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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以确保电站安全运行。

二、电站成员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负责总值班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止设备出现故障、防火、防爆、防盗),并督促检查发电运行人员的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并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所有发电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组及电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原理。

四、全体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电站水轮发电机组操作运行程序》、《电站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运行值班制度》。认真学习,熟练操作,严禁误操作、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所领导。

五、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按工艺流程及检修标准进行检修,坚持修必修好,不留缺陷,确保检修质量。

六、电站人员应在每年开机前对所有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大修或更换零部件,若到期不检修更换,追究其电站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按主、次责任和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篇2: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厂长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

第十条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南京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安委会是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组成。主任由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各分管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检修副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主任、经理为安委会成员。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变更时,经大唐南京发电厂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安监部印发通知进行调整。

第四条安委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挂靠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任担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员由安监部专职、相关部门安全员担任。

第二章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五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监督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协调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

第七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保证体系,保障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审查保证措施,并对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实施考核,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研究审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一条做好重大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审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部署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归口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达政府、行业及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组织安全监督网络开展日常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组织落实安委会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监督各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拟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落实,提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思路,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

第二十条负责安委会会议的统筹工作,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收集整理会议议题,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会议情况以纪要形式,印发各部室、公司。

第二十二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需经安委会讨论的重点问题,规划下季度重点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安委会会议应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

(二)生产副厂长传达、贯彻国务院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三)安全监察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分别汇报本部门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目前面临的形势,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建议。

(四)分管副厂长点评分管部门、公司的上季度安全生产主要工作和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五)厂长解决近阶段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点分析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规范“两票三制”的管理,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及各外委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坚持“安全生产是天大的事”、“安全生产谁抓都不越位,怎么抓都不过分”、“一切风险皆可控制,一切事故皆可预防”、“安全生产取决于现场的每一个人”的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理念。

第十四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部门、班组(运行值)”三级责任主体管理,建立有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部,并与部门专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组成公司的三级安全监督网,安全管理实行包含外围项目部的一体化大监督。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定不移的推行设备管理的“点检定修制”,运行管理的“集控运行制”和检修管理的“项目管理制”。

第十六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上执行“两库两制”,即:问题库、专项检查库,整改制和督办制。

第十七条?在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上推行“五确认一兑现”;“四评”,即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保评价、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反事故措施;两票三制;“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6S管理;技术监控管理;危急事件管理;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安全目标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杜绝一般电力安全生产事故;

(三)?杜绝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和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

(四)?杜绝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五)?杜绝误操作事故;

(六)?杜绝火灾、交通事故;

(七)?杜绝垮塌和水淹厂房事故;

(八)?杜绝一般环境事件;

(九)?杜绝环保问题被市级政府通报;

(十)?杜绝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不良事件。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杜绝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控制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

(二)?部门(含外委项目部)杜绝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控制未遂和二类障碍;

(三)?班组(运行值)杜绝未遂和二类障碍,控制违章和异常;

(四)个人杜绝违章,控制差错。

第二十条?企业各部门根据四级控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逐级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措施,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员工要填写《员工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做到两个体系职责清晰,监督有效,保证有力。

第二十二条?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遵循“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一)?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各级部门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四条?(二)技术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专业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十六条?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遵循“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作负责人、运行人员、点检员等对所负责的现场及作业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各部门和各岗位都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有岗有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外委项目单位必须遵循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章?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察部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主要生产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等)设立专职安全员;班组(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包含维修部、项目部)安全员、班组(运行值)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察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外委项目部人数)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二)消防归安全环保部管理的,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交通、治安保卫归办公室管理,应增设一名专职人员;

(三)专业搭配合理;

(四)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部由厂长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六条?企业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督体系: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分管生产副职及其他副职任副主任,各部门及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二)安委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以与企业月度安全分析会合并召开。

(三)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全监察部主任兼任安委办主任。

(四)项目部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加入安全监察部合署办公,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通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各项目部委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统一分配工作。

(七)项目部内部必须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派出到安全监督机构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要通过安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正常运做,实现安全生产,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监督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有效贯彻执行。

(二)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三)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两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四)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整改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库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符合要求;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合同、安全协议规范;按规定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现场安全管理到位。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设备部履行工作票管理职责,监督发电部履行操作票管理职责。以杜绝无票作业为重点,以三个“百分百”(现场作业100%开票;票面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100%落实;标准票覆盖率要努力达到100%)为目标,充分利用生产任务系统积极推进两票标准化,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监督班前会交代安全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班后会总结点评当班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安全检查。组织以春、秋季安全检查为重点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十四)安全简报。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各控制室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及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五)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现场规程、制度的修订、复查: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四十三条?企业内工作的部门、班组、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建立闭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六条?企业每年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七条?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设备部为主,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九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要以“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五十条?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是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防汛、抗震等防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资金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第五十三条?安监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四条?企业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八章?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新入企业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参加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点检定修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八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五十九条?主要领导及生产负责人应取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企业的正副职领导、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每年一次接受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企业对项目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企业对所有运行、维护、点检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六十一条?企业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点检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企业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二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运用安全录像、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六十六条?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六十七条?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九章?例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人员情况,讲工作任务、讲安全风险、讲控制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九条?安全日活动

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保护他人不受伤害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不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以及时掌握基层班组安全学习动态。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安全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一条?安全监督网例会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会议安排在每月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学习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审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安排在单月份的15日前召开。

第七十三条?隐患排查与治理

企业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结合季节特点,采用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十四条?安全简报

(一)安监部负责每月编写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情况、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二)大唐集团、江苏发电公司《安全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企业生产副职进行签发,并组织学习、贯彻;《安全督导简报》下发到企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签发,并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闭环。

第七十五条?安全性评价

企业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第七十六条?安全生产月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七十七条?反违章工作

按要求开展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反违章管理漏洞,消除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

第七十八条?三讲一落实

班组在组织生产工作过程中,在讲工作任务的同时,要讲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讲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抓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建立三讲一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激励和约束机制,每月要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统计、分析、总结和评先工作。

第十章?发包工程

第七十九条?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企业以外的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时工。

第八十条?安监部负责制定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由工程发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低于30人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第八十三条?作为发包方,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四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个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施工企业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部门、班组完成。

第八十六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七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十一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设备部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普查登记、建档备案、检测评估和隐患治理工作。下列人员应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责任:

(一)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设备部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领导责任;

(二)总(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及发电部相关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技术责任;

(三)安监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负监督责任;

(四)点检员(或重大危险源专责人)、运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负现场管理责任。

第九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时录入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第九十一条?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已不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予以注销。

第九十二条?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九十三条?对评估结果为一、二、三级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安排隐患整改,降低等级,确保其可控在控。

第九十四条?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设备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录入问题库,实现在线管理;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安监部应监督重大危险源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利用安全简报通报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企业重大危险源是重点保卫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设警戒线或防护隔离措施,并落实消防责任。

第九十六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需要办理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必须办理许可手续,并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检测。

第九十七条?点检人员、运行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和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十八条?安监部每半年完成一期《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报江苏发电公司。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

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危急事件管理实行企业厂长负责制,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一百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二)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一百零三条?应组织专家对本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安监部应按要求将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江苏省能源局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按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练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当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危急事件发生后,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领域或影响公众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评估,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章?防汛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管理工作方针。制定防洪度汛方案、防汛应急预案、每年修订完善防汛规程,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加强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各设备的安全监测,确保各有关设备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常认真检查和总结防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发现防洪设施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合理的整改计划,组织防汛演练,要做到年年抓防汛,年年有提高。

第一百一十四条?履行防汛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安全监测工作,做好工具、泵部的检查、校验工作,保证能够防汛期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章?治安保卫、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厂办公室负责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依靠安防监控系统,加强对码头、厂房、开关站等重要设施和部位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各生产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各生产区域,防止生产物资的丢失及人为破坏。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防工作,确保生产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开展各类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超速行驶等各种违章行为,防止发生本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完善消防体系、消防队伍的建设、设施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队或请专业消防队伍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手段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章?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安全监察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人身事故的调查;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运行事故由发电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第一百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报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组织施救的同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是事故结案的主体,对结案负直接责任。事故结案制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一〇条各公司、各部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一一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一一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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