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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Z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编者按: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技术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资金保证,对工程质量的资金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济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管理保证,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责任:按照部门的职责,按照各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项目部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总经理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

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火灾及爆炸事故;

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

5.一类误操作事故;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重大交通事故;

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1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健全,并且责任明确。定期召开安全网例会。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厂长(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车间)正职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各项预防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消除重大隐患。

6.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对各类生产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对新入厂、新上岗、在岗的生产人员和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工作票几种人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并正式公布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制度,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7.结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及现场实际,及时制定年度“两措”计划和防范事故的措施计划,做到费用、质量、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四落实,“两措”完成率达到100%

8.做好电气绝缘、继电保护、金属、化学、电气热工仪表和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项监督和取证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不得将禁忌症、职业病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在新设备、系统投运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根据需要对现场规程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有关条文修订;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照清单配齐到各岗位。

10.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周(月)活动、管理者监察活动,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重大检修、操作项目应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按季节特点及事故规律,结合安全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机检修或停用,并向公司汇报。

11.坚持班组班前会、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厂、车间领导要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

1.发生重大事故后

1.1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事故抢险组和调查组,有关单位、班组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部、策划部安监科(“三个渠道”)报告,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1.2重大事故发生后,厂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变动现场前必须经生产厂长和安监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好。

1.3事故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及重复发生的措施,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5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2.发生一般事故后

2.1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

2.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2.4其他条款参见《**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3.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3日内到厂部专题汇报、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厂长及分管副厂长要在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4.责任认定

4.1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根据责任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4.3凡事故原因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4.3.1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4.3.2规程制度不健全。

4.3.3对职工的培训不力。

4.3.4现场的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4.3.5反措不落实。

4.3.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7违章指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厂部报告事故隐患、有权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厂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防范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发生本规定第二条重大事故,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及相关的车间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依照有关规程制度、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其他责任的,将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发生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或撤职处分。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2.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撤职处分。

2.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3.1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及下岗半年处分,并罚款3000元。

3.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及下岗3个月年处分,并罚款1000元。

3.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3.4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500元。

4.发生人身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4.1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0元。

4.2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500元。

4.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职或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2.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一般火灾、一般交通及其他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厂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2次责任性重大事故,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伤害事故或2次责任性一类障碍,厂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车间主任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未遂事件或2次责任性二类障碍,车间主任给予降职处分。

四.对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及其他人为责任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者加倍或从重处罚。

第八条有意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发生隐瞒事故,对下列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隐瞒重大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撤职至开除厂籍处分。

2.发生隐瞒重大事故的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隐瞒一般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或责任人给予撤职或罚款500—1000元处罚。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4.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4.3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九条对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及其他党群系统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华能集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篇3: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三条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㈢厂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七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八条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

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

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㈢厂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经济损失大于4000元(含4000元),小于1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含2000元),小于4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经济损失小于2000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

㈠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㈡班组长(值长)的责任。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九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事故调查执行现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未涵盖的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除伤亡事故外,小机组各类事故均不打破厂安全记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突破签订的安全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实施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篇5: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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