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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焊接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电焊机的下面必须要用绝缘物与金属构件进行隔离,防止电焊机的绝缘损坏,造成焊机的外壳带电(可以用木板、胶木板、木方垫在电焊机的下面)存放通风良好的地方,要有防雨、防砸的措施、焊接施工的现场和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在施工焊的下方设置防止电焊火花及气焊切割火花坠落到下面的安全措施,并在施焊的下方配备专职的看火巡查人员。

2、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电源线必须穿胶皮管防护,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罩,接线端的连接线螺栓必须紧固、保证接线良好,防止因接触不良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而引起的导线发热、避免发生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电焊机必须设置专用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必须动作灵敏可靠。

3、电焊机的二次焊把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线长度不得大于30米,双线必须到位不得采用、借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使用,二次线的选择应按照电焊机额定电和被焊工件的额电流来选择导线的安全载流,防止因导线的载流量不够引起导线发热引起的火灾事故。

4、电焊机操作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在本施工现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办理安全资格上岗证,在保卫消防部门办理用火、动火证明,方可在施工现场作业。

5、电焊焊接的施焊人员,看火人必须在施焊的下方设置一个1m×1m的接火盒,并配备灭火器和水桶,保证有效性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

6、电焊工、看火人必须对施焊现场的作业场地进行全面检查,清除周围和施焊下面的易燃物、施焊完毕要认真细检查有无隐火存在的安全隐患,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7、电焊工操作人员,上班前要对焊接机械认真检查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电箱、开关、电线是否完好,下班时要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的开关,确认无安全隐患方后可离开作业场地,

8、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的安全距离在6米以上,氧气瓶的下面必须要垫木板,乙炔瓶禁止到放,严禁将乙炔瓶到防在地面使用和在地面滚动,必须安装合格的防回火器,气管不得拖地必须悬挂,防止气管被压坏发生火灾事故。

以上项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违反施工安全的管理人员最低罚款500元.此项安全制度要求主管领导、工长、班组长、电气焊操作人员,分包的安全员签字。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国家游泳中心项目经理部

2006年1月12日

篇2:东信铸造公司铁水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预防铸造公司铁水运输过程中的铁水喷溅、火灾或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分工

铸造公司铁水运输的协调工作,由生产科具体负责,并对铁水运输过程进行跟踪,有权力和义务制止违章行为。

综合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类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不可承受风险台账,将铁水运输列为三级不可承受风险,并执行四级监控。

车间负责制定铁水装卸过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起重设备和铁水包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要求,定期检查岗位人员执行情况。

岗位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检查起重设备、吊具和铁水包,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铁水运输作业规定

l、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汽运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运输铁水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3、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和铁水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否则不得使用。车辆储物箱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铸造公司明确专人对铁水包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到每包铁水均测量包壁温度,在包壁四周不同部位测量,并认真填写《铁水包安全检查表》。

5、铁水装入量应严格控制,液面距离包沿不得低于30cm,铁水过满,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启动车辆。

6、驾驶员必须在关好车门后,才能开始行驶,起步前系好安全带,离开车辆时必须从点火开关上取下钥匙。

7、要在车辆停止状态下预热发动机,避免频繁和剧烈加速,适时换档,每档发动机转速不超过该档最高转速的三分之二。

8、驾驶员应随时注意车速,并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铁水运输的车辆在厂区外道路上行使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铸造厂区内行使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9、车辆运行,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和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行中的车辆驾驶员禁止接打电话。

10、铁水运输中遇路边有行人时,与行人之间距离不得低于1.5米,必要时停车避让行人。

11、行车时,必须选择平坦、宽阔的路面,严禁从积水、坑洼或者不明路况的道路上行驶。

12、驾驶员在装卸铁水作业进入生产现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并服从生产调度的指挥,按规定行车和泊车。

13、铁水的装卸作业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擦碰、撞击、重压、斜置或歪拉斜吊。无关人员严禁接近铁水包。

14、因故不能及时装卸时,在待装卸期间当班调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看管车辆和所装铁水,随时保持沟通,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向厂部汇报,情况严重时应报请公司安环部。

15、铸造公司应明确专人操作起重设备吊运铁水,设专人指挥,明确信号。行车工必须严格按照《起重设备安全检查表》定期检查行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带病作业,确保行车和吊具安全可靠。

16、铁水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规定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转运车辆管理制度。

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当铁水运输过程中因故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上报综合科及厂领导。各级相关负责人收到信息都应快迅到达事故现场。

(2)生产科负责组织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现场事态发展情况,展开相关救援工作。

(3)若事故造成相邻建筑物着火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必要时迅速联系保卫部,请求援助。

(4)铁水在转运过程中,铁水包出现有破损、渗漏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引起燃烧或爆炸现象,驾驶员应立即采取自救,并向总调报告,报请总调派遣叉车卸下铁水包。情况危急时向保卫部报告,请求援助,以防事故扩大。

(5)当铁水表面结壳,可用中频炉内高温铁水冲开,严禁随意翻转铁水包或人工捣戳,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6)当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送往信钢医院进行救护。

五、现场指挥要求

1、从事铁水吊运的起重设备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并经过专门培训方可。

2、指挥人员必须是经车间主任指定的炉长、班长或调度,其他人员不得指挥吊运铁水(紧急情况除外),严禁多人指挥。

3、统一使用对讲机指挥,操作者和指挥者分别佩戴1部对讲机,频道一致。指挥时,必须先喊出操作者名字或行车代号,再发出操作指令,否则操作者不得启动行车任何机构。

4、操作者未听清指挥口令,严禁启动行车。

5、启动行车必须鸣铃警示,并严格遵守《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六、考核与奖惩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反本规定,经有关部门查证,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的考核/次,造成事故者,经铸造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重罚。

2、由于安全检查不到位导致铁水运输中发生漏包或穿包事故者,对相关责任人的考核,由铸造公司安委会视情况研究决定。

3、岗位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查铁水包或未及时记录、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考核责任人50-100元/次。

4、各类台账和记录,未按规定保存或使用完后不及时上交更换,分别考核责任班组长及以上人员200元/次。

5、发生事故后,对因组织救援不力而导致事态扩大者,将视情况考核责任人。

6、对安全检查仔细认真,及时发现隐患并上报者,视情况给予50-300元的奖励/次。

7、发生事故后,由于指挥得力控制了事态,并避免人员伤亡或挽回财产损失的有功人员,经铸造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重奖。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东信铸造公司。

篇3:炼钢厂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在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下,特制定连铸机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关放射源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5、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分为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6、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

8、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炼钢厂使用的铯--137属密封源。

9、防治和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

(1)、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少。

(2)屏蔽防护:选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3)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三、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正职)

副组长:主管生产副厂长(常务)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员:连铸车间主任(正职)连铸浇钢四班机长

四、保卫细则

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连铸机设备安装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管,连铸车间(共14枚)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

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由安全环保科把放射源转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在车间安全管理小组指挥下,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记录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丢失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和布置。

5、其他未尽事宜,在以后生产中由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部指导修改和补充。

五、管理细则

1、放射源的使用、更换、存放由连铸车间日常管理,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公司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责任人,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长和环保科为第一责任人;炼钢厂由主管生产副厂长和安全环保科科长为第一负责人;连铸车间由车间正职为第一负责人;浇钢由甲、乙、丙、丁四班机长为第一负责人。

2、放射源由连铸机当班机长具体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放射源的状态。

3、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

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

4、需要拆、装放射源时,由机长通知维修班长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5、装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将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钢水烧坏。

6、检修时将源盒拆除后要及时做好标记放入库存柜,并将库存柜门锁好。

7、发现放射源泄露和丢失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炼钢厂相关机构和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

8、以上规定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给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炼钢厂

篇4: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国石化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HSE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石化的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2.2各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考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5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6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2.7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安全环保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

2.8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9各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3职业卫生管理

3.1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3.1.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3.1.2对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单位应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阶段报批工作。

3.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2.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2.3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4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5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需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2.6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调换工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可疑职业病人员以及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积极进行后续治疗、诊断、观察等。

3.2.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2.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如实记入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及受检者本人。

3.3作业场所管理

3.3.1各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3.1.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3.3.1.4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3.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3.2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应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3.3.3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3.3.4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3.3.5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3.6对防尘、防毒、防射线、防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3.7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3.7.1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3.7.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3.8各单位应建立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领用档案。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9各单位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3年进行1次职业危害现况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地方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对超标严重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影响。

3.3.10各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安排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等规定实施整改。

3.3.11各单位应重点加强检维修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3.3.11.1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并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识,并指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护。同时,加强对检维修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佩戴和冲洗设施的检查。

3.3.11.2对承担检维修作业特殊工种(放射、焊接、高空作业等)的作业人员,必要时在检维修作业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以避免职业伤害。

3.3.11.3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机构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3.3.11.4做好检维修开工前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效果的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3.3.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

3.4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

3.4.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3.4.2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3.4.3各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3.4.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等规定执行。

3.4.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5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3.5.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级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5.2各单位安全环保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生产实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等形式,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将职业卫生作为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认真实施。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5.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3.5.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5.5各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4监督检查与考核

4.1安全环保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考核。

4.3检查及考核依据《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执行。

5其他规定

5.1对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5.2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执行。

篇5:气割焊接安全检查确认工作制度

一、检查电焊所用的工具是否绝缘。

二、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应有屏护罩。

三、焊接插座应完整无损、接地(零)必须正确。接地线不准接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

四、进行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与明火三者之间如无分割措施,应保持10米的距离。氧气瓶、乙炔发生器不得在烈日下暴晒、不得靠近火源。

五、焊工应持特种作业证上岗,并正确使用劳动用品。

六、对以上各条件进行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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