.5.雷雨天气要尽量远离防雷设施引下线、架空线路等,避免反击和跨步电压伤害。

4.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考核办法

5.1.接地设施未按周期点检,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或责任单位2分。

5.2.接地设施损坏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或责任单位2-5分。

5.3.因接地设施损坏造成设备损坏,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或责任单位5-10分。

5.4.因接地设施损坏造成人身事故的,按安全部门人身事故处理规定处理,由设备部门处理时,按事故程度轻重,考核责任单位20-100分,车间领导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

篇4: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3、术语和定义3.1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3.1.1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3.1.2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3.1.3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3.1.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3.2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3.3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3.4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4、职责4.1安全科4.1.1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4.1.2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4.1.3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4.2设备科4.2.1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4.2.2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4.3各车间4.3.1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4.3.2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5、安全标志管理5.1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5.2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5.3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5.3.1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5.3.2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5.3.3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5.3.4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5.3.5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5.3.6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5.3.7安全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或造成新的隐患。5.4未经厂领导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标志。5.5在修整或更换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5.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工作,避免安装不牢、污损甚至丢失。5.7各部门应做好对安全标志的巡检,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6、安全防护设施管理6.1各部门应在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6.2各部门在申报、领用、安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严格选择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6.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安装、投运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应拒绝接纳竣工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6.4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或废置,如确有必要移动、废置或单独停运安全设施的,需经厂领导和安全科批准。6.5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施工结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6.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6.7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停止相关区域内的生产。无法停止生产的,在检、维修前必须与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做好沟通,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安全科和厂长批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监护,以确保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6.8各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应同时对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护。6.9各部门应对新上岗、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6.10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安全防护设施建立档案。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安全防护设施管理遵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7、考核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设置、使用、维护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考核责任人50—100元;属部门管理原因的,连带考核部门主要领导50—100元。8、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文件》(TGB*/C*-46-2010)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齐全、可靠、有效并持续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针对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设置的具有减弱、隔离、控制、警示作用的防护、联锁、报警、检(监)测、显示、应急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管理、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

?(一)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项编制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三)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装置和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六条装备部

(一)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纳入到设备管理体系,按

照设备评价周期进行评价、指导;

?(二)负责对各单位经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负责对各单位专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维护、校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关于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负责组织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交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按“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设备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优先采购,选择有资质、合格的并能满足供货周期的供应商;

(二)负责优化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购流程。

?第九条各单位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点检、维

护、检修标准;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管理台帐;负责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日常和专业点检、维护;

?(二)负责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增补、变更等的研讨,并将确定的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报装备部审批备案(具体流程见附图);

?(三)负责向有关具备检验资质的单位提供本单位内安全装置和设施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计划;

?(四)负责对设备检修后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引进新设备时,对设

备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齐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确认;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安全装置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第十条安全装置和设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能够消除、减弱、隔离、防护、保护、检(监)测、显示、警示等方面进行控制:

(一)检(监)测装置和设施。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检(监)测到设备异常运行的相关工艺参数、现场区域实时状态以及区域有害气体泄漏等。如:在线监测装置、CO气体检测仪等。

(二)显示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起到显示相关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等。如压力表、温度表、速度表、负荷表等。

(三)报警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下用“声、光”能给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装置和设施。如声光报警仪、声光显示牌等。

(四)防护、隔离装置和设施。在生产区域以及设备本体、周围加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能够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员误操作、误进入危险区域的装置和设施。如护网、栏杆、光栅等。

(五)保护、联锁装置。在生产设备异常运行或人员误操作情况下,相关保护值达到规定动作值时能够起到立即切断转动设备和电源,设备启动前必须解除联锁等装置。如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停机的装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紧急、备用装置。在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发生突发故障,需要立即停机或从生产系统中立即切除出的紧急装置。如事故停机紧急操作按钮、快速切断阀、UPS电源等。

(七)减弱或消除事故装置和设施。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够用来缓减、消除、减弱事故扩大的装置和设施。如阻火器、防火门、灭火器等。

(八)其它用来消除、预防、隔离、减弱、警示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做往复运动、转动设备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两物体发生机械运动间隙小于500mm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五)凡是独立运转设备区域应加装隔离装置设施,如护网、护罩、光栅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发事故。

(七)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引发事故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八)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运动而引发事故。

(九)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脱落,从而引发事故。

(十)每台机械转动设备都应设置紧急停机装置,使突发故障引发的危险得以避开。紧急停机装置的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并可迅速接近其装置,使危险过程立即停止并不产生附加风险。

(十一)高温、高压的容器、管道运行过程中为防止高温烫伤、超压爆炸必须加装就地和远方检测表计和远方能控制的泄压装置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十二)主体设备与关键的附属设备应加装连锁保护装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气体管道、设备区域应加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十四)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上按标准要求应配置电气保护装置。

(十五)在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检修期间,电气主开关和与管道内介质隔断的首道阀门上应加装专业安全锁等装置和设施。

(十六)如单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时,应考虑同时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四章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运行状况、有效状态进行日常管控,制定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专业点检;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等情况的缺陷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状况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应制定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逐级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台帐(包括点检、维护、保养、增补、拆除、变更等)的完善性以及台帐运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要求立即修复,不具备立即修复条件的,应组织生产退出运行或经本单位厂级安全负责人同意采取可靠监护措施,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不能及时修复,已采取可靠措施的,各单位应确定监护、修复责任人和修复时间。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安全装置和设施按类别、分区域确定管理责任人。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损坏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日安排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点检、维护,

发现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有损坏或失效,应按管理流程立即报告并组织修复。相关管理人员应到现场安排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年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发现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现场用来检(监)测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和需要定期检验的阀门等装置和设施,各单位应提前提报计划,按时到指定地点或经有资质的人员到现场校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详细的检查、检测、维护记录。未经检测、检验或安全装置和设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装置和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调整、缺省,如需发现需要拆除、调整的应经厂级领导批准,并由各单位组织研讨后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并经装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批准需要拆除撤销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在拆除过程中,应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以防发生意外。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以后,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档案随之取消。

?第二十三条现场在用设备或作业环境需增设、改进的安全装置和设施,由各单位设备、生产、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属作业区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出可行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新增设的安全装置和设施,一经投入运行,应配套制定相关点检、维护、检修标准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设备检修或抢修后,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及时复位,经所属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未恢复、验收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依据类别备足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备品备件,要依据现场设备运行实际状况、生产工艺,遵循科学简单、易操作、符合标准要求进行选购。确保在安全装置和设施故障或损坏的情况下能够随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提报安全装置和设施备品备件时,要提前提报采购计划,要注明“安全装置和设施”字样,设备物资采购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要优先组织采购并选择有资质、合格的、质量可靠的装置和设施,供货周期能够满足要求的供货商,在提报计划后两周内完成订货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八条引进新设备时应配套引进相应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未配套引进或不能满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时,应在竣工前逐项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满足相关标准前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九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装置和设施应纳入安全“三同时”相关管理范畴。

设计单位要按当前相关最新安全标准进行选型配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要依据现场运行环境、同行业的运行经验,组织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图纸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的设备、安全主管部门应做好过程监督、检点工作。对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安装要抓好过程控制,做到安装规范可靠、校验精确有效。工程竣工投运前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并同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由于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管理混乱而导致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残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安全装置不设置、或虽设置但不符合标准而造成伤害事故,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未组织进行研讨,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装置和设施发生故障、损坏等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新、改、扩建工程及大中修、抢修工程安全装置和设施不健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违反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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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安全装置和设施变更、拆除流程图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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