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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阳极化成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0目的:

规范电镀/阳极/化成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0适用范围:

集团电镀/阳极/化成作业场所

3.0参考标准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4.0产线及设备维修作业安全

4.1.作业员上岗资格及安全作业要求

4.1.1.电镀/阳极/化成作业严禁录用女工或未成年工,作业员工必须经安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证上岗。

4.1.2.作业员必须完全掌握生产现场危化品安全使用知识,了解危化品急救处理方法及流程

4.1.3.未满实习期(未满一个月)新员工,不得进行剧毒化学品的操作。

4.1.4.现场作业员必须严格按化学品MSDS要求规范操作,如违章作业造成的个人或他人伤害,将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具体处罚细则见第8部分“责任追究”。

4.1.5.现场作业员工应按作业要求规范佩戴劳保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佩戴。并有权拒绝任何为提高产能或其它原因而去除劳保用品的建议或指令。

4.1.6.严禁严禁用手或身体的其它部位直接接触剧毒物品或其它危险化学品,禁止在使用剧毒、酸、硷、有机物等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饮食。

4.1.7.作业员不得有违章跨越危险液体处理槽的危险行为。

4.1.8.不得违章排放腐蚀及剧毒性化学品。

4.1.9.禁止作业员违章进行设备的维修作业,不得破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4.1.10.现场起重量大於或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等2m的起重机械,其操作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件。

4.2.生产管理部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4.2.1.产线管理人员有现场培训及引导新员工安全作业之职责,督导现场员工规范作业、纠正员工违章行为的义务。

4.2.2.生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劳保用品管理,定期进行劳保用品防损检测,以确保劳保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2.3.作业员应根据岗位不同实行定期(一年)体检,并按规范(半年)采取轮岗作业。

4.2.4如遇生产设备/设施隐患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调配产能以配合隐患整改,并积极参与隐患整改现场安全管理。

4.2.5.生产主管不得默许或包庇作业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4.2.6.生产管理部门应联合设备维修部门及安管部门共同制订、完善设备点检表及日常保养项

目。现场管理人员有监督员工完成设备日常点检及保养的责任。

4.2.7.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每年自行组织或提请安管部门主导组织对本部门安全隐患进行年检、季检及专项检查。

4.2.8.生产管理部门必须视车间生产作业员增减情况,合理安排劳保用品,确保作业员能及时获得劳保用品。

4.2.9.管理人员应鼓励产线员工积极反馈车间安全隐患,及时制定对策并落实整改。

4.2.10.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设备维修部门落实设备的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及检修(中修/大修),并根据设备的维保计划,合理安排产能支持维保工作。

4.2.11.产线发生事故後,管理人员应组织现场抢救工作,如出现火灾事故,第一时间应组织疏散员工,同时应按正确的方法先行解除剧毒化学品及遇火易爆化学品的安全威胁;在通知安全管理处及本部门安管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现场及配合事故调查。

4.3.设备维修安全作业

4.3.1设备维修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各维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过期未审证件,视为无证)操作。

4.3.2.新进设备维修人员必须接受电镀类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熟悉相关设备维修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才能参加设备维修操作.

4.3.3.严禁特种工种串岗作业(如电工从事制冷维修或电焊作业等),不熟悉电镀设备的其它部门特种作业人员不应进行电镀类设备维修。

4.3.4.设备维修作业过程中,设备维修人员不得唆使无证人员参与设备维修的特种操作(如电气维修作业或电焊作业等)

4.3.5.设备维修作业前,必须断电并悬挂维修作业标示牌,如需动火作业,在配备灭火器的同时还应注意周围是否存在强酸/硷或剧毒化学品。

4.3.6.设备维修作业严禁破坏或取消设备原有的各类安全防护(报警)装置,不得因维修而降低各类设备检测装置的灵敏度或可靠性。

4.3.7.维修人员不得自制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零部件,若防护装置损坏而无库存备品,则设备维修人员应暂停设备生产,在通知生产部门及悬挂警示牌後,方可离开现场。

4.3.8.设备维修完毕後,应通知生产部门验收特别是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的验收。经生产部门确认後的维修单,维修部门必须存档备查。

4.3.9.设备维修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生产部门制定设备点检表并培训产线员工设备点检知识。

4.3.10.设备维修主管应定期组织维修人员开展维修安全培训并记录存档,督导维修员工各类特种

证件的定期年审工作,以确保证件的有效性。

4.3.11.各维修主管必须制定各类设备/设施的维保计划,并加强与生产部门的协调沟通,使各类维

保计划得以顺利实施,避免各类设备因带病运行造成的隐患事故。

4.4.部门安管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4.4.1.部门安管应监督、检查生产现场危化品管理(尤其是腐蚀及剧毒化学品);设备点检、保养

(日常保养、月保养、季度保养及年度保养)计划执行状况及员工劳保佩戴等。

4.4.2.定期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员工违章行为,监督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特别是剧毒及腐蚀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4.3.应定期组织生产、设备部门开展各类隐患的检查及整改,制定危化品中毒、员工坠槽烫伤及各类火灾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4.4.部门安管应组织车间线组长及员工的各类安全知识培训(如危化品安全知识、电气安全知识);监督车间工种轮换制度的有效执行及车间作业员定期体检的落实。

4.4.5.推动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管理(特证上岗、证件年审及安全培训)

4.4.6.主导并推动腐蚀性及剧毒危化品安全使用及车间应急药物的储备,定期聘请专业医护人员现场讲解中毒抢救知识。

4.4.7.安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电镀/阳极/化成车间各类安全“三同时”审核制度并推动实施。

4.4.8.根据生产现场实际作业状况,制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并监督生产部门落实、执行。

4.4.9.安管人员还应根据电镀/阳极/化成线隐患特点,以宣传板画、手册、影片等形式开展安全宣传。

5.0.生产设备及附属电气设施安全管理

5.1.设备安全管理

5.1.1.设备日常点检、保养应由车间作业员完成。

5.1.2.设备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由设备维修保养部门负责。

5.1.3.设备维修部门制定的保养计划必须明确保养部位、保养周期、保养实施细则及保养过程的安全措施等。

5.1.4.新建、改建、扩建的电镀/阳极/化成线及新设备(含自制设备)引进必须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设备使用安全、设备选型、机械及电气安全防护、安装选址、毒害防范等。

5.1.5.设备必须建立履历档案,其档案必须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电气线路图、产品检验合格证、设备维修及保养记录等,在设备转让或转移其它园区时,随同设备一同移交接收方。

5.1.6.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交由专业厂商报废处理。

5.1.7.需维修加工的剧毒处理槽、管及挂具零件必须彻底清洗消毒。防止将带有氰化物的零件送往加工单位。

5.1.8.车间特种设备应定期年审,其维保工作应交由具备维修资格的专业厂商完成。

5.2.计量仪表安全管理

5.2.1.电镀/阳极/化成车间各压力仪表应定期校验。

5.2.2.温度仪表热电偶或热电阻安装深度不得随意更改。

5.2.3.温度表温度设定应由生产班组专人负责,无关人员未经允许,禁止私自更改设定。

5.3.新设备交接

5.3.1.新产线交接必须具备产线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电气线路图、化学品管道安装图、设备产品检验合格证、设备安装图等。

5.3.2.设备附属电气设施(如配电柜、控制柜)交接时,应检验柜内电器安装数量、规格与线路图是否相同;配电柜(箱)选型是否符合腐蚀性潮湿环境要求;能否满足生产要求;安装及导线连接工艺是否规范;如控制柜内电器温度较高时,还应注意散热措施是否得当等。

?5.3.3.新设备交接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对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如缺水保护、超温保护及机械防护等)、有毒化学品处理槽、输送管道的连接点、阀门等部位重点检验。

5.4.电气设施安全管理

5.4.1.电气设施管理

?5.4.1.1.所有电气设施必须建立点检制度,其点内容应包括各电气连接点温度、导线及开关温度、各仪器/仪表等。

?5.4.1.2.配电(控制)柜应每日点检,并由专人负责,现场安装的漏电开关应每月点检。

?5.4.1.3.潮湿环境配电设施应每半年检查其绝缘电阻及防水密封,室外安装的配电设施还应注意防小动物及防雷检测。

5.4.2.电气维修要求

?5.4.2.1.不得随意增减开关、熔断器容量,不得任意改变导线线径及导线类型(如以普通导线代替高温导线或防腐导线使用)。

5.4.2.2.不得因维修破坏电器、导线、接线端子排的绝缘或机械强度。

?5.4.2.3.不得因维修而破坏原有电气设施或电器件的功能,不得以不同功能的电器互相替代更换(如以普通插座代替防水插座或普通电机代替防腐电机等)。

5.4.2.4.禁止因维修而破坏电气线路原设计的各类保护功能(如漏电保护功能),不得破坏电气线路已有的防腐、防水及机械防护设施。

5.4.2.5.更换电气绝缘材料,在满足绝缘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防火要求。

6.0.危化品管理

?6.1.危化品储运

6.1.1.生产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6.1.2.?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专职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须经过培训并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发给剧毒物品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6.1.3.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剧毒物品性质,穿载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1.4.剧毒化学品应置於危化品仓库单独存放或置於仓库保险柜内。保管及发放应实行“五双”*保管制度

6.1.4.剧毒化学品的发放、流向、数量及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各流程相关责任人必须签名确

认并实行全程监控。

6.1.5.危化品应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及出入库登记制度。

6.1.6.仓库内不同化学品摆放应按不同性质分仓、分垛储存。

6.1.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及应急处置设备。

6.1.8.不同性质化学品摆放(尤其是试验线及化验室)必须明确标明化学品名称及危险性。

6.1.9.化验室强酸应储存在带塞的瓶中,不准超过容积4/5;碱要储存在封闭的铁筒内。

6.1.10.存放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存放化学品特点选装防腐或防爆电器。

6.1.11.禁忌化学品不得同车搬运(如:强酸与强硷、酸与有机物、氧化剂等)。

6.1.12.运输强氧化剂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2.危化品操作

6.2.1.工作前应先打开通风装置,然后再进行工作。

6.2.2.?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6.2.3.产线化学品填加作业应由课级主管审核并在全技员、线/组长带领下完成。

6.2.4.向槽内倾倒有毒物品时,操作者必须站在上风方向,防止风从正面吹来引起中毒事故。

6.2.5.配制硫酸时应将浓酸缓慢倒入水中,严禁将水倒入酸中或将酸倒入热水中。

6.2.6.操作时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镀溶液。不准站在酸,碱及其它腐蚀物品的槽沿上面工作。

6.2.7.工作完后,要切断电源气源,盖好镀槽,关闭风机,做好清洁,将工件堆放整齐。

6.2.8.氰化镀槽的操作人员,下班时应用消毒液对手、脸各部进行消毒。未经消毒处理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准带到其它场所。

6.3.废气/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置

6.3.1.化学品排放管道按排放物质不同,可按国标《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进行分色及安全标识,便於目视区分。

6.3.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标GB21900-2008之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

6.3.5.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

专人负责管理。

6.3.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品危险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交由有专业处理厂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6.4.其它

6.4.1.危化品生产商必须为危化品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及必要的协助。

7.0.车间施工及临时用电

7.1.施工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业主单位安管部门的安全教育训练。

7.2.如需动火作业,施工方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动火申请,经部门安管及工程发包方同意并进行现场清理,在确保与各类危化品保持安全距离後,方可进行施工动火作业。

7.3.施工方禁止现场切割剧毒性化学品镀槽或同类设备。

7.4.施工作业其它要求还应符合集团《施工管制办法》的相关要求。

7.5.施工临时用电,应提前向部门安管提出申请,经现场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可架接临时线。临时线路架设应避开腐蚀和剧毒化学品存放点、机械旋转部位及人员密集场所。

?7.6.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由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安管监督。

?7.7.临时线路接驳由接驳点配电柜、箱的实际管理人执行。

7.8.临时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装置不良引起,应由承装人负责。

7.9.生产部门严禁私拉临时电线。

7.10.临时用电其它条款可参考《龙华园区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8.0.责任追究

8.1.产线生产作业员工因以下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包含中毒)或火灾事故,将追究其主管及违规者责任。

a.作业员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b.违规排放造成的各类火灾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c.员工违章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d.跨越危险液体处理槽作业

e.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品)违规操作

f.违规破坏或短接各类电气安全防护装置

g.破坏作业现场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

8.2.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保管不善造成的各种後果,将追究仓管及上属主管责任。

8.3.施工作业造成的各类事故,由业主单位、工程发包单位及施工方共同承担。

8.4.自制设备因设计缺陷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其後果由设计部门负责。

8.5.维修作业责任追究

8.5.1.造成以下维修事故者,将追究维修员及主管责任

a.维修员无证上岗造成的所有事故

b.维修员工自制、维修或取消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开关、水位控制器、过电流保护等)造成的触电、工伤及火灾事故

c.维修员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参与特种作业操作

d.特种工种维修串岗作业(如电工从事制冷维修或电焊工参与电工作业等)

8.6.危险化学品废渣、剧毒化学品容器及包装盒等因遗弃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类事故由安管、危化品仓管及生产主管承担。

8.7.剧毒处理设备(包括管道)修理、报废等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类中毒事故,追究设备主管及部门安管责任

8.8.现场施工违章作业造成的各类电气事故、危化品爆炸/中毒事故、工伤事故等,工程发包主管、生产主管承担主要责任。

8.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管及生产主管应承担主要责任

a.现场消防器材、设施损坏或缺失,延误火灾扑救;

b.应急救援器材(洗眼器)损坏、解毒药品缺失等造成的救护延误。

8.10.以上责任处罚标准将按《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执行,电镀/阳极/化成其它各类事故追究亦按《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执行。

注释

“五双”制度:指剧毒物品管理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

篇2:炼钢厂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炼钢厂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必须要实现专业安全对口管理,查找消除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组长:邢义彬

副组长:郭彦津

组员单位:转炉工段连铸工段天车工段

三、管理职责:

1.专业管理小组负责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小组的日常管理。

2.负责制定转炉、钢包、中包、混铁炉、连铸、天车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3.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漏炉、漏包等事故发生的概率。

5.参与事故分析、制定各种应急预案。

四、管理措施

1.及时召开专业组会议,形成例会制度,研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倾向性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2.按照检查表,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

3.由于本专业组不仅有技术及工艺上的特点,而且有季节性的特点。专业组要按照季节的变化,对各单位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在夏季不仅要防止高温液体渗漏,而且要防止炉下积水。通过运行,总结出季节性的规律,并且对各阶段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各单位对每项安排的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五、近期目标

1.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定责任人。

2.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

3.建立起严格的管理体制,严把砌筑关、修补关、检查关、使用关,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4.定期检查总结,进行经验交流,使信息反馈迅速敏捷。

5.加强现场检查,特别确保混铁炉后期的安全运行。

6.工作重点:

(1)杜绝混铁炉漏炉;

(2)杜绝炉下积水;

(3)防止转炉漏炉;

(4)防止钢包漏钢、滑板钻钢;

(5)防止中包翻包、漏包事故。

六、具体工作安排

1.各单位对所管辖的工作岗位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岗位日常检查表、监控表。

2.每周各小组成员对所辖区域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汇总。

3.每半月由各班调度汇总本前段时间各工段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包括事故分析、统计、措施),并向生产厂长汇报,同时将汇总材料上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材料由生产厂长签字)。

4.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工段高温液体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现场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5.每月对高温液体安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总结材料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备案。

炼钢厂

2010年1月1日

篇3:铸造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好安全用品。

二、造型过程中所用工具必须就近安放不得随意乱丢。

三、不得擅自接电源,需临时用电应有电工接线。

四、造型需留出浇铸安全通道,型箱不得影响浇铸。

五、浇铸前应检查所用器械,加穿浇铸时应穿戴的防护用品。

六、浇注前应检查型箱的干燥,压箱必须够重,边缝需填实,防止铁水溢出。

七、出水应慢放,在放水结束后方可移包。浇铸过程应做到实走、稳抬、慢浇。

八、应按规定时间出箱,逐件依次移出。

九、必须在工件冷却后再进行清沙处理。

十、注意车间整体卫生,型箱工具用完需摆放整齐。

篇4:安全炼钢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炼钢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明确了消防安全工作的标准及考核细则的管理及具体要求,对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本细则适用于炼钢厂对消防安全的管理。

3.职责

3.1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厂部下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3.2安全环保科为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3.4安全环保科负责与炼钢厂各单位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班组、个人逐级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

4.管理内容

4.1各单位要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有义务消防队,且职责要明确。

4.1.1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A、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

B、负责消防知识的全员培训;

C、负责消防演习的方案制定与实施;

D、负责消防检查;

4.1.2义务消防队职责

A、负责组织、协助处理消防事故;

B、负责消防知识与急救知识的培训;

C、做到随时到达事故现场;

4.2所有消防设施全部落实到岗到人,在消防设施存放点张贴标识,注明名称,责任人。

4.3灭火器必须放置于存放箱内,存放位置在值班室门外或门口内一侧;消防掀悬挂在墙壁上;消防胶管必须盘挂;消防阀门不得漏气、漏水;消防栓每三个月加一次油。

4.4责任单位必须对所属消防设施列入检查,每周最少检查一次,并设置管理或检查台帐,定期检查。

4.5安全环保科每天进行重要部位及消防设施检查;每周四对全厂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将检查出的不合格项以整改单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4.6厂部专用消防水带存放在配电楼东墙消防箱内,灭火器等消防物品存放在渣跨西侧配电仓库内,钥匙分别存放在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科。

4.7每年元月份组织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厂部与车间、科室签,车间、科室与班组长、科员签,班组长与职工签,实行层层签订,无一人漏签。安全环保科、车间、科室、班组分别各留一份存档。

4.8及时对新入厂、复工、换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安全考试。

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次消防安全教育,一次消防演习。

4.9炼钢厂动火管理实施办法

4.9.1动火:是指在工作中动用明火作业。如电焊、气割等用明火作业。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4.9.2一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凡是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

4.9.3二级动火: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是在以上场所进行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4.9.4三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即指除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三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的应办理三级动火许可证。

4.9.5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4.9.6职责

A、安全环保科为动火证办理存档归口管理部门。

B、安环科为动火区域安全确认归口管理部门。

C、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安全员、负责动火、防范措施的确认和督促落实责任。

D、动火单位负责人负动火内容确定,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包括动火周围安全措施确认责任。

E、动火人、动火单位负责安全措施落实,每次动火结束后现场或中途消除、确认责任。

F、动火人应严格遵守焊、割十不准规定,如有违背,负有违规动火直接责任。

G、技改、维修工程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时的主要管理责任。

4.9.7动火管理范围

A、电焊或气割

B、明火熬炼

C、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D、爆破作业

E、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于动火范围。

F、新建设的项目区域还未列入动火区域的可参照相应的动火区域执行,但项目交工验收后必须及时补充到规定之中。

4.9.8动火管理及要求

A、全厂按生产消防要求划分三级防火区域,在防火区域内动火,必须执行相应的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违章动火,任何人有权检举并报厂安全环保科处理。

B、动火原则。凡能拆卸的,应采取移动或拆卸,遗至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能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选用其他方法替代明火作业;一定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

C、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他遗弃物。

D、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9.9动火等级的划分

A、一级动火区域:各车间液压站、稀油站;氧气阀门站、2万立方煤气柜及煤气输送管道地下电缆层、电缆沟。

B、二级动火区域;各操作室、电控室、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

C、三级动火区域:为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区域、固定动火点等。

4.9.10动火审批手续与审批权限

A、凡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动火证,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B、由动火负责人现场确认动火项目,按照标准确定动火等级,制定预防措施,经动火区域部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到现场确认,填写动火证。

C、一级、二级动火区厂部由安全环保科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并完善动火单位制定的动火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发动火证;

D、三级动火由安全环保科现场确认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E、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动火单位将申请表填毕后,由厂部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值班作业长、与安环科夜间值班安全员现场确认审核,请夜间值班领导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F、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技改、维修工程的施工动火,按生产区域部门/单位的动火管理,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办理相应手续,项目负责人指派监护人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G、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门、区域的部门/单位申报列为固定动火区域,固定动火区经安环科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备案。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4.9.11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二级动火期限为二天,三级动火期限为五天。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9.12消防设施的配备

A、动火点必须根据动火的对象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灭火器由动火区域单位负责提供,动火结束后,动火单位协助复原。

B、动火单位必须妥善管理灭火器材,如随意损坏或非用于扑灭火情而放空的,由动火单位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4.9.13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检查结果,确认时间,检查人的姓名签字动火申请表的背面,以备检查。

4.10消防检查及考核

4.10.1消防设施不得丢失或损坏,否则一次考核100元。

4.10.2灭火器用完后及时更换,在岗位上发现空灭火器考核40元。

4.10.3消防沙内不得存放杂物、泼水或用完后不装填,发现一次考核20元。

4.10.4无故放空灭火器的考核100元。

4.10.5灭火器铅封无故损坏的考核20元/个。

4.10.6消防标志丢失的考核20元/个。

4.10.7消防设施用完后不归位,不按要求定置存放的考核10元/处。

4.10.8无消防管理机构、义务消防队的考核单位50元;职责不健全或不履行职责的考核50元。

4.10.9灭火器不得有浮尘,有浮尘的灭火器考核1元/个。

4.10.10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者,发现一次考核2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1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一次考核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2配电柜(箱)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3重点部位要有防鼠及其它小动物的有效措施,不健全的一次考核20元。

4.10.14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集中定置存放,不得散放或混放,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5重点要害部位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与设备无关的物品,检查不合格一次考核20元。

4.10.16消防设施周围及上方不得存放物品,发现一次考核10元。

4.10.17刁难、不配合消防员检查,拒绝接受处罚的每次考核100元

4.11火灾事故按公司下发的《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定性(执行公司规定)。

4.12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标准

月度内未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视其火灾隐患防护程度分别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各管理归口单位挂奖10%,安全环保科挂奖20%;月度内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火灾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否奖,并视情况挂罚归口管理单位1%-5%。

5、附则

5.1本细则由炼钢厂安环科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核,厂长批准,修改时亦同。

5.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细则自行终止。

篇5:电焊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焊机管理,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依据《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分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从事焊接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同时应严格执行电焊机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电焊机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电焊机由分厂统一管理,派专人进行保存及管理。日常由各分厂电工组负责管理维修,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分厂电焊机台帐;

(二)?定期对分厂所辖班组电焊机进行检查、试验,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三)?定期检查各班组岗位电焊机保管、使用情况。

第四条?电焊机使用岗位是电焊机的直接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电焊机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焊机;

(二)?定期对电焊机进行检查,确保电焊机完好;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电焊机;

(四)?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电焊机。

第三章?电焊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分厂要建立电焊机台帐,做到内容完整清晰,帐、物一致,编号统一。

第六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操作人员发现电焊机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焊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焊机的存放要做到定置管理,表面清洁,温、湿度符合说明书要求。

第四章?电焊机的检测、维护

第八条?电焊机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由分厂统一组织专人负责。正常情况下分别于每年1月份、7月份进行检查测试。

第九条?检测工作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本单位没有电工的须请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台帐上。

第十条?电焊机的一、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铁芯之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使用500V兆欧表),绕组、引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5MΩ。

第十一条?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和转动部分防护罩应完好,外壳要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第十二条?安装在厂房外或其它室外的电焊机,要做好防潮、防雨措施,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对灰尘较多的要及时清扫,发现受潮的电焊机应进行干燥处理。对受潮严重的电焊机要及时进行修复工作,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电焊机的使用

第十三条?经专业培训合格,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方能进行焊接工作。

第十四条?电焊作业必须遵守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在禁止动火区域动火,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电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十六条?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工负责进行。

第十七条?电焊机使用环境温度在5至40℃之间。在环境温度不高于20℃时,湿度不得大于90%;环境温度不高于40℃时,湿度不得大于50%。

第十八条?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第十九条?严禁把氧气和乙炔等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以及各类设备、管道等非直接接地的装置作为接地极。

第二十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3米。如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设离地面2.5米以上高度的固定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电缆长度应不大于30米。二次线应布设整齐、固定牢固,接头不超过3个,接头使用快速接头插座,并用绝缘材料包好,导线的金属部分不得裸露。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将其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通过铁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

第二十一条?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多台电焊机的接地装置应分别由接地处引接,不得串联接地。

第二十三条?电源线要使用专用插座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不得从盘门处引入。现场的焊线不允许散落在地上,所有焊线应悬挂固定,做到走向有序,排列整齐。

第二十四条?严禁将电焊导线靠近热源、接触钢丝绳、转动机械或将其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上。

第二十五条?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焊机二次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二十七条?在密闭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时,应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制度,且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二十八条?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先清洗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三十条?焊接预热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三十一条?使用中的电焊机要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平稳放置。需露天作业的,应根据季节和环境情况做好防雨、防雪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焊接地点周围5米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确实无法清除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第三十五条?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三十六条?在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三十八条?直流焊机的电刷和整流片应接触良好,当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焊接时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焊接,查找原因,请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第三十九条?使用电焊机时,工作电流不得超过相应负载持续率规定下的许可电流,电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得超过额定值。

第四十条?倒换电焊机接头、转移作业地点、发生故障或电焊工离开作业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一条?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过程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在不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电焊机使用采取定点定位的方法,使用完毕必须放置到规定地点。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分厂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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