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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管理实施规划编制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项目工程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遵循下列程序:

1了解项目相关各方的要求。

2分析项目条件和环境。

3熟悉相关的法规和文件。

4组织编制。

5履行报批手续。

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可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1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2项目条件和环境分析资料。

3工程合同及相关文件。

4同类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总体工作计划。

3组织方案。

4技术方案。

5进度计划。

6质量计划。

7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

8成本计划。

9资源需求计划。

10风险管理计划。

11信息管理计划。

12项目沟通管理计划。

13项目收尾管理计划。

14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

15项目目标控制措施。

16技术经济指标。

四、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组织管理层审批。

2与各相关组织的工作协调一致。

3进行跟踪检查和必要的调整。

4项目结束后,形成总结文件。

篇2: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职责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职责

1、向总经办负责。

2、参与工程项目投资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络设计单位对总体规划设计、单体工程各专业施工图纸设计并审核,参与工程预结算书编制,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操作。

3、根据公司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实施完成工程计划,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及时跟进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

4、参与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编写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审批、签订。

5、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工程施工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6、协调好各部门及外单位的关系,使工程顺利进行。

篇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法规。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统筹规划,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用最少的人力和财力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3、施工组织设计一般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结构特点、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本工工程各栋号按单位工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组织总设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4.1工程概况。

4.2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要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4.3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专业工程与土建工程的关系,总包与分包范围。

4.4分年度的工程量和施工产值计划,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4.5质量保证体系。

4.6分年度的构件、半成品、非标准设备、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和劳动力的需用量计划。

4.7拟建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规划。

4.8施工交通道路、现场排水系统等设施的统筹安排和解决办法。

4.9施工所需的水、电、热、动力供应数量及其解决办法。

4.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5.1编制依据

5.2工程概况

5.3施工布署

5.4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5.5项目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5.6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5.7冬雨期施工措施

5.8成品保护措施

5.9降本措施

5.10工期保证措施

5.11施工平面布置图

5.12主要材料、半成品、设备、施工机械的需用量计划

5.13劳动力需用量计划

5.14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三通一平,临时设施、水电的布置。

5.15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文明施工(临电方案中体现),环境保护等。

5.16主要分项工程综合进度计划

5.17对于不单独编制质量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将质量计划的有关内容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去。

6、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6.1分项工程特点(专业工程描述专业系统的功能、状态、设备数量与土建工程的关系)

6.2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操作要求和质量标准

6.3机具、材料需用量计划

6.4工期要求及工序搭接顺序

6.5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由不同级别来组织编制和审批。

7.1一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经理主持编制,其成员以项目经理部为主,公司施工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部门进行指导并配合编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长审核,公司副总经理复评,总工程师审批。

7.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技术质量部长审核,公司副总经理复评,总工程师审批。

7.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根据图纸供应情况分阶段编制。但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最终应是完整的资料。

7.4分部、分项工程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由项目部编制,施工现场临电、临水方案由电气、水暖专业工程师(工长)编制,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7.5施工用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均由项目经理部编制施工方案。高层、超高层和高度大于30米的落地式脚手架施工方案后附计算书一并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安全保卫部审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其余脚手架方案由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审批。

7.6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均要编制所承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7.7按北京市建委「京建施字(1997)第54号」文要求,基坑深度超过5m的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基坑边坡稳定和基础施工必须执行工程申报和施工方案备案制度,项目经理部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将施工单位资质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副总经理复评、总工批准,开工前一周内向市建委申报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7.8报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至少一式两份,同时附有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平面图用微机编排打印。

7.9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批后生效。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意见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更

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更项目经理应提前提出修改意见,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变更记录,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合格后技术质量部签署意见,报请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署意见,由技术质量部作为修改文件,并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并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发范围及时发至相关的部门。

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贯彻与实施

9.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批准,工程不准施工。项目部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严肃认真执行,实施时应以方案为准则,不应违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

9.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组织施工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部门进行抽查,并给予评定,发现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的工程,应停止施工,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篇4:工程管理人员考核考评管理制度

工程管理人员的考核考评管理制度

一、考核考评管理规定:

1、工程管理人员的考核考评管理,是公司评价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的一项制度规定,督促工程管理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参加考核考评,作为增加薪资、晋级、调动、奖罚、解雇等人事处理的依据。

二、考核考评的内容:

1、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工作态度、是束严格按照《为主现场工作管理手册》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积极认真负责的完成本职岗位工作;

2、工程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主动性、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

3、工程管理人员个人的道德品质、创造力、判断力等;

4、工程管理人员对完成工作具备的工作知识、技术经验、学习接授新知识的能力;

5、工程管理人员执行上级指令、计划组织的能力、联系协调能力等;

三、考核考评办法:

1、工程管理人员每周、每月按时填与本周考核表、本月考核表,对本周(本月)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2、由工程总监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3、上报公司领导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评定;

1、考核表交办公室存档;工程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公司的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篇5: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zz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zz师范大学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凡拟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立项报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设方面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三)基建处负责的大型工程项目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向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立项报告的审批。

(一)基层单位不准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基层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建设计划及资金在经费预算内并已由学校下达经费预算的立项,经受理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受理立项报告部门的校领导,下同)审批。

(三)新立项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审批:

1.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投资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

第三章设计、预算与发包

第九条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应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工程项目设计后必须进行费用预算(紧急抢修工程除外)。预算必须使用正规的工程预(决)算表,并加盖预算员专用章。预算总金额不得突破投资计划。预算须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凡属陕师校发[2000]4号文件第三条所列工程,须送校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并按审计处意见拨付工程项目预付款;其余工程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预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凡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招标发包,也可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议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招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并提前3天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实施前要报告监察处,以便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工作小组须有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招标结束后5日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报监察处备案。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时须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我校基建、后勤、资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相关事项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工程预决算必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施工与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对议标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建设单位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五章验收与决算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2人以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名。审核人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工程项目决算书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六章违纪行为与处

第二十一条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预算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外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并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降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实而不核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工程建设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不认真进行审核,导致预算超出投资计划较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5%的,对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10%的承包单位,视其情节,停止其6个月至1年在校内承包工程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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