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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工程项目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请分包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守:

〈一〉指定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设单位协助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关于施工用电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用电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用电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操作。

3、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未及时按月度缴纳至总包单位,即逾期(一个缴纳周期)不缴纳,建设单位将书面通知,若在规定日期内还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将按所产生费用的两倍予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用电管理责任均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同时积极配合服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用电管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5、在建设单位代表、现场监理、总包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为,口头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500--1000元/次;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无效的,处以罚款1000--5000元/次,此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二〉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关系

1、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且便于指定分包单位的搭接,并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指定包单位在搭接用电时,必须与总包单位密切衔接,按总包单位要求进行

搭接,积极配合总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用电事务负责。

3、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签字确认,所产生的用电费用

以现金方式每月缴纳至总包施工单位。单价按甲方收取总包单位单价的1.1倍计取。在工程月度,应积极配合抄表及交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4、在工程竣工后,应主动与总包单位相关人员联系,将表抄好,确定计量,核实费用,及时缴纳于总包单位。如果指定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进行抄表核价,擅自拆离现场,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表将共同确定用电总量,并进行书面催缴,在催缴时间内还未履行的,建设单位将以与总包单位所共同确定量的两倍计取,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指定分包单位用电管理概述

1、指定分包单位的二、三级配电柜(箱)必须安装与电缆、用电负荷相匹配的断路器、互感器、计量表(kwh),并有符合规范标准的接地保护。二、三级柜(箱)出线线路必须按施工用电规范安装,经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才给予送电,如达不到规范要求,概不送电,所造成的后果由指定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2、所有计量表必须垂直于地面安装,如发现随意放置表箱(柜),则处以100--300元/次的罚款;在施工用电使用过程中,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公司,同时处以1000--3000元/次的罚款,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直接将施工班组予以清除施工现场,并通报公司,予以重处,即扣除整个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附件二:

《施工用电管理规范》

--施工用配电箱(柜)的要求

一、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且标记必须清晰易辨;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二、电缆线路敷设

1、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3、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竖井、垂直孔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

三、配电箱及开关箱:

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四、每月必须对箱(柜)进行检测,保证施工用电的正常运行。

五、如果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条款,在责令两次未予以整改的,将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且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篇2:装饰公司分包工程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分包工程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我公司外包工程的管理,确保外包工程在安全、质量、工期、成本上受控,提高我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外包工程。

3术语

3.1术语:外包工程指从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分包部分任务给外单位施工;包括包工包料、劳务、分包、机械租赁等其它。

4职责

4.1项目部职责

4.1.1提出工程外包申请和工程招标申请。

4.1.2初步评审外包商(《合格外包商名录》中的除外),将外包队伍的有关资质材料送公司工程部评审。

4.1.3负责与外包商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将外包商和外包工程纳入日常的管理,对外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成本负责,禁止以包代管。

4.1.4参与外包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4.2工程部职责

4.2.1审核工程外包申请,向公司总经理反馈意见。

4.2.2参与投标、揭标和评标会。

4.2.3参与外包工程合同、安全、质量协议书的评审工作。

4.3技术部职责

4.3.1负责对外包商资质的审核,公布合格外包商名录。

4.3.2参与外包工程的投标、揭标和评标会。

4.3.3参与外包工程合同、安全、质量协议书的评审工作。

4.3.4对外包工程进行安全质量监督。

4.4工程部经理职责

负责对外包工程和外包队伍的审核工作,参与外包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质量协议书的审核。

4.5总经理职责

负责对外包工程和外包队伍的审批工作。

4.6预算合约部职责。

4.6.1负责外包工程招投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4.6.2负责组织外包工程的合同评审和安全、质量协议书评审工作。

4.7材设部、财务部、参与外包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和合同评审

5工程外包申请流程。

5.1单个分包工程或单个分包商承包多个分包项目累计20万元及以上,必须提交工程外包申请书,上报公司工程部,工程部经理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5.2工程外包申请流程如下: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6外包队伍选定流程

不合格

合格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7外包施工单位资质评审

7.1项目部根据所管辖下的项目具体情况和历年的工程外包情况,将意向中的外包队伍的有关资质等材料收集、汇总,并组织评审合格后由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后送公司技术部。

7.2技术部收到项目部送审材料后进行审核,合格后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最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7.3技术部将经过审批的合格外包商名单在本企业内部公布。

7.4外包单位资质评审材料

7.4.1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证明书。

7.4.2承包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资格证;

7.4.3承包商近两年的施工简历或业绩材料和安全、质量施工记录或业绩材料。

7.4.4进场人员的花名册。

7.4.5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包括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的资格证明书复印件),工人的技术等级证(或法人企业的培训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7.4.6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30人以上外包单位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的现场专职安全员)。

7.4.7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用具、劳保用品的配备清单。

7.4.8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4.9技术、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7.4.10企业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网络网。

7.4.11营业执照复印件。

7.4.12资质证书复印件。

7.4.1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4.14项目部推荐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法人企业的公章)

7.5评审要点

7.5.1资料的有效性。

7.5.2资质的符和性;

7.5.3外包单位的信誉。

7.5.4外包单位的履约能力。

7.6外包评审小组构成

7.6.1企业外包评审小组:企业领导、工程部、技术部、预算部。

7.6.2项目部外包评审小组:项目部经理、技术主管工程师。

7.7外包单位年审

7.7.1项目部每年12月份对所推荐的或管辖范围内的外包单位的施工任务及其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及服务态度分别作出综合评价,最后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等级,并将结果报公司技术部。

7.7.2技术部将全部外包单位的年审资料汇总后,结合过程检查、投诉等资料,对外包单位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评价结果,上报公司工程部审批后予以公布。

7.7.3凡被列为不合格的外包单位,一年内不能在本企业承接新的项目。

7.8外包合同及结算管理

7.8.1按公司《外部外包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7.9附件

将外包工程安全、质量协议书作为附件附后。

篇3:施工公司办公场所用电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办公场所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各分、子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在工作需要时开灯,人离办公室必须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光线好的房间,必须关闭照明设备。走廊、楼道里的灯要随手关闭,办公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二、尽量少用空调设备,必须使用空调时,按统一规定执行。夏季开空调时间为:6月1日―8月30日,(特殊情况除外)下班前15分钟要关闭。如发现下班后未关闭空调设备,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三、电脑设备不使用时,要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耗。工作完后,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设备,下班后无待机现象。

四、各办公室电脑、空调、电扇、饮水机等一切电器设备应在下班时确保关闭,因人为原因没有及时关闭电源能耗,造成设备损毁和引发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热水壶等高压负荷电器,不得随意搭接电线设备,对违规用电发生事故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六、本办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

篇4:建筑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及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依法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和电力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其它产业板块制订本系统的管理办法,并报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二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

第三条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分包即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资质挂靠是转包、违法分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的界定

1、转包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实质性工程转包的其它行为。

2、违法分包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加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对工程实施再次分包;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⑥劳务分包违背以下要求的: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但不得将工程整体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当劳务分包人包料和使用自己的机械设备时,应以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资质挂靠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施工企业挂靠经营: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是以本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安全、技术、质量、经济等责任。

(4)以劳务分包作掩护实际实施资质挂靠的行为。

第三章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为有效防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集团公司实行"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和"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六条实行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库"。具体见《EE集团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一节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

第七条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建设单位。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制订本单位的施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九条列入"不良记录"施工企业的主要条件: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

4、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

5、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双方);

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7、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二节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管理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每半年一次向发展与建设局报送本单位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发展与建设局将建设单位"不良记录"整理汇总后在集团公司进行公示、通报,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被集团公司任一建设单位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即属集团公司"不良记录"企业。

第十三条发展与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向发展与建设局索取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禁止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

第五章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做到以下要求:

1、对设计单位承揽的总承包工程,在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载明进行分包的工程、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

2、实际承揽工程的施工队伍的名称、资质要与投标承诺及合同载明的内容一致,其相关证件(原件)要经建设单位审查并

登记备案;

3、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再分包;

4、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工程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合同管理

(1)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分包要做出明确规定;

(2)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管理,有力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2、加强对施工队伍管理

(1)项目经理管理

①保证中标通知书的项目经理与合同上的项目经理一致;

②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一方面要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一方面要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

③项目经理必须始终在现场负责施工。

(2)工程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分包时,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必须经过监理公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与能力相符,确保工程分包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要严格要求施工队伍按照资质许可承建工程,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保证建设工程依法进行。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条如果施工企业有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包括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施工企业

1、未开始施工的工程:

(1)拒绝施工单位进场;

(2)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2、已开始施工的工程:

(1)停拨工程进度款;

(2)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不按限期整改的,终止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令其退场并要求索赔;

(4)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二)对建设单位

(1)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与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挂钩。每发现一起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扣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的1%。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EE集团发展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5:X建筑公司分包方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分包方管理制度

1.目的

在选择分包方时,应具备有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能力,还应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经公司选择并签定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管理。

3.相关文件和术语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劳务分包方是指承揽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分包企业。

工程分包方是指向承包方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

4.职责

4.1责任部门

本制度的主责部门是经营经营预算部,其职责为:

4.1.1负责程序文件的编制及分包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格的审查,选择符合要求的劳务分包方;

4.1.2负责录用分包方的审批;

4.1.3负责建立分包方信息档案。

4.2相关部门

4.2.1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

负责建立工程分包方台帐;负责审定由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分包方所签定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或合同。

4.2.2项目经理部

参与分包方选择、评价,并与分包方签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负责对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分包方情况反馈到经营经营预算部、工程部等有关部门。

5.工作程序

5.1需要选择分包方时,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召集工程部、办公室、项目经理等参加招标。

5.2经营经营预算部审查分包方是否取得ISO19001、ISO14001认证,是否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企业安全资质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往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业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优先选择已通过ISO19001、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的分包方。

5.3如外地工程路途遥远或经营经营预算部因其他情况无法参加时,由项目经理对分包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分包方名单和有关资料报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审批。

5.4审核合格的分包方要在项目进行试施工,项目经理部对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确保符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5.5分包方经验证合格后,由经营经营预算部与其签订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协议书由项目经理、分包方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及环境责任,并且由项目部将公司的有关要求通报给分包方.

5.6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将合格分包方的名单整理下发,被评价为合格分包方的其它项目经理部录用时不必重新评价,只将相关资料报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备案

5.6分包方要提供施工人员的花名册交工程部备案。

5.7签订协议后,分包方要在正式施工中认真履行,接受项目经理部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8当分包工程完工后,公司生产经理要组织经营经营预算部、工程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履行情况进行评审,经营经营预算部保存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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