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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管理程序-安全控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安全控制

中建六局贯彻执行《GB/T28001-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各分包单位在执行国家、地方标准同时要服从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关于职业健康和施工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

1施工安全管理

1.1、总包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各分包单位对各自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1.2、各分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及总包单位制订的安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1.3、各分包要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凡属分包工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负责,并立即书面上报总包及主管单位备案。

1.4、各分包单位有保护好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义务。

1.5、各分包要服从总包现场安全员的统一管理,遵守总包安全部门下发的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处理总包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而引致的损失,除分包方承担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1.6、各分包要积极参加总包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2施工消防管理

2.1项目消防管理规定

A、项目保卫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1)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项目法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含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各分包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B、各分包单位消防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C、各分包单位现场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点、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D、各施工单位现场布置应设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E、消防标志、防火禁令和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施工进度同步,在易燃、易爆物品进场的同时进行,并根据施工进展情况逐一配齐,各施工单位应积极支持总包保卫组开展此项工作。

F、各施工单位应编制消防工作计划,每项施工环节都必须有消防要求,在生产调度会上要同时布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G、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仓库区、材料堆场等区域。各区域之间要留有防火间距,一般要求是:

(1)用火作业区与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之间不应少于25米,距生活区不应小于15米。

(2)材料堆放场地和仓库区与修建的建筑物之间和与其区域之间不应小于20米。

(3)临时宿舍应尽量搭建在离修建的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方,并且不要搭建在高压架空电线的下面,距高压架空电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零线不得裸露。

(4)现场不允许设置宿舍及厨房。

2.2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

A、施工现场内的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应配置两只10公升的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消防水池、消防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入物品。

B、施工现场内的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3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A、施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内动用明火须报项目保卫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B、施工现场其他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应报总包工程部和保卫组审批备案,由安全员监督操作,操作时应配备消防器材,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C、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保卫组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D、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各施工单位应配合保卫组应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3施工保卫管理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与总包单位签定项目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样本单独发放。

3.1项目保卫工作规定

A、项目保卫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B、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特点做好如下消防工作:

(1)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2)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

(4)搞好执勤、灭火战斗的业务训练;

(5)根据实际需要购置、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具,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6)扑救灭火。

C、严格外来人员管理

(1)对外来人员,项目负责人、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应严把进人关,坚决做到五证不全者不用,即:无身份证不用,无劳务许可证不用,无计划生育证不用,无担保人不用,无暂住证不用。

(2)保卫组对项目的民建队、运输队、建筑队、临时工应逐个登记造册,做到人、像片、姓名三相符,达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办理暂住证。

(3)保卫、劳资、安监人员应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防火防盗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现场规范教育,文明施工教育,安全生产教育。

D、保卫要害部位安全

(1)对本项目的火源、电源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和机密图纸、预算资料的要害部位,保卫组应建立健全各项要害安全保卫制度,安装技术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2)保卫组在狠抓人防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技术防范与机械防范,对钱、财、物集中的地方要加强防范措施。

E、层层签订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应真抓实管,层层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签订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

(2)项目负责人应和保卫负责人签订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应和民建队负责人签订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

(4)保卫负责人应和经警人员、值班警卫签订治安目标管理责任书。

(5)每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对责任书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作好记录,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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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现场人员出入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人员出入由项目保卫组负责管理。

1)公务人员出入

a:公务人员出入免办登记手续。

b:公务人员应在本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入施工现场,无人陪同的公务人员应由值班警卫迅速联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派人陪同进入现场。

c: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出入现场。

2)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出入

a: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进入现场应戴安全帽,佩戴施工证。

b:管理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场应经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批准,劳务人员上班时请假出场,必须经主管工长批准方能出场。

c:对于无任何证明出入现场者,值班警卫有权盘查,并制止其行为。

d: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及因公需经常出入现场的人员可随时出入现场。

3)来访人员出入

a:来访人员应向警卫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中建六局会客证"后,方可进入现场。

b:来访人员离开现场应向值班警卫交回有被会见人签名的"会客证"。

c:值班警卫有权阻止无有效证件,又不能证实其身份的来访人员进入现场。

G、施工证的管理

(1)施工人员上班入场未带施工证者,值班警卫应登记其姓名,未带施工证累计三次者,送交综合部,在项目内通报处理。

(2)施工人员遗失施工证,应立即向综合部申请补发,并交纳工本费。

(3)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施工证,严禁将施工证转让他人使用,综合部如发现有故意使用他人施工证蒙混出入现场者,应对使用人和借用人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各罚款200元。

H、现场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由项目综合部负责管理

(1)公务车辆出入

A:公务车辆可随时出入现场。

B:公务车辆的出入可免检查。

(2)其他车辆进入现场

A:运货车辆应由值班警卫查明"车主单位"、"车号"、"随车人数"、"装运品名和数量"、"入场时间"并登记后方能进入现场。

B:值班警卫应加强管理,禁止与本项目生产施工无关的外来车辆进入现场。

(3)其他车辆出现场

A:运货车辆卸货后出项目必须接受查验,由值班警卫登记时间后才能离开现场。

B:装运物品的车辆。需凭项目生产经理开具的"放行条",由值班警卫查验并登记时间后才能离开现场。

C:值班警卫在查验出现场车辆的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将其扣留。并立即报告保卫负责人。

I、保卫部门常用电话号码

报告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报警服务台110

交通事故报警122

篇2: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

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措施:安全控制措施

1、项目安全控制措施

1.1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1.1.1在施工招标阶段,应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作为选择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的一个评标标准。

1.1.2督促、监督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建筑工程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能。

1.1.3及时、准确地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1.1.4及时按要求和规定支付施工承包商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1.1.5及时为项目经理部人员购买工伤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

1.1.6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1.1.7严格按照有关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检查工地食堂的运营情况。

1.1.8严格按照有关建设行政部门的要求监控夜间施工情况。

1.1.9严格按有关环保部门的要求监控施工现场对大气污染的程度。

1.1.10通过合同形式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条款,以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1.2建设管理单位对监理方面的安全控制措施

1.2.1将监理对安全施工的监管签订在委托监理合同工作职责范围内,以便明确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方面的责任。

1.2.2要求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安全控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并要求监理规划中有专项的安全控制监理措施。

1.2.3督促监理单位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专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并监督执行。

1.2.4、督促监理单位检查、审查承包商对基坑、护壁、脚手架搭拆、基坑降水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了解监理单位对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查意见,及时审批有关单位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1.2.5督促监理单位检查承包商进场设备、机具的工作状态,对塔吊安装、龙门架安装、设备、材料、构件吊装等专项工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中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1.2.6督促监理单位检查电工、焊工吊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督促其在施工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2.7检查落实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监控点的到位情况,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监控设备、仪器情况,检查承建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是否到位。

1.3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控制措施

1.3.1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措施。

1.3.1.1项目经理、生产和质量副经理、安全监督员、各专业工长、安全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安全技术管理职责,进行层层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实行安全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目标到岗,专兼职检查结合,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1.3.1.2安全监督员是现场的安全执法人员,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实施安全一票否决权。

1.3.1.3施工项目经理和各专业工长是现场安全施工的主要管理层,对所管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安全防护设施,巡视作业点的安全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学习,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

1.3.1.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严格实行分公司制定的现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3.1.5施工项目经理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评议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即时整改。对安全工作执行好的班组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1.4检查重点部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1.4.1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探头板。

1.4.2现场临时设施用电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敷设,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开关。用电设备必须一闸一机、一箱一锁,并定期对用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1.4.3作好施工现场通道口、作业界面的防护措施,设置防护栏和警示牌。

1.4.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物品,设专人专库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库房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1.4.5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若使用移动照明应有36V以下安全行灯。

1.4.6焊工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接地,焊钳和焊把线应绝缘良好,施焊区附近不得有易燃易爆物质。氧、乙炔瓶应悬挂禁油和防火标识。

1.4.7使用的单面梯子,对地夹角以70°左右为宜,梯子下应有防滑措施。

1.4.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9工长和安全员应结合不同的工作对象和施工环境,进行日常安全交底,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节假日前后实行安全教育。

1.4.10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物料摆放整齐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1.5检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1.5.1设置与施工用电系统的低压中性点同电位的PE保护接地系统.

1.5.2对一类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与该电气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可靠的PE保护接地。

1.5.3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N与保护接地线PE必须分开。

1.5.4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按、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1.6检查常用电气设备的性能状态。

1.6.1采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6.2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进行。

1.6.3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严禁用金属线代替熔丝。

1.6.4插销和插座必须配套使用,电气设备应选用可连接保护线的三孔插座,其保护端子应与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连接。

1.7检查常用移动工电动工具及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情况。

1.7.1移动工电动工具及手持电动工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7.2长期使用或新领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测绝缘。

1.7.3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需要移动时,不得手提电源线或转动部分,使用完毕后,必须在电源侧将电源断开。

1.8检查电焊机部分的使用情况。

1.8.1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层集中设置,并应编号。

1.8.2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1.8.3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安装保护罩,直流电焊机的调节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1.9安全技术管理。

1.1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管机构,组织好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管理机构与专业班组的职责。

1.2用电单位应建立供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操作规定,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

1.3维护电工人员应经医生检查无妨碍从事电气工作的疾病,有电工上岗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1.4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必须配足够的常用电气绝缘工具,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

1.5各种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入运行日志内。

1.6配电室和现场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

1.7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1.10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应佩戴分色或有区别的安全帽。

现场指挥、质安、安全等检查监理人员应佩戴明显的袖章或标志,并遵章管理;危险施工区域应派人佩章值班,并挂警示牌或警示灯。

1.11施工现场动火的场所和存放可燃物的地方,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制度牌,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防火疏散道路畅通,现场动火应有审批手续。

1.12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妥善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对可能发出噪声的施工作业,要采取隔音措施,尽量做到施工不扰民。

1.13督促承包商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组织定期全面检查。

篇3: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文明施工

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文明施工

2、项目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2.1建设管理单位对文明施工的控制措施

2.1.1项目经理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通知精神、对防尘、防噪和保障施工现场整洁、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的管理。

2.1.2在招标时,将文明施工、施工中对环境卫生的保护措施作为选择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一个评标标准。

2.1.3检查落实承建单位是否按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要求进行的施工临时设施搭设、施工现场围护、工地硬化处理。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落实。

2.1.4检查承建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护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和挂牌上墙,措施是否到位。

2.1.5要求承建单位施工现场必须有顺畅的排水系统。

2.1.6严格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处理不准排入市政管网,废浆和渣土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市泥渣土的有关管理规定,采用封闭式运输工具运到指定的地点排放,严禁污染城市道路和周围环境。

2.1.7要求现场整洁,检查承建单位的材料是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分类分别堆放整齐,并悬挂标识,严禁乱放。

2.1.8检查现场各出入口是否设置洗车槽,工地内车辆必须在出入口冲洗干净才允许上路,避免污染城市道路。

2.1.9项目经理部亦将通过合同形式明确违反规定的有关处罚决定来建立约束机制,以保障建设管理的顺利进行。

2.2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2.2.1施工现场的"一图七牌"齐全,即总平面示意图、企业标志牌、施工公告牌、安全纪律牌、施工进度牌、科技含量牌、企业宗旨牌、工程概况牌,各种标牌应悬挂在门前或场地的明显位置。

2.2.2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妥善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公共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对可能发出噪声的施工作业,要采取隔音措施,尽量做到施工不扰民。

2.2.3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2.2.3.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污染。施工垃圾要随时清运,清运时,随时洒水减少扬尘。

2.2.3.2建设工程在施工准备工作中做好施工道路堆场的规划和设置,并进行硬化处理。可利用设计中的永久性道路,也可设置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坚实,面层要硬化,以减少扬尘。使用中要随时洒水,损坏的面层要随时修复,保持完好,以防止浮土产生。

2.2.3.3在规划市区、郊区、城镇和居民稠密区、风景旅游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时,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并专人负责洒水和清理浮土,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道路和场地应洒水降尘。

2.2.3.4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若露天存放要防潮和严密遮盖,运输和装卸时要防止遗撒飞扬,以减少扬尘。

2.2.3.5旧建筑物等拆除作业时,应配合洒水,以减少扬尘污染。

2.2.3.6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大施工时必须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2.2.3.7混凝土施工要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必须搭设的搅拌设备,必须搭设封闭或围档并设置喷淋除尘装置(如:JW-1型搅拌机雾化器)方可进行施工。

2.2.3.8防水施工应采用冷油聚氨酯,现场不熬制沥青,减少空气污染,必须熬制沥青时,应使用密闭并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2.2.3.9冬期施工的保温材料,应采用新的防火型保温材料,不使用岩棉被,防止岩棉扬尘。

2.2.3.10施工中选用的原材料和化工制品,要选择新型绿色环保型材料,以防止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污染大气环境。

2.2.3.11施工现场临时采暖锅炉和茶炉等,要使用清洁燃料,并加装消烟、除尘设备。食堂大灶的烟囱要加装消烟、除尘设备,加二次燃烧或烧型煤。

2.2.3.12城市和郊区城镇的施工现场,应自行对茶炉、大灶、锅炉等的烟尘浓度图进行现测,并检查和抽查。

2.2.4施工现场水污染控制措施:

2.2.4.1搅拌设备废水排放要实行控制。凡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2.2.4.2施工现场水石作业产生的污水,禁止随地排放。作业时要严格控制污水流向,排入合理位置设置的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

2.2.4.3焊接作业乙炔发生罐的污水排放要控制。施工现场由于气焊作业使用乙炔发生罐而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用专用容器集中存放,污水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水资源环境。

2.2.4.4施工现场临时食堂的污水排放控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食堂产生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要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2.2.4.5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化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他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漏,污染水体。

2.2.4.6禁止将有毒有害的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2.2.5施工现场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2.2.5.1施工现场应遵守建筑施工场界限值规定的降噪限值,制定降噪制度和措施,以防扰民。

2.2.5.2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施工和生活中不准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2.5.3施工操作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因人为因素产生的噪声,如:易发强噪声的材料装卸,应采用人扛和吊运,堆放不发生大的声响;工地机械的鸣笛装置,换用低音喇叭;禁止人为有意敲打钢铁制品等。

2.2.5.4生产加工过程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制作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中完成,减少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2.5.5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或有消声降噪装置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搅拌机、电锯、电锤、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隔声和防止强噪声扩散。

2.2.5.6结构施工中混凝土的振捣作业,要积极推广使用免振捣自密实混凝土、低频振捣器和搭建隔声屏等"四新"应用,科学有效地降低施工噪声。

2.2.5.7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的,必

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22时至早6时不得作业,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配合建设单位,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2.2.5.8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专测、专查的原则,并依据监测结果填写噪声测量记录,凡超过控制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2.2.6施工现场固体物污染控制措施:

2.2.6.1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运载。运载工程土方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梆上沿50cm,边缘低于车辆槽梆上沿lOcm,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挡严密,杜绝漏撒污染道路。

2.2.6.2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出入车辆的物料运输,防止漏撒。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运土车驶出现场前必须将土方拍实,将车辆槽梆和车轮冲洗干净,严防泥土上路污染正式道路和漏撒现象发生。

2.2.6.3施工现场清运建筑渣土和其他散装材料时,装车不得过满,应低于车辆槽梆上沿15cm,并用苫布严密封盖,防止上正式道路运输中产生扬尘和造成漏撒污染。

2.2.6.4施工现场建筑渣土和生活垃圾的清运消纳,一般应由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承担,若要自行组织运输消纳时,要求运输车辆符合规定标准和办理垃圾消纳批准手续。

2.2.7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控制措施:

2.2.7.1)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系统化管理体系。

2.2.7.2)在全面掌握施工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保卫工作方案。

2.2.7.3)建立健全出入、治安及防盗等各项规章制度。

2.2.7.4)严格执行护卫制度措施,组织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2.2.7.5)及时处理现场治安问题。

2.2.7.6)坚持保卫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制度。

2.2.8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2.2.8.1成立防火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工作预案。

2.2.8.2申办消防安全施工许可证。

2.2.8.3布设消防设备,配足灭火器材。

2.2.8.4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积极培训义务消防队。

2.2.8.5落实制度措施,加强动态管理。

2.2.9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2.2.1总承包的施工现场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2.2.2制定该工程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2.3)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教育。

2.2.4)加强对施工现场全部的车辆管理。

2.2.5)加强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2.2.6)要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2.2.10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控制措施:

2.2.10.1施工现场要设医务室或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2.2.10.2施工现场进行卫生责任分区负,设立标志牌,注明负责人。

2.2.10.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要分类堆放于指定堆场或容器内,每天清运。

2.2.10.4施工现场办公室内要做到窗明地净,办公台文具摆放整齐。

2.2.10.5施工现场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2.2.10.6施工现场厕所要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每天清理干净。

篇4:建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工作程序

建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程序

1目的

为满足在工程建设及生产准备过程中,满足顾客及其他相关方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要求,保障职工在施工管理或服务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建设与生产准备管理活动中职业健康安全以及环境运行控制,实现安全文明施工。

3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部电建[1995]671号文《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部电建[1995]543《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是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公司领导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工作负责。

4.2工程部是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安环专职,负责检查各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执行情况,以及日常的控制管理工作。

4.3部门主管是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责任人,在公司领导下,督促本部门职工认真履行其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并积极配合工程部安环专职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均应在日常的工作中考虑和识别自身工作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对工作过程中预计将发生或已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应及时处理,自身无能力处理的应提请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4.4工程部负责组织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控制策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确定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控制点,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噪声管理规定》、《能源、资源管理规定》、《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及《废水控制管理规定》等,提交管理者代表批准,并进行现场管理、检查和协调。

4.5物资部负责设备、物资采购、运输、仓储和发放过程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和管理。

4.6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宣传,并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监督检查各相关供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培训、考核工作。

4.7生产准备部负责对生产准备阶段、机组试运行过程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和管理。

4.8综合管理部主管力资源需求的管理。

4.9项目监理对现场施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与施工供方和工程部安环专职进行沟通。

4.10各相关供方应认真执行本程序,在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过程中考虑和识别自身工作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并加以控制。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点的识别

工程部在管理服务中,对存在的职业健康危险源和环境因素按相关的《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控制程序》规定进行辩识和重点控制,对可能产生的重大危害的作业项目和过程,提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控制点。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点主要包括:

--用电作业

--高处作业

--起重、运输作业

--明火作业

--施工噪音排放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

--能源、资源消耗

--生产粉尘排放

--锅炉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

--特殊工种

5.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

由公司领导、项目监理总监、各主要施工供方的项目经理和公司安环专职组建成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环委");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工程部为安环委下设的安全环境管理办公室(常设机构)。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各施工供方要建立以各级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主管要协助公司安环专职做好安全工作,服从公司安环专职的监督指导。

5.3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培训与传达

综合管理部在公司人员、相关供方进入现场前,应按《培训控制程序》的规定,考虑人员素质要求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的要求,由工程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传达并通报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控制相关程序及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因素。相关供方主要主管应负责向供方内部进行传达,并遵照执行。

工程部负责将有关安全教育记录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5.4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检查考核

5.4.1每年安环委应至少组织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并进行考核,可作为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时的依据,检查主要内容有:

?基础管理检查: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环境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查帐、表、卡、纪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查多层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大面积的脚手架、特殊高处作业、井字架、各种轨道吊车安全防护装置、施工用电、文明施工环境。

每月(每周)组织一次月(周)检查由项目监理方分管安全、环境控制和文明施工的领导组织,工程部安环专职、各施工单位安监主管等参加,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

5.4.2工程部应根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相关供方进行评价,作为计划部建立合格劳务供方名单的输入。

5.4.3工程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相关供方是否已经对可能造成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的施工、设备、设施、场所采取落实措施。

5.4.4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要求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当出现不符合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5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理服务

5.5.1项目监理按照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公司安环委领导下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及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5.5.2主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运行控制及文明施工的措施及方案。

5.5.3项目监理应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月、半年、年终安环总结和制定半年、全年安环监理工作计划,并报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办公室。

5.6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体系运行控制监督与检查

工程部、生产准备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本程序、相关的体系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对相应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对不合格事实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或供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6相关文件

《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控制程序》

《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控制程序》

《培训控制程序》

《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

《施工噪声管理规定》

《现场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固体废异物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资源、能源管理规定》

《废水控制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仓储管理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7相关记录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重要危险源及不可承受的风险清单》

《隐患整改通知书》

篇5:《大唐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质量,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负责培训外审和企业主要内审专家,参与和督导企业第一次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分、子公司生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把关和外审组织工作;基层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把握风险控制评估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内审工作。

第三条坚持三年一个周期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团公司的督导下完成企业内审、专家外审,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监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专家组巡视持续改进。

第四条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随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工作同步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部应视同发电企业的一个部门(车间),并按要求同步开展内审工作。

第五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结果应反映每个要素及对应流程节点的管控效果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情况。

第六条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确保费用落实。

第七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创一流管理指标,分、子公司应监督问题的整改,实行闭环管理。集团公司对企业外审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对于企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考核,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从重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及基层发电企业。

第二章?管控效果评估

第九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问题,属于重点问题。

第十条体系运行效果评估

(一)要素运行效果评估

每个要素的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与流程节点管控情况应一并进行查评,各要素运行效果判定标准如下:

1.要素的目标和指标均没有完成或存在重点问题或风险度大于50%,该要素为失控状态。

2.目标完成、指标部分完成、不存在重点问题且风险度小于50%,该要素为存在偏差状态。

3.无问题的要素为受控状态。

(二)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效果评估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判定单元和本质安全型企业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1)存在重点问题数超过查评项目的6%。

(2)失控要素数超过查评要素数的12%。

(3)风险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判定为体系总体运行异常。

第三章?内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内审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应建立内审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副职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职担任组长。

(二)安监部牵头组织管理和环境单元内审,设备部牵头组织设备单元内审,发电部牵头组织人员单元内审,人资部、总经部等其他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相关要素内审。安监部负责内审的归口管理。

(三)工作组下设内审小组。其中,管理、人员和环境单元按要素组成内审小组;设备单元按要素和专业分出小组,每小组至少2名专业骨干。

(四)每个评审要素(节点或检查项)应结合企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设置A、B角。

(五)内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内审培训

(一)企业应在内审工作开始前一个月,组织开展内审人员培训。

(二)内审人员培训应包括: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本质安全型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要素管控重点要求》,《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对于评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训教师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或评审专家担任,采用集中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四)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内审员。

第十三条内审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业应制定下年度内审计划,确定评估项目,评估内审时间至少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

(二)召开启动会,会议由企业党委书记主持,安全第一责任人动员,生产副职总体安排,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

(三)内审员开展评估工作,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填入内审报告的“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中,依据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内审员将“单元及要素评估明细表”、整改建议上报要素所属单元的单元组长。

(五)单元组长汇总本单元各要素存在的问题,核查重点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本单元内审报告,按时向工作组组长提交。

(六)工作组组长组织编制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明确专人校核、勘误,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七)召开总结会,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八)总结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生产副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

第十四条内审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开展而未开展的项目为扣分项,不得列为不参评项。

(二)内审无问题的检查项要写出管控效果评估;扣分项必须有实际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指导手册》中的标准进行扣分,不得人为提升或压低分值。

(三)内审期间,工作组组长至少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内审工作协调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掌握内审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专人(或专家)对所属企业内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外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审计划,每年一季度,进行外审的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外审合同,内容应包括:

1.外审的范围和企业类型。

2.外审专家组长,外审专家和专业分工。

3.外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二)根据外审企业总容量、机组数量、设备系统复杂程度,火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22人;风电和水电企业外审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人员配备标准如下:

1.火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汽机、锅炉、电气一次、电气二次、热工、燃料、化学、环境至少1名)。

2.水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水轮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1名、自动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风电企业:组长1名、单元组长4名,设备专业组按专业配置(风机专业1名、电气一次1名、电气二次(含直流、通讯)1名、调度自动化1名)。

(三)外审专家组组成

1.专家组长应具有总工及以上岗位履历,专家应与被外审企业无直接利益关系。

2.专家组由专职专家和在职专家组成,原则上比例各占一半。企业分管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和发电部、设备部、安监部主任作为外审在职专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荐的在职人员,可参加学习评审。

3.专家年龄应严格限制在70周岁以内,并身体健康(需提供外审年度的体检证明或由外审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第十六条外审准备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将接受外审企业的内审报告提交外审专家组。

(二)外审专家组长外审前,应对外审方案进行策划,方案应包括评审企业的状况、评审范围(确定不参评项)、评审时间、评审过程控制等内容,并经外审企业的上级公司批准。

(三)外审组长召开专家内部会议,明确外审计划、分配外审任务,组织外审专家学习有关文件(标准、手册、程序、相关文件)和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事故通报等。

(四)接受外审的企业根据外审方案和专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和规章制度。

(五)接受外审的企业按专业一对一安排配合人员,确保外审期间资料提供及时性和外审工作连续性。

第十七条外审流程

(一)外审启动会,由分、子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分管生产副职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企业内审工作组组长汇报内审情况,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审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通过问询、文件查阅、现场取证、检验检测等方法开展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汇总编制完成的检查表和重点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报单元组长。

(三)单元组长对本单元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对要素、节点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项进行分析,列出重点问题和对策措施建议,按时向专家组长提交本单元外审报告。

(四)专家组长组织召开专家组内部会议,综合分析评审结果,协调专业间共性问题,判别问题归属要素,对照标准确认外审不符合项以及重点问题。

(五)专家组长编制总报告,对企业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判体系运行情况和存在的偏差及应关注的不符合项,提出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六)召开总结会,外审专家组单元组长、专家组长通报外审情况,其他要求同启动会。

(七)外审工作结束3日内,技术服务单位应填写《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中相应内容(格式见附件1),经分、子公司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八)外审报告应由外审专家组长报上级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组织企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进行评价,作为今后选择专家的依据。

第十八条外审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应确定所属企业下年度外审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后统一发布。

(二)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外审计划。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分、子公司应书面说明原因,报请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审工作由分、子公司总负责;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外审进程和专家管理工作;专家组长对外审报告质量负责,单元组长对本单元报告质量负责。对明显质量不高的专业外审报告,专家(单元)组长有权责令重新评审。

(四)任何人不得人为划定得分率。

(五)对于内、外审风险度偏差超过20%,或存在严重问题超过100项的发电企业,该企业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进行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对外审专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须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程、标准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审评价方法、评审标准和依据;

2.现场外审前,认真阅读企业的内审报告,边审查边与专业配合人员交流,了解企业专业管理实际情况。

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审发现的问题应准确、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议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纪律要求

1.严格遵守外审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外审任务。

2.因私外出必须向专家组长请假。

3.外审结束,如数归还企业的评审资料。

4.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三)安全要求

1.认真听取专业联络员安全交底,掌握进入现场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须在企业配合人员陪同下进入生产现场。

3.进入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评审报告及问题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内、外审报告编写均应按照“四个凡事”要求,落实领导、技术、现场管理和监督责任,做到检查项目与对应的标准一致、实际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所违反的规定描述清楚、存在问题对应的岗位人员责任准确。

第二十一条外审报告,按照总报告和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报告(即1+4)进行编写和发布。企业内审报告编制为一个综合报告进行发布和上报。内、外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内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业发布,并上报分、子公司;外审报告及问题整改计划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外审企业,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要把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风险程度和“四落实”的原则列入“两措”计划、检修、技改和消缺计划,分、子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内、外审问题整改计划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争达到100%;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须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上报分、子公司批准。

第六章?《指导手册》修订

第二十五条内审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内审员提出对《指导手册》的修改意见,随内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六条外审结束后,外审技术服务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指导手册》提出修改意见,随外审报告一并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定期汇总修改意见,组织对《指导手册》修编,及时下发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水力、风力发电企业,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原则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的规模(不考虑资产归属)。

第二十九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电企业可按照对应的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和查评:

(一)50MW以下的水电厂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发电企业。

(二)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独立经营风力发电企业(不考虑资产归属)。

(三)天然气、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待相对应的《指导手册》编制完成后进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简报(模板)

附件2: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内审报告(模板)

附件3: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外审总报告(模板)

附件4:发电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单元外审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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