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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评审修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3.引用法规、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4.1安全劳资监察处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4.2安全劳资监察处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4.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5.评审与修订5.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5.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5.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5.1.3评审内容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5.1.4评审输出5.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5.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5.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5.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5.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5.2.3修订依据:5.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5.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5.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5.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5.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篇2:食品公司合同签订评审规定

食品股份公司合同签订及评审的有关规定

规范产品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签约及履行的质量,根据公司总经理层要求,现就合同的签订及评审程序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合同的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的产品销售(包括总成件)、采购物资均需订立合同,并通过合同评审,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2.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用户需要追加特求时,必须按规定进行评审。如没有进行评审而造成的损失,对销售、生产部门的直接当事者按损失比例的20%进行扣罚,以此类推。

3.销售合同洽谈过程中,应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可另签订协议);如没有标注清楚技术、质量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直接责任者承担。

4.用户如提出指定外购件,必须在合同中标注名称、产地及技术要求,并明确其产品质量责任由用户负责。

5.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特求项目,所有资料均以书面形式下发涉及部门和车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部门、车间。

二、合同评审要求

1.所有合同必须按公司颁发的Q/CDIB2000“合同评审管理程序”执行。

2.合同评审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产品技术协议、用户特殊要求档案、用户选装清单、用户指定件的质量承诺等,以供合同评审讨论。

三、合同评审的组织

1.合同评审由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进行会议评审,分管领导主持会议,生产(供应)、技术、质量、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评审,财务部门作好评审记录。

2.参加合同评审会议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对需评审的合同进行认真审定。经过评定,各方无异议通过评审的,由参加人员当场在合同评审表上签字认可,分管领导签注同意的意见后方可加盖公司的合同章生效。

3.在评审过程中,参评人员对条款有异议时,必须由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负责答疑;当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由财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或最终裁决。

四、评审部门、人员及责任

参加评审的部门:公司分管副总、销售、生产(供应)、技术质管部、财务价格部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销售部(生产部供应口):应及时送审需签约的合同,原则上所有合同应在实际履行前评审完毕。特殊情况的合同在事后立即组织补评审。

生产制造部:按照产品技术工艺要求、对采购的各种零部件产品的产出(供应)日期交货能力予以审核、确定;

技术质管部:对合同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予以审核、确定;对合同的质量条款、供货单位的资质、验收标准、售后服务以及质量保证期限予以审核、确定;

财务价格部:负责对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各类零部件价格及相关费用测定予以审核、确定。

五、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资料的保存

1.对已签约的每一份合同原件,即双方均已加盖公章的生效合同(包括技术协议、质量协议、价格协议、用户书面承诺资料、赊欠协议、划帐协议以及用户对合同数量、交货期、价格、特求等方面要求变更的通知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资料)其中一份原件必须由财务部保管,其他部门均以复印件保存。

⑴销售、采购合同:合同盖章生效前,由业务员个人妥善保管;合同盖章生效后、出具开票单据前,业务人员应将合同原件分别交销售部、生产部(供应)及财务部专人保管,销售部、生产部(供应)、以及财务部必须建立合同文本的台帐,做好相应的记录。财务部必须依法对照合同严格审核,并有专职人员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⑵价格协议、划帐协议、赊欠协议等应将原件交财务价格部保管,并督促执行。

⑶因所需资料不能按规定归档的,相关业务员按扣罚50元/次处理。如因资料遗失致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将按损失金额的50%进行扣罚当事人。

3.各部门应根据各自需管理的资料,落实好具体保管人员,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其保管资料的完整,以使提供查阅。

以上规定经公司党委批准实施。

篇3: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件和后备抽取条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之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4:驾驶员安全行驶百万公里评审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安全环保管理,提高员工安全环保意识,牢固树立全体驾驶员争先创优、爱他人、爱自己、爱岗位、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司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百万公里评比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参与评审的范围及条件

1、范围

凡驾驶本公司机械设备的员工均属考评范围。

2、条件

(1)、参评驾驶员、操作手的安全行驶里程累计达到100万公里以上。

(2)、参评周期内无任何事故。

(3)、参评周期内无任何违章记录。

(4)、参评周期内,能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安全学习和活动,认真执行“三交”制度,无任何被处罚记录。

(5)、遵纪守法,未参与过群体*和非法宗教及“法*”等非法活动,参评周期内未受纪律和法律的处罚。

二、评审程序与奖项设置

1、评审程序

(1)、对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的评审、奖励工作,每2年开展1次,于年初进行。届时,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各分公司按季度上报的驾驶员、操作手安全行驶里程累计数进行统计、初选。

(2)、对安全行驶里程累计数达到评选标准的驾驶员、操作手,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依据参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3)、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驾驶员、操作手,所在单位须按照相应的受奖等级,整理、填报相关材料上报生产安全技术办,提请公司安委会审核。

2、奖项设置

(1)、“安全行驶百万公里标兵”,奖金3000元。

(2)、“安全行驶百万公里驾驶员”,奖金1500元。

3、奖项设置说明

(1)、“安全行驶百万公里标兵”,评比条件:

①、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万公里(包括100万公里)以上;

②、在安全行驶100万公里(包括100万公里)以上的参评驾驶员中,在评选周期内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红旗设备”评审,在评选周期内的“红旗设备”评审中,能连续2次获得“红旗设备”奖励,且评审得分累计最高。

(2)、“安全行驶100万公里”奖条件:

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万公里(包括100万公里)及以上。

(3)、参评驾驶员1次只能接受1个奖项的奖励,不得重复受奖。

三、运行要求

1、开展驾驶员安全行车百万公里评比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无论是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数据的收集统计,还是初选、资格审查,都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规定和制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准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2、对不在评审范围和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不能降低标准、放宽尺度,要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对在评审中的舞弊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在一个评审周期的各年度内不得参与安全环保管理先进单位的评选,并给予通报批评。

3、公司各单位要认真稽核、折算、填写驾驶员的公里或路单小时数,并按季度向公司生产安全技术办上报驾驶员的安全公里累计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公司生产安全技术办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料,为每一位驾驶员、操作手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对其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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