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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六)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六)

1、承包单位认为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满足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

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已齐备;

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水、电、通讯和临时设施已满足开工要求,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

测量控制桩已按计划到位,施工设备、机具已按需要到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3、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具备开工条件时报项目总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如委托监理合同需要建设单位批准,项目总监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批准,工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篇2:工程开工管理工作程序(8)

工程开工管理工作程序(8)

1.0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作程序。

2.0目的

对工程开工进行控制,确保合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3.0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一切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控制工作。

4.0工作程序

4.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从合同工程开工日期开始起算,工期在合同协议中规定。

4.2总体工程开工令

4.2.1审批程序

承包商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以提出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监理组审查同意后报总监办核查。核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总体工程开工令。总体工程开工令的下达,并不表示承包商已经具备某一分项工程开工条件。

4.2.2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

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合同协议书签订情况、临建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情况、工料机准备情况、图纸及拆迁到位情况、自保体系建立情况、工地实验室建设及其验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4.3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4.3.1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项工程的划分按照总监办下发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必须经审批同意后确定。

4.3.2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主要内容

(1)分项工程概况: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等。

(2)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包括人员组织机构、施工部署等)、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特殊和重要工程的专项说明(包括模板设计、排架设计、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附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机构框图、施工工艺流程图和专项施工设计等。

(3)分项工程测量放样计算

(4)分项工程材料、标准试验审批情况

(5)分项工程机械设备配备情况

(6)分项工程自保措施(质量目标设计、保证体系、自检方法和手段、质量标准、技术交底单、质量保证体系工作流程图等)。

(7)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

(8)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具体要求见《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程序》)

4.3.3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批程序

承包商应在一般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其它期限内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一式两份)。驻地办在3天内予以审批。重要分项工程审批材料报总监办核查备案。

重要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一式三份)。经审批后,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中的施工方案报总监办核查。(重要分项工程项目为:桩基施工,现浇外露混凝土(墩柱、盖梁、桥台、通道、涵洞)施工,伸缩缝施工,梁板施工,底基层、基层施工、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大型构件吊装施工等)。

4.3.4审批要点

(1)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2)质量标准是否准确

(3)自保措施是否得力

(4)准备工作经过检查是否已经落实

(5)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

(6)分项工程审批要素与上级要素是否对应

(7)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得当

审批合格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作为监理工程师进行分项工程控制的依据,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不得随意改变。

5.0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满足

5.1所有分项工程,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得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以前不得擅自开工,为分项工程开工所做的准备工作除外。

5.2在上个分项工程质量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之前,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下个相关分项工程。

5.3所有分项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当监理工程师发现与方案不一致时,有权暂停此分项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书面向监理工程师申报补充材料,得到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或更改施工工艺。

篇3: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本制度,使施工人员明确了解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危险因素,按照安全措施之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编制审批安全措施的范围

2.1由公司审批安全措施的范围

2.1.1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变电、电缆工程。

2.1.210千伏单回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电缆工程。

2.1.3公司主管经理指定的其他工程。

2.1.4采用具有较高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设备,公司主管经理指定要求编制审批安全措施的。

3职责

3.1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项目部级主任、安全员审批。

3.2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安全措施的审批。

3.3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措施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凡符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汇编》中有关规定执行。

4.2凡符合编制施工措施规定的,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编审办法》中4.2.3条之规定执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停电切改、重要跨越架、进电作业索道放线等施工措施也应报公司审批。

办法如下:

4.2.1项目部将编制的施工措施送安全保卫处1份。

4.2.2安全保卫处在3日内审批完毕,并在审核文件首页空白处签注审核人意见并呈送总工程师审批。

4.2.3总工程师应在三日内审批完毕。

4.2.4由安全保卫处将已审批的文件复印一份存档,原件发还项目部。

4.2.3本制度2.1.4条规定范围以内的,可专门制定安全措施。其编制、上报审批程序参照本制度4.2.1、4.2.2、4.2.3、4.2.4条规定执行。

5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1针对工程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5.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等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5.3针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可能给人员、设备(包括电器运行设备)点来危险,从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安全措施的实施

6.1安全措施一经审批便立即生效,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认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6.2凡本制度规定范围以内的,无安全措施或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的不得施工(安全措施交底《技术交底制度》规定执行)。

篇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法规。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用最少的人力和财力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3、施工组织设计一般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结构特点、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本工工程各栋号按单位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组织总设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4.1工程概况。

4.2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要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4.3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专业工程与土建工程的关系,总包与分包范围。

4.4分年度的工程量和施工产值计划,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4.5质量保证体系。

4.6分年度的构件、半成品、非标准设备、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和劳动力的需用量计划。

4.7拟建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规划。

4.8施工交通道路、现场排水系统等设施的统筹安排和解决办法。

4.9施工所需的水、电、热、动力供应数量及其解决办法。

4.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5.1编制依据

5.2工程概况

5.3施工布署

5.4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5.5项目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5.6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5.7冬雨期施工措施

5.8成品保护措施

5.9降本措施

5.10工期保证措施

5.11施工平面布置图

5.12主要材料、半成品、设备、施工机械的需用量计划

5.13劳动力需用量计划

5.14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三通一平,临时设施、水电的布置。

5.15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文明施工(临电方案中体现),环境保护等。

5.16主要分项工程综合进度计划

5.17对于不单独编制质量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将质量计划的有关内容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去。

6、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6.1分项工程特点(专业工程描述专业系统的功能、状态、设备数量与土建工程的关系)

6.2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操作要求和质量标准

6.3机具、材料需用量计划

6.4工期要求及工序搭接顺序

6.5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由不同级别来组织编制和审批。

7.1一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经理主持编制,其成员以项目经理部为主,公司施工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部门进行指导并配合编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长审核,公司副总经理复评,总工程师审批。

7.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技术质量部长审核,公司副总经理复评,总工程师审批。

7.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根据图纸供应情况分阶段编制。但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最终应是完整的资料。

7.4分部、分项工程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由项目部编制,施工现场临电、临水方案由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工长)编制,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7.5施工用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均由项目经理部编制施工方案。高层、超高层和高度大于30米的落地式脚手架施工方案后附计算书一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安全保卫部审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其余脚手架方案由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审批。

7.6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均要编制所承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7.7按北京市建委「京建施字(1997)第54号」文要求,基坑深度超过5m的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基坑边坡稳定和基础施工必须执行工程申报和施工方案备案制度,项目经理部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将施工单位资质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副总经理复评、总工批准,开工前一周内向市建委申报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7.8报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至少一式两份,同时附有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平面图用微机编排打印。

7.9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批后生效。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意见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更

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更项目经理应提前提出修改意见,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变更记录,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合格后技术质量部签署意见,报请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署意见,由技术质量部作为修改文件,并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并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发范围及时发至相关的部门。

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贯彻与实施

9.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批准,工程不准施工。项目部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严肃认真执行,实施时应以方案为准则,不应违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

9.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组织施工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部门进行抽查,并给予评定,发现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的工程,应停止施工,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篇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1基本概念

1.1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管理文件。一项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各项资源需求计划、施工平面图、技术质量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需要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内容应全面覆盖各个单位工程,并解决单位工程之间的衔接。

1.2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针对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重点单位、分部工程.关键工序或“四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内容等单独策划一整套的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措施、质量要求以及必要图纸等编制而成的施工文件,属于一个工程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2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下同)编制规定

2.1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前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进行方案讨论,确定基本方案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编制完成后经项目经理审阅并签字后报上级审批。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2.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基坑围护设计作为一个特殊的施工方案,实际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由公司组织编制设计方案,不足6米的由项目部组织编制。

2.3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一次编制完成,也可以分阶段、分单位分册编制。分阶段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股应由基础阶段、上部结构及装饰阶段等内容组成。分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第一册中“前言”部分应说明整个施工组织设计由哪几个分册组成,各分册应顺序编号。

2.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用电、脚手架、模板拆除与爆破、起重吊装、垂直运输设备搭拆等部分应单独成册,单独填写审批表,并作为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部分,一同上报审批。

2.5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部应在分包单位编制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总包管理等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审批表报批。

2.6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审批规定:

3.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

2)基坑挖土深度超过5米(包括5米)的工程;

3)垂直运输需使用大型塔式起重机的工程;

4)采用爬、挂、挑脚手或其他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

5)基坑开挖深度在3米及以上的围护设计;

6)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

7)其他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用电、脚手架、模板拆除与爆破、起重吊装、垂直运输设备搭拆等专项施工方案。

3.2除上述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报公司备案。

3.3上报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先经项目部技术负贵人审核通过,上报时应附项目部审批意见。

3.4上报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报送二份,若有修改,则在修改后应再报送一份修改稿,报公司备案的需上报一份。

3.5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工程开工或阶段施工前两周报批。若该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尚未上报公司已进行施工者,公司应责令其停工。

4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修改、检查

4.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通过后,项目部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方案交底会,由项目工程师进行交底。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不允许擅自变更。若确系客观原因要求变更者,应先提出修改方案,经审批后在实施。

4.2经修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4.3在施工组织设计实施过程中,公司均应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

1)项目部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2)若有修改,有经审批;

3)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结果。

4.4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检查工作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执行。发现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较严重者,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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