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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一、安全目标:

1、因工死亡事故为零。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1.1、发生死亡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0%。

1.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1.3、事故单位区长扣罚3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发生活费300元。

1.4、事故主要责任人待岗培训3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2、因工重伤事故为零。

2.1、公司对炼铁厂的处罚由事故单位全额承担,炼铁厂按公司处罚额度2倍进行处罚。如当月无力承担全部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月进行处罚。

2.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2.3、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2.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事故单位全部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2.5、事故单位区长扣罚2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500元。

2.6、事故主要责任者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3、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为零。

3.1、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3.2、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3.3、事故单位区长罚款1000元,兼职安全员罚款500元。

3.4、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并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处理。

4、厂区铁路及交通事故为零。如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扣罚

5、千人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如发生轻伤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5.1、发生轻伤事故隐瞒不报,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0元。

5.2、发生一次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2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长2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50元。

5.3、同一个车间连续发生两起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3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4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元。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工资总额20%,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5.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及陪护人员由事故单位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5.5、违章操作的事故责任者及其他事故责任者待岗安全培训1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

二、基础工作

1、各单位每月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传达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及任务,宣讲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责任制、安全生产形势及任务。一次不开,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2、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检查隐患整改记录、事故分析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检查考核记录等基础记录必须详细、完整、齐全。记录不全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记录不认真、不详细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基层班组安全记录不认真、详细,每项扣罚所在班组班长2元,并株连所在作业区大班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3、三级安全教育档案、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设备档案齐全,未建档案或档案不全、漏项,每处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5元。

4、各作业区每周至少组织对本作业区安全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炼铁厂备案。

如作业区安全检查不细,被炼铁厂、公司检查发现有违章人员及安全隐患,除正常扣罚当事人外,株连作业区内部比当事人职务高人员的管理责任。

5、4小时以上计划检修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报炼铁厂安全员;4小时以上临时检修必须提前3小时将安全保障措施报炼铁厂安全员。否则,每次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6、炼铁厂安全员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事故分析会等安全会议,一次不参加,扣罚所在作业区兼职安全员30元,并扣罚所在作业区全体员工每人1元。

三、安全教育培训

班组长半年至少培训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员工安全教育率达到100%。培训、安全教育率达不到100%,每少1%扣罚责任单位10元,责任人5元。对不参加培训、安全教育者,每次扣罚20元。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5页共26页对重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人员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者,处罚所在作业区区长

100元/人,班长50元/人,兼职安全员50元/人。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违章作业

1.1、员工工作劳保着装不整,每次罚款30元,并株连在场人员每人5元,所在单位领导50元;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未加以制止罚款50元。对违章作业造成的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并追究事故责任。

1.2、在检修设备时,维修人员应互相联系,必须挂禁止操作牌或设专人监护,必须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否则每人次罚款30元,并株连责任单位领导50元。造成安全事故,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处理。

1.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该人每次5元,并株连该作业区当班班长、大班长(段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1.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对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人次。

1.5、从事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系统检修、工作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罚款100元/人次,并株连班长、大班长100元,区长500元。

1.6、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一次违章作业罚款50元,并株连单位领导100元。

1.7、各作业区本车间内部检修及作业区与作业区之间检修,必须沟通联系好,做好防护措施,通知炼铁厂调度室备案。

1.8、必须保证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可靠,每发现一处部位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9、防火设施、消防器材不准乱动、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人加罚200元。

1.10、危险部位、要害岗位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1.11、在煤气区域、危险部位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据事故类别处理。

1.12、炼铁厂全体员工佩戴安全帽必须将下颚带带上,每发现一人不按要求带罚款2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每人20元。

1.13、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必须距离5米以上,不得同时进行吊装,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30元。

1.14、油库、材料库、备件库、风机房、液压站、配电室、主控室等易燃易爆部位和关键岗位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6页共26页严禁吸烟,在以上部位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次,株连该车间所有领导每人5元;发现有烟头,扣

罚岗位负责人10元/个,株连该车间在场所有人员每人2元。

1.15、严禁高炉、布袋私自放散,否则每发生一次按重大险肇事故处理。

1.16、严禁坐安全帽,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人员罚款50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300元,如领导在场未加以制止,扣罚1000元。对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当月发生活费300元,后果严重者解聘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1、从炼铁厂班子做起,每天对各作业区安全、现场、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调度室设排查记录本。

2、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扣罚作业区区长50元,兼职安全员30元。

六、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作业区区长按责任状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2、对完成好的基层安全员,每月奖励100元。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某直属冶炼室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除了有正确的安全方针和必不可少的规程、制度、标准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去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安全方针、法规、制度、标准劳动者遵章守纪。

一、企业负责,就是说企业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企业从创建、生产准备到生产的过程,都要保证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不能只讲经济效益,忽视安全。

二、一般规定:

1、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防毒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和学习。

2、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除了有正确的安全方针和必不可少的规程、制度、标准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去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安全方针、法规、制度、标准劳动者遵章守纪。

一、企业负责,就是说企业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企业从创建、生产准备到生产的过程,都要保证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不能只讲经济效益,忽视安全。

二、一般规定:

1、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防毒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和学习。

2、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与作业相应的劳动防护品。

(1)、酸处理作业时,应穿戴耐酸工作服、胶靴、胶手套、防毒口罩等。

(2)、熔炼作业应穿戴白帆布工作服、炉前鞋、工作帽、石棉手套等。

(3)、禁止在生产场所进行一切危行安全生产的活动。

(4)、每个职工学会酸、碱灼伤的抢救知识和方法。

(5)、全体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硫酸等强腐蚀性试剂的保管、使用常识,熟悉一般防火知识,对塑料、油、电器设施等易燃物注意保管。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工具,注意高温管路、设施安全,保证工作场所空气良好。

(6)、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要求每个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制度以及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7)、安全生产责任的最基础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核心,下班后打扫岗位卫生,认真交接好安全和生产情况,方可下班。

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与作业相应的劳动防护品。

(1)、酸处理作业时,应穿戴耐酸工作服、胶靴、胶手套、防毒口罩等。

(2)、熔炼作业应穿戴白帆布工作服、炉前鞋、工作帽、石棉手套等。

(3)、禁止在生产场所进行一切危行安全生产的活动。

(4)、每个职工学会酸、碱灼伤的抢救知识和方法。

(5)、全体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硫酸等强腐蚀性试剂的保管、使用常识,熟悉一般防火知识,对塑料、油、电器设施等易燃物注意保管。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工具,注意高温管路、设施安全,保证工作场所空气良好。

(6)、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要求每个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制度以及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7)、安全生产责任的最基础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核心,下班后打扫岗位卫生,认真交接好安全和生产情况,方可下班。

篇3: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下达立即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与生产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先进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规定,及时淘汰超过使用年限的装备和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八条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材料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鉴定,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有色金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措施。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结构安全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起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时,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证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第三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有色金属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事故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设备设施定置管理,划设安全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识,设备和管道正确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浴池、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及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检修完毕投入生产时,应当制定开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采用火法冶炼的,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应当制定科学的工艺技术措施防止熔融金属喷溅伤人。

(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铸造等区域应当采取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的措施。

(三)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必须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司机室等高温作业应当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四)高温熔融金属地面运输车辆应当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并设置安全警示报警装置。

(五)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及运输车辆应当与建构筑物之间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物体碰撞或跨过其他生产设施。

(六)装运熔融金属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三十五条采用湿法冶炼的,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应当制定科学的工艺技术措施防止湿法冶炼剧烈反应导致发生喷溅及爆炸事故。

(二)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槽等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并采取防酸、碱、盐腐蚀的措施,设置事故池。

(三)进入槽、罐、池、釜等内作业时,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进行充分的通风、清洗,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事故。

(四)适用酸、碱的,应当采取防酸碱腐蚀,水冲洗的措施。

(五)高温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采取防止高温高压蒸汽泄露、灼烫、爆炸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赤泥、灰渣的处理与堆存应当遵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金属铅、镉、汞、砷、钴等的冶炼或者加工企业,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及络合物电解液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使用煤气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设置煤气防护站或者配备煤气防护人员,并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煤气防护人员。

(二)在煤气危险区域,应当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在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三)煤气设施检修时,人员作业一侧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四)进行带煤气作业、煤气设施内检修和内外动火作业等,应当实施作业许可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输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易泄漏的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固定式检测报警装置。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作业,应当采取防止中毒的措施。

第四十条存在粉尘爆炸的场所,应当采取防自燃、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一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当设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第四十二条生产设备、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粉尘浓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事施工、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施工、检修方案,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严格办理工作票,并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并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施工、检修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如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维修、维护保养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工程项目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二)应当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三)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四)发包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协调管理工作,对进入企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相关方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相关方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相关方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四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应当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任务、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各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或检修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防护、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氧含量、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成分进行检测,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可靠,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

第四十八条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对作业对象和作业环境进行火灾危险分析,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装置停产或检维修后,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严格的安全条件确认。

第五十条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监测、校验,并作出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备案工作。

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有色金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涉及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有色金属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色金属行业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

第五十八条有色金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

(三)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

(六)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较大事故的。

第五十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二)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罚则

第六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有色金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约谈警示替代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一)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篇4:烧结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使烧结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管理轨道,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烧结车间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岗位“十不准”规定

1、不准迟到、早退。

2、不准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准看书报、杂志等。

4、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地。

5、不准酒后上班及班中饮酒。

6、不准脱岗、串岗、睡岗。

7、不准闲谈嘻打。

8、女职工不准穿高跟鞋和发辨露发帽外。

9、不准操作非岗位设备和消极怠工。

10、不准随意拆卸改装各种设备和乱写乱画。

二、岗位交接班制度

1、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

2、提前10-15分钟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到达生产岗位认真进行检查和对口交接。

3、交班人员要认真介绍本班生产设备运转和操作情况。以及生产设备方面发生的问题、原因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下一班应该注意事项,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各种报表。

4、交接班必须在岗位上进行,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并认真检查所属设备是否清洁,工具、灯具等一切公物是否完好后方可接班。

5、交接班时必须严格遵守交接者试车,接班者检查的制度,设备发生问题时不查清不落实不予接班。如马虎接班后一切责任由接班者负责。

6、交班人员应给下一班生产创造有利条件,当班发生的问题应当班解决,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方可交班。

7、在遇到接班人员未到时,无论何种原因,交班人员应继续坚守岗位,并向领导汇报。

8、接班后应坚守工作岗位,精心操作,确保安生产之目的。

三、安全生产通则

1、上班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女工严禁穿高跟鞋上班。

2、上班时间严格按照“岗位十不准”办事,不做对生产无关的事。

3、未经允许严禁操作非工作岗位的设备。

4、设备在运转中禁止触模和清扫转动部份。

5、工作前三个小时内及工作中禁止饮酒。

6、上下梯子要眼看好,手扶好,脚踏好,防止摔倒致伤。

7、开机前要按规定发出信号,操作人员要详细检查设备周围有无他人和障碍物,依次稳压启动设备。

8、不得在停转的皮带上休息,不准随便跨越,要走过桥。

9、在同一地点上下工作时要紧密配合,上下兼顾,严禁从上向下扔东西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10、夜间工作不得在光线不好的地方休息,不得向阴暗的地方乱扔东西。

11、抡大锤时禁止戴手套。注意锤头锤柄是否牢固及周围他人工作情况。

12、新上岗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场地工作,并指定老工人负责帮带。

13、严禁用导电物和手触模电器设备,起动和停止电器设备时必须将手擦干,禁止往电器设备上打水。

14、设备在检查和运转部位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先切断电源经允许后进行处理。

15、电器设备起火时,不准用水灭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停电后用水灭火。

16、在煤气系统区域工作和检修时不得少于两个人。禁止一个人单独操作。

17、烧结机点火,严禁蹲在点火机旁,并远离4米之外。

18、高空作业及在坡度较大的环境必须系安全带。严禁穿光滑的鞋。

19、不准在吊装物下停留行走。

20、清扫皮带尾轮时,不得把铁揪伸入托板底部。

21、清扫皮带架下计计积料时要逆着皮带清扫,因不慎将铁锨和扫帚带进尾返轮时,应立即撒手,严禁用力回拉。

22、严禁驾驶场地各种车辆发生事故自负。

四、现场卫生管理

1、各值班室,岗位区域无杂物,按规定存放。

2、值班室门、窗玻璃保持明亮、干净。

3、所属机台设备、仪表、无积灰,设备见本色。

4、电器管线无裸露现象。

5、岗位区域卫生保持清洁。

6、各机台油管、水管无跑、冒、滴漏现象。

以上规定望烧结车间各班组深入贯彻执行,否则一项扣10-50元。

篇5: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贯彻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电网事故

4、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全厂停电事故

5、不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9、控制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在指标范围

10、“两票”合格率100%

11、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目标奖奖励办法

1、厂部将煤电公司核定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分解到每个月,取消平均分配。

2、厂部根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职责来分配月度安全奖。

3、厂部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控制和完成情况来兑现奖励。

4.1、各班长的月度安全奖原则上由各专业根据各班组当月安全生产业绩来分配、发放。

4.2、如果所在班组未完成月度控制指标,那么该班长的月度安全奖由厂部根据连带责任直接核定。

5、不允许部门、专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奖进行二次分配。

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指标和月度安全生产奖励金额见附表。

四、安全目标奖扣除办法

1、当月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扣除相关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月度安全奖。

2、根据各级管理人员自身职责和分管范围,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实施纵向连带考核。

3、扣除细则

3.1、发生控制指标中第1-8项的重大事故

3.1.1、扣除主要责任者全年的月度安全奖(责任者如为班组成员,月奖为班组月奖的平均值;责任者如为管理人员,月奖为本人当月安全奖。下同)

3.1.2、视情节扣除事故责任车间三至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1.3、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发生一般事故和一类障碍

3.2.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2、扣除次要责任者、责任班组、班长(包括值长、调度,下同)、责任车间及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

3.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3.3.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3.2、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发生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

3.3.3、扣除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当月安全奖。

3.3.4、扣除发生部门安全专工和安监科的当月安全奖。

3.4、发生二类障碍(包括误操作)

3.4.1、扣除责任班组和班长当月安全奖。

3.4.2、有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按比例扣除。

3.4.3、无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4.4、有一个车间实际发生数超标,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5、发生异常事件

3.5.1、有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按指标比例扣除;无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的异常事件超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3.5.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异常事件超标,部门主任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4、原因相同、结果相同的异常事件,在一个月内由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重复发生(同一设备),最后一次按照二类障碍统计、考核。

3.6、发生“三违”事件或“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

3.6.1、发生班组、班长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6.2、部门有两次“三违”事件或两个班组“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3.6.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都发生了以上情况,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7、全厂特种班组控制的指标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全厂运行班组控制的指标(除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以外的指标)

3.8.1、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未完成指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未完成指标,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4、运行单位发生的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执行第3.1、3.2、3.3、3.4、3.6条规定。

五、附则

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误操作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二类障碍确定标准:

2.1、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异常运行或危及机组的安全可靠性。

2.2、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降负荷。

2.3、主要辅助设备或影响机组运行的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计划检修延期超过8小时。

2.4、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8小时以上。

2.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

2.6、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2.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3、异常确定标准:使设备丧失机能不能运行,但未达到二类障碍。

4、三违:

4.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如酒后登高、违章使用器具;摆放物品是否标准、物体是否牢固、是否影响安全通行;与作业一同出现的票据、措施等违反规定。

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5、责任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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