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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事故,工艺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的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给产量、质量,设备及人身安全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加强各类事故的管理与考核,提高各级生产组织者和操作者的防事故意识,超前防范。确保炼铁厂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炼铁厂各单位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管理。

二、“事故”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操作不当、管理漏洞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主体设备、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机械设备损坏,减产、停产,运输中断的,影响正常生产组织的事件,均属事故。

二、?管理职责:

1、?生产科,技术科,设备科是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的管理部门。

2、?事故单位负责按要求时间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接受处罚。

三、事故管理:

1、凡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制定防范措施,拿出内部处理意见。24小时之内车间主任将事故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科长备案。

2、除小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由主管科长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报主管厂长签字,下发事故通报。

3、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在做好纪录的同时立即通知当班调度到事故现场,并按事故级别及影响通知相关人员及主管厂长,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4、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生产。

5、凡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报调度值班室。

6、事故报告的格式:关于×××事故分析报告。①事故经过。②事故原因。③责任分析。④防范措施。⑤处理意见。

四、事故分类:

1、生产事故

根据公司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情况,生产事故分为五级。即小事故、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高炉主体单机停产2小时以内或造成高炉减产的事故。

2)、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4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72小时以上的事故。

2、工艺质量事故:

根据公司工艺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情况,工艺质量故事分为四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故、二级质量事故,一级质量事故。

1)、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发生出格铁,累计不超过两炉。

2)、三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累计发生三炉号外。

3)、二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连续发生三炉号外。

4)、一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连续发生两次二级质量事故。

3、设备事故:

根据公司设备事故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设备事故分为四级:小事故,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1)、小事故:造成单机停产2小时以内或造成高炉慢风的设备事故。

2)、事故:设备发生事故使主机停产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设备事故。

3)、一般事故:

⑴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设备事故。

⑵设备事故损失费用(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

⑶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用在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4)、重大设备事故:

⑴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16小时以上的。

⑵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在三十万元以上。

⑶设备事故的设备(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以该设备的净值计算)在6万元以上的。

五、事故考核细则:

1、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考核。(包括事故责任人考核)

1.1生产事故考核:

1.1.1因责任造成高炉慢风,每10分钟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元。

1.1.2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2000元。

1.1.3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2000-3000元。

1.1.4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3000-5000元。

1.1.5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0-10000元。

1.1.6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4小时以上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0000-20000元。

1.1.7无计划停煤2-8小时,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2000元。

1.2工艺质量事故考核:

1.2.1每出现一次三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元。

1.2.2每出现一次二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000元。

1.2.3每出现一次一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3000元。

1.3设备事故考核:

1.3.1每出现一次设备事故造成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500-2000元。

1.3.2每出现一次一般设备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2000-5000元。

1.3.3每出现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0-10000元。

2.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按以下原则考核:

?1、生产部分:

1.1、因操作失误,造成跑风,鳖风,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造成高炉断风,扣罚责任者5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风口灌渣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2、因责任拉运除尘灰不及时,影响高炉正常生产,每次扣罚责任者5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200元,主任300元。影响炉况的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3、水工因操作失误,使冷却设备断水,烧坏小套,扣罚责任者100元,水工班长100元,水工副段长150元,水工段长200元,烧坏中套,扣罚责任者200元,水工班长200元,水工副段长300元,水工段长400元,烧坏大套,扣罚责任者300元,水工班长300元,水工副段长400元,水工段长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4、冷却设备漏水未能及时发现,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造成炉凉的一次责任者200元,水工班长200元,水工副段长300元,水工段长400元。

1.5、向冲渣水沟内倒沟铁干渣,每次扣罚责任者5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付工长200元,工长100元,副主任200元,主任300元,影响高炉正常生产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付工长300元,工长400元,正、副主任500元。影响严重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6、下渣沟放炮,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50元,大班长150元,副工长200元,工长100元,副主任200元,正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大班长300元,副工长400元,工长300元,副主任400元,正主任500元,并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7除特殊炉况外,每放火渣一次,扣罚当班班长100元,副工长200元,副主任100元,主任100元。

1.8、因责任造成炉前主沟,大沟跑铁,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200元,副工长300元,工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大班长300元,副工长400元,工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并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9、因责任造成铁水浇铁道,考核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副工长350元,工长400,副主任450元,主任500元。影响严重造成高炉事故的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0、因铁口浅,造成跑铁,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副工长150元,工长100元,副主任200,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一次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副工长300元,工长200元,副主任300,主任400元。铁口自动烧开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50元,大班长200元,副工长200元,工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高炉休减风,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1、卷扬、称量因积料或其它原因(不包括设备原因)所发生的上料中断,影响高炉慢风,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50元,大班长150元,副工长200元,正工长200元,正、副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的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2、返矿返焦拉运不及时,影响高炉正常生产,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副工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1.13、因责任原燃料上仓不及时,每使高炉断料一批,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主任200元。造成高炉慢风、休风者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主任500元。

1.14、各电子称四周夹料,称上大量积灰、积料或杂物,造成称量不准,每发生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200元,副工长200元,工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1.15、因责任造成混料,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当班班长150元,大班长200元,主任300元。造成炉况失常,影响产量的每次扣罚责任者200元,当班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主任500元。并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6、因责任皮带撕扯、刮坏造成的中断上料,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大班长35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7、因责任造成的晚换包、晚摆包影响高炉出铁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主任2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及炉况失常的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200元,主任400元。影响严重造成高炉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8、铁水包烧穿,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主任5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的扣罚责任者400元,班长400元,大班长500元,主任800元。并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9、因误操作导致高炉失常,每次扣罚责任者3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1.20、因操作失误导致高炉风口灌渣,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内,扣罚责任者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者400元,副主任500元,主任600元。造成高炉休风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者700元,副主任800元,主任1000元。造成高炉休风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者1000元,副主任1500元,主任1800元。造成高炉休风24小时以上的扣扣罚责任者1500元,副主任1800元,主任2000元。

1.21、错变料造成炉况失常每次扣罚责任者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影响严重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22、卷扬、称量未按工长指令上料、布料,错上料,造成炉况失常的一次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工长4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23、高炉无计划停煤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罚当班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副主任150元,主任200元。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罚当班班长150元,大班长200元,副主任200元,主任200元。造成高炉停煤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扣罚当班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炉况失常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2、工艺质量部分

2.1、每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100元,副主任100元,责任工长200元,副工长100元。

2.2、每出现一次三级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500元,副主任300元,责任工长500元,副工长100元。

2.3、每出现一次二级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1000元,副主任800元,责任工长1000元,副工长300元。

2.4、每出现一次一级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2000元,副主任1500元,责任工长2000元,副工长500元。

3、设备部分:

3.1每出现一次小事故: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作业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3.2每出现一次事故: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作业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

3.3每出现一次一般事故:扣罚责任者300元,班长400元,作业长500元,副主任600元,主任800元。

3.4每出现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罚责任者400元,班长500元,作业长700元,副主任800元,主任1000元。

3.5设备及电气事故造成生产事故的参照生产事故等级考核。

4、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者,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嫁祸于人、推脱责任者,给予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岗或开除厂籍处分。

5、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除以经济处罚外,炼铁厂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调离原岗位及开除厂籍处分。

6、本规定未列入的各类事故,根据影响生产程度的大小参照生产事故进行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

炼铁厂

2007-3-24

篇2:某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减少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内部违章操作、管理不善、设备故障等原因和本单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导致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品,或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钢铁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技术质量部、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供应公司、营销管理部、质量检查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是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事故的划分标准,确定公司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负责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组织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供应公司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进厂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进厂原燃料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七条?营销管理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产品销售后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产品销售后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质量检查站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原燃料和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九条?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线材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根据产品质量事故分级标准,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汇报,配合技术质量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落实纠正措施;负责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中的小事故的调查分析、撰写事故报告、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对小事故进行统计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三章?质量事故级别的划分

第十条?钢铁产品质量事故按其产生的废品数量、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影响大小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条?重大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万元。

二、炼铁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高炉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

三、炼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转炉或连铸机上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四、轧钢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产:24小时以内在同一生产设备上连续两个生产班次发生同一缺陷废品的一般质量事故或一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废品数量的2倍以上。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120吨(含)以上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大于500(不含500吨)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4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8%,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恶劣影响是指省、市电台广播专题报导、国家主管部门的新闻发布会等给公司荣誉、产品信誉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第十二条?一般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采购验收技术条件,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

二、炼铁生产:同一高炉连续出两次出格铁。

三、炼钢生产:

(一)、转炉或精炼炉发生因成分不合废品一炉(指已浇成铸坯);

(二)、连铸坯:方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80吨以上的连铸方坯废品;板坯连铸机同一班次在同一连铸机上连续发生120吨以上的连铸板坯废品。

四、轧钢生产:

(一)热轧板卷,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8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线材生产,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五、深加工生产:

(一)、开平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内连续发生30吨以上同一缺陷的废品。

六、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60吨(含60吨)以上120吨(不含120吨)以下废品。

七、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八、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150吨(不含150吨)-500吨(含500吨)。

九、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2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不含4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4%,或给公司荣誉及产品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影响是指省市级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并公开发布等)。

第十三条?小事故划分标准

一、原燃料采购:超出公司规定的原燃料技术条件采购、验收原燃料,致使原燃料质量不达标,或在装卸、堆存过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下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

二、炼铁、炼钢、轧钢、深加工生产:同一班次发生的废品数量达到一般质量事故的一半以上,构成质量小事故。

三、按炉送钢:由于混炉乱号造成30吨(含30吨)以上60吨(不含60吨)以下废品。

四、质量检验:由于质量检验部门失职、错判造成产品报废,内部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

五、让步接收:一次性发生让步产品数量为60吨(不含60吨)-150吨(含150吨)。

六、质量异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在使用中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经济损失,并且经济损失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2%。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汇报

第十四条在原燃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理化检验过程中,连续发生质量问题根据以上标准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问题发生单位的发现者或所在班组的班长应立即向本单位生产技术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各单位生产技术室或两个管理部门在专业管理和专业检查中发现连续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对发现者或者班组汇报的连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迅速了解情况,根据以上标准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如认为是小事故的,由生产技术室或管理部门最终判定并组织处理,如认为已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24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汇报;如认为已构成重大质量事故12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汇报。

第十六条?技术质量部对于各单位上报的质量事故初步判断结果,做进一步分析判定,确属一般质量事故的,由技术质量部最终判定,组织分析处理。确属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质量部向主管经理汇报后,要在发生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向总公司技术质量部质量处汇报。

第五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后,由技术质量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专业部门召开分析会;发生小事故应由事故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或者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责任作业区及责任人召开分析会。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分析会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确定质量事故的级别及直接、间接责任者。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阻碍干预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中,必须贯彻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楚不放过;没有制定出有效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不处理及广大工作者没有受到教育、没接受教训不放过。

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在查明原因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按照事故的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的时限,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逐级上报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大质量事故发生10天内,由技术质量部根据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公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质量的领导,并会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一般质量事故发生5天内,由技术质量部根据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公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小事故在发生3天内,由事故单位生产技术室或管理部门根据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情况,编写质量事故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一般质量事故和小事故的事故报告,使用《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事故报告表”,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报告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第七章质量事故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8-12分,考核公司有关单位2-3分,直接责任人员考核2-3个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七条一般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5-8分,对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考核1-2个月效益工资。

第二十八条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KPI指标1-3分,扣直接责任者当月奖金100%,扣其他责任者当月奖金10-50%。

第二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重大质量事故的考核执行相关钢铁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条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结案后,按照事故的分级管理原则,主管部门对调查分析资料和事故报告等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质量事故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可以执行《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属于企业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列入试验计划的新产品,确因试验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新设备调试期间,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不进行考核处理,但要进行报告和统计,因新产品试验造成的让步产品不纳入质量事故的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相关文件有: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篇3:工程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制造工程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在生产及仓储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产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凡属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设备维保不力、违反工艺标准以及监视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称为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1)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4.5%;

2)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3)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6)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7)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丝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渍后烟丝出现一批(一锅)不合格;

11)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0.9%;

12)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不足10箱;

16)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不足10箱;

17)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1)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4)储叶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5)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8)储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9)浸渍后烟丝出现二批(二锅)不合格;

10)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2%;

11)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14)储成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15)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超过10箱;

18)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超过10箱但不足50箱;

19)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特大事故:

1)备料配方错误造成投料错配方;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3)储叶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4)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5)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6)储丝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8)浸渍后不合格烟丝超过二批(二锅);

9)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10)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1)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2)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13)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4)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50箱;

15)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超过50箱;

16)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50kg;

二、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质量发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按规定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其他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进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视,及时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2)分析事故时,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走访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3)分析事故不能凭主观臆测作出结论,要根据调查情况与测定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

2.认真做好事故的弥补工作,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认真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

质量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工艺员应及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

(2)对事故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3)事故发生的原因。

(4)事故责任人的确认。

(5)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或处罚意见。

(6)应吸取的教训。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

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杜绝和减少质量事故是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任何质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责任事故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一般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同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严重警告,并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对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分析小组的分析情况上报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留岗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四、异议处理

因质量情况错综复杂,凡出现对上文异议及上文未能涵盖等情况皆由制造工程部解释处理。

篇4: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办法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序号LEC值隐患级别管理单位175000以上国家级集团公司27501-75000总公司级集团公司3751-7500公司级分公司4321-750厂级厂5320以下车间级车间

3、事故隐患管理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篇5: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编制于2010年5月8日,其中条款若有与公司制度抵触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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