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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各处室:

根据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号文件(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园场地小、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多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的大局稳定,树立“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预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望各位有车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同时对无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司乘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条、未经本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的车辆除外。

第二条、本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必须持本校发放的机动车辆停车许可证入校,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区域。停车许可证由保卫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校机动车辆是指本校公务用车和经许可入校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

第四条、本校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为办公楼南侧靠窗一排、阅览室南侧一排、实验楼道西侧一排;可通行的道路为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迎宾路。对于执行必要工作任务的车辆视情况(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车辆)可以在本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

第五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枪行,在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除外。

第六条、本校的机动车辆应在下列时段前后进出学校,以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条、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得发动行驶,但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本校保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

第十条、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校园,扣其车辆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在校门口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学生开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保卫处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内鸣笛或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

四、校外车辆擅自入校不听门卫工作人员指挥、劝阻的。

五、未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进出校园的;

六、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者,保卫处人员有权批评和劝阻,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如:多次批评、劝阻不听者或有辱骂、殴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员,先报保卫处的上一级并在听取上一级决定后,由保卫处以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人员交本处的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年3月18日

篇2: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尔滨通信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哈通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局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机动车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等法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局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通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把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使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各车间、科室要按照机动车“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有效的机动车弄权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段管辖的各单位。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段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段长任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段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车队长技术科主管设备工程师和劳安工程师组成。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别由办公室、技术科和安调科有关专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段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和通信段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全面负责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3.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4.制定交通安全奖惩规定。对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车间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车间要建立和完善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第八条严格限制长途机动车的使用。各车间、科室人员在管内出差开会等,原则上凡可乘火车前往的不乘机动车。除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处理突发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区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乘车辆跨越城区时,必须由段和车间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对经常有长途任务的机动车,要选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驾驶员和车况好的车辆,并固定下来。

第九条严禁干部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段和车间干部不准用公款办理驾驶证和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已有驾驶证的干部一律不准驾驶单位公车。不是驾驶员职名的职工不准操作机动车。一经发现,工人按严重违章处理,干部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十条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临时租用机动车时,必须经段主要领导批准,并要签订合法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双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报废机动车的管理。凡是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在用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上报路局物资处审批,不得强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必须由当地公安监理部门检验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加强机动车安全备品的检查。主管汽车的专兼职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驾驶员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安全带,以及备用品、附属件的性能是否齐全、有效、可靠,发现问题应督促有关人员尽早、尽快修复和解决。并教育督促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安全备品。

第十三条段办公室负责机动车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职队长,负责段驾驶员教育、车辆保养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车制度。机动车管理应由办公室车队长负责,每天根据出车用途派调,并有出车登记、收车记录簿。出长途的机动车应填写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按“三检”规定的内容认真检查、记载。

2.建立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制度。机动车车油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应结合段和车间的工作性质、任务、生产规模、地理环境、道路交通、车辆技术状态等实际,制定相应的机动车油材料消耗定额和驾驶员节奖超罚制度。

3.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学习制度。段和车间每月应组织机动车驾驶员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要有点名、有内容、有纪录、驾驶员有笔记。重点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路局、段的文电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4.建立车辆检查制度。段和车间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车辆检查制度,对管内的车辆进行经常性的路检和场(库)检,并有记录。

5.建立机动车保养制度。机动车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进行维护作业,以维护机动车正常的技术状况和延长机动车使用期限。其主要内容是清洁、检查、紧固、调整以及润滑。配属机动车的车间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养项目认真进行维护。

6.建立驾驶员“三检”制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完成任务后,应向负责人进行安全行车情况汇报。“三检”制的内容张榜上墙。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必须从人、车、道三个方面分析。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追究肇事车间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8.建立机动车台账、技术档案制度。按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统一规定建立机动车技术档案,段的机动车应由技术科负责登记造册,登记的台账、技术档案要有原始资料,应与现有机动车相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在严格遵循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历年来发生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确保机动车运输作业的安全,段和各车间要重点抓好11个关键环节的控制:

1.长途安全行驶。长途连续行车超过有关规定的公里数和时间时,应由2人轮换驾驶机动车,同时要选派驾驶技术熟练和有安全驾驶经历的机动车驾驶员承担长途驾车工作。机动车上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2.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因公务确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车辆外出的,在派车时,应指派一人为安全监督员。副驾驶位置设安全监督员坐席,并明确安全监督员的责任,在车辆行使中发挥安全联防控制作。

3.杜绝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严禁无证、酒后、疲劳、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拨打接听手提电话和违反禁令标志及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等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

4.行驶中安全距离。同车道行驶时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会车或超车时两车侧向的安全距离、超车后与被超车车辆的安全距离、车轮至路边安全距离,在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当时天气、路面、车速、装载等情况,适当加大安全距离。

5.恶劣气候驾驶员出车控制。暴风雨雪雾天原则上不允许出车,特殊情况下必须出车时,驾驶员应降低速度,加长制动距离,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避免紧急制动车辆、打方向盘时出现车辆侧滑,原地调头等现象。行驶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设防滑链条,雾天要开防雾灯等。

6.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安全控制。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得抢道或盲目通过。

7.倒车时安全控制。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遇有特殊情况,安全监督员要亲自下车指挥。

8.车辆载人安全。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货车不准客货混载。按规定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在严格遵守车辆货物装载加固规定的前提下,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但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9.货物的安全装载。装运货物时必须遵守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装载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等。超过装载规定范围的,必须经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和要求行驶。

10.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前,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11.严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按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车辆行驶的规定驾车,遵守会车、转弯、掉头、停车和夜间行驶规定,遵守带挂车、牵引车辆的规定,不得强行或违章超车等。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休息好,驾驶机动车时必须精神集中专心驾驶,排除外界干扰,不做任务妨碍安全行车的事情,要准确判断路面、行人和车辆情况,提高对突变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派车办法

1、日常生产、公务用车,须由各科科长(主任)或各部门负责人提报派车单,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报车队长派车,车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2、日常生产、公务紧急用车来不及提前报派车单的,应在用车当日段早交班会后提出,由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车队长从当日应急备用车中派车。

3、特殊情况紧急用车来不急由本系统主管领导批准的,可由车队长填写派车单并派车,事后由用车部门主管领导补签。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必须填写《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4、日常生产、公务用车的审批权限,定在以下领导:段长、党委书记、副段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5、节假日、双休日和日常夜间的生产、公务用车,须由段调度填写派车单,经值班干部批准,派值班驾驶员出车,值班驾驶员应在派车单上按项目认真填写后交门卫。

6、特殊用车,如外单位借车、婚丧用车、双休日、节假日用车,以及日常、夜间需动用非值班车辆的,必须经段长、党委书记、主管后勤副段长批准方可派车,由批准人通知调度填写派车单并通知门卫放行。婚丧用车用车人可根据所用车车型交纳燃油费,由用车人带车去加油站加油。

7、车队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汽车的使用,用车单位和用车人无权选择车辆。

8、车队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议对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进行调整,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9、车队和所有用车单位及用车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四、机动车的使用和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汽车使用及费用管理

具体结算办法:

1、全段汽车凡是上缴国家的各项费用由汽车科目费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维修费用分批分期由生产费和工程费用补充。

3、具体运作由各系统主管副段长、车队长、计财科长、各系统技术科科长本着按用车量大小来分担列支费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协商解决。

4、车队所有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一到指定厂家修车。

5、当汽车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由该车驾驶员提出所修项目,车队长确认同意,填写送修单后到指定修配厂修理。

6、送修车驾驶员要认真配合修车,并认真核对所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确认无误后在修配厂结算单据上签字。

7、在修车过程中,检查发现送修单上没注明的项目,而又必须修理时,必须马上通知车队长。经车队长同意后方可加项修理,否则所加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8、每月底由车队长统一到修配厂进行结算。车队长要认真核对修车发生的费用各车驾驶员的签字及车队的送修单。

9、结算的修车明细费用必须与修车发生数额相等。修车明细表上必须有修车驾驶员复核后的签字,才能上报段长审核批准后报销。

10、车队必须根据季节不同对所有汽车进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标定。每月底统计派车单,对单车月走行公里数,单车月耗油数,进行分析,节约奖励,超支处罚,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车队长统一发放。驾驶员领取油票在油料发放登记本上签字,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油票的时间和数量。

五、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沿线汽车管理制度

1、沿线车间配备的驾驶员日常考勤、考核、各项管理由车间主任负责。

2、车间主任负责车辆日常生产、集中修、故障处理等用车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车辆出车登记、记清出车用途。

3、车间主任要认真掌握汽车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费、零配件),不得计划外超支。如发生计划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车间自行负担。

4、凡在哈地区落户的车辆,养路费、车船税、货车管理费、货车二保费、年度检车费由段车队统一办理,分别记帐。在其它县市落户的车辆由车间自行办理后,由车队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

5、所有车间汽车保险费按局电报精神,由段车队统一到局汽车保险代办交纳。

6、哈地区各车间汽车、燃油、汽车修理必须到段车队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厂修车。每月用油到车队领取油票,修车经车队长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厂修车。单车记账后在该车有权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线车间汽车用油、零配件、养路费、修车费等由该车间主任直接负责,购买记账,须有车间主任和驾驶员共同签字,每月报给车队长分别记账列支后到财务报销。修车或购买配件,金额超过200元以上的须向车队报告,车队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在报销时不予列支。

7、沿线车间配备的汽车,原则上为管辖范围内的日常集中修、故障处理用车,车间主任要把好汽车使用关、安全关,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坚决杜绝出私车和与生产无关等用车,车辆禁止跨越辖区使用,特殊情况需跨区运行必须经主管副段长批准,车队长登记方可使用,并填写跨越城区运行记录。

8、如有大项工程施工用车,技术科承认所发生的汽车费用,应由段技术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车间驾驶员必须遵守段汽车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服从段汽车队长的管理。必须做到车钥匙24小时不离身,绝对不允许其他人员驾驶,如发现责任同负。特别是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一经发现,将就地免职,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除解除责任者干部身份外,还承担事故全部损失。

10、段汽车队长每月对沿线车间汽车使用情况,包括车容、车况、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并有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奖励和处罚,对不称职的驾驶员有权建议,并报主管副段长批准调整或调离。

六、驾驶员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关。段和车间在选配驾驶员时,要认真把关,选择政治素质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驾驶技术熟练、遵章驾驶、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担当跨城区行驶任务的驾驶员,必须有五年以上驾龄。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病、肢体严重伤残等)的人员,不准驾驶机动车。对技术低、素质差、特权思想严重、年龄偏大的驾驶员要进行适当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地方交警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外,段和车间要定期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学习,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段每年对管内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路局统一进行补考,合格后由路局统一发机动车驾驶员山岗证,补考不合格者要调离驾驶员岗位。无上岗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按路局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日常出车的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要牢记自己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随时使机动车处于良好状态。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在情况不明、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地点时,应减速缓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在通过。会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超车时,必须选择好路段,提前鸣号(晚间可用灯光信号示意),不见前车让路,不得强行超越。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前应睡眠充足,精神饱满,不得疲劳驾车。

七、交通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分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财产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死亡”以发生事故30天内死亡为限;“轻、重伤”鉴定标准,按高检、高法、公安部门发布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和随车乘坐人必须积极抢救伤者,找证明人和保护现场,要尽快通知当地交警部门和报告单位,积极配合交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肇事人和单位方能签认。

2.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交管部门处理与否,责任归属,肇事单位遇有职工伤亡,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段和路局劳动和卫生处书面报告,重大以上事故随时报告,一般事故24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

1.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不论责任大小,位须复印后报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是否列责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列为单位责任事故),将根据奖惩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做到“四不放过”。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肇事单位及时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报主管交通安全的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待批复后追究有关责任者。

2.经批准租赁、承包出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单位仍按规定时间向主管车间部门报告,有人员伤亡按《伤规》规定处理。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奖励

段每年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车间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1.车间全年无事故、无违章,并在汽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连续驾驶汽车安全行驶50万公里以上、三年无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

3.全年无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检查各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处罚

1.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车间,实行挂“黄牌”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挂“黄牌”车间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整顿。

(2)考核期满摘“黄牌”的车间,须写出整改总结和摘牌申请,经路局劳动和卫生处、物资处车管部门考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2.对发生交通责任一般事故的车间由段通报批评,并罚款2000元,驾驶员下岗三个月,经强化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3.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驾驶员或肇事者),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如下:

重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下岗一年,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半年,罚款6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1%。

特大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2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者,免去驾驶员职务,对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3%;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者,下岗一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2%。

4.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实行追究,具体追究处罚标准按〔哈铁劳(2005)86号〕《哈尔滨铁路局责任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5.机动车驾驶员因私事出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去驾驶员职务,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并追究其违纪责任。

6.机动车驾驶员因酒后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机动车驾驶员死亡除外)。

7.各级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一律免职并承担经济损失。

8.无上岗证人员驾驶公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对责任车间罚款5000元,挂黄牌6个月,通报全段;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行政纪律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

9.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并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对发生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情节者一律按处罚规定提升一个等级处理。

11.段各科室和车间人员如因规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时纠正违章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对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和铁道部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哈尔滨通信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机动车跨越城区运行审批表

篇3: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全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学校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组织人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与会,所有与会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所乘车辆安全由自己负责。

2、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电动车,进校后必须推行。

3、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洗车、试车、练车。

5、机动车在校园内不得碾压人造草坪和塑胶跑道。

(二)本校教职工机动车的管理

1、本校教职员工的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证件,门卫、执勤人员凭证允许进出。

2、学校私家车一律由西门进出,驾乘人员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私家车进出校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教职工乘驾车辆进出校园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服从引导;

(2)车辆进入校园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

(3)遇会议入场、散场或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与会行人、学生优先通行,车辆必须等候或避让;

(4)晚上10:30后,任何车辆禁止出入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门卫值班室登记。

4、私家车应当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车区域以外的教学区、活动区等;安装报警装置的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对不按规定停放者,一经发现,将禁止车辆入校。

5、教职工驾驶私家车造成学校公物损失或师生伤害,由驾车教职工负全责。

6、学校为教职工私家车提供工作期间停放位置,不保障车辆安全。

篇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

第十一条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法客运车辆,提

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

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

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需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处理的,应及时交由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理的,由交管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由违法行为人、证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属于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转递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交管办转递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应当确实充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违法

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交管办转递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交管办。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并通报督察情

况。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监

、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乡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年度考

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对乡镇交管办、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惩办法参照前款执行。

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

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安监、公安、农业、交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筹建乡镇交管办经费由州人民政府按每个乡镇1万元标准下拨,不足部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万元筹建经费

,由州级财政统一拨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乡镇交管办筹建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交警支队下拨到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支付。

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经费和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补助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乡镇交管办年办公经费标准不低于2万元;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月补助经费标准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凉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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