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火灾及爆炸事故;

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

5.一类误操作事故;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重大交通事故;

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1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健全,并且责任明确。定期召开安全网例会。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厂长(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车间)正职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各项预防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消除重大隐患。

6.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对各类生产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对新入厂、新上岗、在岗的生产人员和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工作票几种人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并正式公布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制度,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7.结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及现场实际,及时制定年度“两措”计划和防范事故的措施计划,做到费用、质量、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四落实,“两措”完成率达到100%

8.做好电气绝缘、继电保护、金属、化学、电气热工仪表和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项监督和取证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不得将禁忌症、职业病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在新设备、系统投运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根据需要对现场规程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有关条文修订;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照清单配齐到各岗位。

10.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周(月)活动、管理者监察活动,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重大检修、操作项目应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按季节特点及事故规律,结合安全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机检修或停用,并向公司汇报。

11.坚持班组班前会、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厂、车间领导要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

1.发生重大事故后

1.1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事故抢险组和调查组,有关单位、班组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部、策划部安监科(“三个渠道”)报告,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1.2重大事故发生后,厂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变动现场前必须经生产厂长和安监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好。

1.3事故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及重复发生的措施,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5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2.发生一般事故后

2.1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

2.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2.4其他条款参见《**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3.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3日内到厂部专题汇报、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厂长及分管副厂长要在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4.责任认定

4.1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根据责任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4.3凡事故原因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4.3.1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4.3.2规程制度不健全。

4.3.3对职工的培训不力。

4.3.4现场的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4.3.5反措不落实。

4.3.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7违章指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厂部报告事故隐患、有权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厂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防范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发生本规定第二条重大事故,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及相关的车间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依照有关规程制度、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其他责任的,将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发生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或撤职处分。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2.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撤职处分。

2.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3.1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及下岗半年处分,并罚款3000元。

3.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及下岗3个月年处分,并罚款1000元。

3.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3.4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500元。

4.发生人身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4.1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0元。

4.2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500元。

4.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职或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2.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一般火灾、一般交通及其他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厂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2次责任性重大事故,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伤害事故或2次责任性一类障碍,厂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车间主任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未遂事件或2次责任性二类障碍,车间主任给予降职处分。

四.对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及其他人为责任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者加倍或从重处罚。

第八条有意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发生隐瞒事故,对下列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隐瞒重大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撤职至开除厂籍处分。

2.发生隐瞒重大事故的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隐瞒一般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或责任人给予撤职或罚款500—1000元处罚。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4.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4.3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九条对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及其他党群系统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华能集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篇2: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突破签订的安全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实施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篇3:冶金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冶金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篇4: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篇5: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