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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一、目的为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努力实现安全“零伤害”奋斗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要求,结合机厂实际制订本制度。二、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探索建立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管理体系,全方位提升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围绕安全重点、难点、关键点,压实责任,超前防控,打赢安全风险防控持久战,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机电制修厂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适用范围机电制修厂安全生产管理四、工作目标1.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消灭一级非伤亡事故,努力实现安全“零伤害”。2.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现达标规划。3.杜绝一般以上环境事件。五、主要内容5.1安全管理体制5.1.1健全机制,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机电制修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机电制修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主任:厂长副主任:厂班子其他成员成员:各部室负责人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副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安全管理部部长兼任。5.1.2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负责贯彻落实“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体系,推行“012345”主动预防型安全管理模式;按照“抓系统、系统抓”总体思路,坚持“双基”建设总抓手,推进主动安全管理。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坚持“责任制内容零盲区、责任制边界零错位、责任制落实零缺位”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考核机制,激发各级人员安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4.负责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机电制修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等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安全问题,部署安全工作。5.负责督促基层单位加强安全自主管理,围绕现场安全,狠抓措施落实,防范零打碎敲事故。6.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并监督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7.负责监督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行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8.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9.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落实情况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0.负责按照“三个零容忍”要求,实施事故、隐患、不安全行为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11.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载体传播安全理念、解析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12.负责组织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工艺和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现代安全管理方法。13.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理,做好职业卫生和劳动防护等职业安全健康工作。14.负责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15.负责做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5.2安全管理职责5.2.1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5.2.2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厂属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职责。(1)厂长总体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2)党委书记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配合好厂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3)安全副厂长对全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4)技术副厂长负责生产组织、安全技术等工作。工会主席负责班组建设、群众安全等工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后勤保障等安全管理工作。(5)其他副总级领导,应按照机厂党政联席会议分工,在业务科室的配合下领导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6)安全管理部负责全厂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国家安全法规以及上级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修订完善我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厂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帐;负责及时汇总、通报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及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集团公司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检查包保车间的厂领导参加所包保车间的安全活动记录;负责汇总统计各级领导自述旬报工作;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和“双基”建设会议;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7)生产技术部按照公司要求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厂机电设备、安全用电、生产组织等工作,建立机电设备台账、技术档案,定期对机电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对各高低压变电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监督指导车间安全用电工作。合理组织生产,杜绝“三超”作业现象。负责车间定置定位及现场管理共走。组织审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制定各类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生产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等业务的“双基”建设考核工作,月底将检考核结果报送“双基”建设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8)企业管理部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协议的签订,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等工作。落实安全奖罚和安全结构工资兑现,保证安全投入。(9)人力资源部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学习交流、“两述法”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培训和职工的持证上岗情况;负责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责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格执行有关劳动定员规定,各岗位人员配备充足,使用合理。负责工伤人员鉴定及善后工作。(10)综合管理部做好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公司要求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党务工作会议组织、群众安全监督工作的落实等党政工团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干部作风考核及党群领导干部下现场的监督工作。负责“双基”建设和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等工作。(11)综合服务中心做好厂区消防、“两堂”、车辆管理工作。对厂区防火管理、防火检查、食堂、澡堂、锅炉房、通勤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厂区内消防安全大检查以及动火作业审批、监管等工作;加强对“两堂”的监督检查。(12)其他部室、中心负责做好本部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13)各车间按照厂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记录齐全。5.3安全管理制度5.3.1安全会议制度厂安全办公会议由厂长主持,厂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参加。时间原则上在每月月初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厂安全生产调度会每周一下午召开,由厂长主持,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安全指示,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车间班前会,生产车间在工作前,车间主任在布置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不力和注意事项。在生产工作中出现事故和违章现象,要开会分析原因追究责任,总结教训。专业系统安全生产会议,根据生产实际出现的问题,由厂长、安全副厂长随时召开专门解决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难题,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生产。5.3.2机电制修厂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的目的: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管理缺陷,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成立机电制修厂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厂长副组长: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成员:厂长助理、各部室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各车间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二个安全检查组各车间成立安全检查组,负责本车间范围内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实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厂范围内的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全厂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根据上级要求和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动态专项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专业领域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进行治理,构筑本质安全。按照“系统抓、抓系统”专业化要求,专业部室管理人员要熟知各专业领域的安全检查标准,使安全检查有据可依,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检查,消除专业隐患,提升专业管理水平。各专业管理部室通过对问题形成原因的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保证隐患治理“零反弹”。对检查出的问题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和落实,纳入对单位的月度安全考核。厂定期安全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由厂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检查组按照检查分工集中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厂动态安全检查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间定期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每周检查一次。安全大检查范围:厂属所有区域。安全大检查内容: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文件、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2.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作业及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检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5.工作现场的文明生产和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及使用情况;6.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7.氧气、乙炔集中存放处及重点消防场所的消防器材配备日常检查、检测情况;8.各类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5.3.3领导干部下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督导服务。下现场的职责:一是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重点包括电气作业、起重作业、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发现问题能现场(及时)处理的要现场(及时)协调处理,不能现场(及时)处理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规范填写检查记录,跟踪督促问题的整改。二是进行安全监督指导——对基层单位需要提高的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建议,帮助基层单位提升管理水平。下现场的要求:对厂领导及各级专业人员月度下现场次数进行数量要求。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双基”考核。厂领导班子成员下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督导的任务完成情况,由厂长负责组织进行考核。部室管理人员下现场进行安全指导服务和安全检查的任务完成情况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纳入安全生产“双基”考核,规定如下:1.对单位考核:达不到次数要求的在月度“双基”考核时对所在单位按照1分/人次的标准进行扣罚。2.对个人考核:完不成下现场指标的少一次扣减“双基”奖励100元,下包保车间少一次扣减150元。车间管理人员下现场进行安全指导服务和安全检查的任务完成情况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考核并纳入单位月度“双基”考核,规定如下:1.对单位考核:达不到次数要求的扣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双基”建设1分/人次。2.对个人考核:完不成下现场任务的少一次扣减个人“双基”奖励100元。5.3.4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由人力资源部编制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报厂长批准,由分管单位实施。新工人入厂后,作业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部配合)。各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技术人员、要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生产。须持资格证书操作的特殊工种,每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生产。职工改变工种,必须进行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否则不能上班工作。推广使用新技术落后、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由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准作业。5.3.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和制止“三违”有功人员,厂给予奖励。年度安全先进个人及单位,按相关评先评优给予奖励。对安全隐患、事故责任者、“三违”人员的惩罚由安全管理部根据《机电制修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电制修厂三违管理办法》、《机电制修厂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处理。5.3.6安全包保制度安全包保的目的:落实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单位提升现场管理水平。安全包保人员的职责:一是按照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的要求,深入包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跟踪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二是对包保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安全生产没有把握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对包保单位存在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对包保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是包保组成员要参加包保单位的月度安全例会,对包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包保组权限: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有责令停止作业的权利。对存在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整改的车间管理人员,有处罚、停止工作的权利。包保人员排查现场的事故隐患、缺陷和安全管理的不足等问题,可纳入月度单位安全考核。因包保责任不落实而使包保车间出现违章、重大隐患或被上级查出问题对厂造成影响的,要依照规定追究包保人员的责任。5.3.7安全考核制度机电制修厂安全考核以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主,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阶段安全效纳入月度及年度安全考核。成立机电制修厂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安全“双基”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安全结构工资和安全“双基”建设奖罚挂钩;安全结构工资挂钩比例20%;按月考核并兑现奖罚。安全考核实行专业量化综合考核评比制度,分安全管理、机电管理、安全培训管理三个专业,由责任部室负责组织专业月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和专业分工(机电管理、安全培训管理考核标准由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制定并下发执行)进行评比考核,安全管理部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考核内容及权重:考核项目权重(%)责任部室备注安全管理60安全管理部机电和安全培训考核结果于每月23日前将报安全管理部机电安全管理20生产技术部安全培训管理20人力资源部重大隐患、安全事故在专业对标考核的基础上,纳入总分考核。车间月度综合考核得分=(安全管理考核×60%)+(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得分×20%)+(安全培训考核得分×20%)±∑〔安全创新项目、安全管理现场会、安全效果加(减)分〕,根据综合得分高低确定名次。5.3.8专业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由专业部门(或基层单位)根据上级公司相关要求具体制定,报厂部审批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制定,定期修订,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消防安全方面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根据公司保卫处相关要求,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增强广大职工查除隐患、火灾扑救、疏散逃生、宣教培训“四种能力”,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公共安全方面,专业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加强防灾减灾、道路交通及通讯、网络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冬季、雨季“三防”工作。认真做好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生活后勤保障和治安等工作。

篇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二章自主评定和申请

第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现场评审和审定

第十条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的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十四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篇4: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篇5: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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