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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落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结合常德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每月安全生产奖惩考评工作。

第八条?安监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分别行使公司安全监督、文明生产、环保监督、生产管理职能,负责下发各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并将考核建议汇总报公司考评委员会。

第九条?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相关外委工程的安全、质量及进度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事件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对发生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按照本细则附件《障碍异常认定规定》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对隐瞒、谎报、迟报事故、事件的责任部门和外委单位,按照相应考核等级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事件):

(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事件)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事件)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或未在事故(事件)分析会上说明事故(事件)真实经过。

第十四条?外委、外包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发生异常(未遂)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和人身事故,按事故、事件同等性质追究对口执行部门(项目直接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并纳入执行部门事故、事件统计。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事故、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如责任一类障碍、严重未遂等),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

第十六条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评选条件:完成年度安全目标(必备条件条款),年度安全绩效综合考评成绩居前三名。

(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评选条件:(1)年度内被授予并保持《安全标准化班组》;(2)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3)班组无公司通报的违章事件;(4)“五型班组”年度考评成绩居前30%。

(四)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个人安全意识和技能突出,所在岗位以及带领本团队安全业绩突出。

(2)主要负责(承担)的安全生产创新、创效方面成效突出,在本企业以上层面推广,并取得良好效果。

(3)及时发现(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多次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所在部门、外委单位、班组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时,取消其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五)长周期安全专项奖励。奖励细则依据《******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专项奖励管理办法(A版)》规定执行。

(六)季度专兼职安全员评比。每季度对公司三级安全网成员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优秀安全员评比,给予人均500元的奖励。

(七)“安全卫士”称号获得条件及奖励。从事(公司级或部门级)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超过15年,且未发生不安全事件、无违章或事故责任纪录,在期满年度,经个人申请、公司审核和湖南分公司复核,报集团公司授予其“安全卫士”称号。该称号为一次性荣誉。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卫士”称号,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以及获得市厅级、分公司及以上荣誉称号、先进集体荣誉的,按《******发电有限公司“评先创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对弄虚作假的部门、班组和个人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事故处罚

(一)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标准,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二)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

(三)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等相应考核条款执行。

(五)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500~2000元。

(5)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六)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厂察看1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厂察看1年处分。

(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七)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5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3)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4)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八)发生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15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至予警告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500~1000元。

(九)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涉网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2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元。?

?(十)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3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3000~4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1000~2000元。

(十一)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400元/人考核责任部门。

(2)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4000~5000元。

(5)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相关管理责任的人员处罚2000~3000元。

(6)公司有关领导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相应考核条款执行分。

(十二)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十四)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视事故性质和应负责任,对公司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相关党支部作如下处罚:

(1)给予党委(党组)书记与行政正职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2)除党政正职、行政分管副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依据事故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度和应负责任大小,给予不高于党组(党委)书记处罚等级的处罚,或免于处分。

(3)给予责任部门所在支部书记与责任部门负责人同等或低一个等级处罚。

(十六)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十七)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并处相应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通报批评: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2)警告:扣罚3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3)记过:扣罚6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4)记大过:扣罚10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5)降级: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6)撤职:扣罚12个月绩效薪金或奖金。

(十八)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者(含外包单位人身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者),有关责任人员按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处罚。

(十九)受处分人员后续任职等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事故处罚一般在事故调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罚意见,报湖南分公司审批。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形成处罚意见,并通报公司各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不安全事件考核

(一)发生Ⅰ类障碍、人身轻伤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起主要责任部门考核5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的考核8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Ⅰ类障碍、人身轻伤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对主要责任者考核1-2个月绩效奖;对次要责任者考核0.5-1个月绩效奖;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离岗培训二个月的处理;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考核800-1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考核1000-2000元。

?3.发生外委、外包单位单位轻伤事件,联责考核对口管理部门的专业负责人2000元,安全专工1000元。

?4.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部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给予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5.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身轻伤事件的班组或专业,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班组或专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下岗2?个月。

?6.一次轻伤构成统计事故者,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二)发生Ⅱ类障碍、严重未遂考核规定

?1.对部门考核规定:每次主要责任部门考核2000元,主要原因是人为责任和管理性责任考核责任部门3000元;次要责任部门按主要责任部门处罚金额30%处罚。

?2.Ⅱ类障碍、严重未遂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3.发生非责任性设备二类障碍,障碍所在部门罚款1000元。

(三)发生异常或一般未遂的处罚:

?1.给予责任部门处罚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责任部门相关领导、相关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各处罚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主要责任者处罚200~500元,次要责任者处罚100~300元)。

?3.如果是责任人违章造成,按上限进行处罚。

?4.发生非责任性设备异常,异常所在部门设备责任人考核300元。

(四)人身伤害未遂的考核

1.发生一般人身伤害未遂,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考核1000元,班(值)长考核500元,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考核200元,分管负责人考核300元。

2.发生严重未遂或情节严重恶劣的未遂事件,直接责任人下岗1?个月,其让他有关人员按一般人身伤害未遂加倍考核。

?(五)外委、外包单位事故、事件处罚

?1.发生外委、外包单位责任的事故、事件,按照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本条款进行处罚,若项目外委合同的考核严于本条款,则执行项目外委合同的有关规定。

(1)发生一般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发生严重人身未遂,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2)发生轻伤,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构成统计事故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

(3)发生重伤,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5万元)。

(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30万元)。

(5)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60万元),并按照国家和行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6)发生因外委、外包单位责任造成的设备、火灾事故和事件,构成异常处罚600元;构成二类障碍处罚1000元;构成一类障碍处罚5000元;构成统计事故按合同款2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10万元);构成一般事故按合同款3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20万元);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合同款50%处罚责任单位(不高于50万元)。

(7)发生外委、外包单位人员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400~700元/人次。

?2.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和设备、火灾事故,由责任单位直接交纳罚金;发生未遂、轻伤、异常、障碍等不安全事件,相关处罚从外委单位合同结算款内或安全抵押金中扣除;处罚结果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受教育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安监保卫部备案。

?3.外委、外包单位人员的违章或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事件处罚,由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安监保卫部监督;外委、外包单位的不安全事件处罚,由安监保卫部执行部门下达《处罚通知单》,计划部、财务部配合执行;相关部门未对外委单位进行考核,则外委单位的应考核金额全部由管理部门承担;无故减轻对外委单位处罚,则按外委单位处罚金额50%处罚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不安全事件“四不放过”

(一)发生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应及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组织分析,属于设备技术原因的,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安监保卫部参与督促,其他由安监保卫部组织分析,生产技术部参与。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事故(事件)分析会,考核责任(牵头)部门500元;未按时上报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报表),考核责任部门300~800元。

(三)不安全事件原因未分析清楚,分别考核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500元;防范措施无针对性或执行不力,每项考核责任部门200元;未对责任人及应受到教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每人次考核责任部门200元。

(四)发生不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对责任部门、外委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多次隐瞒者,按照有关规定的3~5倍进行考核,并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1000~3000元。

(五)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时,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不积极查找自身原因、故意推诿、过多强调他人责任或客观原因,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2000元。

(六)对不安全事件原因分析透彻、防范措施执行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可以报公司领导批准,酌情降低一个事件等级进行考核。

(七)发生交通、消防、安保、职业健康及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其他考核规定

(一)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分析会,每次处以200元的罚款。

(二)无故不参加公司月度安全网例会,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班前会和班后会,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2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四)不按公司规定认真组织安全日活动,每次对责任班组(轮值)处以3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按《反违章管理标准》处罚)。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未能认真按公司要求整改完成,按每项对责任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

(六)对公司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不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每次对责任部门处以300元的罚款。

(七)工作时间内违反劳动纪律,每次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抽查发现违纪者,考核责任人100~300元,并联责考核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负责人50元,联责考核班(值)长100元。

(八)设备检修质量、工艺、进度未达到合同要求,生技部及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考核。合同未明确规定者,按照造成的后果对责任部门或外委单位进行考核。

(九)凡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偷窃、违反禁区管理规定、出入证管理规定、损坏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影响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范畴,按《公司治安管理制度》进行考核。每次考核不低于3000元。

(十)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缺失(如未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主要管理人员考核500元/项次,职能部门负责人300元。

(十一)现场发现违章未制止,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安全专工考核500~1000元。

(十二)对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外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不安全事件或其他违纪违章情况,凡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外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标准》或签订的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四)违反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者,按照公司《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五)违反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者,按照其他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处罚以《处罚通知单》形式送达责任部门或责任单位,或以公司文件、安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4〕264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华电安制〔2015〕326号)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一经发布生效,各级、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分管和归口的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达到本管理细则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各部门书面申请、生产技术部、安监保卫部核实后报公司批准,人资部配合执行;各类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由安监保卫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人资部配合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1.综述本细则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的原则、具体的奖惩标准、惩罚内容与额度。2.目的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规范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范围内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4.职责4.1?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质量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监部”)为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工作归口管理部门。4.2?自备电厂生产副厂长对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负领导责任。4.3?安监部负责监督所属各分场、部室、检修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的执行情况,有权对自备电厂所属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奖惩。4.4?自备电厂各单位行政正职和安全监督人员负责所辖单位内部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4.5?异常和未遂事件由各基层单位调查分析,报安监部。4.6?二类障碍及以上事件由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以下简称生技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经主管主任审核后,发送安监部相应专业专工,经安监部审核后,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后下发各部室、各基层单位组织学习落实。4.7?轻伤及以上事件、火灾事件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经安监部审核后,报主管厂领导批准后下发各部室、各基层单位组织学习落实。5.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5.1?安全文明生产的奖惩管理原则5.1.1?责任追究原则5.1.1.1发生事故后,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同时,还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在安全技术保障、组织管理保障、安全思想保障和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责任。5.1.1.2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处罚时,除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和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外,还应对事故的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事故次要责任单位、事故扩大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额度一般为事故主要责任者(或单位)的70%以下。5.1.1.3由于违章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除按事故性质处罚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违章责任。5.1.1.4由于违章造成人身未遂、人为责任二类障碍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责任者、责任班长、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责任值值长,除按本规定处罚外,事后还要向全厂说清楚。5.1.1.5对生产现场安全文明存在问题不重视,通报后不按要求整改时,在处罚责任单位的同时处罚责任单位管理人员。5.1.1.6经安监部确认的事故责任单位,不认真查找本单位原因,不及时填报安全事件报告,不及时反馈事件落实情况,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5.1.1.7对因工作不负责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的二次及以上事件,或对安全通报和安全生产指令性要求未落实,对相应的同类性问题未制定防范措施,而导致的重复性事件,将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罚,并按上一级事件定性和考核。5.1.1.8凡发生人为责任二类障碍、轻伤以上事件,行政处分执行《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并且,负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责任班班长、主要责任者等要在全厂范围内进行“说清楚”。5.1.2?实事求是原则5.1.2.1?鼓励分析事故说真相讲实话,凡能积极主动配合事件调查,如实反映事故真相,认识态度端正,吸取教训深刻者,可减轻处罚。5.1.2.2?对于隐瞒事故真相者,不积极主动配合事件调查者,视事故情节和性质给予从重处罚,严重时可按上一级事件性质定性。5.1.2.3?下列情况视为隐瞒事故真相:5.1.2.3.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5.1.2.3.2?不执行《自备电厂安全事件管理制度》。5.1.2.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5.1.2.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5.1.2.4.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5.1.2.4.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5.1.3?实行各基层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自查与自备电厂安监部检查发现问题数量对比考核原则。当各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自查问题数量与安监部检查发现问题数量差距较大时,对各单位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5.1.4?生产区域着火和交通事件按其性质,参照设备事故等级处罚。5.2?安全生产考核的实施5.2.1?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均在月度绩效中兑现,当考核月内无绩效奖或绩效奖数额不够时,可顺延至下一月绩效中考核。5.2.2?安监部对外包、外委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实行下发罚款通知书形式,财务部按罚款通知书的要求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不够时从合同款中扣除,结算凭证复印件送效安监部一份备案。5.2.3对检修公司在自备电厂区域发生的安全文明生产奖惩,按此实施细则执行。5.2.4对外包、外委公司奖惩执行双方签定的《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没有列入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5.3奖励内容与额度5.3.1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经自备电厂评比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5.3.2特殊贡献奖5.3.2.1奖励条件(1)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避免人身伤害、一般及以上设备、火灾事故。(3)抢险救灾,防止事件扩大,使职工生命和企业、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5.3.2.2奖励标准(1)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评选规定执行。(2)避免群伤、群亡,奖励10000—20000元;(3)避免人身死亡,奖励5000—10000元;(4)避免人身重伤,奖励2000—5000元;(5)防止人身伤害和未遂,奖励500—2000元;(6)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奖励5000—20000元;(7)避免一般设备损坏事故,奖励500—5000元;(8)处理主机事故准确果断,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和事故扩大,奖励500—10000元;(9)处理辅机设备准确果断,避免发生损坏和事故扩大,奖励200—5000元;(10)避免重大火灾事故,奖励2000—10000元;(11)避免一般火灾事故,奖励500—2000元;(12)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奖励200—2000元;(13)发现主机缺陷隐患,奖励200—2000元;(14)发现重要辅机缺陷隐患,奖励200-1000元;(15)发现一般辅机缺陷隐患,奖励50—500元;(16)文明生产治理标准高,效果好,奖励200-2000元;(17)安全设施治理标准高,效果好,奖励200-2000元;(18)标准化作业和安全管理规范或有创新加奖200-2000元;(19)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自备电厂相关部室和厂领导研究通过后,给予重奖。5.4惩罚内容与额度5.4.1特大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2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3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4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5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6重伤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7恶性误操作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8性质恶劣的一般设备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9隐瞒人身死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10一般事故:5.4.10.1非人为责任一般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500---1000元;(2)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惩罚10000-30000元;(3)取消全厂当月绩效奖50%。5.4.10.2人为责任一般事故:(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根据情节各罚款500--1000元;(4)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惩罚20000-50000元;(5)取消全厂当月绩效奖。5.4.10.3对隐瞒一般事故的处罚:(1)除按一般事故性质加重处罚外,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2)对隐瞒一般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5.4.11?一类障碍:5.4.11.1非人为责任一类障碍:(1)对负责任单位惩罚3000---10000元;(2)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200---1000元。5.4.11.2人为责任一类障碍:(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800元;(3)对负责任单位罚款5000-30000元;(4)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200----2000元。5.4.12二类障碍:5.4.12.1非人为责任二类障碍:(1)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500元;(2)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等根据情节各罚款100---200元。5.4.12.2人为责任二类障碍:(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500元;(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100—1000元;(4)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10000元5.4.13异常:5.4.13.1非人为异常,对负主要责任班组罚款300元;5.4.13.2人为责任异常,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责任班班长各罚款100元;责任班组罚款200元。5.4.14重伤事故:5.4.14.1执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内容。5.4.14.2取消全厂当月绩效奖;5.4.14.3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0-30000元;5.4.14.4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1)除按人身重伤事故性质加重处罚外,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2)对发生隐瞒人身重伤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按《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给予处分。5.4.15人身轻伤:5.4.15.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5.4.15.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5.4.15.3对主要责任部门(分厂、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300—2000元;5.4.15.4对负主要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5.4.16人身未遂:5.4.16.1一般人身未遂:(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100---500元;(4)对负主要责任班组罚款300—1000元。5.4.16.2严重人身未遂:(1)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2)对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3)对负主要责任部门(分场、部室)主要管理人员罚款300---1000元;(4)对负主要责任班组罚款1000—3000元。5.4.17违章处罚:5.4.17.1凡发生《自备电厂反违章实施细则》(即中电投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违章表现汇编》)内所列“人员违章”和“管理违章”者,扣罚月度“无违章奖”,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重复发生的扣罚1000--2000元,构成事故的按责任事故处理。5.4.17.2凡检查发现《自备电厂反违章实施细则》(即中电投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违章表现汇编》)内所列“装置性违章”问题,考核责任单位或个人100—1000元。5.4.17.3凡违反中电投蒙东集团发电事业部所下发的《反违章禁令》所列违章内容者,按4.4.24无违章竞赛奖惩规定执行。5.4.18安全管理问题的处罚:5.4.18.1?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扣100—2000元。(1)对上级和本单位安全快报、通报和文件没有及时落实;(2)对上级和本单位安全工作指令或要求不及时传达落实;(3)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未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4)管理人员不按规定上岗到位;(5)防火重点部位和消防器材、设施不按要求检查;(6)生产区域消防器材过期、不足不及时配备等;消防设施不完善,不能良好备用而不采取措施等;(7)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混乱,没有目录、编号;(8)安全培训计划项目未按时完成,记录不及时;(9)未办理安全管理手续,擅自使用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10)无故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或迟到;(11)本部门、本分场内部安全责任和管理办法不健全;(12)本部门、本分场内部不定期进行安全工作自检自查;(13)对各种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不力,计划制定不及时,排查不认真,总结不上报等;(14)对违章纠察活动开展不力,未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各层面的违章纠察行动;(15)未将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日、周、月安全情况分析或总结工作未开展或未完成。5.4.19文明卫生的处罚:5.4.19.1?现场出现下列问题每处扣50--300元。(1)作业现场乱堆垃圾;(2)生产厂房内、外乱堆材料、设备等;(3)地面积水、灰、油、粉、煤等;(4)现场设备、室内外专区、值班室、检修间等卫生不合格;(5)不执行《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6)厂区及生产现场乱写乱画、私拆乱建等。(7)更衣室、休息室、值班室未达到干净整齐,有杂物、卫生不合格;(8)现场运行人员不按规定的行走路线上下班。(9)厂区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有杂物;5.4.19.2?出现下列问题每处扣300--2000元。(1)大量工业垃圾不按规定时间清理;(2)作业现场污染严重;(3)各单位内部没有建立文明卫生责任制;(4)各单位内部无文明生产定期自检自查制度和不按制度执行。(5)对工作不负责任,肆意损坏地面、保温、设备标志等;(6)肆意损坏厂区路缘石、方砖、草坪等;(7)厂区清雪工作未按时完成,未按要求清除分担区杂草或不合格;(8)厂区及生产场所随意移动孔洞盖板,或移动后不恢复原状;(9)由于工作不认真人为因素造成跑油、跑汽、跑水等;情节严重者按事件处罚;5.4.20消防处罚:5.4.20.1?出现下列问题考核50—500元:(1)防火组织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楚;(2)未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组织不健全;(3)消防器材损坏、丢失、过期或擅自动用;(4)消防设施不完善、标志不全;(5)火险隐患汇报、整改不及时,接到隐患通知书不按时整改;(6)月度防火重点部位检查未进行,未报检查表;(7)在一、二级动火区域未经允许动火作业;(8)进行电火焊作业,遗留火种。5.4.21交通处罚:5.4.21.1出现下列问题考核100—500元:(1)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转借非驾驶员驾驶;(2)开病车或厂内生产用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出厂区;(3)车管部门不按要求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车辆保养、驾驶技能培训、考试。5.4.22治安处罚:5.4.22.1员工出现一人次犯罪,受治安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考核500元;5.4.22.2?门卫、更值人员擅自离岗、睡觉,考核100-1000元;5.4.22.3?自备电厂各院墙不严密、门窗不牢固、财物存放不可靠,主要库房贵重物资无专人负责,考核300元;5.4.22.4?门卫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制止无证人员随意出入自备电厂,每人次考核50元;5.4.22.5?未经批准进入自备电厂厂区内的出租车、大型载重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0-500元;5.4.22.6?未经批准的无证物资带出厂门,按物品三倍价值处罚。对门卫值班人员考核500—2000元。5.4.23?百日事故零目标风险抵押奖惩:5.4.23.1?奖惩范围:自备电厂所属全体员工。5.4.23.2?奖惩励方式:(1)为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本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风险共担机制,实行百日事故零目标风险抵押奖励政策。自备电厂统一设立百日安全奖励基金。(2)自备电厂所属全体员工按照分级控制事故原则,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百日责任书》,按照风险抵押金额明细将风险抵押金送交自备电厂财务部(原始凭证在安监部备案)立帐保存,在年度内每实现一个百日安全周期时,根据签定的《安全生产百日责任书》考核条款,由安监部报出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奖励。实现安全年的分场和部门,可根据《安全生产百日责任书》规定再兑现一个百日事故零目标风险抵押奖。(3)奖励金额:按照所交风险抵押金的3倍兑现奖励。(4)风险抵押金探亲假、年休假不考核;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7天不得奖;产假不得效益奖金之日起,不得百日安全奖。(5)风险抵押金额明细(见表1)表1?抵押?内容类别金额岗位类别合计人数一类抵押金500副总工程师3人3二类抵押金4001、安监部中级管理人员1人;2、生技部中级管理人员3人;3、值长10人;4、发电分厂中级管理人员4人;5、自控分厂中级管理人员2人。20三类抵押金3001、综合部中级管理人员2人;2、财务部中级管理人员1人;3、计划物资部中级管理人员3人;4、发电分厂一般管理人员5人;5、水化分厂中级管理人员1人;6、燃料分厂中级管理人员1人;7、安监部一般管理人员4人;8、生技部一般管理人员10人;9、发电分厂的班长、主值92人;119四类抵押金2001、发电分厂副值及以下岗位员工137人;2、燃料分厂一般管理人员、班长及员工36人;3、水化分厂一般管理人员、班长及员工37人;4、生技部热力试验班长1人;5、综合部车队队长1人;216五类抵押金1001、燃料分厂集控、油区值班员13人;2、水化分厂的化验、煤质监督人员5人;3、发电分厂热网、循环水塔值班员8人;4、综合部一般管理人员、司机10人;5、各分厂事务员4人;6、计划物资部一般管理人员8人;7、生技部热力试验人员3人;8、财务部一般管理人员3人;9、其他人员。54

5.4.24?无违章竞赛奖惩:5.4.24.1?奖惩范围:自备电厂所属全体员工。5.4.24.2?奖惩方式:半年兑现一次,以奖金形式发放或扣罚。(1)月度无违章单位人员人均奖励工资总额的12%左右。(2)自备电厂所属单位每半年实现无违章单位者,单位人员人均奖励20元。奖励单位正职1000元,奖励单位副职500元。(3)发生一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违章人员当月无违章竞赛奖。(4)发生二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违章人员及正、副班长当月无违章竞赛奖。(5)发生三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班组当月无违章竞赛奖。(6)发生四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取消分场专业当月无违章竞赛奖。(7)发生五人次违反“反违章禁令”行为,部门主管下岗一个月。(8)电厂所属单位每半年没有实现无违章单位者,单位人员人均考核20元,考核单位正职1000元,考核单位副职500元。(9)自备电厂所属的各分场以及班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10)根据蒙东集团关于检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归属文件,自备电厂将参照本细则对检修公司进行每半年一次性奖惩。6?支持性文件和图表6.1?支持性文件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1.2《中电投蒙东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6.1.3《中电投蒙东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6.1.4《中电投蒙东集团公司发电事业部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实施细则》6.2图表6.2.1?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一)

篇3: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惩罚细则

第一节?通则

第十八条?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所有工作面的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百二十五条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篇4: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新)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班组、施工队及其他单位等得到奖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班组、工队及其他单位得到处罚,真正体现出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奖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使奖惩权力时有章可循。因此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三违处罚

一、有违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1、每周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自查活动,并在矿安全办公会前书面报矿安通科;未组织、未参与检查或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每月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未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

2、矿、部门、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专题会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按会议规定或会议通知),迟到者罚款20元/人·次。

3、入井检身时发现有烟火携带者、喝酒者,罚款100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专职检身人员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4、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编制,会审通过后:①作业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协助其贯彻到所有相关工作人员;②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未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影响生产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施工队而影响施工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7、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2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施工的责任者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8、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就上岗工作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9、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200元。

10、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30元/处。

11、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12、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200元.

⑴脱岗者;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打牌、赌博者加倍处罚;

⑸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岗者。

⑹井口20米内吸烟、烧火取暖的;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

⑻工作人员不听从领导指挥、不服从领导安排者;

13、损坏井上、下任何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赔偿;属故意破坏的,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赔偿外,再按经济损失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不认真执行“一班?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5、对敢于坚持原则、狠抓(抵制)“三违”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含辱骂)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且罚款200--1000元。

17、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落实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再安排时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18、偷窃炸药、雷管的,一次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19、犯有偷窃行为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20、因“三违”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顶板管理

(一)掘进

1、凡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临时支护的,而施工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支付的,每次罚班组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班组100-500元。

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巷道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责任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责任人10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4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6、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5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立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的,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碴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罚瓦检员50元。

(二)回采

1、回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进行维护,否则分别罚当班班组长、安全员100元。

3、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架、输送机应保持直线,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施工队1000元、安全员100元。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否则罚施工队500元、其他责任人200元;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就指挥使用的,罚指挥人3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柱,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设置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设置支柱;采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煤层变薄、变厚等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矿技术负责人、施工指挥者、施工单位各1000元。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

(三)井巷维修

1、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公司董事长助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否则罚指挥者200元;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措施进行的,罚款50-100元。

3、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的,罚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

三、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串联通风的,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并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达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各200元。?

4、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5、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过渡风筒的,罚安装部门行政、通风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员、瓦检员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各罚50元。

6、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100元,并负责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的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矿技术负责人、通风负责人各100元,并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10、首先未检查瓦斯就进行旧巷道维修、老巷回收的,罚施工人员50元/人。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1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安通科300元,其中:负责人150元、技术员90元、瓦检员60元。

13、风筒有破口漏风罚瓦检员30元,有一环没吊罚责任者10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50元。

15、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的罚款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50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00元,安全副矿长150元,并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

18、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50元。

19、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0元。

20、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即擅自送电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款责任人50元。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予以罚款:

1、瓦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50元/次,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时,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有不汇报、不撤人等工作失职行为,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50元;

4、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款20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传感器等安全仪器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

8、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直至开除矿籍。

9、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相关责任人100-500元,依此类推。

12、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每次各罚款100-500元。

(三)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

5、打干眼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四)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200--500元。

2、密闭周边不掏槽至硬帮硬底,罚施工队班组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队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队单项工程通风设施5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10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者,罚责任者2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和密闭外预留泄水孔时,罚责任者10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队、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五)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的,罚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生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且开除矿籍。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队一定要按规定做到下列几点,否则罚款30元/处。

①定期测定火区内气体成分、空气温度以及水温;

②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

③将所有测定、检查的结果记入台帐。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量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队牵头、地面由后勤部门牵头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100元/次,不参加者3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处。

四、防治水

(一)一般规定

1、未设置防治水工作机构的,罚矿长300元;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罚矿长200元。

2、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若缺一项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3、未及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未严格按年度计划进行工作安排的,罚矿长、生产矿长各300元,其他矿级负责人200元。

4、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就进行探放水工作的,罚探水工作安排人、安全矿长、当班带班矿长500元。

5、每季度未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罚矿长、安全矿长300元,其余矿级领导200元,其他防治水领导小组成员50元。

6、技术部门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且写出调查报告,否则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未及时将收集的资料填绘到矿区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的,罚技术部门负责人100元。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50元,责任人100元。

①未建立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系统的;

②未定期(每月二次)观测矿井涌水量、井下涌(突)水点情况的;

③未将观测资料进行登记上册的;

④未及时将新增涌水点填绘到矿井充水性图的;

⑤突水威胁区未标出探水线的。

(二)、地面防治水工作;

1、雨季大到暴雨天气时,未派人在地面巡视、观测有可能渗水、溃水的低洼处、老窑遗址、沉降区的,罚矿长200元,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各100元。

2、公路上方、井口附近可能发生滑坡的地方设置警示牌或围栏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3、雨季前必须对工业广场的下水道进行清理,保证其畅通,因堵塞造成工业广场进水的罚后勤负责人300元。

(三)井下防治水;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下列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未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以及未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罚带班矿长500元、跟班安全员、班长各200元,其他作业人员50元。

①煤层变潮变湿、出现渗水;

②煤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有臭味;

③煤层顶板未压、片帮、淋水加大、水叫;

④底板鼓起、出现涌水、水色发浑;

⑤钻孔喷水等。

2、探放水工作人员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参数施工,使探水眼方向、倾斜角达不到要求的,超前距、帮距、允许掘进距离不能满足规定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50元。

3、探放水施工时,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员50元。

4、掘进工作面达到允许掘进距离位置时,仍安排其继续掘进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各200元,罚技术部门成员各50元。

5、顶水工作,罚班组500元。

6、放水时,未撤出放水地点以及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罚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各200元。

7、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增大和出现顶钻时,未采取下列措施的,罚当班探水负责人、监督人各500元,罚班长、操作人员200元。

①停止钻进;

②立即通知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

③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的。

8、对老空积水进行探放水施工时,未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随时检查空气成分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9、探放水过程中,无探放水内容记录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及班长各100元/班。

10井下未及时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满足矿井排水要求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各200元。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机电队200元。

①未及时维修、更换带病的排水设备设施的;

②备用排水设备不完好、不能正常工作的。

③检修水泵搁置未检修的。

12、水仓淤积未及时清理,罚机电矿长100元。

五、机电管理;

1、主提升系统、主通风系统、压风系统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缺一项或有不能正常动作的,罚机电矿长200元、矿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各100元/项。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罚当事人100元;停电检修时,未在开关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停止送电“的警示牌的,罚操作人员50元。

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4、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5、电气设备、电缆未按规定内容挂牌的,罚机电队长和机电矿长各50元。

6、40kw及以上的电机,未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的,罚相关责任各100元。

7、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的,罚机电矿长100元;失去检漏保护的罚机电队长100元;未进行每天检漏试验的罚当班电工50元;已做检漏试验,但无试验记录的,罚责任人10元/次。

8、每班煤电钻使用前未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罚当班电工30元。

9、机电设备检修时,废油、油污的纱布废纸必须带出地面,否则罚当事人各50元。

10、井下配电所无人值班时未关门加锁的,罚责任人100元。

11、井下电缆的敷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在水平巷道或倾斜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必须用吊钩悬挂;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弛度,吊挂的高度应保证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上;

③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

④电缆不能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⑤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必须挂在巷道两侧,特殊情况除外;

12、井下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3、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否则罚款50元。

14、井上下绞车房、地面通风机房、井上下变电所、主要水泵房、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必须安装电话;否则罚机电矿长50元。

15主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否则罚机电队200元。

16、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铠装电缆无保护接地的,罚机电队长30元/处。

17、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失爆电气设备、电缆的,罚责任人及机电矿长50~200元。

18、机电队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对矿井的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调整的,罚机电矿长、队长各100元,罚机电队200元;检查、调整的结果未记入专用记录薄的,罚检查、调整人30元/次;检查、调整中发现问题未及时限期处理完毕的,罚责任人50元。

六、爆破管理

1、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领导各罚款100元。

2、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20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3、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施工队2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4、擅自从井下携带火工品出井视为偷窃,对偷窃者按所盗火工品价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①、未执行“一炮三检查”的,罚瓦检员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当事人200元/次。

②、未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眼。

③、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④、放炮母线不悬挂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20元/次。

⑤、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爆破的,罚放炮员、班长各200元/次。

⑥、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6、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7、煤巷工作面毫秒雷管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50元/次。

8、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9、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0、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次。

11、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10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2、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50元/次。

13、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账,罚当班放炮员10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账的,罚保管员100元/次;拒绝回库火工品的药库保管员罚款200元/次。

14、炸药、雷管箱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5、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6、拒爆时,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15分钟后,才能沿线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100元。

17、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5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10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5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200元。

18、要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就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不得自行销毁。否则,罚款500元。

19、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责任人500元。

七、提升运输

(一)、平巷运输

1、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或关闭油门开关以及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100元。

2、无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3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5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人5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100-5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

11、两列机车在同一轨道上行驶的间距小于100米的,罚追尾司机100元。

12、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100元。?

①推车工放飞车;

②行驶车辆在转弯处或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时未发出信号的;

③一次推车二辆或二辆车以上的;

④同一轨道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⑤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轨道停留矿车;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⑥机车运输巷严禁人力推车。特殊情况的,必须经主管运输的领导同意。

?(二)、斜井提升

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施工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的,绞车无护板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0元。

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人10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人200元;提升信号装置不能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矿规定的,罚挂钩工100-5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

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100元/个。

5、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人50元。

6、装车超高、超宽、偏载的,罚责任人30元/车。

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善、不可靠的,严禁开车。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0元。

8、绞车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矿车因故停在绞车道上,绞车司机脱离操作台的,罚绞车司机500元。

9、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扭曲变形仍在使用的,

1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罚操作绞车者50元。

1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50元。

12、严禁“开车行人,行人开车”,违者罚款100元。

13、斜井蹬钩上下的,一次罚款500元,且予以辞退。

1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的,罚款30元。

15、斜井掉道时,未就地复轨强拉硬提者,罚款200元。

16、未带电下放矿车、放飞车者,罚责任人50元。

17、①使用中的钢丝绳磨损程度、断丝情况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条规定的;②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未立即更换的,罚机电、安全等单位各2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元。

八、其它

(一)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下属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300元/次。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罚100元/次。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未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不盯在现场,不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300元/次。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500元/次。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罚款200元。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0元/次。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罚款500元。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次。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轻伤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50元/次。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200元/次。

4、业务部门主管,因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一般轻伤事故的,罚50元/次;对造成重伤事故的,罚200元/次;因自身原因出现上述情况的,加倍处罚。

5、在井下发现“三违”情况时,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部门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50-200元/次。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200元/次。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200元/人.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100元/人.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矿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技术部签发开工通知方可开工。技术部不组织,罚3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

11、不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生产技术、安通、机电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如失职、不坚持安全原则的,发现一次罚50元;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予以除名。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要求落实整改。不落实的罚50元/次,造成轻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款200元/次。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本部门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

6、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部门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九、附?则

(一)出现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矿所有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认真、三违、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800-2000元;矿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奖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各1000元,后勤部门500元,矿级领导300元/人。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3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10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矿上设施、设备、材料、器械、工具等行为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3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隐患能按时完成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奖励20-500元。

8、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奖矿长?元,技术负责人元、副矿长元,中层领导成员?元,科员、安全特作人员

元,其他一线特作人员元,二线特作人员、地面后勤人员

?元。

(六)本细则自20年月日起试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矿安通部门。

?

篇5:客运站职工奖惩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增加职工责任感,树立良好的雷山汽车站形象,加强车站平安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经职工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制定本站奖惩实施细则如下:

一、奖励方面

1、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车站下达的生产任务的,车站应按适当比例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2、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制止,检举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表现突出的,车站应予以奖励,并报上级部门。

3、在各项活动,专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社会好评,因好人好事先进事迹受来信表扬的,车站应给予奖励。

二、惩罚方面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作下岗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

2、违反车站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发生事故被追究责任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禁毒政策的。

4、违反财务制度,收钱不给票,不如实交清票款,有挪用公款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待岗学习3个月处理,待岗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

1、违反站务作业,发现违规车辆出站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离岗、旷工,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末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违反车站创建文明窗口规定、服务态度粗暴,旅客来信举报,被新闻单位、媒休曝光的。

4、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被拘留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全年年终奖金和年终评比。

1、有违反第(一)、(二)其中一项的。

2、有违反国家政策受党政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奖金。

1、当月末完成生产任务的。

2、当月有违反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规定一次的。

3、当月病假7天、事假3天、旷工一天以上的(包括“本数”)。同时扣发缺勤工资。

4、迟到、早退、脱离岗位达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发生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十不准”规定报班、调派发车的。

7、不按“六不准”规定放行出站的。末亲自上车检查,清点人数的,2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8、售票、验票有超员发车的。

9、违反车场管理规定,车场秩序混乱,发生堵车事件的。

10、属于下岗、待岗期间的。

11、无故不参加车站安全学习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50%。

1、无故不参加车站会议[安全学习会缺席按第(四)规定处理]、大扫除以及组织活动的。

2、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佩带上岗证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3、当月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两次的。

4、不认真把关检票、放任旅客进出的,不认真检查旅客行包,造成“人、行包”漏检3次以上的(包括“本数”)。

5、对车站范围喊客、拉客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基础档案,抽查有不合格的。

7、不严格按照站务操作规范作业,记录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8、不按规程使用办公机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9、后场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开包检查,登记的。

10、下班不关电炉、不关门窗、不关空调的。

11、职工内部在车站公共场所发生吵架、斗殴的。

12、未曾做到随脏随扫,脏、乱、差被整改的。

13、查车时未亲自上车清点检查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月效益工资的20%。

1、不严格把关,检票进站台,放任旅客进出,造成人、行包漏检2次以上的。

2、当月发生迟到、早退、离、脱岗一次的。

3、上班时间吃零食、干私活、带宠物、带小孩、聚集聊天的。

4、售票、检票、开单、结算发生差错两次以上的。

5、当月无故不着站服,不配戴上岗证2次的。一次的按罚款20元处理。

6、下班时不关灯,关电、关火的。

7、有意浪费车站水、电及办公用品的。

三、本细则以外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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