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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退出质保验收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光伏发电系统质保期满后的验收方法,包含了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一般原则,主要有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状态检测、运行分析、特性测试等,以确保所接收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2.1GB2297-1989太阳光伏能源系统名词术语

2.2GD001-2011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3GD002-2011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GD003-2011太阳能发电工程技术标准: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5NB/T320**-2012光伏发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2.6NB/T32012-2013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实时监测技术规范

2.7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2.8GB50794-2012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

2.9GB/T50795-2012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2.10GB/T50796-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11GB/T19964-2012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2.12GB/T50866-2013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2.13GB/T29319-2012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

2.14NB/T32013-2013光伏发电站电压与频率响应检测规程

2.15NB/T32015-2013光伏发电站防孤岛检测技术规程

2.16GB/T30152-2013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检测规程

2.17GB/T29321-2012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

2.18JGJ203:2010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2.19DB11/T881-2012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规范

2.20J/T264-2012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

3职责

3.1出质保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3.1.1负责根据本制度及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要求编写验收大纲,明确验收内容。

3.1.2负责对验收大纲的验收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对采用测量分析方法验收的项目,负责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解释。

3.1.3负责主持光伏发电出质保的验收与交接工作,审查系统验收文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办理验收合格后的交接手续。

3.1.4负责编写验收报告,并对在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总则

4.1.1对于光伏发电系统中大部件分期出质保、部件因缺陷整体更换后延长质保期及部件质保期和整套系统不一致的,可按本制度选择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4.1.2本制度对光伏发电系统性能和状态的验收进行了规定,光伏电站内其他设备的验收内容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4.1.3验收工作可由公司自行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公司协助完成,被委托的专业公司不能与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有全资、控股、参股或其他有碍公正性的隶属关系。

4.1.4应在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3个月启动验收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验收检测与检查工作。

4.1.5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三票三制”工作制度。

4.2验收小组

4.2.1公司成立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验收工作的实施。

4.2.2验收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经理担任,验收小组成员包括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工程部负责人、物资部负责人、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发电公司基建工程部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也可外聘专家协助工作。

4.2.3验收小组成员要求

4.2.3.1验收小组成员应有一定的光电专业知识,熟悉光伏发电系统工作原理,了解光伏电站运行特点,或者擅长某一验收专业。

4.2.3.2验收小组成员应富有责任心、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掩盖或夸大事实。

4.3验收准备

4.3.1验收小组应明确分工,做好组织计划,准备好验收大纲和验收工具。

4.3.2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的相关资料

4.1光伏发电系统移交生产验收资料。

4.2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日志、维护记录、大修记录、故障统计表、备件及消耗品使用记录。

4.3质保期内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消缺情况及遗留问题。

4.4设备运行数据:光伏发电系统单组各月发电量、单组各年发电量,中央监控系统记录的光伏发电系统历史数据(正式运行后质保期内的数据)。

4.5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备品备件清单、相关技术要求文件。

4.3.3启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验收专用仪器与工具,如蓄电池测试仪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须的其他设备仪器。

4.4启动验收

4.4.1根据编制的验收大纲要求逐台逐项进行检测、检查并记录,对专业检测项目要求出具分析报告,所有记录及分析报告均作为验收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4.4.2需要在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情况下进行的验收项目必须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验收内容与检查方法

4.4.3.1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

光伏发电系统分系统检查是指采用目测、检测、试验等方法对光伏发电系统各部件进行检查,以发现光伏发电系统存在的较明显的缺陷或故障。

a验收小组应填写附表58“光伏发电系统检查表”,对光伏发电系统逐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编写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b应有光伏电站站长、主值参加光伏发电系统出质保前的最后一次定检维护,监督定检维护项目的完成情况,同时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初步的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c光伏发电系统检查项目所列内容和定检维护项目一致的可在定检维护时完成,以提高验收效率,避免重复劳动。

d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的最后一次定检报告将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2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

光伏发电系统状态检测与故障诊断是指通过各种检测手段测量、分析,以判断光伏发电系统是否存在潜在的内部缺陷或故障。

4.4.3.3运行分析

a合格率分析

合格率指标分为单批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和批次平均合格率,单组光伏发电系统合格率不应小于100%,批次出质保平均合格率应不小于99%。

b故障统计分析

记录质保期内所有光伏发电系统的故障或报警发生次数、持续时间及其故障或报警类型和编码,统计单一故障持续时间占总故障时间的百分比及单一故障发生的频率百分比,分析故障原因及存在隐患,如果是光伏发电系统本身设计及制造质量问题,应与供应商交涉予以解决。

4.4.3.4电能质量测试

电能质量测试方法按GB/T29319-2012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执行。

4.5验收整改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应要求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出具整改报告。

4.6验收签字

验收小组对整改结果再次验收,所有验收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和公司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验收结果后,签署由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最终验收文件。若仍存在遗留问题,则在最终的验收签字文件中应明确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及解决期限,具体如下:

4.6.1公司自行出质保验收的应含有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的检查及检测报告,对于由委托方完成的验收项目所出具的验收报告,应加盖其单位公章,主要报告文件有:

4.6.1.1光伏发电系统检查报告。

4.6.1.2故障(及报警)诊断分析报告。

4.6.1.3运行分析报告。

4.6.1.4光伏发电系统电能质量测试报告。

4.6.2光伏发电系统供应商对检测过程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记录及整改报告,并需附有公司的认可文件。

4.6.3质保期内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

4.6.4最终验收签字文件。

4.6.5根据需要,可在文件中附加必要的资料、报告、证明及图片等。

5检查与考核

5.1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5.2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篇2:电气车间物资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车间物资质量验收工作,明确职责,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合格物资进入生产现场,对车间物资验收工作做如下规定:

1.由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间电气物资验货的牵头组织工作及验货档案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员接到营销中心的配合验货通知后,应迅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仓库进行配合验货。

2.1各种材料的验货依据是车间计划,原则上无计划的物资不准验货。

2.2各种设备的验货依据是物资采购计划、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规范。

3验货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

4参加验货的人员应有营销中心人员、电气车间综合管理员、分管技术员或提报该计划的班组成员。

5验货内容:主要是宏观检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碰伤;技术资料、合格证、数量是否齐全及必要的技术检测等。

6验货人员除了在仓库验货单上签字外,还必须填写验货记录。

7验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营销中心人员反馈,并向车间分管主任和车间主任汇报。

8验货合格后综合管理员应及时在计划上做到货标识。

9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严禁不合格品出仓库,严禁先出库后验货。和供应商联系一律通过营销中心,严禁私自和供应商直接接触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篇3:变配电室设备验收制度

一、工作验收人员要认真听取工作负责人交待检修项目,发现问题、沈阳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与工作票所列项目核对。

二、在验收中遇有问题应与工作负责人协商解决。

三、设备大小修、消缺、预试、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远东仪表校验等工作完成后,由修试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有关记录薄内,注明是否可以投入运行,并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双方签名。

四、验收发现的缺陷,工作负责人应尽量消除,如不能处理,应记入缺陷记录薄中。入缺陷对安全运行有一定影响,而系统又急需送电需经总工程师批准。

五、设备小修工作的验收由当值值班负责人组织并会同工作负责人进行。

六、凡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一、二次变电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程,技术标准验收合格,手续完备,方能投入运行,同时必须提交有关的图纸,实验报告和技术资料。

七、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检查竣工的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规定提交的技术文件。

3、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实验项目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八、验收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动成立验收小组。

2、现场验收。

3、设备标志应保持齐全、正确、清晰醒目。

篇4: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电缆敷设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电缆通道畅通,排水良好。金属部分的防腐层完整。隧道内照明、通风符合要求。

二、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

三、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当对电缆的密封有怀疑时,应进行潮湿判断;直埋电缆与水底电缆应经试验合格。

四、充油电缆的油压不宜低于0.15MPa;供油阀门应在开启位置,动作应灵活;压力表指示应无异常;所有管接头应无渗漏油;油样应试验合格。

五、电缆放线架应放置稳妥,钢轴的强度和长度应与电缆盘重量和宽度相配合。

六、敷设前应按设计和实际路径计算每根电缆的长度,合理安排每盘电缆,减少电缆接头。

七、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5.1.2条电缆敷设时,不应损坏电缆沟、隧道、电缆井和人井的防水层。

第5.1.3条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用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

第5.1.4条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其长度、型号、规格宜相同。

第5.1.5条电力电缆在终端头与接头附近宜留有备用长度。

第5.1.6条电缆各支持点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应大于表5.1.6中所列数值。

表5.1.6电缆各支持点间的距离(mm)

电缆种类敷设方式

水平垂直

电力电缆全塑型4001000

除全塑型外的中低压电缆8001500

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15002000

控制电缆8001000

注:全塑型电力电缆水平敷设沿支架能把电缆固定时,支持点间的距离允许为800mm。

第5.1.7条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第5.1.8条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最大位差,不应超过表5.1.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适应于高位差的电缆。

表5.1.7电缆最小弯曲半径

电缆型式多芯单芯

控制电缆10D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无铅包、钢铠护套10D

裸铅包护套15D

钢铠护套20D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0D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5D20D

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铅包30D

铅包有铠装15D20D

无铠装20D

自容式充油(铅包)电缆20D

注:表中D为电缆外径。

表5.1.8粘性油浸纸绝缘铅包电力电缆的最大允许敷设位差

电压(kV)电缆护层结构最大允许敷设位差(m)

1无铠装20

铠装25

6~10铠装或无铠装15

35铠装或无铠装5

第5.1.9条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

第5.1.10条用机械敷设电缆时的最大牵引强度宜符合表5.1.10的规定,充油电缆总拉力不应超过27kN。

表5.1.10电缆最大牵引强度(N/mm2)

牵引方式牵引头钢丝网套

受力部位铜芯铝芯铅套铝套塑料护套

允许牵引强度704010407

第5.1.11条机械敷设电缆的速度不宜超过15m/min,110kV及以上电缆或在较复杂路径上敷设时,其速度应适当放慢。

第5.1.12条在复杂的条件下用机构敷设大截面电缆时,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敷设方法、线盘架设位置、电缆牵引方向,校核牵引力和侧压力,配备敷设人员和机具。

第5.1.13条机械敷设电缆时,应在牵引头或钢丝网套与牵引钢缆之间装设防捻器。

第5.1.14条110kV及以上电缆敷设时,转弯处的侧压力不应大于3kN/m。

第5.1.15条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在切断后,应将端头立即铅封;塑料绝缘电缆应有可靠的防潮封端;充

篇5:变电站设备的交接验收制度

1变电站新建、扩(改)建、大修、小修、预试的一、二次设备的工作完成后,必须经过质量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有关检修、试验记录,并履行相关手续。交接手续以正式的交接记录为依据,内容包括交接设备范围、工程完成情况、遗留问题及结论等,交接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

2新建、扩(改)建设备的竣工验收,主变压器及220KV设备大修后竣工验收,变电站站长、值长应参加验收。

3新建、扩改建竣工验收,施工部门应向变电站移交有关资料,包括设备制造说明书、设备出厂试验记录报告、安装竣工图纸、安装记录及试验报告、备品备件、工器具等。设备大修后竣工验收,施工部门应移交大修、试验报告,并填写有关检修、试验记录。

4新安装、大修后的配电装置,防误闭锁装置必须完善,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5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暂时无法处理,且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急需要投入运行时,必须限期处理,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能投入运行。

6新设备交接过程中,变电设备操作应由运行人员进行,对设备名称、编号、状态进行确认,严格监护执行。

7新设备的验收受工程进度和停电计划的影响时,允许进行分步交接验收。分步交接验收的设备同样要履行交接手续,具备书面交接记录。

8交接后的新设备应调整至冷备用状态,所有保护自动装置在停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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