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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5、实施

5.1.放上船上的电焊机、配电箱实行定置管理,一律定位放在桅房顶部,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2.在船艉部施工用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上建A甲板面;在船头艏部施工的电焊机、配电箱,统一放于艏楼甲板面;并由项目组按生产量统一调配施工者使用。

5.3.甲板面严禁摆放电焊机、配电箱,以保障船上甲板面的通道畅通。

5.4.因搭、拆脚手架临时放于船上甲板面通道的脚手架构件,要及时(当天)吊下船,以免阻塞通道。

5.5.施工用剩的余料、二氧化碳气瓶等要及时吊下船。

5.6.船上舱盖、克林吊液压系统试压、串油,产生的残油,施工人员要即时处理,不得把残油放存在船上;并要做好防漏油的措施,若发生漏油时,要即时清理干净。

5.7.施工人员的作业区域,每天工作后,清扫场地(工完料清场地净),将垃圾、余料分类放进垃圾斗、余料斗。

5.8.起运课吊运上船的垃圾斗、余料斗(1对)配置在甲板面2#舱、4#舱左右各1对;艏楼甲板面、艉岛甲板面各放1对。

5.9.在机舱内设置板材、管子电焊、风割专区,采用托盘或垫板垫底,以保护机舱船板的质量。施工者凡从事电焊、风割制作预制件时,实行到专区操作。

5.10.船上的电焊机地线,必须接驳在船舷护栏位置。船舶地线由设动部电工负责接驳,并挂牌明示。

5.11.在甲板面、舱口围、高边舱及上建的房间等通风不良位置电焊作业,施工者使用36V通风机抽风,将电焊烟尘浓度降低,以减少职业危害。

5.12.机舱房间、油舱、艏尖舱、艉尖舱等密闭舱室电焊作业,施工者要使用电焊烟尘净化器,将电焊烟尘抽排出来,避免职业病危害。

5.12.施工课、劳务队督促施工者佩戴使用合符职业卫生的劳保用品,才能进行施工。

6、记录保存

相关记录保存二年

7、发放记录

?生产部课室劳务队

8、相关文件

JNS/MSC-22《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JNS/MSC-105《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

篇2: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篇3:船舶与海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4:船舶与海建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系泊试验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系泊试验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系泊试验:是指当系泊于码头的船舶的船体工程和动力装置安装基本完工,船厂在取得用船单位和验船部门的同意后,根据设计图纸和试验规程的要求,对船舶的主机、辅机以及各种设备和系统进行的试验。

本规定仅对主要设备试验进行了规范要求,管系和电气系统试验另行规定。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本企业的系泊试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

4.管理职责

4.1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制订船舶建造关键试验项目系泊试验安全技术要求。

4.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编制和实施船舶建造系泊试验计划,做好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各部门根据船舶系泊试验大纲和试验计划要求,负责落实本部门责任人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本部门系泊试验项目的准备和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4安监部负责系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系泊试验总体安全要求

5.1.1系泊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组织各部门对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明确试验步骤、要求和责任,落实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制订系泊试验应急预案。进行主机试车试验策划时,除应分析试验中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性外,还应分析码头及缆桩的试验能力,避免发生意外。

b.主机试车试验、锅炉点火试验、救生艇释放试验、重吊负荷试验、舱口盖启闭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试验项目应进行危险作业审批。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危险作业审批表,对试验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c.各部门应对参试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熟悉试验程序和要求。

d.参试各部门负责任人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e.参试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具。

f.需要进行临时接电、热工作业时,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g.检查和确认试验项目的安全状态和气象条件,满足试验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5.1.2系泊试验过程中

a.参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系泊试验大纲,并按分工和指令要求进行试验,严禁乱摸乱动与自己无关的设备设施。

b.各工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试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c.参试人员应保持码头与船舶上的环境整洁,将产生的废弃物集中存放处理,禁止将废弃物倒入海中。

d.试验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5.1.3系泊试验后

a.认真检查消除隐患,关闭相关设备,撤除施工禁区。

b.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现场的清理工作。

5.2主机试车试验

5.2.1试验前的组织和准备

a.设备状态已具备试验条件,包括:主机、各辅助机械及系统。

b.船舷及舷外作业、高处作业已经停止,可移动的设备及材料已进行固定。

c.按当地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挂出试车信号旗,夜间还要挂好信号灯。

d.试验船舶与前后船舶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外档禁止靠泊船只。

e.根据船舶吨位的大小及试验航速的马力大小配备相应型号的缆绳,并保证松紧适度。

f.船上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g.落实专人负责对船舶艏艉、机舱以及驾驶室进行监护。

h.安排拖轮进行辅助和保护。

i.准备就绪后,撤除登船梯。

5.2.2试验中

a.驾驶室由专人值班和指挥,如遇意外应采取应急停车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b.做好缆绳与缆桩受力情况的现场监控,缆绳、缆桩周围禁止有人作业。

5.2.3试验后

a.关闭相关设备,撤除信号旗、熄灭信号灯。

b.安装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稳固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船。

5.3倾斜试验

5.3.1倾斜试验前应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5.3.2施工单位应按照工艺要求设置配重,甲板上的临时配重应进行必要的固定;舱室内进行压载时,应指派专人对舱室内的压水量进行检查和确认。

5.3.3试验过程中要撤除登船梯,除参试人员和进行调试施工的必要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应提前下船。

5.3.4参试人员应固定岗位,不得任意在两舷边来回走动和围观。

5.3.5试验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4冷库制冷试验

5.4.1试验前应对库内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门上锁,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提示。

5.4.2冷库内施工应采取双人监护制,避免发生意外。

5.5舱口盖启闭试验

5.5.1禁止与倾斜试验同时进行。

5.5.2舱口盖启闭液压系统已经试验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舱口盖启闭试验。

5.5.3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舱口盖运行区间内禁止人员进入。

5.6舷梯试验

5.6.1试验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区,并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5.6.2承载试验应使用压载铁作为配重,禁止用人作为配重进行试验。

5.6.3进行承载试验和收放舷梯试验时,应使用吊车进行辅助保护。

5.7救生艇装置试验

5.7.1艇架负荷试验

a.试验前应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试验过程中,吊梁、重块和艇架下方严禁站人。

c.在系挂重块时,要注意保持吊架的平衡,重块要设置牵引绳。

d.试验过程中应使用吊车进行保护。

e.人工进行绞艇时,操作者站位要正确,无关人员要远离绞车。使用结束后,绞手柄要及时取下。

f.参试人员应站在栏杆内侧,严禁站在艇甲板边缘,以防高处坠落。

5.7.2艇收放试验

a.检查确认刹车装置完好。

b.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监护,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警戒区,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

c.靠码头一侧或者在坞内试验时,必须使用吊车对救生艇进行保护。

d.安排拖轮进行配合和监护。

5.7.3脱钩试验

a.检查确认脱钩装置完好。

b.准备符合要求的配重,放置配重时要确保分布均匀。

c.救生艇上应设置牵引绳。水上作业人员要穿好救生衣。

d.进行安全交底,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操作。艇内外操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按指令进行操作。未经许可其他人员禁止操作自动脱钩手柄。

e.救生艇脱钩高度尽量低,艇底刚好离开水面即可,防止发生意外。

5.7.4滑道式救生艇抛射试验

a.试验前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c.试验时,应安排一艘工作船在指定水域巡视警戒,防止其它船只误入。

d.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5.7.5救生艇航行试验

a.检查确认救生艇的负荷和密性状况符合试验要求。

b.除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救生艇,参试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c.试验水域的水深、海况、能见度及气候条件均应满足试验要求。

d.必要情况下安排拖轮进行配合。

5.8锅炉试验

5.8.1锅炉点火试验

a.锅炉点火试验前,试验部门按照锅炉运行规程中的相关要求对试验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符合点火要求后,方可进行操作。

b.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监视各种指示仪表,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在合理范围内。

c.按照锅炉点火试验程序和操作规程要求,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5.8.2锅炉水压试验

为避免试验过程中发生超压,试验中应至少设置两个压力表,并确保压力表的有效性,试验过程中指派专人负责监护。

5.8.3其它要求

调试安全阀时,作业人员应避开安全阀蒸汽溢出口,防止被蒸汽烫伤。

5.9船用起重设备负荷试验

5.9.1伙食吊、物料吊负荷试验

a.起重设备的相关工程已经完成,且辅助安装用的架子和固定装置已经拆除,具备试验条件后,方可进行试验。

b.准备符合试验要求的重块(重块应设置牵引绳),试验前应稳固的放置在安全区域。

c.试验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人监视,防止人员误入。

d.由具备资质的起重工负责进行指挥试验。

e.一般情况下,负荷试验起吊高度为离地500mm,并保持5分钟。

f.试验过程中吊臂下严禁站人。

5.9.2?重吊负荷试验

a.检查确认舷外作业、高处作业、主机系泊试验已经停止。

b.对甲板上的可移动设备及材料进行清理,不能清理下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固定。

c.所有在船参试人员应穿救生衣。

d.在码头试验时船舶应靠内档并且外档禁止靠船,缆绳松至一定程度。

e.指挥操作和观测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f.检查刹车的可靠性,合格后方可进行试验。

g.按试验方案进行操作。操作时,按慢档操作。

h.试验过程中应控制好船舶横倾角度,禁止超过允许最大值。

篇5: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当船上作业人员(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动能设施和临时登船梯。

b.封闭海底阀门及封舱作业时,必须按照开/关道门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慎防将人封入舱内。经检查达到下水要求的舱室、部位、区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业。

c.施工部门必须按照下水工艺要求进行船舶压载(压水)施工,做好压载过程中的水位检测工作,确保船舶压载数据与工艺要求一致。

d.检查确认船舶下水靠泊码头区域的安全状况,确保系/带缆作业安全。

e.提前测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确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过程的现场警戒和人员疏导工作,外来参观人员及参加下水仪式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船舶下水,禁止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g.下水仪式使用的观礼台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稳固。

h.需要燃放鞭炮时,应经过企业消防部门的批准,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i.船舶及总段下水前应考虑下水后的防台工作,根据停靠码头缆桩情况,提前设置必要的防台缆桩及绞车做好防台准备。

5.1.5当水位、风力及工艺(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满足后,总指挥下达下水或船坞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过程中总体安全要求

5.2.1参加船舶下水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听从指令进行操作。下水指挥部成员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2.2带缆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独立操作。系/带缆作业时,站位应合理,动作前做好判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2.3舱室人员应熟悉船舶舱室结构。进舱时,应两人以上(含两人),做好相互监护。船舶进入水面后,船上人员应按分工范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对尾轴填料箱、各海底阀及所封道门渗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2.4部门应掌握本部门上船作业人员情况,指定专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结束后,清点人数。

5.2.5下水过程中,各受力钢丝绳应派人全程进行监护,作业人员禁止站在两侧或跨越通过。

5.3各种类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间坞门的船坞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c.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d.其他要求按照进出坞要求执行

5.3.2平面船台拖移下水

a.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逐步移动总段或整船,每个步骤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每项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动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总段或整船状态,当发生偏移或状态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进行调整,满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c.当船舶移动临近码头边缘时,要停止继续移动;检查下水驳和码头的对接状态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d.船舶从船台开始进入下水驳时,移动速度要缓慢,当下水驳浮态发生变化后,应停止拖移,调整下水驳浮态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e.船舶从船台进入下水驳过程中,应安排拖轮对下水驳进行辅助保护;下水驳至码头过桥应禁止人员上下或站在桥上;

f.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牵引机构、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适时对滑轮组及钢丝绳进行润滑;

g.当船舶移动到位后,调平下水驳,移走滑道;

h.缓慢下沉下水驳,直到指定的深度,使总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气囊水平拖移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气囊状态和拖移场地,防止气囊爆裂。

5.3.3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据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选用止滑器及助推器。当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装到位至下水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控,防止他人触碰。

b.下达下水命令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络墩、固定墩及水线下砂箱,撤除顺序由中间向两侧依次进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施工要领,保持安全间距,互相协助,操作结束后立即撤离。

c.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方可下达撤除止滑器,启动助推器指令。

d.船台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发生意外。

e.施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

f.船上的生产工具、材料及设备必须撤除下船,无法撤除下船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固定。

5.3.4总段吊装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进行总段吊装下水时,应根据海吊的基本参数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装方案。吊装作业应按照大件吊装作业中的一级吊装作业进行检查和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b.总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方可允许上人进行操作。

c.使用吊笼乘人上下船时,必须经安监部同意。

5.3.5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险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稳定系缆结束后,搭设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应尽快恢复船上的动能设施及各舱室内的临时照明。

5.4.3船舶甲板锚泊设备、系缆桩、舷边栏杆、舱口盖及人孔盖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员坠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分段总组场地、船台上(船坞内)的木墩、活络墩、砂箱、滚珠箱或其它工装、材料等,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5.4.5下水用设备及工器具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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