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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杜绝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出租汽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出租汽车公司经理或负责人按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对象及范围应包括:出租汽车等机动车辆及相关装置;管理制度、管理台帐、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营运证件等。

三、列入安全检查范围的项目,有专项维护检查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点要害部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规范及程序。

四、对检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必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项安全检查及隐患的整改,实行责任人及受检当事人签字制度和隐患整改跟踪排查制度。对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并作好隐患的跟踪控制工作。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后,应主动向公司汇报,公司应收缴被吊销驾驶员的营运证件并上交管理部门,要教育、督促其不能驾驶车辆。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台帐”。各项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规范化,保存期不少于3年。

七、对违反本制度及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篇2: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

安全生产小组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做到车辆检修、年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服务意识。

一、司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服从调度的安排,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二、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交警和有关管理人员。

三、随车证件由驾驶员自行保管,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如有遗失或不齐而发生经济罚款及申请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停车,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承运货物时,应当场确定货物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场指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车辆应定期保养,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用车、安全行驶。

七、绝不开无牌无证的车辆,不挪用、不转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

八、不使用过期证件,不酒后驾车。

九、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二保、检修和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年八月一日

篇3: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级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要求,结合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市交通局、区(市)县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水上运输、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病害桥梁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关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运管局和航务局。同时抄送局安全监督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并按照省交通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坚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建设处负责国省干线在建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公路处负责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指导督促市级收费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费路桥的安全隐患;交管处负责指导督促市级客货运输、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航务处(海事局)负责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属地管理的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驾校、水上运输和渡口码头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整治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公路处、交管处、航务处(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坚持季度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条公路桥梁施工企业、养护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站点、汽车维修企业、驾校、航运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和整改方案,并报上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坚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级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第六条隐患整治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治的单位要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治任务的政府或上级交通部门提交评价申请,由下达任务的政府或交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4: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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