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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站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管理,保证空压机的持续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空压站的日常管理。

3管理职责

设备部是空压机的管理归口部门

3.1负责空压站管理工作。

3.2负责制定空压机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计划。

3.3负责空压机日常维修、修理工作。

3.4监督、检查空压机的使用和保养情况。

3.5负责对员工进行设备方面的培训。

3.6负责空压机故障、事故处理工作。

3.7空压站操作工负责空压机的运行、保养等工作。

4管理内容

4.1设备部管理内容:

4.1.1负责设空压机运行记录、设备检修及保养保养记录、设备运行故障记录、操作规程等的制定工作。

4.1.2督促检查操作者的运行状况、保养状况,做到每周检查一次,每月最后一周进行评比总结。4.1.3空压站设备的检修及保养计划由动力工程师制定,并明确设备检验、检修、保养的项目、方法、时间及责任人。

4.2空压站操作工管理内容:

4.2.1严格执行空压站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安全运行,认真填写

运行记录。

4.2.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禁止酒后上班,上班期间不做

与工作无关的事。

4.2.3发现空压站各种报警设施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动力工程师。

4.2.4操作工在操作中必须严密监视各种仪表。认真做好空压机本体、附属设备、安全附件及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做到安全操作,保证设备最佳运行状态。

4.2.5对任何危害空压站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2.6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岗位,要采取措施,正确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动力工程师,不得隐瞒事故。

4.2.7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4.2.8操作工须认真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定时检查,做好设备运行检查记录。

4.2.9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按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2.10保持现场清洁,禁止违章操作运行,严防冒、滴、漏现象。

5支持性文件

空压机操作规程

6支持性记录

6.1空压机运行记录

6.2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3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设备部。

篇2:危险作业上报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2.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2带电作业:2.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2.4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2.5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2.6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2.7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2.8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3、危险作业的要求: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3.1.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3.1.3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3.1.4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3.1.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3.1.6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3.2带电作业要求: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3.2.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业。3.3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3.3.1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3.2.2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3.4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3.4.2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4.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4.2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5、违反规定的处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篇3:盲板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盲板抽堵作业的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运行期间装置停工检修、维修、抢修和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工艺盲板抽堵作业的管理。3、职能分工3.1技术部门负责工艺类、安全类盲板抽堵相关作业方案及盲板位置图的编制,一般工艺类、生产类盲板《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审批。3.2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盲板是否按照要求安装。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类盲板是否按照盲板位置图进行抽堵盲板,是否设置标识。3.3设备部门负责盲板规格与材质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特殊盲板和大规格盲板抽堵作业施工(一般公称直径≥100mm盲板由设备部门负责)。3.4生产部门是盲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盲板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生产类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及盲板位置图的编制;一般小规格盲板抽堵作业的施工(一般公称直径﹤100mm盲板由生产部门负责),负责《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的办理,盲板登记台帐的管理。3.5分管技术的公司领导负责对特殊类盲板相关作业方案和工艺类特殊盲板《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审批。3.6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对生产类、安全类特殊盲板《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审批。4、盲板作业的分类盲板作业按专业分生产类、工艺类、安全类三类。4.1生产类盲板作业:公用工程系统、储运系统、界区物料管线及设备隔离盲板抽堵作业。4.2工艺类盲板作业:装置内工艺管线、设备隔离盲板抽堵作业。4.3安全类盲板作业:动火性盲板抽堵作业。5、根据作业的风险程度,抽堵盲板作业分两级管理:特殊抽堵盲板作业和一般抽堵盲板作业。5.1特殊盲板抽堵作业:5.1.1?作业复杂、危险性大,涉及整个生产系统。5.1.2?管道中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大于0.26M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大于0.06Mpa;气体温度大于60℃时。5.1.3?含酸、含碱等刺激性气体、油等,介质压力≥0.1MPa的管道、设备。5.2一般盲板抽堵作业:除第4.1特殊外的所有盲板抽堵作业。6、盲板材质规格要求6.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6.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压力等级不低于盲板任一侧管道管件的压力等级。6.3盲板应有手柄,便于辨别及抽堵作业。6.4应按管道内介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7、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7.1设备部门要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及盲板保管,生产部门要有专门的盲板负责人。7.2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7.2.1?特殊抽堵盲板作业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落实、审核安全防范措施,《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按专业分类由分管生产或技术的公司领导审批。7.2.2?一般抽堵盲板作业由生产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订、落实、审核安全防范措施,《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按生产、技术、安全专业分类审批。7.3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7.4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7.5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7.6技术部门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作业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部门存档备查。7.7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负责盲板抽堵的人员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谁加堵盲板就由谁抽。盲板抽堵人员发生变更,必须经装置盲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盲板抽堵人员,更换的人员也必须应经过个人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人防护。7.8作业需生产部门或作业单位派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7.9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人员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必须在场。7.10?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7.11?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7.12?作业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7.13?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盲板抽堵作业。7.14?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7.15?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识标明盲板位置。7.16?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应将盲板检查纳入日常岗位巡检范围之内,按盲板位置图和现场标识,对盲板定期进行检查,并每半年应对盲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次大检修时对装置的盲板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现场拆检。8、《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的管理8.1生产部门负责《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的办理,交作业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确认后进行审批。8.2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交作业单位作业施工。8.3作业结束后,经作业单位、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检查确认无误后,作业单位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交生产部门存档。9、盲板台帐的管理9.1生产部门要建立盲板台帐,由专人对生产和设备检修及抢修中抽堵的盲板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9.2盲板登记台帐内容应包括盲板位置、编号、尺寸、盲板材质、抽堵盲板时间和抽堵作业票号等内容。9.3生产部门要对变动的盲板及时进行登记归档。每两月对盲板登记台帐整理核对一次。9.4盲板登记台帐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10、检查与考核10.1?由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生产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0.2?考核纳入公司《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1、引用文件11.1?《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11.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3?《生产考核管理制度》12、记录与表单12.1?盲板登记台帐12.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

篇4:化工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七节抽加肓板作业

第五十九条: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

第六十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六十一条: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节起重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十六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九节装卸、搬运作业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职工的技术、经验、体力及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职工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女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第七十条: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第七十一条:50公斤以上的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条: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第七十三条:50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第七十四条: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第七十五条: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米,超过70米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作业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

第七十七条: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七十八条: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部门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

第七十九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职工以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经常进行装卸、搬运的场所,应设有职工休息的处所,如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

第八十一条: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职工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十二条: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司证”。

第八十四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危险识别

1.作业前,召集有关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关证件(生产用临时电的证明材料),到设备能源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即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十六条?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原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八十七条?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能源处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管理职责划分

1.设备能源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生产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3.安全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拆除。

5、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节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九十三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九十四条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瓶站;

(5)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等。

3.二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基建)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九十五条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九十六条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十七条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九十九条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厂有关领导批准。

第一百条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条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一百零二条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一百零三条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化验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五天(120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条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用火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习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办理用火的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或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由消防部门存档。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一百二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一百二十条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篇5:油库用电管理制度

(一)、油库的一切电气(器)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养护,各电器设备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二)、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储存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的上空,通过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

(三)、在电气设备、输电线路附近施工作业,应经电工检查并报领导同意。

(四)、未经领导批准,各部位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临时线路使用完毕,及时拆除。

(五)、各部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六)、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七)、严禁带电进行装修,各线路、电气设备停电维修时,必须在配电板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八)、新安装的电气(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九)、未经批准,任何场所严禁使用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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