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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事故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发生的分厂(分公司)、车间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六、事故损失的计算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七、其它要求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分厂(分公司)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A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差错事故是指药学部在处方调剂、药品分装、中药煎药中发生的违反正常程序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

2.差错可分为内部差错和发出差错两类;事故为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

3.在制剂生产或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或其他人员发现,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或药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按内部差错论。

4.发出差错包括以下情况:

4.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错量(少发、多发、漏发)、发错患者、配伍禁忌(包括十八反、十九畏)和过期变质,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4.2分装药品: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者;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

4.3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4.4计价或审核错误,造成患者或医院重大经济损失者(金额≥500元)。

4.8因保管不善,造成错药、混药、标签不清、过期失效的;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包括以自购药品换取医院药品)。

4.9账物管理混乱,造成账物严重不符的(≥500元,自行发现原因并及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4.10精密、贵重仪器不注意维护、保养,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4.11中药煎药中漏煎、错煎(包括方法和用药人)而影响患者正常服药或造成严重浪费的(≥500元)。中药加工炮制,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补救的。

4.12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5.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6.差错、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药学部视情节轻重逐级上报至医院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7.差错、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所在部门领导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8.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专人负责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并及时组织讨论和总结。

9.登记差错应准确详实,登记内容包括责任人姓名、发生日期、患者姓名、差错性质、发生经过、处理结果及发现者。

10.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药学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1.对累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13.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13.1严重差错

13.1.1麻、毒、一类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或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于患者,未发生严重影响的。

13.1.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13.1.3脱岗,致患者久等,延误治疗的。

13.1.4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者,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5分装药品错误,已发用于患者的。

13.1.8错购假冒伪劣药品的。

13.1.9账目混乱及保管不善,以及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变质,以零售价计价值超过500元的。

13.1.10违反有关法规,被各级行政机关查处的。

13.2一般差错

13.2.1配错、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13.2.2配错、发错麻醉、毒性、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者的。

13.2.3制剂不合格,经检验分析后,采取措施,未用于患者的。

13.2.4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的。

14.2.5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篇3:交通事故管理制度样本

第1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2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

篇4:事故案例学习管理制度

1.队部统一管理和掌握员工的案例学习,每月学习3次,每旬一次。学习内容和时间由队内指定安排。

2.队内由技术员负责制定学习计划。

3.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学习,副队长和班长负责组织。

4.群安员负责记录,记录在本班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

5.案例学习以观看事故案例电影、案例文件、员工亲身讲述为主。

6.员工认真学习案例,每次学习完事故案例,留出员工分析讨论的时间,每位员工针对本工作岗位认真吸取教训,并认真记录,尤其是安全,要提出预防改进措施。

7.学习完后,员工要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名。

8.对于未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班组,将扣班组考核分数,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篇5: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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