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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熔炼车间(副)主任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一)对熔炼车间的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管理负领导责任,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产品质量、材料消耗、技术指标及生产进度进行有效控制,不断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二)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公司方针目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生产计划、决议决定,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建立生产系统管理制度。

(三)组织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生产及纠正措施,严格控制中间物料与不合格品。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卫生设施同步到位,做到“三同时”,确保使用前各类规程制度到位。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生产工艺方面的规程,推进熔炼车间标准化工作,检查指导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生产系统危险辨识工作,挖掘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分析事故模式,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定期组织对熔炼车间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制定整改处理措施。

(八)负责参与制定生产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相关班组参与事故模拟演练,确保体系运行效果。

(九)开展节能降耗、增产节约、群众性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等各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问保护意识。

(十)开展攻关或组织使用新材料、新生产工艺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二)负责熔炼车间安全责任划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检查落实;对由于责任不清、检查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十三)负责组织对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参加伤亡事故、重大险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质检中心(副)主任

(一)在公司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领导职工完成各项质量检验任务,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力争进出厂质量达到100%合格。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质量指标,督促执行公司下发的各项规定。

(三)及时掌握原材料、成品的质量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司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充分发挥质检中心对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

(四)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定期检查督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检验工作的准确性。

(五)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管理,熟悉新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验方法,不断提高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技术素质。

(六)加强质量信息的收集管理,做好生产厂工艺指导的服务工作,了解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生产厂的工艺技术提供准确的数据。

(七)合理配备部内各岗位的人员力量,及时掌握人员各项情况,严格执行工作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八)负责本部门的测量设备鉴定和维修维护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的安全消防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的各项培训工作。

(十一)按时完成领导安排得各项重点工作或临时性的工作任务。

篇3:工作责任制:项目委员会主任(监督检查员)

项目委员会主任(监督检查员)工作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和全国建设建材工会和市总工会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施工现场佩带"监督检查员"标识,依法实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参与施工生产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协同行政予以解决,并如实上报同一级工会。

4.严格执行"职工伤亡速报制度",现场发生重伤、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或紧急中毒事故,须在24小时内如实报告上一级工会,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意见的建议。

5.支持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6.定期召开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会议。

篇4:发电室主任安全责任制

1、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和本单位的指示、决定等,对本工段班组职员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本工段班组职员正确使用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工器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注意机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害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3、对本工段班组涉及分厂重大危险及其它较危险的作业,要熟悉、会用危险源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亲自组织现场监督,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4、督促检查工作地点、作业场所的安全卫生,保持物品合理放置,实行安全文明生产;

5、对本工段班组职员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督促职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守纪,制止“三违”现象;

6、负责对新调入本工段班组的职员、改变工种的职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按标准要求考核上岗作业;

7、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8、及时组织本工段班组每月(周)的安全活动,提高职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开展整治事故隐患工作,消灭事故苗子,做到隐患于未然;

9、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参加调查、分析原因、拟定整改措施,提出整理意见。

篇5:供电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电车间副主任应协助供电车间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供电车间副主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供电车间主任开展供电安全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供电车间副主任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

第5条供电车间主任未在岗位时,供电车间副主任应根安排承担主任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供电车间主任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供电车间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电车间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供电车间副主任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供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供电车间副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供电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在供电车间副主任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供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供电车间副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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