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检验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继电保护检验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总则

定期检查、检验制度是提高保护校验质量的保障,并为新投产及现运行的保护装置从检验周期到检验规范提出了明确规定。校验过程参照《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具体的检验规程。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水力发电厂。

3检验装置规范

3.1现场检验(其他现场工作)必须携带应有的符合现场设备的图纸。现场检验(其他现场工作)不携带图纸的习惯应坚决纠正。

3.2检验时使用配有符合准确度等级要求的专用仪器、仪表。

3.3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检验结束立即整理检验报告,将检验中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向运行人员及时交代清楚,并在现场运行专用的继电保护工作记录簿中记录清楚,检验负责人和运行负责人应共同签名。

3.4运行中或准备投运的保护装置,都应按部颁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3.5继电保护动作不正确时应组织进行现场检验,找出保护不正确动作的原因。

3.6现场检验报告要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及生产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妥善保管。

3.7每半年对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末对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终总结,经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检验周期的制定

4.1对新投运的保护装置,投运一年后进行保护全部校验,以后每3-6进行一次全部校验,每年进行一次部分校验,并编制保护及自动装置检验周期表。

4.2保护的定期检验应事先编制年、季、月检验计划。下年度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检验计划应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编制完成,并经专业、生产部、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报生产部保存一份;下季度检验计划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并经专业、生产部审核、批准;下月度检验计划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编制完成,并经专业审核、批准。

4.3每半年对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末对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终总结,经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检验周期的执行

5.1严格按照检验周期表执行定期检验。

5.2对于已超过检验周期而未能进行检验的继电保护装置,要注明经继电保护专工及生产部审核、批准的具体原因,并重新制定完善的检验计划对其进行检验。

6定期检验的质量

6.1定期检验应牢牢把住检验的质量,定期检验必须了解装置的运行情况,查阅以往的历次检验报告,熟悉有关资料还应十分清楚保护装置的工作原理(保护装置动作判据等)。除应掌握正确的检验方法外,还应清楚该做哪些项目,清楚做每一检验项目的目的,清楚检验结果正确性的判断。工作负责人是本项工作的质量监督人,对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6.2采用正确的检验方法,严格按照检验周期进行校验,不允许漏项。

6.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应避免出现电气特性重视多,机械性能重视少;整定值重视多,电气回路重视少;复杂保护(复杂工作)重视多,简单保护(简单工作)重视少的问题。

6.4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

6.4.1工作负责人验收制度

6.4.2班组技术员验收制度

6.4.3车间专工验收制度

6.5保证检验质量的最后一关是检验结束及时整理完整的检验报告,并经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生产部及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签字。一旦发现有怀疑和错误之处应立即重做或补做相应的检验项目。

7保护检验安全措施

7.1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继电保护现场工作保安制度》,按符合实际设备的正确图纸和《现场检验规程》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对复杂的检验工作,应按事先编制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

7.2应建立完整、正确的定期检验四卡及一记录,应根据正确并符合现场实际设备的一、二次图纸和有关的检验规程,以及过去历次事故经验教训,简明扼要地列出检验过程中所有危及人身、装置、防止误跳运行设备的全部安全措施。

7.2.1安全措施卡(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是防止检验过程中误跳运行设备的有效措施,列出并指明装置上带电部位及防止误碰的措施,并指明装置在检验过程中可能误跳其他运行设备,及防止误跳运行设备的措施。

7.2.2绝缘检测卡是防止检验过程中误将高电压加至弱电回路而损坏装置的有效措施。列出测绝缘或加压的部位和端子,防止高电压误加至弱电回路损坏微电子元器件及防止高压误加至或串人运行设备的措施,同时指明应隔绝或拆开的端子和二次线。

7.2.3整定值卡是防止在检验过程中误整定的有效措施。根据整定单或整定书列出各种运行方式应检验的详细整定值。

7.2.4保护和控制回路传动检验卡(继电保护传动票)。它是防止检验过程中对二次回路误检验和漏检验(漏项)的有效措施,重要继电保护校验和消缺工作均必须使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保护安全措施票与工作票配合使用,避免继电保护人员“三误”的发生。

7.2.5建立现场拆接线专用记录簿,由于在检验过程中常常会因某种需要,临时拆线、接线,临时断开、接通连接片,为了防止检验结束时遗忘恢复二次回路原接线或跳闸连接片检验前的状态,应建立现场检验过程中的拆线、接线及连片状态记录簿。

8实施

8.1本制度由设备维护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支持性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5497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构成和要求;

DL/T600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DL/T800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集团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力发电厂规章制度编制、发布等相关规定;

设备维护部书面报送材料管理规定。

篇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一条?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等级?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理工科大专以上?高中、中专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涡流检验(E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Ⅱ?六个月?一年?二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鉴委会应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种检验方法的具体考试内容,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考试大纲的规定。

第十五条?考试大纲应包括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通用知识、实践能力和专门知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通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实践能力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并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专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应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2)Ⅲ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于该级别无损检验人员的考试,除了前述的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六条?考核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鉴委会,鉴委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进行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核准材料送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的项目报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给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经过核准的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合格项目的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中执业。当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时,需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发证机关补发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鉴委会负责对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鉴委会及考核中心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对于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证人员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当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批准单位与编制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则该无损检验报告无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现持证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的。

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报考。

第三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员以及推荐报考人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进行监督,如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2)?不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3)?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4)?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二)工作人员

(1)?泄露考试内容的;

(2)?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3)?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4)?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荐单位

(1)?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

(2)?为非本单位持证人员提供证明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篇3:电网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管理规定

1总则

1.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准确可靠传输、装置正常工作的技术手段,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1.2本规定做为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的补充,针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在执行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进行管理和维护。

1.3本规定所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指利用通信传输系统(微波、光纤、电力线载波及通信电缆)传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的通道,不包括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保护通道、光纤保护通道等。

2通道管理与分工

2.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作为省公司统管电路,由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代表省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省电通自动化公司(以下简称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协助调度局进行管理。

2.2维护界面的划分:通信专业内部维护界面的划分按有关通信专业规程执行,通信专业与继电保护等专业维护界面的划分如下:

2.2.1对于经过通信配线架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配线架为维护界面,即通信配线架至通信设备部分(包括配线架)由通信专业管理维护,通信配线架至继电保护及稳定装置设备间的通信电缆及以外的部分由相关专业管理维护;

2.2.2对于没有经过通信配线架而直接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设备引出电缆接线端子为维护界面,装在通信设备内的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内侧(连接通信设备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设备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由相应的专业负责;

2.2.3对与保护合相运行并装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专业负责,对装在保护屏内的高频差接网络等由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维护。

2.2.4对于在同一条光缆中既有保护专用纤芯,又有通信用纤芯的情况,保护专用光纤通道以保护屏的光缆接头为维护界面。保护屏光缆接头外侧,包括尾纤在内至光纤配线架或光缆线路接续盒部分,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保护屏光缆接头内侧,包括光缆接头及屏体内的所有部分由保护专业负责维护。对于此类光缆线路的维护按照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3凡需在通信传输系统开设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单位,必须在设计阶段向调度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明确所使用通道的电气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录一)。调度局通信部门将根据通信网络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同意开设的通道,由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下发电路安排通知,省电通公司按通知制定电路方案并组织实施。

2.4新建的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省电通公司组织、相关局厂配合对通道进行性能调测,合格后交付用户使用,调测结果由省电通公司存档备查。

3通道的日常管理维护

3.1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通信调度要掌握通道的连接及相关设备情况。

2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健全所辖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并在相关设备上设明显标志,值班员必须熟悉通道的具体连接。

4通道的计划检修

1对于涉及中断500KV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1.1各级维护单位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电通公司通信调度(以下简称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1.2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二)。

4.1.3汇签后,由调度处向东电提出申请,得到东电批复后,由调度处电力调度值班员对省通调下达工作命令。

4.1.4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并经相关专业验证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向网调汇报。

4.2对于涉及中断22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2.1各级维护单位若对通信设备检修需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时,必须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2.2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

4.2.3汇签后由省电力调度值班员下令,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通知用户恢复相关装置功能。

4.3未经调度局汇签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

5通道的异常处理

1各维护单位如发现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出现异常,应立即向省通调报告,并对异常现象、处理过程详细记录。

2通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并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汇报,同时要做好记录。

5.3通道异常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及时排除故障恢复通信。对于在现场不能恢复正常通信的情况应本着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可采取临时措施将通道沟通,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向省通调汇报(可利用电话汇报,但双方要进行记录),省通调立即编制通道中断临检方案按4中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批复后的方案,直至通道恢复正常。

5.4各运行维护单位对故障电路处理完毕后,两日内将电路故障原因、处理过程和恢复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向省通调报告,省通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汇报。

6考核

6.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故障评价分为事故和障碍两种,其中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全省全年不得发生事故。

3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统计评价,每月以《通信月报》下发,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信月报》的有关规定,按月逐级上报统计情况。

7附则

1本规定自1999年6月5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篇4:隔离用光电耦合器安全检验实施细则

一、资料电气特性及结构,安全性关键件或原材料一览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安全证书编号)。二、适用范围安全电气隔离用光电耦合器三、检验依据及项目1.检验依据:SJ/T10686-1995(VDE0884)《安全电气隔离用光电耦合器》2.检验项目:目视检查、抗电强度、工作检验、爬电距离和间隙、绝缘电阻、耐焊接热、温度循环、振动、冲击负荷、密封(不适用于塑封器件)、干热、湿热、低温、恒定湿热四、试样110只+10只备份调试样品。五、合格判定各检验项目试验合格则判定为产品安全检验合格。一个试验组的所有样品均应满足单独判据的要求,任何一个样品不应失效。若一个试验组内一个试验样品失效,则应另取样同数量的样品重复进行该组的试验,在该试验组内不应再发生失效。

篇5:变压器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细则

一、资料

安全性关键件或原材料一览表、电原理图、额定电源电压或额定电源电压范围、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电流、额定功率因数(如不等于1)、输出电流类型的符号、变压器特殊用途的符号(如有)、额定环境温度(如不是35℃)、外壳防护等级IP××(IP00.IP20可不给出)、短路电压、变压器的电气功能。

二、范围

固定或便携式、单相或三相空气冷却的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其额定电源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额定频率超过500Hz,其额定输出。

隔离变压器:单相变压器不大于25kV.A,三相变压器不大于40kV.A

安全隔离变压器:单相变压器不大于10kV.A,三相变压器不大于16kV.A

额定输出电压和空载输出电压:

隔离变压器:不超过交流1000V和脉动直流1000V;

安全隔离变压器:导体间或导体对地间都不超过交流50V和脉动直流50V。

三、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

1.检验依据:GB13028-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

2.检验项目:标志、电击防护、输出电压整定值的变换、有载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空载输出电压、短路电压、发热、短路及过载保护、环境试验、机械强度、防水及防潮、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倍频倍压、结构、组件、内部布线、电源的连接及外部软导线、外部导线接地线端子、保护接地装置、螺钉和连接、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耐热、耐异常热、耐漏电超痕、防锈。

四、试样

6只成品,1只未浸漆样品。

五、判定原则

各检验项目试验合格则判定为产品安全检验合格。

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若有个另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