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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条仓库工作人员需经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上岗前穿戴好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劳防用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和穿有铁钉的鞋子进入。

第三条储存时要保持室内干燥,远离热源,不准与磷及氧化剂等相抵触物品混合储存、运输;受潮的硫磺不得与铁接触,以防自燃。

第四条保管员应按实际需用数量领发,不准另设小仓库,不得超标存放。

第五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拖,避免造成散、漏、破包,如有散漏应及时清扫、回收,不准破包进入车间。

第六条房内不准使用非防爆电器,库房内及四周严禁动用电焊、气焊、焚烧、金属切割打磨等各类明火及产生火花的作业。

第七条硫磺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室内温度、湿度应控制在技术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非特殊情况,除仓库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如若进入一定要严格登记制度,交出一切火种并关闭通讯工具。

第九条仓库工作人员应熟悉硫磺的性能及扑救方法,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条每天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篇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2、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量;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16、奖励与责任处罚

16.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6.2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6.3、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1、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部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安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注: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2、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3、上述罚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a、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b、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c、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d、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e、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f、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h、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篇3:硫化氢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硫化氢(H2S)作业过程HSE管理,避免发生硫化氢(H2S)中毒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在可能含有硫化氢的环境中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硫化氢作业

指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和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的作业。

2.2硫化氢作业人员

指所有准备或已经进入含硫化氢区域施工或生产工艺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等。

3职责

3.1生产协调处是硫化氢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过程监督管理。

3.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所有硫化氢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急救和逃生技能的培训、取证管理。

3.3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对硫化氢作业的HSE监督管理。

3.4二级单位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进行方案编制、审批及作业过程HSE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

4.1基本要求

4.1.1对硫化氢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凡进入含硫化氢区域进行施工作业,须办理《硫化氢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4.1.2硫化氢作业涉及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试压等作业时,全应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作业。

4.1.3对硫化氢作业人员(在含硫地区施工的所有员工),必须接受硫化氢防护培境

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4.1.4硫化氢作业人员应经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培训及演练。

4.1.5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包括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同时根据需要配备相当数量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设备。

4.1.6硫化氢检测、报警设备和防护装备经检验合格。

4.2危害识别

4.2.1首次进入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队伍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工作性质、特点,收集所施工区域硫化氢含量、浓度。

4.2.2硫化氢施工队伍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人员开展危害识别,找出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制定作业程序、防范控制措施和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4.2.3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车间(队)负责人组织危害识别,制定硫化氢应急预案。

4.3作业许可

4.3.1硫化氢区域作业,现场生产负责人针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合格后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3.2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班组长人针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合格,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车间(队)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4硫化氢作业前的准备

4.4.1硫化氢监测仪和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按照相关标准和HN/HSE6.7.6-2007《HSE计量监测器具管理规定》执行。

篇4:化学品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厂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罐区。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3.2销售科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3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销售科,生产科,每月26日配合生产科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销售科和生产科,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1.3凡退回公司的货物,库管员必须当场验收,确保完好后,点清数量入库,并及时报销售科。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产品为氧化剂的要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4.1.2.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4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5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7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8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运输安全管理

4.1.4.1化工所有产品委托“绵阳市俊逸危化品运输有限公司”承运。

4.1.4.2将危化品的产品性质、危化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露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物质安全资料表)告知承运单位。

4.1.5电器管理

4.1.5.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5.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5.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5.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5.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5.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5.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5.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5.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6火源管理

4.1.6.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6.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6.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6.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6.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7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7.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7.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7.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7.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7.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罐安全管理

4.2.1储罐区间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应采用防渗措施。防渗池内应急泵应保证完好。

4.2.3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贮槽及卸料管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5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4.2.6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篇5: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

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

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

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投入生产。

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产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二条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送区(县)公安机关核准,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储存剧毒物品的库、室、柜,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人员及生活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距离的库、室、柜,应限期调整或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剧毒物品进、出仓库应经严格查核、登记,做到数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对撒留在地面和垫仓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理。

(三)对性质相互抵触,易燃、易爆、易变质、易产生毒性外泄或事故处理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必须分室、分堆隔离,不得混同存放。对易发生事故的剧毒物品要勤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

(四)要加强剧毒物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

(五)失窃剧毒物品应立即向本单位的保卫部门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需作销毁处理的剧毒物品应及时造册登记,作出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购销

第十五条国家对剧毒物品实行购销许可证制度。严禁自由买卖或与它物串换。

第十六条购买剧毒物品,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穗单位)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主管供应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并将购销合同副本或凭证送供应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二)区(县)属单位(含街道、乡、镇基层单位)及专业户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购买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供应地点购买。

(三)外地单位来本市购买剧毒物品的,须凭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剧毒物品购买证》,到供货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鉴证后购买。

第十七条凡经营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及个人,须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当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销售剧毒物品时,要填写好《销售剧毒物品登记表》,以备检查。

第十八条剧毒物品进出口业务,凭外贸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第五章运输

第十九条运输剧毒物品,须由货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运输证》后,方能办理运输手续。

押运人员应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并认真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和翻斗车载运。

(二)不得把性质相互抵触、防护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混装于一个车厢或船仓内;不得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乘无关人员或载运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运少量小包剧毒物品,也须采取严格的分隔措施。

(三)运载剧毒物品进入广州地区,除须持《剧毒物品运输证》外,还须按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如需中途停、泊车、船的,应有专人看管。

(四)运载剧毒物品的车船,不得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公共场所以及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

(五)运输途中如发生剧毒物品泄漏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剧毒物品的装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在指定的车站、码头装卸;

(二)需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

(三)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

(五)装卸完毕,应检查作业现场,如发现撒漏,须及时清除、消毒。

第二十二条严禁随身携带剧毒物品乘坐公共车、船和飞机;严禁在行李、包裹或邮件内夹藏剧毒物品。

第六章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使用说明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给及格证;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对剩余的剧毒物品,应当天退回原领取地点保管。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剧毒物品。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审批、领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领证手续。

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并报广州市公安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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