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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层层把关人人控制的局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不能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4、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奖励条款

1、安全生产奖分配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条款。

2、电厂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2.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条件: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年内实现安全生产3个100天。

2.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不超过三个:部门(或科室)一个,车间一个,班组一个。

2.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自身安全档案中所列考核控制指标均完成的人员。

2.4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不超过八个人:机关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各部、车间管理人员一人,班组长二人,基层生产人员四人。

2.5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5000元。

2.6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3000元。

3、各部门于每年一月五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表(见附表),经厂部审核后批准。

三、处罚条款

1、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执行**煤电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理规定》条款。

2、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三个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半年、罚款全部经济损失的5%的处罚,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4、机组发生了非计划停运或其他一类障碍,对事故单位给予罚款全部经济损失的2%的处罚。

5、发生二类障碍事件,执行《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规定》条款。

6、发生一般性违章行为,执行《**发电厂违章处罚条例》条款。

四、附则

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务院、劳动部、公安部等有关法规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各部门应根据煤电公司与电厂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篇2: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坚持安全生产“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

(一)奖励条件

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

1.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奖励条件

1.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关人员。

3.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奖励:2000~50000元。

3.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集体、部门。奖励:2000~10000元。

4.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奖励:500~1000元。

5.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200~500元。

6.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50~200元。

7.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安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障碍划分按大唐集团制〔2011〕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先进企业”、“一流企业”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分经济处分,给予其他厂领导50~300元经济处分。

(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300元经济处分,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2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分。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设备误操作和“三误”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

(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内部待岗3个月。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00~6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六)对厂领导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0000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00元。

第二十五条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

人身轻伤: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一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二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领导200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0元。

第三十条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职能部门、分管厂领导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3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2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年度“安措”、“反措”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安委会有权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

(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

(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七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四章实施与要求

第三十八条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责任划分,做到责任明确,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

第四十条申报奖励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有关事件责任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对在异常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异常事件真相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二条发生异常事件、误操作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部门和个人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三条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安监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和处分原因,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异常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罚,由安监部在月度考核会上提出,讨论通过后,由人资部从月度绩效奖金和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考核数目,第二个月继续扣除,直至全部考核完毕。扣除的考核资金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十六条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关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中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对应的经济处罚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对有关责任人下岗期限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记分、待岗、试岗条例》执行;内部下岗处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待岗下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误操作和“三误”的分类:

(一)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分类: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

(二)其他误操作的分类:误分、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入带电间隔;误停运或启动设备;误投入压板;误调度、误触误碰;误开、关阀门;误投、切保护装置;误装拆接地线或其他安全措施等。

(三)“三误”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动)、误(漏)接线、误整定。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篇3: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落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每月安全生产奖惩考评工作。

第八条?安监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分别行使公司安全监督、文明生产、环保监督、生产管理职能,负责下发各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并将考核建议汇总报公司考评委员会。

第九条?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相关外委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对发生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本细则附件《障碍异常认定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和外委单位,按照相应考核等级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事件):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事件)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或未在事故(事件)分析会上说明事故(事件)真实经过。

第十四条?外委、外包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和人身事故,按事故、事件同等性质追究对口执行部门(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并纳入执行部门事故、事件统计。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事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如责任一类障碍、严重未遂等),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评选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必备条件条款),年度安全绩效综合考评成绩居前三名。

(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年度内被授予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班组》;(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3)班组无公司通报的违章事件;(4)“五型班组”年度考评成绩居前30%。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

(2)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所在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五)长周期安全专项奖励。奖励细则依据《******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A版)》规定执行。

(六)季度专兼职安全员评比。每季度对公司三级安全网成员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优秀安全员评比,给予人均500元的奖励。

(七)“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及奖励。从事(公司级或部门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公司审核和湖南分公司复核,报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卫士”称号,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及获得市厅级、分公司及以上荣誉称号、先进集体荣誉的,按《******发电有限公司“评先创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对弄虚作假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事故处罚

(一)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标准,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二)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相应考核条款执行。

(五)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500~2000元。

(5)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六)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1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厂察看1年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七)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5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3)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八)发生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15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予警告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500~1000元。

(九)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涉网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2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十)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十一)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4000~5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6)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相应考核条款执行分。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十四)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相关党支部作如下处罚:

(1)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2)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3)给予责任部门所在支部书记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十六)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十七)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2)警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3)记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4)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5)降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6)撤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十八)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者(含外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员按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处罚。

(十九)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事故处罚一般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湖南分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不安全事件考核

(一)发生Ⅰ类障碍、人身轻伤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起主要责任部门考核5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的考核8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Ⅰ类障碍、人身轻伤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对主要责任者考核1-2个月绩效奖;对次要责任者考核0.5-1个月绩效奖;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二个月的处理;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考核800-1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3.发生外委、外包单位单位轻伤事件,联责考核对口管理部门的专业负责人2000元,安全专工1000元。

?4.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部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给予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5.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班组或专业,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班组或专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下岗2?个月。

?6.一次轻伤构成统计事故者,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二)发生Ⅱ类障碍、严重未遂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次主要责任部门考核2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考核责任部门3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Ⅱ类障碍、严重未遂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3.发生非责任性设备二类障碍,障碍所在部门罚款1000元。

(三)发生异常或一般未遂的处罚:

?1.给予责任部门处罚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主要责任者处罚200~5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100~300元)。

?3.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4.发生非责任性设备异常,异常所在部门设备责任人考核300元。

(四)人身伤害未遂的考核

1.发生一般人身伤害未遂,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考核1000元,班(值)长考核500元,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考核200元,分管负责人考核300元。

2.发生严重未遂或情节严重恶劣的未遂事件,直接责任人下岗1?个月,其让他有关人员按一般人身伤害未遂加倍考核。

?(五)外委、外包单位事故、事件处罚

?1.发生外委、外包单位责任的事故、事件,按照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本条款进行处罚,若项目外委合同的考核严于本条款,则执行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

(1)发生一般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发生严重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2)发生轻伤,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构成统计事故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

(3)发生重伤,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5万元)。

(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30万元)。

(5)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60万元),并按照国家和行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6)发生因外委、外包单位责任造成的设备、火灾事故和事件,构成异常处罚600元;构成二类障碍处罚1000元;构成一类障碍处罚5000元;构成统计事故按合同款2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构成一般事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20万元);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50万元)。

(7)发生外委、外包单位人员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400~700元/人次。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火灾事故,由责任单位直接交纳罚金;发生未遂、轻伤、异常、障碍等不安全事件,相关处罚从外委单位合同结算款内或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处罚结果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受教育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安监保卫部备案。

?3.外委、外包单位人员的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由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安监保卫部监督;外委、外包单位的不安全事件处罚,由安监保卫部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相关部门未对外委单位进行考核,则外委单位的应考核金额全部由管理部门承担;无故减轻对外委单位处罚,则按外委单位处罚金额50%处罚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不安全事件“四不放过”

(一)发生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应及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组织分析,属于设备技术原因的,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安监保卫部参与督促,其他由安监保卫部组织分析,生产技术部参与。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事故(事件)分析会,考核责任(牵头)部门500元;未按时上报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表),考核责任部门300~800元。

(三)不安全事件原因未分析清楚,分别考核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500元;防范措施无针对性或执行不力,每项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未对责任人及应受到教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每人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四)发生不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对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多次隐瞒者,按照有关规定的3~5倍进行考核,并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1000~3000元。

(五)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时,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不积极查找自身原因、故意推诿、过多强调他人责任或客观原因,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2000元。

(六)对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透彻、防范措施执行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报公司领导批准,酌情降低一个事件等级进行考核。

(七)发生交通、消防、安保、职业健康及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其他考核规定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分析会,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无故不参加公司月度安全网例会,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班前会和班后会,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2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四)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安全日活动,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3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未能认真按公司要求整改完成,按每项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

(六)对公司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不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每次对责任部门处以300元的罚款。

(七)工作时间内违反劳动纪律,每次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抽查发现违纪者,考核责任人100~300元,并联责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50元,联责考核班(值)长100元。

(八)设备检修质量、工艺、进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生技部及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合同未明确规定者,按照造成的后果对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进行考核。

(九)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偷窃、违反禁区管理规定、出入证管理规定、损坏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影响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范畴,按《公司治安管理制度》进行考核。每次考核不低于3000元。

(十)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缺失(如未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主要管理人员考核500元/项次,职能部门负责人300元。

(十一)现场发现违章未制止,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安全专工考核500~1000元。

(十二)对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外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不安全事件或其他违纪违章情况,凡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外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标准》或签订的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四)违反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者,按照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违反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者,按照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罚以《处罚通知单》形式送达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或以公司文件、安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5〕326号)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一经发布生效,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分管和归口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本管理细则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各部门书面申请、生产技术部、安监保卫部核实后报公司批准,人资部配合执行;各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由安监保卫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人资部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风电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三条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鼓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奖励分表扬、奖励、重奖。处罚分批评、处罚、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励分配应拉开档次,严禁平均分配。

第五条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性安全奖励由风电场生产运行以及与点检提出申请,由风电场安全监管人员核实,风电场场长审核并报公司批准。

(二)特殊贡献奖由风电场申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奖金5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领导审批。500—1000元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安全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风电场审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四)对一般性的违章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实施。

(五)对严重违章或一般性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考核,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二)对事故责任人可视情况分别或同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及下岗、待岗或停止工作。

第七条奖励:

一、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在年度内实现责任状规定的安全目标,对各专业、班值第一责任人、安监负责人等,给予表扬并奖励。

二、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经安监人员书面推荐,风电场场长审核报公司批准,给于奖励。

(一)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二)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三)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保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者。

(四)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文明生产,经常反映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

第八条处罚:

一、发生轻伤的事故,责任人每人次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含交通车辆损坏),按事故调查规程,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后,视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外,对事故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500元。

三、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收银制度

篇5: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各风电场。

2.表彰和奖励规定

2.1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风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1.1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见签订的安全责任状);

2.1.2安反措计划制定详细、组织落实好,年度完成率95%以上;

2.1.3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2.2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风电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1未发生由于本场负主要责任的设备异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发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没有受到违章处罚;

2.2.3认真组织“两会一活动”,学习内容能及时结合上级通报、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风电场日常工作内容,台帐记录详实、规范;

2.2.4能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两票”合格率达100%;

2.2.5在设备治理、全面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绩突出;

2.2.6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在各项安全检查及整改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上级领导好评;

2.3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伤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灾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发配电设备损坏事故者;

2.3.5避免了误操作事故发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发生;

2.3.7避免了一类障碍发生;

2.3.8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

2.3.9认真巡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风电场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2.4.1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2.2.2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3.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1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00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3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以1000-2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以500-1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以300-800元罚款;

(4)对事故单位给以2000元罚款。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300-800元。

3.3?对障碍、异常处罚的规定:

3.3.1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给以500-1000元罚款;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300-8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200-500元。

3.3.2?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考核300-500元;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4)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100-200元。

3.3.3发生异常对风电场考核200元/次。

3.3.4对重复故障(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的考核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再增加30%-50%的罚款,2月内连续发生或同一设备连续第二次发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执行加倍处罚。

3.3.5?对上述故障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4?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对各部门及各级有关责任者处罚依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3.5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3.5.1现场发生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给予50元罚款;

3.5.2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5.3当月连续发生3人次以上违章现象,风电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反省并公布,并给以500元罚款。

3.6凡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均定性为误操作。对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3.6.1误操作造成一类障碍的,除按照一般设备事故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误操作造成二类障碍事故,除按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误操作造成异常发生,除按照二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虽未造成后果但实际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3.7原因不明事件的处理

对于故障原因暂未查明的事件,对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况重新处罚;

3.8其它处罚

3.8.1?应执行两票而未执行或与工作内容不符,每发现一例,考核责任人100元。

3.8.2?发生设备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现象后,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汇报或故意隐瞒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处罚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样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8.3?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具体如下:

(1)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对两票上所有相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处罚;

(2)月度计划、隐患治理、缺陷处理、安全通报限期整改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无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对应执行而未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或执行不认真者;

(4)未按规定按时进行可靠性数据、日报表等数据统计的;

(5)未能按时上报事故、障碍、异常原始表报者,每推迟一天进行按上述考核;

(6)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

(7)禁烟区吸烟者,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0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1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1?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4.2?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3?在事故调查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客观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

5.奖惩特别说明

5.1对同时违反“风电场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者原有基础加倍处罚

5.2?外来施工队伍,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风场(带票风场)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处罚。

5.3对发生的其他不安全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5.4?本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风场及安全生产部成员及时发聩给安委办,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5.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奖惩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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